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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懼邪惡,湖北荊州市首次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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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惡黨法院於2009年元月15日上午9:40至下午2:30以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開庭審理了法輪功學員馮峰、鄧天玉。人權律師江天勇、韓志廣、李春富本著捍衛法律尊嚴、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尊重事實、法律至上的原則,為兩名法輪功學員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

此次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是本地區首例。中共不允許人們為法輪功說公道話,更不讓律師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這本身就侵犯了中國公民以及律師的權利。

大法弟子馮峰、鄧天玉二零零八年七月五號被惡警跟蹤綁架,被劫持在沙市區第一看守所迫害六個多月,身體非常虛弱。馮峰(男,四十歲)現已被迫害成滿頭白髮,下肢完全癱瘓不能自理。鄧天玉(女,五十七歲)右眼失明,左眼僅能見一點微光,並有眩暈症,站立困難。非法庭審於當日上午十時開始直到下午兩點半結束,歷時四個半小時。

當日一大早,沙市區法院處停泊了多輛警車。市、區部份「610」人員和國保公安身著便衣,有在旁聽席上旁聽的、有在法庭內外監視、錄像的……。庭審結束後,先離開法庭的江天勇律師在趕往武漢機場的途中,被一輛白色轎車跟蹤,另兩位律師從法院出來後,也同樣被一輛白色轎車跟蹤。律師們對此表示非常憤慨。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違法

三位律師在法庭上為兩位法輪功學員辯護的主題有兩個:

一,對公訴人所指控的所謂「證據」,依法一一駁回。庭審時,沒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律師指出,起訴書中所提到的證人,實際上是被告人,他們在沒有法定自由,在涉嫌刑訊逼供、被威脅、利誘前提下所做的審訊筆錄,不能作為有效的證人證言。當庭提供的所謂證據,僅有物證的照片,沒有出示物證與書證,律師指出,此「證據」有違於《刑事訴訟法》第42條的規定,物證、書證是證據之一,沒有說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而且《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物證、書證必須當庭質證。鄧天玉的律師李春富表示,檢察官的指控有違事實,他指出:起訴書指控鄧天玉到馮峰家拿法輪功宣傳資料被抓,但事實是鄧天玉是在馮峰家門外被抓後推進馮峰家裏去的,而鄧天玉當時是去找馮峰的媽媽,給她的兒子介紹對像。律師的辯護有理有據,令人信服、三位律師都強調了公訴人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即使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是事實,所指控的罪名也依法不能成立。

韓志廣律師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認定的「邪教」共有14種,其中沒有法輪功,且據媒體估計,法輪功信仰者人數要比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的總和還多,而且法輪功跨出中國國門走向了世界,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包括中國大陸)的現行法律定義法輪功為邪教,原因何在?是因為法輪功確實不是「×教」。

李春富律師說,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違法,更不是犯罪。他們製作、散發有關法輪功資料是信仰自由和傳播信仰的自由,他們傳《九評》(《九評共產黨》第一次把共產黨的歷史和本質客觀說明了)、促三退(退出中共黨、團、隊)是對一個政黨提出自己的看法,是法律賦予他們思想自由的權利範疇,他們沒有任何刑事犯罪傾向,沒有傷害其他人,法律只能針對人的行為,不針對人的思想。

江天勇律師說:法輪功學員不具備構成刑法犯罪的四個要件。《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信仰自由是普世人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據,所有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文件都是違憲而失效的。任何政黨、政府都沒有資格去定義誰是「×教」,更何況無神論會認為所有不屈從它的有神論為「×教」。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任何事只與信仰法輪功有關,與邪教和邪教組織無關,他們沒有利用任何組織,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三位律師以中國現行法律為武器,從根本上說明了法輪功學員不具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他們強調:馮峰、鄧天玉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依法不成立,應依法宣告無罪。

通過這次庭審,對當庭在場的所有人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人們紛紛議論:原來中共對法輪功群體長達九年的血腥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

二、庭審過程中的違法現象

庭審中,人們都看到了存在嚴重的不公,甚至是違法現象:

其一:未被定罪的馮峰與鄧天玉都是穿著囚服,而且鄧天玉一直被手銬銬著。三位律師多次提出抗議,要求審判長去掉被告人的囚服與戒具。江天勇律師指出,這樣顯示了與刑事訴訟法裏的無罪推定原則相違背,韓律師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戒具問題的司法解釋全文念了一遍,但審判長還是拒絕了,這表明法官違背基本的法制理念。

其二:三位律師的發言不斷被審判長打斷,李春富律師的辯護詞未念完就被打斷而被迫停止。韓律師向馮峰提問,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對你有甚麼好處?審判長打斷他的提問,說「這問題與本案無關」,李春富律師說:這些問題與罪名的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有關,怎能說與本案無關呢?江天勇律師堅持說:「我們要共同維護中國的法律尊嚴!」此後審判長才有所鬆動。

其三:律師們義正辭嚴的依法逐一駁回了公訴人對兩位「被告人」所有指控,公訴人理屈詞窮,至庭審結束也未拿出新的證據。如果法庭能真正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馮峰與鄧天玉應當庭無罪釋放。然而,審判長卻宣布休庭,等待合議,至今還無審判結果,兩位無辜的受害人仍被關押在沙市區第一看守所。

庭審前,二位「被告人」受到了極不公正的待遇:馮峰與鄧天玉從08年7月5日被非法綁架,歷經了半年多的關押迫害,兩位當事人都表明了他們在被抓、被抄家、被拘禁審訊期間,抓捕他們的人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穿警服、沒給他們簽監視居住的任何文書,抄家時,馮峰家的電腦、打印機、部份人民幣等私人貴重物品被搶走,鄧天玉家也被破門搶走一些私人物品,沒讓當事人清點物品,也沒有讓當事人在物品清單上簽名。江天勇律師說:這些問題都涉嫌程序違法。

兩位當事人描述,他們被惡警綁架到沙市紡織賓館進行了嚴審,他們被手銬銬著、體罰,如不按照惡警所列舉的所謂「事實」承認問題,就不讓休息。律師們說:這涉嫌刑訊逼供。

鄧天玉與中國大陸的所有法輪功學員一樣,從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就沒有了安寧,她經歷了多次被抓,被關押、被跟蹤、被騷擾、被非法強制轉化、非法判刑。她在法庭上描述這次被綁架時的場景,與電影、電視中的流氓土匪的搶劫極其相似,由於受到便衣的毆打,鄧天玉遍體鱗傷,一隻手大拇指當場骨折、視網膜脫落、右眼完全失明,左眼只有微光。馮峰由於長時間監禁、營養不良、長期見不到陽光由被抓前強壯的身體變得滿頭白髮,下肢癱瘓,他是被人抬進法庭的。韓志廣律師表示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從人道主義出發,讓他們早日得到治療而使身體得到康復。

庭審後,先離開法庭的江天勇律師在趕往武漢機場的途中,被一輛白色轎車跟蹤,另兩位律師從法院出來後,也同樣被一輛白色轎車跟蹤,律師們對此表示非常憤慨。

三、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法輪功非但不是「×教」,而且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次庭審中,我們了解到:

鄧天玉以前患有腎結石、眩暈、腰肌勞損、關節炎等疾病、是因為修煉了法輪功而使她的身體得到了改善,她曾因涉及一起三角債務借貸關係受到很大損失,起了殺人與自殺的念頭,正是因為受法輪大法「真、善、忍」理念的感化,而避免了一起惡性事件的發生;馮峰是下崗職工,修煉法輪功後改掉了以前抽煙、喝酒、賭博等不良習氣,而且以前的腸炎、前列腺炎等疾病也不翼而飛。

針對兩位當事人的情況,江天勇律師指出:迫害一個有信仰的群體是非常不理智的,也是達不到目的的,信仰「真、善、忍」的群體是誰也鎮壓不了的,是不會被消滅的,而且會越來越壯大,對法輪功九年多的鎮壓就是見證。李春富律師表示:結束對法輪功的迫害已刻不容緩,對中國社會的發展非常重要,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其它社會問題不可能解決。九年打壓法輪功,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眾多人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當事人馮峰已下肢癱瘓,鄧天玉眼睛失明,希望儘快結束暴行與苦難。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敢於為法輪功發聲,特別是許多覺醒的知識份子認識到了這場司法大倒退和人權大災難,是阻擋中國社會國泰民安和長治久安的最大障礙。身在大陸的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向胡溫發出公開信,認為「當今最迫切的是: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鎮壓法輪功是對全中國人民的鎮壓!」

敬請善良的人們用一個開放、謙卑的態度去了解這個曠古從未有過的、舉世矚目的大法真相,用人類的基本道德與良知去判斷是非善惡,因為這關係到你生命的未來!


本次對馮峰、鄧天玉施以迫害的主要責任人是:

荊州市「610」張小星
沙市區「610」黃躍勝、陳志強
沙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勇
國保大隊(一科)姚洪、李正剛、陳金華等人
對他們實施起訴迫害的責任人是:
沙市區人民檢察院楊新華、劉勇等人
實施開庭審理的主要責任人是:
沙市區法院羅明雲、王斌等人

在此奉勸荊州市的各級「610」非法組織人員及各級政法委、公、檢、法、司、監獄、看守所的所有工作人員:請你們一定積極主動的了解法輪功真相、認識到迫害法輪功是非法的、善待被非法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尊重人權、尊重法律、敢於面對自己的良知,明辨善惡是非,承擔起自己的歷史責任,從法律、人道主義兩個角度考量,立即無條件釋放馮峰、鄧天玉,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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