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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婦遭警察綁架法官枉判,辯護律師提控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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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這是發生在河北省唐山市一個真實的事件,公安警察綁架民婦,做偽證,銷毀證據、法警公然揪頭髮、掐脖子毆打當事人、關押期間遭受上「死人床」酷刑、戴手銬、腳鐐達二十一天之久、證人涉嫌偽造證詞、一審法官枉法裁判……


駱智劍

駱智劍,女,一九七二年七月十七日出生於新疆,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唐山鋼鐵設計院幹部。駱智劍是家裏的頂樑柱,她的妹妹、妹夫都下崗,小弟又沒有工作,大弟又入不敷出,她母親的糖尿病現在很嚴重,父親有精神病啥也幹不了,她就主動承擔了父母的生活費,醫藥費。

駱智劍八、九歲時,她的父親得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時哭時笑,像小孩一樣甚麼也不懂,家裏所有的重擔都落在其母親一人身上。母親沒有工作,就到家屬隊的農場出苦力掙錢養活一家六口,每次出門都再三叮囑孩子們不能惹父親生氣,否則挨打,會沒人攔著的。駱智劍是長女,放學照看弟弟妹妹。駱智劍會自己洗衣服,還背著弟弟玩。鄰居都誇駱智劍懂事,定會有出息。歷經艱難,四個孩子順利的完成學業,都非常懂事。

駱智劍考上了全國重點大學,對母親是最大的安慰與鼓勵,覺得生活有盼頭了,會越來越好的。可駱智劍的身體與精神狀態卻很讓人擔心:神經衰弱、甲狀腺機能減退、牛皮癬、婦科病、風濕病、鼻炎等多種疾病。駱智劍一九九九年一月開始修煉法輪功,沒想到各種疾病真不翼而飛了,整個人煥然一新,精力充沛、思維敏捷、樂觀祥和、與人為善。

萬萬沒想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政府一夜之間就不讓煉法輪功了,駱智劍憑著對政府的信任不斷向政府和民眾說明法輪功是冤枉的,自己修煉的親身體會,對社會對人民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但是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遭到兩年非法勞教。

二零零八年的七月六日(奧運會前期),駱智劍又遭唐山市路北分局朝陽道派出所的非法綁架。同年八月十二日唐山市路北檢察院提起公訴,駱智劍又被非法逮捕,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唐山市路北法院對駱智劍非法庭審,同月十四日下來判決書,非法判刑三年。駱智劍本人與家屬不服一審的判決提起上訴,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審理此案。現駱智劍被非法關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近八個月。

在駱智劍被非法關押的近八個月期間,從法律程序上、檢察院與法院枉法裁判上,公安人員的違法犯罪上、駱智劍精神與肉體折磨上、都真切體現出一名普通的中國信仰公民的悲慘寫照。寫此文旨在曝光執法的黑暗,制止惡人行惡,使更多的民眾在黑暗中覺醒。

駱智劍的二審辯護律師程海、溫海波就案件存在的諸多違法情形進行控告:

一.辯護律師針對偽造司法鑑定文書涉嫌偽證罪,對唐山市國保大隊支隊長薛長城、唐山市路北區國保大隊大隊長陳虹(現已調任為祥豐道派出所所長)、副大隊長許來生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進行控告。

1唐山市公安局對駱智劍的計算機硬盤進行檢查,發現如下內容:一、堅決去掉嫉妒心;二、堅決去掉嫉妒心2;三、去掉嫉妒心 共同精進。認定以上三項為針對中共的宣傳品,出具了加蓋唐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的公章的證明。

2唐山市路北區國保大隊陳虹、許來生一夥也冒充鑑定機構對光盤進行鑑定,出具了兩份蓋有公章的檢驗結果的證明。

二、辯護律師針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警虐待駱智劍進行投訴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唐山市中級法院的兩名女法警和監管人員拳打腳踢駱智劍,法警使勁掐駱智劍的脖子幾乎導致窒息,嚴重侵害了駱智劍的人身權利,身心造成極大傷害。

三、辯護律師針對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霍紀霞、唐麗、孫亞梅(音)、高敬賓、江榮、付某、孫彥頌等人對駱智劍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刑事控告。

1,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一審開庭後,看守所監管人員違法給駱智劍戴上腳鐐、手銬,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一共持續了二十一天之久,最後腳鐐脫扣,鎖打不開,是用鋸給鋸開的!其中還有一天將她四肢朝天鎖在該看守所監室自制的刑床上(俗稱「死人床」,可以把被監管人的四肢固定其四個角上),不能動彈,整天沒有進食進水。上述虐待事實都是駱智劍所在監室的監管人員霍紀霞、唐麗、孫亞梅(音)所為。

2,十二月十一日,霍紀霞還讓駱智劍同監室的其他被羈押人員對其進行虐待,她們強行把駱智劍拖拽到監室的廁所裏,摔倒在滿是污水的地上,在此過程中拽掉了駱智劍好多頭髮,棉衣領也被拽掉。從那天後每天都被她們強迫在女廁所裏呆四個小時左右,這種情況持續了近半個月。

3、由於駱智劍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十月至十一月期間拒絕參加唐山第一看守所強迫的搓棉籤和裝有毒塑料花(氣味很臭)的勞動,監管人員安排或默認同監室的其他人員強迫駱智劍每天晚上站在本監室裏「值班」,從晚九點至半夜一點,幾次差點站著昏睡中摔倒在地。這種情況持續了兩個月。監所管教都知道這些情況,但她們故意視而不見。

四、駱智劍的辯護律師也曾找到做偽證的證人邢桂雲(是唐山市路北區機場路的蘇二嫂燒烤店老闆娘),向她核實一下,是否是她本人報的警,是否是她向派出所送去的三張光盤,她說都不是,並向律師保證。並且當時發自內心的後悔做此事,她還說公安寫的詢問筆錄她根本沒看就簽字了,現在弄的她店也沒法開了,她還想告公、檢、法呢。還讓律師看她曾打的8分多鐘的市長直撥電話。律師希望邢桂雲出庭作證,把實情說出來。但第二天不知甚麼原因所致,她又不願在律師的詢問筆錄上簽字,也不想出庭作證,但從她當時的狀態中能看出她是迫不得已違心做的,她有她的顧慮吧。當時律師把談話錄了音(錄音稿也交給了郗亞穎法官手中)。

五、接管駱智劍二審案子的唐山中級法院法官郗亞穎,拒絕駱智劍的律師看她提審駱智劍的提審筆錄,當律師說明《律師法》中有相關條款時,她卻說我只按刑法辦案,不按《律師法》辦案。同樣,也沒有讓律師看她提審證人邢桂雲的會見筆錄。

針對此事,律師對法院聲明「駱智劍案主要證據未依法經法庭調查程序 辯護人無法就主要證據發表辯護意見」,律師還要求開庭審理此案,但郗法官都未給予明確答覆。

我們希望唐山中級法院法官郗亞穎等與此事相關人員,能夠守住自己的良知,糾正一審法官的荒唐判決。希望更多的法官維護法律的尊嚴,成為真正的正義守護者,這樣中國才有希望。

附件一:對唐山市第一看守所霍紀霞(音)、唐麗(音)、孫亞梅(音)、高敬賓、江榮、付某、孫彥頌等人對駱智劍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刑事控告

控告人(被告人):駱智劍,女,漢族,1972年7月17日生,唐鋼設計院設計師,現被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01062745
控告代理人:溫海波,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13811778770

被控告人1(共同犯罪嫌疑人):霍紀霞(音),女,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監管人員。
被控告人2(共同犯罪嫌疑人):唐麗(音),女,職務同上。
被控告人3(共同犯罪嫌疑人):孫亞梅(音),職務同上。
被控告人4(共同犯罪嫌疑人):高敬賓,女,與我同監室被羈押人員。
被控告人5(共同犯罪嫌疑人):江榮,女,與我同監室被羈押人員。
被控告人6(共同犯罪嫌疑人):付某(音),502監室被羈押人員。
被控告人7:孫彥頌,男,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所長。

被控告人的涉嫌犯罪事實:

2008年7月6日控告人被刑事拘留。在被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期間,部份監管人員夥同其他被羈押人員多次對我進行殘酷虐待:

一、在2008年12月9日一審開庭後,因為我不服,看守所監管人員違法給我戴上腳鐐、手銬,24小時不間斷,一共持續了21天之久。其中還有一天將我四肢朝天鎖在該看守所在我所在監室自制的刑床(俗稱「死人床」,可以把被監管人的四肢固定其四個角上)上不能動彈,整天幾乎沒有進食進水。上述虐待事實都是我所在監室的監管人員霍紀霞(音)、唐麗(音)、孫亞梅(音)所為。

二、12月11日,霍紀霞還讓與我同監室的其他被羈押人員對我進行虐待,她們把我強行拖拽到監室的廁所裏,摔倒在滿是污水的地上,在此過程中拽掉了我好多頭髮。從那天後我每天都被她們強迫在女廁所裏呆四個小時左右,這種情況持續了將近半個月。

三、由於我認為自己沒有犯罪,10月至11月期間拒絕參加強迫的搓棉籤和裝有毒塑料花(氣味很臭)的勞動,監管人員安排或默認同監室的其他人員強迫我每天晚上站在本監室裏「值班」,從晚九點至半夜一點,幾次差點站著昏睡中摔倒在地。這種情況持續了兩個月。監所管教都知道這些情況,但她們故意視而不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9月16日發布)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對我的毆打和體罰,完全符合上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立案標準。作為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所長,應當對以上涉嫌犯罪行為知情或負有管理責任,故也列為被控告人。

以上七名被控告人對我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涉嫌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對我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監管人員不僅親自對我實施虐待,還夥同被監管人員共同為之,其性質更為惡劣。以上監管人員姓名均為其口頭告知,請貴院(局)予以查實。

請求維護控告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懲治看守所內的職務犯罪行為,嚴肅查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的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我和我委託的控告代理人程海律師和溫海波律師。

此致唐山市

控告人:
控告代理人:程海
控告代理人:溫海波
2009 年 2月 15 日

附件二:投訴唐山市中級法院法警虐待被告人駱智劍

投訴人(被告人):駱智劍,女,漢族,1972年7月17日生,唐鋼設計院設計師,現被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代理人:程海,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人:溫海波,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8年12月9日投訴人被控「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一審開庭當天,唐山市中級法院的兩名女法警到第一看守所提我到庭,由於不滿我的一些言論,兩法警夥同其他同監室的人員強行將我連拉帶拽的拖到警車上,在此過程中對我進行拳打腳踢,兩法警還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幾乎導致窒息。兩名女法警毆打投訴人,嚴重侵害了我的人身權利,嚴重影響了我在開庭時的精神狀態,對我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兩名女法警和被監管人員一起毆打投訴人,行為更為惡劣。以上兩名女法警繫開庭當天站在我身後的兩人,投訴人不知其姓名,也沒記住警號,請予以查實。現投訴人委託的二審辯護人程海律師和溫海波律師為投訴代理人。

請求維護投訴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嚴肅查處兩名女法警的嚴重違法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訴我和代理人。

此致唐山市╴╴╴╴╴╴╴╴╴╴╴

投訴人:
代理人:程海,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01062745
代理人:溫海波,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13811778770
2009年2月15日

附件三:律師聲明:駱智劍案主要證據未依法經法庭調查程序 辯護人無法就主要證據發表辯護意見

唐山市中級法院並院長、分管副院長、紀檢書記(組長):

我們是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海,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溫海波,受上訴人(被告人)駱智劍聘請並被指定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此前我們曾向貴院主審郗亞穎法官請求查閱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即控方提交的查獲駱智劍隨身攜帶的1張光盤(另100張被公安銷毀)、證人邢桂雲交公安的3張光盤的內容。2009年2月12日下午辯護人程海律師與兩法官共同抽看了光盤的內容,2月13日下午,辯護人溫海波律師也看了光盤部份內容,此後郗法官做了筆錄,我們在筆錄中說明抽看光盤只是閱卷性質並再次要求對主要證據依法組織法定法庭調查。按照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提供原件,且「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未經上述法定程序就予以認定主要證據,嚴重違法。為此,辯護人1月19日遞交通過郗法官遞交貴院《請求對駱智劍案主要證據原件依法開庭出示、辨認和質證》。因為郗法官告訴我們是否開庭有待合議庭合議,未明確該案發回重審或由貴院開庭審理,故我們在此鄭重聲明:

因為本案原審對主要證據未經法定法庭調查程序,依法應發回重審或開庭審理,完成必須的法庭調查程序;如果貴院堅持自己書面審理,依法不得將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應依法對主要證據不予認定,判決被告人駱智劍無罪,如果強行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將是嚴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貴院決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證據進行法定法庭調查程序,律師將無法就主要證據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北京律師程海 13601062745; 北京律師溫海波13811778770
2009年2月13日

附件四:請求貴院執行律師法,提供主審法官會見被告人駱智劍筆錄、會見證人邢桂雲筆錄,提供一審合議庭合議記錄

唐山市中級法院並院長、分管副院長、紀檢組長(書記):

駱智劍不服唐山市路北區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370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並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2008年2月13日下午辯護人與駱智案主審法官郗亞穎會面時提出要查閱、複製她與駱智劍會見筆錄、會見證人邢桂雲筆錄,以及提供一審合議庭合議記錄的請求,並說明法律依據是2008年6月1日實施的新律師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資料」,郗說我不執行律師法執行刑訴法,辯護人說關於刑訴法和律師衝突的問題,公布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於2008年8月7日給全國政協委員的正式書面回覆中明確規定,根據立法的規定刑訴法和律師法衝突時執行律師法,並把該答覆的媒體報導交她。至現在仍沒有滿足辯護人的上述正當要求。

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法院必須遵守我國的所有法律──包括律師法,辯護人提出查閱、摘抄和複製與駱智劍案件有關的所有資料,包括兩份會見筆錄和一審合議庭合議記錄是法定權利,請求貴院自覺遵守律師法,尊重律師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儘快給辯護人查閱、摘抄和複製與駱智劍案有關的所有資料。如遭拒絕我們將向有關部門投訴以伸張權利。

辯護人: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程海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溫海波
2009年2月13日

附與此案相關的主要人員與電話

抓捕駱志劍的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朝陽道派出所:
辦公電話:0315-2034332
電話:0315-3886878 侯春生、劉靜、劉峰(此三人是親筆書寫駱智劍的抓獲材料)

路北檢察院公訴科:劉樹利(女、四十多歲)0315-3724090。

路北法院刑一庭:
劉英紅法官(女),辦公電話:0315-3733886、 3730708 手機:13733335199
刑一庭庭長:趙小明 0315-2812088 13784142599

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名單電話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唐錢路 郵編063000
所長:孫彥宋 0315-2532517 13832980206
政委:項中元 13832955551
李衛東  王連義 張慶海 王學軍 劉得榮
張藍忠(負責律師接見) 0315-2854999
女號孫姓警察:13832981220 小靈通:0315─2128478
女號警察:13832988738
監督電話:0315-2532511
執法監督員:黃峻輝 13832926283
蔡林英 2286981
吳玉珍 2990788
王兆生 13273511171
註﹕在崗時不讓帶手機,中午或晚上可打

蘇二嫂燒烤店:0315-2688321(以前曝光的「蘇二嫂烤鴨店」名稱有誤)邢桂雲、王立紅
美人記服飾店:13653151444(駱智劍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五日二十時三十五分的「美人記服飾店」門前被巡邏人員非法抓捕的)

唐山市中級法院
郗雅穎 辦公電話 0315-2527027
院長 李德仁
辦公室主任 苗松林 0315-2527106
監察室 李建波 0315-2527128
法警隊長 於新忠  2527215(毆打駱智劍的那兩名女法警就是他手下)

相關責任人及電話:電話區號──0315
唐山市中級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設路48號  郵編:063000
合議庭組成人員:何亞敏、李富強、郗亞穎、翟慧環、趙亞敏

唐山市中級法院刑二庭人員:
李富強──0315 2527026
何亞敏──    2527024(副庭長)
李繼林──    2527025
劉長軍──    2527026
郗亞穎──    2527027 (接管駱智劍案子的法官,女,50多歲)
翟慧環──    2527027
陳之喬──    2527028
杜建軍──    2527028
李鐵軍──    2527029
徐連福──    2527029
朱明祥──    2527030
張賀武──    2527031
程蘭芳──    2527033
馬穎──     2527032
趙亞敏──    2527032
張麗麗──  2527138
王振峰──    2527138
董靚──     2527139
牛倩──     2527139
紀檢組:
李明星──   2527125
張久志──   2527126
白敏華──   2527127
鄭國軍──   2520000
李建波──   2527128
黨委:
楊秀潔──   2527130
黃廣軍──   2527131
盧敬澤──   2520000
政治部
張秀娟──   2527118
高勇──    2527176
舒愛紅──   2527121
樊國清──   2527119
李功芬──   2527083
董紅燦──   2520000
王有山──   2527120
朱海順──   2527115
李江──    2527116
苗龍海──   2520000
朱萃麗──   2527117
宋妍──    2520000
張景常──   2527122
楊松林──   2527212
宋大偉──   2527124
張玉春──   2527123
王晶明──   2527108
李娜──    2527235
屈岳──    2520000
劉群勇 2527143
院長:
李德仁
副院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常榮才
辦電0315--2527004 宅電0315--2018212 手機 1370315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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