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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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九月九日】有的同修在網上發文談到了零口供的問題,主要是從大法的法理上講的,覺的很好,但是總感覺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也就是結合人間的最低這一層法理表現──法律來講更容易把握一些。下面就談一下這方面的認識和領悟,請同修慈悲指正。

一、從中共警察的例行用語說起

中共警察一般在偵查訊問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的時候,開始都要告訴被綁架的同修涉嫌的罪名及相應的訴訟權利,其中一項是拒絕回答的權利,即「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接著,警察會問一些與講真相相關的一些問題,諸如真相資料的來源、儲運經過、接觸人員、發放對像等等,因為警察認為這就是所謂的「犯罪案件事實」,只要證明了這些,就可以證明同修「有罪」了,而根本不去管刑法等規範性文件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警察所問的以上問題都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那麼就可以順理成章的對其訊問不給予任何回答了。

二、刑法300條的適用前提的虛無

中共刑法300條是邪惡為大法弟子量身定做的,其目地就是要借考驗的名義行迫害之實,那麼面對世人的這場表演,邪惡又要有一定的偽裝才能迷惑世人,於是就披了這麼一層惡法的外衣形式,好讓不明真相的世人認可迫害是合法的。

那麼,這個外衣是否就可以隨便給誰穿呢?不是的。

邪惡雖然敢於迫害大法弟子,但是他們對師父也是非常尊敬的,他們根本不敢隨便的就把師父傳的宇宙大法污衊為邪法。所以在2000年的時候,中共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後面附件中所明確列舉的十四種邪教組織裏面根本沒有提到大法一個字(當然,一個世俗的立法文件是沒有權力認定甚麼是正教、甚麼是邪教的)。而且它開篇即點到此通知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作出的,這也恰恰是中共法院審判所依據的東西。(而且這也是神在法律適用的層面,留給了公檢法人員棄惡從善的充份理由,可惜的是還是有那麼多的司法人員寧肯昧著良知作惡也不悟!)

也就是說,刑法300條適用的前提之一所謂「法輪功是邪教」的問題根本就不存在,這是其一。

其二,辦案警察往往告知涉嫌的罪名,卻不能(也不可能)說出到底破壞了甚麼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怎麼破壞的,甚麼具體後果等。

從這兩個適用前提的子虛烏有可以看出,把刑法300條隨便機械的套用在大法和大法弟子身上給大法弟子定罪,完全是邪惡強加的迫害,沒有任何邏輯可言,經不起任何推敲,其目地和效果就是為了借考驗大法弟子的名義迷惑世人、毀掉眾生!

三、零口供也是完全符合人這一層法理的

既然連適用中共刑法300條的前提都是子虛烏有站不住腳的,既然連最基本的邏輯起點都是錯誤的,那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與大法弟子的行為豈不是沒有任何關係!

既然沒有任何關係,那麼「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當然都可以拒絕回答!

從救人的角度講,如果被綁架的同修一旦回答了這些所謂的事實,就給了邪惡一個強加迫害的藉口,哪怕是為了自我辯解而做出的供述,都會被他們當作所謂的口供證據而強加利用。這樣不僅部份的承認了邪惡的迫害,背離了師父安排的正法修煉的路,而且使得公檢法人員造了極大的罪業,難以償還,從而面臨被銷毀的境地。

所以,無論從正法修煉的角度,還是從常人法律的角度,大法弟子在面對邪惡的訊問、指控等各種迫害的時候,都應當不予任何配合,相反,還一定要從制止迫害的角度去講真相,去證實大法,擔起救度眾生的責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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