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四)

——如何運用刑事訴訟來反對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法律沒有規定說法輪功學員不能告狀,學員作為合法公民,有告狀的合法權利。該告狀時應當堂堂正正的告狀,制止迫害,警醒世人。

一、在甚麼情況下要用到刑事訴訟?

當惡人的迫害行為嚴重到觸犯刑法的時候,不管對方是「官」還是「民」,都要用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究邪惡的責任、制止迫害。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是根據訴訟雙方的關係來區分的,民事訴訟是「民告民」,行政訴訟是「民告官」;而刑事訴訟則是以是否觸犯刑法來區分的,其基本特徵是嚴重性。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那就可以同時用刑事訴訟法來起訴他。

也就是說,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可以同時進行,它們並行不悖。

二、「刑事訴訟」開始的方式:報案、控告、舉報和「自訴」

對惡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方式,包括報案、控告、舉報和自訴等。

中國大陸在刑事訴訟方面實行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和法院審判的司法制度,大多數刑事案件只能由檢察院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犯罪嫌疑人;只有一小部份「自訴案件」才允許公民作為原告,公民只對「自訴案件」有直接起訴權。

在這種法制之下,公民個人要想起訴惡人,在很多情況下,都不能像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那樣,到法院直接起訴惡人,而只能到公安部門「報案」,或到檢察院、法院提出對惡人的「控告」和「檢舉」。只有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公民個人才能到法院直接起訴。

對刑事訴訟的這一特點我們首先要了解。

三、在甚麼情況下到公安部門報案?在甚麼情況下到檢察院報案?在甚麼情況下可向法院提出報案、舉報或控告?

在大多數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公安、檢察和法院三個部門分擔。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部門負責偵查。也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公民受到嚴重侵害時,他首先可以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移交檢察院起訴,法院受理起訴並負責審判。

所以,當嚴重侵害事件發生時,一般應先到公安部門報案。這是公民個人(不管是直接受害者還是旁觀知情者)提起刑事訴訟的普遍方式。也就是說,大多數刑事訴訟,首先是從公民到公安部門報案開始的。

但法輪功學員所受到的嚴重侵害主要都來自於公安部門,那麼到公安部門報案還有用嗎?

1、如果實施迫害的惡警連必要的法律手續都沒有,那麼就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打110報警等。例如惡警沒有手續進行抄家、綁架,或惡警沒辦理任何手續就把學員強行綁架到非法的「洗腦班」實施非法拘禁等,都可以向公安部門報警。在這些情況下都可以不把這些惡警當作是公務人員,而當作是流氓強盜對待。我們希望,在報警後,趕來處理的另一批公安警察會制止實施迫害的惡警的惡行,即使不制止,也讓其他的公安警察知道在「六一零」指使下的國保大隊之流的惡警是如何的無法無天。

2、如果實施迫害的惡警持有法律手續,那麼就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起訴開出手續的那個公安部門,把那個公安部門的負責人當作被告。

3、如果惡警雖然有手續,但在實施迫害過程中還做出毒打學員等嚴重犯罪的行為,則可直接到檢察院報案。因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由此可以看出,受迫害的學員,主要應到檢察院報案

對於惡人的罪行,除了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報案、舉報之外,還可以向法院報案、舉報或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學員對於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枉法審判的公檢法人員,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控告、舉報、報案,可同時向公、檢、法提出,也可以單獨向一個部門提出,也可以交叉提出,即控告法官則到檢察院,控告檢察官則到法院,如此等等。

五、報案、舉報或控告具體應怎麼做?

學員不必擔心沒有文化,因為口頭報案、舉報、控告都是可以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只要我們不捏造事實,就不算誣告,所以不用擔心,也不必受壞人恐嚇。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民報案、舉報或控告,受法律保護,不允許受到打擊報復。如果出現打擊報復的惡人,就一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同時以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等方式追究公、檢、法的失職責任(因它們沒保障好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安全)。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向公、檢、法提出報案、舉報或控告之後,要追蹤到底;公、檢、法有責任追查。如果公、檢、法推諉不追查,可申請覆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

如公安機關拒不立案,可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強令公安機關立案。如檢察院包庇公安機關,則向檢察院申請覆議或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六、在監獄中受到嚴重迫害時應到哪裏報案?

法律規定,在監獄中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監獄偵查。

法輪功學員在監獄中受到惡警或惡警指使的壞人毒打、虐待等案件,學員或學員家屬如果向監獄報案,監獄有義務立案偵查。如果監獄不立案偵查,則可對監獄提起行政訴訟,並可以瀆職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控告、檢舉監獄有關負責人。

七、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惡人(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情況很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規定,所以,學員可以繞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這樣做可以減輕中共一黨獨裁下的「黑黑相護」,也可避免訴訟過程拖的過長。

八、如何起訴法官?

法官本應是主持正義,專門審判別人的,但中共操控下的法官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都存在著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應該怎樣追究法官的法律責任呢?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有如下的規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枉法冤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幾乎都出現相同的現象,就是不經過法庭質證,很多時候證人根本不出庭。這屬於「玩忽職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在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幾乎所有學員都被超期關押過,往往被關押一年多之後才做出非法判決。這明顯屬於「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合法權益。

迄今為止,所有對學員做出非法判決的法官,都犯下了「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合法權益的重罪,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特別是在聽到律師做出清晰的無罪辯護之後仍然受中共控制非法判處學員有罪的法官,更是明知故犯、執法犯法、讓人難以容忍。

那麼,怎麼起訴法官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學員完全可以根據本條第三款提出「自訴」案,起訴枉法的法官,不經過公安與檢察院,直接向法院起訴該法官即可。當然,也可同時向檢察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由檢察院偵查後對該法官提出公訴。

不必擔心「黑黑相護」,總有人會首先醒悟並站出來維護正義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九、如何請律師提供幫助?

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參與訴訟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不過那主要是指公民作為被告時如何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情形。

本文主要說明的是公民應如何把邪惡勢力告上法庭、把惡人惡警作為被告。學員作為提起訴訟的合法公民,在這裏作為原告,但也可以請律師幫助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十、把追究罪惡進行到底

在當前的中共法制下,控告惡人會有難度。但只要堅持下去,一定會柳暗花明、正義伸張。

如果控告惡人沒被受理,則可申請覆議,反覆再告。
如果公、檢、法中的一個部門不受理,可向公、檢、法中的另兩個部門去告。
如果那一級部門不受理,則可向它的上一級部門去告。
如果公、檢、法都不受理,其上級部門也不受理,那可以向政府和人大的信訪部門去告。
如果政府和人大也不受理,則可到媒體、特別是可以由百姓發聲的網絡媒體上申冤,向社會尋求輿論支持。
運用法律的方式是無窮無盡的,只要熟悉它,就能運用自如。如果與社會上正義的力量結合起來,法律的力量就會更強大。
只要有鐵樹開花的決心,不管時日多長,不管天涯海角,一定能將惡人繩之以法。

十一、在刑事訴訟獲勝之後可申請獲得國家賠償

法輪功學員受到中共控制下的國家機器的長期殘酷迫害,理應獲得法院的伸張正義並獲得國家賠償。關於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有詳細說明。

十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請考慮如下建議

(一)在訴訟中如何談法輪功問題,要理智去做。

1、首先必須明確表明:個人有甚麼信仰,與案件無關,因為這不是法律所應管的範圍,而是個人思想問題,思想從不違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強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問題都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處理。

2、化被動為主動,「控告和檢舉」那些惡人惡行。控告書和檢舉信,那就更好寫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檢舉惡人的罪行,因為被控告者(惡警惡人)的行為都是絕對違法的(如惡警打人和傷人的行為是絕對違法的)。

3、智慧的平衡好為自己洗清冤屈、為大法講清真相、為救度眾生而揭露邪惡、制止迫害的關係,訴訟時要根據自己的條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們主張學員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從事,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訴外,還可採取多管齊下的方式多方尋求聲援,這樣更能震懾邪惡、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後或同時向政府信訪辦、人大信訪辦和施予迫害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地方媒體、全國媒體、國際機構寫信,呼籲支持正義。在控告信、檢舉信中寫明一式多少份,寫明其它各份分別投遞於哪個單位,並說明如不能合理解決將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直到妥善解決為止。

(三)充份利用國內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反迫害,把控告信、檢舉信或自訴狀改編成適合於網絡傳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國內(特別是當地)的網站、論壇、QQ空間等處發表和傳播。注意,所發文章或帖子是沒有「敏感詞」的啊。雖然沒有「敏感詞」,也同樣能讓人們認識到中共迫害的殘酷性,能喚起人們的同情。因為沒有「敏感詞」,只是控告、檢舉某些惡人的罪惡,所以會不受障礙的傳播,如果寫的好還會傳播的很快。在傳播的過程中,也會有人通過其它途徑告訴世人──其實這些受害者是修煉法輪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傳播開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國外的網站上傳播,還不足以震懾邪惡在大陸的主體。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何使真相在大陸的網絡、媒體中廣泛傳播。近年來,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國內的網絡媒體中曝光後,引起民眾的廣泛支持和民眾對惡黨的聲討,這些現象都是為大法弟子鋪路的。我們為甚麼不能善用呢?我們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狀態修煉的,我們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會中的普通一員,我們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們就以公民的名義寫出我們受迫害的遭遇,喚起社會的同情和支持,這同樣是正當的。

(四)在實施法律行動時,學員全方位配合也是相當重要的。如當地學員整體配合揭露、曝光有關迫害事件中的當地惡人,當地學員整體配合發正念,全世界學員和媒體配合聲援等,整體協調起來,一定能發揮強大的震懾邪惡的作用。

(五)學員家屬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將會非常有力。所以,在運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與家屬交流,讓他們明白真相、充滿正氣並自願站出來維護正義與法律的尊嚴。控告和檢舉尤其需要家屬去做。

(六)始終把學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雖然環境有所緩和,雖然我們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黨畢竟是十惡俱全的,所以我們在開展法律行動時,始終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學員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強大了再行動,不能勉強誰去做這件事,建議學員不要隨大流、看榜樣、跟風上,那樣做很可能會被邪惡鑽空子。在開展法律行動的整個過程中,時刻要用正念對待,不可陷於追求結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講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煉。穩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這個過程中受到任何損失。哪怕是取得一點點進展,對世人都是一種莫大的鼓舞,對邪惡都是莫大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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