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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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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七月七日】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來,全國上下絕大多數人都在中共媒體造謠、誣陷、矇騙下(非法的媒體宣傳),形成了一種完全錯誤的認識,那就是:「中共已經將法輪功定為『×教組織』,這就是法律」。但事實上,這個被強加的「×教組織」的罪名完全是違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中共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所幹的一切都是違法的。

1、非法的取締

1999年7月22日,全國上下,媒體大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此《決定》講:「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非法組織」的依據是「未經依法登記」。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第250號令,於1998年10月25日頒布。《條例》第39條明確寫著:「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法輪功是在此《條例》之前就已經成立了的民眾團體,自1998年10月25日頒布到1999年7月22日被「取締」,距《條例》所規定的重新登記期限還有3個多月的時間。顯然,民政部的《決定》和國務院第二百五十號令的《條例》是相違背的,因此「取締」不能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已於1999年7月22日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據此,特通告如下:……」很顯然,依照一個不能成立的「取締」做出的《通告》更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申訴、控告、檢舉、上訪的權利。這些都被公安部的《通告》六條給禁止了,強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公民權。《通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完全抵觸,執法的不講法律在做甚麼?這是在踐踏《憲法》,人為的在製造迫害。

1999年7月19日還沒有《通告》公安部就在全國各地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關押。《通告》其實就是騙人的把戲,將超越法律違法抓捕、打壓變的似乎合法化。國家民政部不是法律部門,無權裁決誰合法誰非法。公安部是執法部門,也無權做出甚麼《通告》,《憲法》明確的講了立法所屬,因此《決定》,《通告》都是違憲違法的。

2、非法的定性

1999年10月25日,江××在回答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提問時,信口就講「法輪功是×教」。隨後10月28日,《人民日報》以此話為題發表社論,私自給法輪功定性。而此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而沒有給任何組織定性的權利。江澤民個人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應有的權限而胡亂發表言論,完全是違法的。《人民日報》的違法更是顯而易見,它僅僅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下屬的中宣部之下的一個單位,誰給它權力可以超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上呢?

這個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國大多數人的正常思維,誤以為這就是法律,現實社會中法盲之多極其的普遍。

3、非法的司法解釋

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9年10月9日第1079次會議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1999年10月8日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此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也就是說這時還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的司法解釋又在解釋哪家法律呢?違法是顯而易見的,而且荒誕可笑。

2001年5月10日,最高兩院又針對性的做出了第二個司法解釋,此司法解釋的內容與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的決定完全相抵觸,超越權限凌駕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上,所以這個司法解釋更是違法的。

4、非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1999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將法輪功說成是「邪教組織」,並且做了一個《(草案)說明》,提交人大審議。

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否決了侯宗賓的《(草案)說明》,即否決了侯宗賓關於法輪功是「×教組織」的提案。通過了一個法輪功與「×教組織」沒有任何關係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防懲決定》)。法輪功教人修煉真、善、忍做好人,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祛病健身方面創造了許多人間奇蹟,許多絕症患者重獲新生。無論侯宗賓給法輪功羅列了多少罪名,法輪功都是現實社會中最善良的民眾團體,他們連抽煙喝酒這種不良習性都沒有,更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也找不到這樣的犯罪事實給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法輪功根本沒有邪教特徵,因此《防懲決定》未提法輪功一個字,這是在否定侯宗賓提案的前提下做出來的。《防懲決定》產生的本身就告訴人們:法輪功不是×教組織。這就是立法。

事實上,直到目前為止,中國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教組織」。

儘管有《防懲決定》這樣的立法。但是,仍被公、檢、法、司及各級政府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蠻不講理的當作「法律根據」來迫害法輪功學員。

八年來,全國上下絕大多數人都在中共媒體造謠、誣陷、矇騙下(非法的媒體宣傳),形成了一種錯覺,認為這場迫害是經過立法的,這種錯覺正是中共宣傳所需的社會效應。事實上,這個被強加的「邪教組織」的罪名完全是違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可是,這個被強加的、莫須有的「罪名」,卻成了公安局、國安局、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檢察院、法院、監獄局、政法委和「610辦公室」(「綜治辦」)等機構非法迫害法輪功的最邪惡的「理由」。有了這個「罪名」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套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隨意迫害法輪功學員。其中,國家專政機構同黑社會流氓集團一樣,集古今中外一切邪惡手段,變異瘋狂的參與這場空前的違法和犯罪,製造了無數的冤案、慘案,甚至是最滅絕人性的虐殺。同時,也人為的使許多世人對法輪大法犯罪,造下深重的罪業。

中共精心導演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陷害法輪功,妄圖使全社會的民眾都來仇恨法輪功。愚蠢而又可笑的是禁止上訪,賊喊捉賊的以「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完全不講法律,肆意執法犯法,超越法律的瘋狂犯罪(完全是亂來),綁架、抄家、收容、拘留、逮捕、關押、判刑、勞教、洗腦班、強送精神病院等,對修煉者迫害使用的手段之惡劣,都是史無前例的。

曾有數百萬人被抓捕、關押。數十萬人被判刑、勞教,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活打死。利用職業,中共惡警強姦女法輪功學員。目前可查證的就有三千多人被奪去生命,還有不計其數的人被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洗腦班非法關押,或送精神病院。無數人被開除工職、流離失所,無數家庭被拆散,家破人亡。數以千萬計的大法弟子及其家屬、親朋好友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據知情人士揭露,更有甚者,有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在秘密關押的地下黑獄中被殘忍的活體摘取器官後焚屍滅跡……。已經不是簡簡單單的違法之事,而完全是群體滅絕、沒有人性的獸類所為。

許多還有良知的人,都不相信中共會如此的喪盡天良。在執政的五十多年裏,有八千多萬無辜同胞被迫害致死,中共殘暴至極,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計劃生育屠殺了多少億人?無法統計!朋友,當你看完奇書《九評共產黨》你就會相信從古到今,天下最流氓、最邪惡、最殘暴、最沒有人性的唯有中共。

無論你是甚麼人,警察、檢察官、法官,一旦參與了迫害法輪功學員,你就是在犯罪。如果那就是你的職業,那你就是在執法犯法。你明知道法輪功是在做好人,只為暫時保住眼前的飯碗,你要出賣良心,為中共賣命,做替罪羊,當殉葬品。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中共高官黃菊,掌管金融,鎮壓法輪功,用錢鋪路,遭報癌症身亡。「610」(江氏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總頭目劉京,已患癌症。有的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主刀醫生患癌症和恐懼症。警察何雪健,強姦女法輪功學員,天降惡報,何雪健患陰莖癌,陰莖、睪丸全切除,自殺三次未遂,生不如死。公檢法人員中惡報案例大量出現,說明參與迫害者自身也深受中共其害,被拖到了毀滅的邊緣。

全世界正義人士強烈要求:

1. 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立即釋放全國各地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2. 按現有法律對法輪功學員的冤假錯案,無條件的辦理索賠。

3. 正義的知情者,請如實的向迫害法輪功國際追查組織,提供你們所知道的參與迫害惡人的情況及迫害事實。

不明真相的過去是糊塗,知道迫害的今天是清醒。中共對法輪功所幹的一切都是違法犯罪,都是要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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