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舉報首惡罪行的刑事控告信撰寫參考意見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近期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內大法弟子直接針對迫害大法的首惡江澤民進行起訴和控告。由於不論是向法院直接起訴江澤民還是向公安、檢察機關對其提出刑事控告,均涉及到運用相關法律提出訴訟請求或控告事項;同時,此方面起訴狀或控告信作為直接提交法院或公安、檢察院的法律文書,其格式、內容均有一些基本的專業要求。下面從法律專業角度談一些個人意見供同修參考:

一、起訴、控告江澤民的方式選擇

實際上,國內大法弟子起訴、控告江澤民,根據大陸目前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選擇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大法弟子向法院直接對江澤民及有關直接侵權責任人提起民事訴訟,就江澤民作為元凶罪魁發動的這場對大法的迫害給自己造成的人身傷害、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要求江澤民及有關直接責任人予以賠償;如大法弟子被迫害身亡,則需由大法弟子的近親屬或大法弟子生前對其負有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如未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

此種民事訴訟需原告向法院當面提交《民事起訴狀》,涉及起訴法院的選擇、賠償金額的確定和相應證據準備,法律技術性要求比較高,建議聘請專門辦理此類案件的律師代為起草《民事起訴狀》、收集證據和參加開庭,較為方便可行,這裏就不作重點討論。

第二種方式是大法弟子直接向法院對江澤民及有關責任人提起刑事起訴,要求追究被告刑事法律責任。此種方式屬大陸法律規定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被告的刑事自訴案件;原告應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並在訴狀中寫明原被告雙方身份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並提交相應證據。根據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等有關規定,此類刑事自訴案件應基於下述三種情況:

1、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特定類型的輕微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佔罪等;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傷害罪(輕傷案件)、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於上述第1、2特定類型刑事自訴案件主要限於輕微刑事犯罪行為,從講真相角度來看,著眼點、影響力具有較大侷限性,而上述第3類案件起訴時還需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相關決定的證據,以滿足該前置條件,不適合普遍應用操作,故對於《刑事自訴狀》的格式、內容這裏暫不作詳細探討,同修如有此方面具體問題和起訴需求,可諮詢當地律師同修。

第三種方式,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屬檢察院立案、偵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範圍的規定,就江澤民本人十六年來殘酷迫害法輪功所觸犯刑法的主要罪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刑事控告信》,要求其立案偵查、起訴追究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全部刑事法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因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針對大法和大法弟子所犯罪行主要犯罪對像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且犯罪主體多為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此類犯罪行為歸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因此這一控告方式實際上並不是大法弟子直接起訴江本人,而是依法就其所犯罪行向檢察院進行控告舉報,要求檢察院予以立案偵查和代表國家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和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此種控告方式主要好處有:1、控告事項內容範圍較為靈活,便於全面講清真相;2、對邪惡的震懾和各方面影響較大;3、因是向檢察院舉報犯罪,不是直接起訴被告,對舉證的要求不高,不要求提供完整、充份的證據,只需說明基本犯罪事實情況和提供相應犯罪線索及現有的初步證據;4、控告信提交方式較為靈活,既可當面提交,也可郵寄送達,便於操作實施等。這也是目前大陸大法弟子採用的最為普遍的控告方式。下面將側重介紹刑事控告信的格式、內容主要要求和注意事項,並最後附上針對首惡的《刑事控告信(參考文本)》,期望能有助於大家了解刑事控告信的特點、要求和寫法,加強和補充控告信的內容,提高寫作的效率,在講真相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刑事控告信》的一般格式與主要內容

《刑事控告信》作為控告人提交給檢察院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格式和主要內容具有形式上的固定要求,按行文順序一般由下述七個部份組成:

1、文件名稱(抬頭):刑事控告信。

2、控告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通訊地址、身份證號、電話聯繫方式。

3、被控告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通訊地址、身份證號、電話聯繫方式。對本案被控告人江鬼的地址、身份證號等信息不清楚可不寫,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和曾擔任的國家及中共黨內最高職務即可。

4、請求事項:需直接寫明控告人舉報被控告人涉嫌觸犯的全部罪名,並要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和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注意此部份列明的罪名的數量與具體名稱應與下一部份(事實和理由部份)所述內容完全一致。

5、事實和理由:這是《刑事控告信》正文核心內容,需陳述被控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社會危害後果、控告人所受侵害與損失情況,並說明被舉報人的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條文和已構成犯罪,最後請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全部刑事法律責任。

6、控告人落款:簽名、捺印(一般用右手食指捺印)和填具簽字日期。

7、附件:如有證據材料及犯罪線索,可在《刑事控告信》末頁控告人落款下一行寫明附件具體名稱。如是提供證據材料,則寫明證據材料的件數、名稱(如超過2件則最好編寫一個附件清單,對材料進行編號並逐一列明材料名稱;如是提供犯罪線索(如知情人、證人姓名及聯繫方式、案件所涉關鍵物證、書證現在何處等),則提供相應文字說明。

對於作為初步證據或犯罪線索的材料,如材料篇幅過大郵寄不便的,如屬可以公開取得的資料文件(例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關調查報告、追查國際調查報告等),可以正文或附件中提供鏈接網址或說明資料出處。

三、《刑事控告信》核心內容(事實與理由部份)寫作說明

1、此部份首先在內容上應較為完整和具有內在連貫的邏輯層次,應按照法律邏輯要求逐層遞進的說明下述三方面的情況

(1)被控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社會危害後果;

(2)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舉報人造成的侵害與損失情況;

(3)被舉報人的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條文和已構成何種罪名犯罪;

在上述論證基礎上,最後請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全部刑事法律責任。

2、對被控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社會危害的敘述和對主要罪名的歸納應較為全面、到位和嚴謹,特別是不應遺漏最嚴重的罪行和罪名;同時在敘述犯罪事實過程中附帶說明相關證據或犯罪線索;

就對首惡的控告而言,我個人認為,不論是從國際人權法還是從國內法的角度來看,江元凶迫害大法的最嚴重的罪行主要為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對於這三項國際刑法中的最為嚴重的罪行,中國國內檢察機關有義務就該三項罪行進行立案偵查和追訴。

鑑於中國已加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等規定,中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對於發生在中國領土內的此類罪行進行有效的懲治;至於中國迄今未就群體滅絕罪、酷刑罪進行國內立法,恰恰屬對其他締約國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有關罪行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同時,危害人類罪作為國際習慣法並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份,任何國家均有權利和有義務懲治發生在其本國領土內的此種罪行。因此,我們在法理上完全可以向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舉控告江澤民犯下的此三項最嚴重的國際罪行,並要求其立案偵查和進行追訴。

此外,江澤民發動並利用中共組織和國家機器推行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還同時觸犯了中國《刑法》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等。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共同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其犯罪集團其他每一成員應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罪責,執行上級命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罪責的正當理由。

3、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給控告人造成的侵害與損失情況,應由控告人根據自身經歷情況說明自己得法修煉大法受益體會、因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被嚴重迫害和所受傷害、損失的主要具體情況。

4、對於被舉報人的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條文應說明出處和法律規定內容,並應就所控告行為如何構成特定罪名的犯罪進行必要的闡述和論證,這是支持控告主張能否成立的最關鍵內容,對其說理性和專業性要求較高,可向有關法律專業人士請教諮詢和借鑑本文所附《刑事控告信(參考文本)》相關內容。

四、《刑事控告信》的寄送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刑事案件立案管轄範圍的規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與民主權利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歸檢察院立案偵查,鑑於被控告人的身份職務、其利用全部國家機器進行大規模、系統犯罪行為及其嚴重危害等情況,此類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因此,我們針對首惡江鬼所犯罪行的《刑事控告信》應直接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郵寄地址:收件單位名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郵編:100726;電話:010-12309

郵寄方式:可採用郵政EMS快件,在填寫寄送文件應寫明文件名稱《刑事控告信》,並在填寫寄送回執欄時同時勾選「發送妥投證明」和「實物返單」。

五、本文附件:針對首惡的《刑事控告信(參考文本)》

刑 事 控 告 信

致: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郵編:100726;電話:010-12309

控告人: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聯繫電話: ;

被控告人:江澤民,男,漢族,1926年08月17日出生;曾任職務: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控告請求事項: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1999年4月以來至今,利用「六一零」非法恐怖組織及包括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一手挑起、煽動、策劃、組織並推動實施了一場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被控告人江澤民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首惡元凶,涉嫌犯有駭人聽聞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且以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還同時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盜竊罪、綁架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等多項嚴重罪行,特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儘快將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提起公訴,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法輪功的基本情況

法輪功(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向社會公開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修煉心性的指導原則,同時通過五套功法鍛煉強身健體。 法輪功自1992年5月傳出後至1999年7月被非法鎮壓之前,在短短七年間,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獨特顯著效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吸引了國內上億人修煉,並弘傳至香港、台灣、亞洲、澳洲、北美、歐洲等世界各地,榮獲各國政府、議會和社會團體上千項褒獎(法輪功書籍、功效調查報告和所獲褒獎見法輪大法明慧網:https://www.minghui.org)。

二、被控告人江澤民基本犯罪事實和嚴重社會危害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擔任中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自1989年11月至2004年9月擔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自1993年3月至2003年3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90年3月至2005年3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其擔任職務情況表明:被控告人江澤民在1989年至2002年期間實際掌控了黨、政、軍最高權力;2002至2005年期間,因其仍然控制軍隊的最高權力,從而對黨、政系統的最高決策和運作仍具有實際控制力;2005年以後,則主要通過他提拔、任命的黨、政、軍高級領導對重大決策問題施加影響。

大量情況充份表明: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崇高聲望的嫉妒,利用其擔任黨、政、軍最高職位所掌握的權力,自1999年4月以來,一手發起、策劃,組織、監督和實施了全面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活動,其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1、1999年4月25日,被控告人江澤民針對當天發生並已妥善解決的法輪功修煉者集體上訪事件,寫信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將此事定性為「這是一個新的信號,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敏感期已經來臨,必須儘快採取得力措施,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並宣稱「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 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見: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江澤民文選第二卷》中「一個新信號」一文),顯示其有意挑起矛盾、製造對立,大肆渲染、煽動,將法輪功依法維權上訪事件和思想信仰的不同上升到意識形態鬥爭的政治高度,為迫害法輪功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決策層內進行思想、政治動員。

2、被控告人江澤民在其1999年6月7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講話中,將這場迫害的目的定位為消滅法輪功以及對法輪功進行鬥爭,從而為暴力迫害法輪功確定了政治目標和行動框架,並宣布已成立「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具體方案與手段以立即實施這場迫害,還明確要求該領導小組成立後「要馬上組織力量,儘快查清『法輪功』在全國各地的組織系統,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見題為「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內部講話,1999年6月7日」),反映其為全面迫害直接建立指揮系統和進行策劃、部署;

3、1999年6月10日,按照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指示,「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了其執行機構---610辦公室,在國家和地方作為中共中央的附屬部門,並在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機構,負責直接貫徹由被控告人江澤民授意的各項迫害指示、設計迫害方案與政策、執行秘密警察行動、協調資源行動、情報收集及輿論宣傳等。該機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和公、檢、法等任何部門職權之上,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非法抓捕、拘禁、殺害、虐待法輪功學員,並直接操控法輪功案件偵查、起訴與審判活動,禁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要求法官不得對法輪功案件作出無罪判決,實為被控告人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專門建立的法外恐怖組織。

4、據海外報導,1999年7月19日,被控告人江澤民在中共省級黨委領導人會議上發表講話,發布了開始迫害前最後的動員令,此事表明被控告人親自指揮、啟動了這場迫害;7月20日,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權力指揮下,各地公安機關大規模逮捕和拘留法輪功當地聯繫人;7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發布非法取締法輪功的多項公告決定,無理宣布修煉法輪功為非法,直接剝奪和侵犯上億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上訪申訴控告權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5、自1999年7月22日起,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其權力,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所謂「1400起因練習法輪功自殺、死亡案例」等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

6、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教」, 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體都沒有稱法輪功「×教」,這一情況顯示:被控告人江澤民本人親自出馬公開誹謗法輪功進行煽動,從而導致迫害不斷升級。事實上,在其公開發表前述污衊言論後第三天,《人民日報》發表了特別評論員文章,以同樣的論調呼應被控告人江澤民的說法;在江澤民接受採訪五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匆匆通過了「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也採用了「×教」這個詞,為以法律手段鎮壓法輪功學員製造法律依據,由此導致後來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司法機關枉法追訴、裁判和被長期非法關押。法輪功教人向善,是江澤民利用中共破壞法律實施。

7.2001年1月23日,以被控告人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策劃、炮製了天安門廣場自焚偽案,並利用中央電視台和全國範圍新聞媒體大肆渲染煽動,使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警察、官員和執法者對法輪功產生巨大的仇恨、恐懼,為迫害法輪功製造了絕好的藉口,促使迫害形勢陡然加劇和不斷升級。

關於天安門廣場自焚偽案的真相,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於2001年8月14日向聯合國倡導和保護人權附屬委員會遞交了一份正式聲明中稱:該組織得到一份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由中國政府一手導演的,該組織備有該錄像的拷貝,以供分發(有關該份聲明的會議記錄請見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官方網頁:https://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0/D1D7C610CB97B340C1256AA9002678B0?opendocument)。

8、1999年7月20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六一零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至少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過10萬人被非法勞教、強迫勞動,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六一零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人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失蹤案例資料見法輪大法明慧網:https://library.minghui.org/category/32,96,,1.htm)。

9、2006年7月6日,加拿大法律界、政界知名人士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向媒體公布了《關於指控發生在中國的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中、英文版本見網站:https://organharvestinvestigation.net)。 該報告以大量確鑿的證據、客觀嚴謹的分析推理,最後得出令人確信的結論:以被控告人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自1999年7月以來,通過軍隊、警察、法院、監獄、地方及軍隊醫院協同配合一條龍作業,系統的、大規模的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並出售獲利,由此導致至少四萬名法輪功學員被虐殺,從而揭開了對法輪功這場迫害最為殘暴、駭人聽聞、令人髮指的驚天黑幕!

此後,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對中國大陸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運作進行了數年的追蹤調查,結果進一步證實了該報告結論的真實性。據該國際組織調查,上訪被抓而未報姓名的法輪功學員是這場虐殺的主要對像;供體的法輪功學員被隱去真實姓名,編上代號放入假檔案內,作為醫院器官移植的供體。這一罪行在2003年前後為高潮,且為半公開化,現已轉入秘密操作並還在繼續進行。該組織相關調查報告及證據見該組織網站(https://www.zhuichaguoji.org)。

控告人認為,上述大規模的、系統的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行為構成人類文明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最為邪惡的群體滅絕罪和危害人類罪,是對人性、人類尊嚴和良知的公然踐踏,而一手發起、煽動、策劃、組織和監督實施這場滅絕性迫害的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必須受到逮捕、審判和嚴懲!

三、控告人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註﹕此處需由控告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經歷進行補充)

四、控告人舉報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據與理由

1、群體滅絕罪

根據我國政府1983年4月18 日簽署加入的《防止和懲治群體滅絕犯罪的公約》第一條規定,此公約禁止群體滅絕犯罪。根據該公約第二條,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為懲罰、恐嚇、威脅法輪功學員,以達到最終消滅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的目的,對堅持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予以大規模的蓄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身體傷害、虐待和長期關押導致死亡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二條(a)、(b)、(c)的定義。

根據該公約第四條規定,凡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之一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均應懲治之,因此,我國有義務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此類犯罪行為予以懲治,犯罪行為人的身份、職務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

根據該公約第五條的規定,我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制定相應法律以實施該公約規定,我國迄今未就群體滅絕罪進行國內立法,屬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有關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2、酷刑罪

我國於1988年10月4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規定:「酷刑」係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懷疑所作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隨附的疼痛或痛苦則不包括在內。

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發生了大面積的為了所謂「轉化」 法輪功學員(改變其對法輪功的信仰)施加各種酷刑的案例,對此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澤民對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發生的,而具體實施酷刑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屬共同故意犯罪,已構成該項罪行。

該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三條等規定,中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對於發生在中國領土內的此類罪行進行有效的懲治;至於中國迄今未就酷刑罪進行國內立法,屬對其他締約國的違約行為,不應因此構成不履行懲治本罪行這一條約義務的正當理由。

3、危害人類罪

鑑於危害人類罪作為國際習慣法並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份,任何國家均有權利和有義務懲治發生在其本國領土內的此種罪行。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組織、監督、實施的對法輪功的這場滅絕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犯罪集團成員對法輪功學員大規模實施的故意殺害、活摘器官虐殺、酷刑、強迫勞動、非法拘禁和長期關押、強姦、強迫失蹤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條除第4、10款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同時,從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煽動這場迫害所發表的各種講話、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對此方面罪行的發生在主觀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體實犯罪行為的官員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與各項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澤民發起和推動的,因此江澤民與其犯罪集團成員之間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行為已構成此項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中,上述第二部份所述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主要犯罪行為還同時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對於江澤民犯罪集團每一成員執行江澤民迫害指令與政策對法輪功修煉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澤民作為挑起、策劃、煽動、組織、推動這場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滅絕性質迫害的集團犯罪的元凶首犯,應承擔主要罪責;其犯罪集團其他每一成員應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罪責,執行上級命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罪責的正當理由。

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惡必報終有時!

綜上所述,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為早日結束這場罪惡的迫害,伸張正義、還法輪功創始人以清白,重建我們民族的道德良知,請予儘快立案偵查,查明犯罪事實,將首惡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的主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追究其必須承擔的全部法律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件:證據材料與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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