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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法輪功學員被構陷案被終止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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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法輪功學員李蘭鳳、陳寶宗被構陷的案子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被終止偵查。當事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中旬取保候審在外,至今沒有被關押。

現在,警察非法扣押李蘭鳳、陳寶宗家的現金和私家車已退回;法輪大法書籍、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刻錄機等私人財產尚未退回;陳寶宗的九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連雲港公安至今沒有隨案移交,還沒有退回,取保候審結束已一年半;李蘭鳳的一千元取保候審保證金也沒有退回。

二零一四年五月,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動用多個市轄區、縣國保大隊人員,對李蘭鳳、陳寶宗、馬延生、張銀霞兩家及其租住房進行了非法搜查和扣押。在一週的非法拘禁、訊問中,四名當事人中有人與辦案警察探討了二零一三年八月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並向辦案警察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

警方經一週的捏造證據、惡意構陷,非法將李蘭鳳、馬延生拘留在連雲港看守所,將陳寶宗、張銀霞取保候審。陳寶宗的九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公安直接與聘用陳寶宗的單位索要並由聘用單位先繳納,後從陳寶宗工資中扣回的。構陷案於同年六月中旬移交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新浦區公安分局在案件移交時非法給李蘭鳳、馬延生辦理了取保候審。

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於同年八月始,將李蘭鳳、陳寶宗構陷案移送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數次,檢察院退偵數次;二零一五年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將該案又移送大武口區檢察院,檢察院又將該案退回,並建議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撤銷案件。二零一六年九月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做出了對該案件終止偵查的決定。

該構陷案在公安分局、檢察院間反覆移送、退偵至終止偵查的兩年多中,李蘭鳳、陳寶宗始終「不認罪」,並聘請了兩名律師。兩名律師對《案卷》進行了反覆閱讀,比對現行法律法規,先後向公安分局、檢察院分別遞交了《法律意見書》。在檢察院建議撤銷案件後,律師又遞交了一份《法律意見書》,督促公安分局儘快撤案。

李蘭鳳、陳寶宗在與辦案人員、律師多次接觸中,表示法輪功是正法修煉,同時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還向他(她)們贈送或出示了二零一四年六月初《法制晚報》等幾家報紙刊登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部內容版面的複印件,並向他(她)們重點說明:官媒能再次公開重申了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這兩個文件的全部內容,實際上就是事隔十多年後再一次向全社會公開鄭重表明修煉法輪功合法。兩名律師的一名資深同行,當看到再次見報的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部內容後,向他接觸到的辦案人員和司法界朋友說:十四年後國家又一次向社會公開確認了「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辦案人員也接到了許多封真相信。

當事人與律師注重法律法規與具體辦案人員具體執法行為的結合。律師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與辦案人員進行了多次口頭交流,反覆說明修煉法輪功合法;《法律意見書》建議辦案單位「依法公正、公平的對當事人做出無罪認定」。律師就《案卷》內容,明確指出了非法搜查(無《搜查證》),非法拘禁(十幾個公安辦理一個當事人的法制學習班),非法訊問(十多次訊問只有一份《傳喚(訊)證》),玩忽職守(同一事項相關經辦單位記載矛盾)的違法違紀行為;明確點明了指供誘供、非法扣押、違背常識的扣押操作證據和其在《案卷》中的位置;特別指出了《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物證照片》對應事項記載嚴重不符的比對結果和涉嫌故意誣陷的證據;物證存放地、物證來源、物證數量、物證描述、物證持有人等物證、照片、筆錄各異的造假、玩忽職守的構陷證據及其在《案卷》中的所載頁碼。《案卷》中的所有《物證照片》均無拍攝人、拍攝時間、拍攝地點和製作人簽名。建議所有不能釋疑的證言、證物、筆錄等均應作為疑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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