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長期遭迫害 雲南苗族邰惠控告江澤民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一家人被剝奪信仰,長期遭迫害,雲南苗族婦女邰惠控告元凶江澤民,請求最高檢察院秉持良知善念,依法立案偵查,儘快將被告江澤民繩之以法,再現公道。

曾遭四年冤獄的邰惠女士控告說:「我們一家人在大法中修煉,都是受益者,身心健康,一家人和和睦睦。而中共卻把我們一家迫害的四分五裂,家破人亡。……我父親在勐臘縣610等人的常年騷擾、恐嚇下離開人世……現在母親身心受到極大的打擊,……生活已不能自理,基本不能單獨外出,就連自己的親人有時都不記得。……從監獄出來,我的一隻耳朵直到現都聽不見。」

下面是邰惠女士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一家人身心受益

1998年1月,昆明市法輪功學員到西雙版納勐臘縣弘法,我的父親邰榮昌,當時已經退休,他原是勐臘縣農業局書記,年輕時身體就不好:心臟病、甲亢、肝炎 等,醫生說他一年到頭都要靠藥物、針水養著,每年都要住院,還要到省城複查兩次。在昆明法輪功學員到我們縣洪法的第二天,父親修大法之後,就停止了吃藥打針,從那之後十多年,沒再吃過藥、打過針,也沒報銷過一分醫藥費,過去父親的醫藥費每年都是好幾千,在單位是報銷醫藥費的「大戶」。看到父親巨大變化,單位的好多人都知道了大法好,紛紛走入大法修煉。

我的母親李瓊芬,今年70歲,是勐臘縣醫院的護士,當時還沒退休,也是與父親一同走入修煉的。母親身體沒有甚麼大礙,就是脾氣不好,性子急,修煉大法後,脾氣變好了,溫和了。1999年底,母親單位組織職工到麗江旅遊,20多人乘坐的車與另一輛車相撞,車裏的人都不同程度受了傷,母親的傷勢還比較嚴重,腿腫、肋骨受傷,當時母親就是堅持學法、煉功,沒進醫院,2、3個月後就痊癒了。這件事對他們單位的人震動很大,都看到了法輪大法的超常。

我的二姐邰燕今年四十八歲,是勐臘縣工商局職工,1998年1月和我的父母一起開始修煉法輪大法。當時我二姐還年輕,皮膚不好,臉上長滿青春痘,愛美之心使她走進大法修煉。修煉一個多月後,青春痘沒了,皮膚變的光滑、靚麗。2005年12月,那時,我的二姐邰燕生孩子後,兩條腿腫的像鐵桶一樣,醫生說有生命危險,讓住院、做手術,二姐在家學法、煉功,一個月就奇蹟般的好了!這些神奇,堅定了二姐修煉的信心。

看到我父母及二姐身上發生的神奇,我和四孃李瓊芳一同走進法輪大法修煉,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

母親給我請了一套《轉法輪》,一開始看書沒甚麼變化,只覺得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書,李洪志師父在書中講道: 「作為一個修煉人,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心想這太難做到了,因為我是一個爭強好勝、得理不饒人的人,覺得怎麼能做得到。慢慢看完《轉法輪》後,就覺得全身輕鬆,像變了一個人似的,對人也好了,也能寬容別人了,比如,買東西時也不挑挑揀揀了,在工作上領導安排的工作都能認真完成。和同事也能和睦相處,同事有甚麼事時也盡力幫助,當同事都知道我修煉法輪功後,都說法輪功不像電視說的那樣,有的人甚至找還要我借書看。特別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我沒有怨恨那些綁架我的警察,就覺得他們也是不明真相將來遭清算的人,心裏同情憐憫他們。有的警察看到我的善良和寬容,也真誠的和我說,知道你們是好人,我們也沒辦法。

自修煉以來,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在修煉以前,我任性、得理不饒人,自以為是,從不聽別人的勸,所以導致了離婚。身體也不好,有肩周炎、坐骨神經痛,婦科病,偏頭痛,心臟也不好,經常胸悶,頭暈眼花。修煉後這一切都不翼而飛,皮膚也變得白裏透紅精神也好了,無病一身輕,這樣更堅定了我修煉的決心。

二、被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1999年7.20中共迫害法輪功,勐臘縣縣委書記、縣長岩溫才找到我父親,逼迫他放棄修煉法輪功,如果不放棄,就讓他退黨,父親當即表示退黨,堅持修煉,同時也向來人講述了法輪功的美好,告訴他們:修煉法輪功的這群人是怎麼樣的人,他們都是修煉真善忍的好人。

我母親所在的縣醫院書記肖延貴、院長王明亮也找到她,讓她放棄,母親堅持修煉,不放棄。之後,母親從原來的胃鏡檢查技術崗位被調到諮詢台閒置起來。勐臘縣的城鎮派出所負責監視我父母,只要誰來家裏,就讓父親單位的職工王澤南舉報到單位保衛科,一直到現在。為了母親退休後,就與父親於2006年年底到昆明居住,住在我四孃家──昆明市小麥溪標準件廠宿舍區。2006年,一天早上,勐臘縣國保大隊胡橋兵、勐臘縣農業局保衛科、勐臘縣醫院保衛科人員在標準件廠保衛科人員的帶領下,來到四娘家裏,國保大隊的人說要將我父母親帶回勐臘縣,理由是他們還未解除「監視居住」,是上面的政法委領導讓他們來的。並威脅:「你們必須回去,不回去就要扣發工資!」當天就強行將我父母親帶回勐臘縣。回去後從我母親的工資裏扣了2千多元,作為這夥人來回的路費。 二姐單位縣工商局局長找二姐談話,讓她放棄修煉,勐臘縣電視台到單位找到她,讓她在電視上發表「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保證」,還要求她歪曲事實,上電視作假,我二姐不肯,堅持修煉大法,因此,勐臘縣610、勐臘縣城鎮派出所就將二姐綁架到勐臘縣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

2006年2月中旬,我二姐邰燕被勐臘縣公安局、610綁架到縣看守所,還被非法抄了家,搶走了一台電腦、一台打印機。3月3日被送到縣戒毒所,半個月後,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2007年9月從勞教所回家,在勞教所被強迫精神洗腦、放棄信仰,還遭到奴工迫害。

二姐從勞教所回家後,雖然回到單位勐臘縣工商局上班,但是被無理從公務員降為合同工,每月只發3百多元錢,一年以後,才將剋扣的工資補發給她,但條件是以後不准修煉法輪功,每個月還是少了1千多元。

2006年5月份,我與我四孃一起到昆明,我就住在四孃家。我四孃李瓊芳,是昆明市小麥溪標準件廠退休職工,到昆明的第二天,我出門,下午回家後,看到家裏 一片狼藉,被翻的亂七八糟,家裏空無一人,四孃不見了。我意識到有人來家非法抄家,並把四孃綁架了,我急忙打電話給四孃的兒子,又親自趕到他的住處,說了情況。

事後我得知,四孃是被勐臘縣國保大隊隊長、指導員胡喬斌,還有縣610人員從昆明綁架回勐臘縣的,關押在勐臘縣看守所,兩個月後,被非法勞教兩年,送到雲南省女子勞教所。誣陷她的理由是她與我父母親和我一起到縣公安局等處要我二姐。

2008年7月,四孃從勞教所回家,勞教期間被無理扣發退休工資,回家後不但沒有補發工資。直到現在每月退休工資仍被剋扣了一些。

2.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九監區後,我被一直強迫坐小板凳,一直坐到二零一一年二月份。之後,在九監區叫我做奴工穿珠繡。負責專管迫害我的警察有文靖、李國英、張定芳、另一個姓夏,還有監獄教育科的李東東等人經找我去談話。逼迫我「轉化」,放棄修煉法輪功,讓我寫不修煉的「三書」。

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限制上廁所的時間,不讓洗澡,經常讓包夾就是安排倆個犯人天天看著我,無故挑起事端,說些諷刺、挖苦的話來刺激我。特別是在2003年8月份,父親去世時,不讓我見父親最後一面不說,接見時才聽到母親和姐姐告訴我這個噩耗,回到監室一會兒,就叫我到辦公室,就在我失去父親,心靈備受打擊的情況下,主管警官文靖、夏警官,這兩位警察毫無憐憫之心,喪失了人類正常的道德情感,對我諷刺、挖苦,逼我放棄修煉。當時的情況下我簡直快要被逼瘋的感覺,就連兩個看管我的犯人都感到過分,看不下去了。

自從我修煉法輪功以來身體一直都好,從不需要吃一粒藥,被非法關押期間,由於營養跟不上,又不允許購買任何吃的東西,有一段時間就連早點都不給吃,導致我身體出現心律過快的症狀,我要求煉功來曾強體質,但警官不允許,強迫我打針吃藥,記得當時叫四個犯人強行按住我打針。在我出監獄前二十幾天,我突然感覺到胸悶、天旋地轉,吃甚麼吐甚麼,一隻耳朵突然失聰,直到現在都聽不見。

經過這些事我又幾經接近崩潰。身心及身體受到及大的傷害。我們一家人在大法中修煉,都是受益者,身心健康,一家人和和睦睦。而中共卻把我們一家迫害的四分五裂,家破人亡。一家人難得有團圓的時候。我父親在勐臘縣610等人的 常年騷擾、恐嚇下,離開人世,如今只剩我母親一人。現在母親身心受到極大的打擊,以到了快要崩潰的邊沿:生活已不能自理,基本不能單獨外出,就連自己的親人有時都不記得。現在我要照顧這樣年邁的母親,工作受到很大限制,只能靠打臨工維持生活。從監獄出來我的一隻耳朵直到現都聽不見。我們一家受到迫害後,精神和身體都受到了極大傷害。而我們家還只是千千萬萬被迫害法輪功學員家庭中的一 例。

3. 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2006年2月,我剛開始修煉不久,二月四日下午五點多鐘,我從勐臘縣準備回昆明,當時我在昆明打工,我包裏帶了幾份法輪功真相資料、真相護身符、以及李洪志師父經文《邪惡》、幾份《明慧週刊》,我二姐和一個法輪功學員姜紅玲到車站送我。

汽車開出後,她們就回去了。車才開出一兩公里,就看到路邊站著十多個警察,招呼車停下,說是要檢查乘車人的身份證。有一個警察檢查了我的身份證後,就下了車,一會兒,一個城南派出所的警察、一個縣國保的警察、縣公安局的警察就上車了,問我的包放在哪裏,找到我的包後,翻出師父的經文及大法真相資料,將我綁 架下車。我問:「為甚麼要把我帶下車?」警察說下了車就知道了。又問司機我的行李放在哪裏,找到後還翻了我的行李箱。

我被帶上縣國保大隊的警 車,拉到勐臘縣公安局一間小房子裏,下午6點多鐘,國保大隊的政委蘇傑、大隊長胡橋兵,一個女警察叫余英,還有一個男警察非法提審我,問我資料哪 裏來的,是不是我二姐做的。我說與我二姐沒關係。第二天,一大早,頭晚非法提審我的一個警察來給我照相,我不配合,然後又強行拉我的手按手印。傍晚七點多後,把我和另外倆個法輪功學員一起被送到勐臘縣看守所非法關押。在看守所4、5天後又把我和另一個法輪功學員送到勐臘縣戒毒所非法關押。1個月後才把我放回家。

2009年5月向來店裏的中小學生講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華寧縣公安局、盤溪鎮派出所就闖進我的店,抄了我的店,搶走了《轉法輪》、《精進要旨》、新經文、《九評》和二零零九年的神韻晚會光碟。非法抄家後,我被帶到盤溪鎮派出所,對我非法 審訊,問我資料是從哪裏來的。下午四點多就將我送到華寧縣看守所,同時還強行把我的冷飲店給關了。使我在今後的日子裏沒有了經濟來源,生活出現了危機。被非法關押兩個月後,在沒有通知任何家人的情況下就對我秘密非法枉判4年。2013年9月25日,我從監獄回家,當時勐臘縣610來了兩個人,其中一個姓王,我家人也來了。我要去曲靖大姐家,勐臘縣610的人說要事先去和曲靖610打招呼。等我到大姐家才三、四天,曲靖610就打電話給我大姐,說要來看我,但後來一直沒有來。

2013年12月,我與母親一起回勐臘縣老家,曲靖610還打電話給我大姐問我在甚麼地方,隨時跟蹤我的去向。

2014年2月,曲靖610又打電話給我大姐,問我住在甚麼地方。經常受到610及警察的騷擾,電話被非法監聽,包括所有我親人的電話,我失去了一個作為中國合法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

4. 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忌,明知法輪功無罪,但為了達到個人除去心頭之恨的目的,濫用至高無上的手中權力,徇私枉法故意挑起、設計、命令、謀劃、煽動、督導並參與了這個共同犯罪,並與其它參與者有著共同的意圖,或者知道他們的行為會產生可以預見的後果。在這個基礎上,江的這一切所為,直接導致全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監控、跟蹤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監禁、刑訊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殺戮、嚴酷的精神和肉體折磨、強姦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盜竊、財物毀壞、非法搜查和沒收、虐待、奴役、誹謗和侮辱、群體滅絕,和包括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內的反人類罪行。如本狀所述,他除了對發動、唆使這些犯罪的執行負有刑事責任,也為這些具體犯罪負有個人刑事責任。

5.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6.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有關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7.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他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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