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監禁逾五年 青島大法弟子邵強被迫害致精神失常


【明慧網2006年5月5日】山東青島市大法弟子邵強2000年12月去北京證實法,在天安門廣場展示99米大橫幅,後被非法判刑十年現被關押在位於濟南的山東省監獄迫害,至今堅修大法。

邵強原是青島航務二公司工程師,剛進單位不久便研製出兩個新項目,是個腦子靈、素質高、德才兼備的好青年。

邵強被非法抓捕關押後,在北京時被惡警打的死去活來好幾次,有一次被打的昏過去多長時間也不知道,當他醒來後發現地上有灘血,才知道是自己的頭被打破而流的血。當時邵強甚麼也記不清了,並導致之後的突發性精神失常。

家人探監時,經常發現邵強身上舊傷未去又添新傷,一次還發現邵強半邊臉發青,眼裏嚴重充血。幾年來,邵強母親幾次向有關部門致信,希望能讓邵強保外就醫,但都未能如願。

建議看到消息的同修向周圍人揭露邪惡迫害事實、講清真相,並從即日起,每個整點發正念,發揮我們強大的整體力量,整體配合,清除另外空間邪惡,要求無條件釋放邵強。

全球四個整點發正念按明慧網要求發正念,最後再多加十分鐘鎖定目標清除監獄、勞教所、610、等關押大法弟子的邪惡地方加持被關押的大法弟子正念,並要求無條件釋放邵強、王文強、馬連風、王林江、等大法弟子。真正做到持之以恆,同修不釋放,正念不停止,正念正行,整體配合營救同修。

附信一:邵強母親給山東省中級法院信件

我是邵強的母親。在本月4日收到貴院寄來的對邵強減刑的通知,我認為對邵強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之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量刑太重,所以不能接受。今天,我想通過有關法律對邵強的所作所為進行全面詳細介紹,並希望貴院各位領導通過調查落實,並能夠給予公正的解決。

邵強 簡介:

邵強生於1976年,1995年考入浙江本科大學,在校期間是一名品學兼優的班幹部,並且又是一名共產黨員。1997年在校期間學煉了「法輪大法」,平時勤儉節約,將家中郵寄的生活費節省下來的款,捐給那些特困的同學,受到廣大師生的好評。

邵強在1999年下半年分配在青島航務二公司工作,職稱是工程師,由於工作認真人負責,刻苦鑽研技術,工作半年時間便研製了兩個新項目,給單位節省了大量的費用,廣大幹部職工一致評價邵強是個腦子靈、素質高、德才兼備、不可多得的好青年。

邵強從1997年在校到二公司工作期間,始終學煉「法輪大法」,處處以「真、善、忍」法理嚴格要求自己,因而無論道德品質方面,還是在工作態度方面都表現突出。

正當全國億萬人民學煉「法輪大法」時,1999年7月20日,當局將法輪大法定為非法組織,後又改為「邪教組織」。

這麼好的大法遭到鋪天蓋地的誹謗和迫害,凡是受益的大法弟子怎麼能袖手旁觀呢?因此大法弟子在全國一片恐怖的形勢下,走出家門,走到各級有關部門,以至國家最高領導機關,以各種形式揭批流言,講清真相,消除毒害,救度世人。

就在這樣緊急的情況下,邵強於2000年12月30日去北京天安門人民廣場打了橫幅,為了告訴世人,「法輪大法」是正法,不顧個人安危,被警察抓去。就這樣,邵強的命運從此完全改變了,吃盡了人間的苦。

2004年10月,我去北京第二中級法院時,碰到一位退休的老公安,他給了解了一下邵強的情況,後來告訴我邵強沒被打死就算這孩子命大,當時邵強被打得死去活來也不認錯。可是,邵強沒偷沒搶、沒詐沒騙、沒有殺人放火、沒有違犯國家的「法律、法規」,讓他認甚麼錯?信仰自由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是政府把這幫好人推向政府的對立面,你們有的人也可能接觸過修煉「法輪大法」的人,他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一個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錯」在哪裏呢?不都是在履行一個公民正常的、應有的權利嗎?

關於邵強在北京東城看守所和昌平區豆格莊看守所以及在省監獄被打的經過:
2000年12月30日邵強在北京打橫幅被警察抓去,2001年10月,邵強被送到山東省監獄,後來收到邵強給家裏來的信才知道他的情況(包括被判十年),而我們沒有接到邵強被判刑的任何通知。

2002年,邵強的哥哥去看過邵強,回來後放聲大哭,因為,只有兩年多沒有見面的弟弟變成了精神失常!

邵強在省獄監隊時經常受到打罵和非法關禁閉,身上舊傷未好,新傷又添,晚上不讓睡覺,打瞌睡就針刺手背,手背上有十個左右針刺的傷疤,這是我們去看時發現的,這還是隔著玻璃看見,身上有多少傷我們不得而知!有一次他哥哥又去看他,獄監隊的李隊長問邵強在家時生活是否能自理等一切生活情況,他哥哥都和李隊長談了,告訴李隊長邵強無論在家或是單位都是一個聰明可愛,受尊敬的好青年。

2002年未,邵強被下到四隊,2003年正月十四日新情接見的那天,這是我們和兩年多沒有見面的兒子在一起吃的飯,也是我們最難忘、最痛心的一天,當天我們看到四隊鄧隊長和鄒隊長,他們問起邵強在家的情況,他們又把下隊後的經過跟我們談了,我們才知道邵強的精神不和正常人一樣,我見到邵強那痴呆的模樣,當母親的心都快碎了。在吃飯當中,他姐姐發現邵強頭上有塊傷疤,問他這是怎麼了,才知道他在北京時被打的死去活來好幾次。這「死而復生」裏包含著多少皮肉之苦啊!頭上的傷是有一次被打的昏過去多長時間也不知道,當他醒來後發現地上有灘血,才知道是自己的頭被打破而流的血,當時甚麼也記不清了。住了一段時間,才記起來是北京打橫幅被抓來打的,他又說:從那以後腦子一陣一陣不受自己的支配,經常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做錯事,就因為腦子和精神不受自己的支配,所以在獄監隊挨了無數次的非法打罵。

監獄裏從上級到下級很多幹警都知道邵強是突發性的精神失常,當時獄醫鑑定過,可是人家都不敢做出決定,因為法輪功是中央一些當權者打壓的對像,現在好多幹部都是明哲保身,表面無過,有些事明知道上面做的有些過份,可是為了自己的飯碗,昧良心在執行。

2004年3月20日,我去看邵強時(隔著玻璃)發現邵強半邊臉發青,眼裏嚴重充血,他怕我看見難受,總是低著頭,當我發現問他,他才告訴被打的經過。2004年6月26日他哥哥出差路過濟南,又去看他,發現邵強眼發青、嘴唇鼓起來了,脖子上有幾道新的傷痕,邵強的哥哥回來把情況一說,我一夜沒閤眼,可憐天下父母心,誰都是做父母的,都有兒女,自己的孩子這樣一次一次地被打,一次一次地折磨,這種打擊放在誰身上能受得了呢?更何況他的腦子在北京已經被打成病發狀態!

邵強的哥哥回家兩天後,即6月28日我又到濟南住了九天,找到了幾個政法機關,有的當時說管,後來又說他們管不著,有的要證明,可監獄不讓拍照,我到哪裏去拿證明?到法院,法院要判決書,可我們又沒有接到判決書,後來我到郊區檢察院,找到了孫院長,當時7月份,濟南的天氣又熱,我的經濟又不富裕,可以想像我當時的心情。孫院長當天下午就找到獄政科蓋科長,了解了邵強被打的情況。現在四隊找了一個犯人照看邵強,現在邵強的精神狀況是,開始說話還好,說上幾句就走題。今年8月我去看他,有隊長在場,他又說些不該說的話。

2004年10月,我到北京東城法院找到姜鐵良審判長,因為邵強案是他審的,他說案子已轉到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我到中級法院找到劉雲審判長,他說:邵強的案子轉到當地,叫我到當地找。我也不知道找哪個單位、找誰,本接到濟南市中級法院關於邵強減刑的通知,我代表全家人懇請各位院長及各位審判長,請你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作為對邵強判刑和量刑的依據!

邵強與罪名無關的法律論證:

我於本月接到減刑通知後,上面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與事實不符,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嚴重觸犯了《憲法》和法律,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權益。按照《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只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為執法部門超越了自己的權限,竟敢無視《憲法》,私自制定「通告」,說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煉法輪功不違法,廣大法輪功學員不違法,與所有法律法規的違法事項根本就挨不上邊兒。

邵強所打橫幅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都是伸張正義的內容。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利用打橫幅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這何罪之有?怎麼能反過來將嚴重違法並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的公安部「通告」作為對邵強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據呢?

如果說邵強的行為違犯和破壞了「公安部制定的《通告》的法律實施」的話,這不正說明了他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公正與尊嚴嗎!

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法律上也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更沒有明文規定煉法輪功違法,因此,邵強的行為既沒有觸犯法規,更沒有觸犯法律,怎能用《刑法》給他量刑呢?

如果執意把邵強修煉法輪功和打橫幅的行為與罪名聯繫起來,那麼請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於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實行的正式法律,這部《刑法》就應當作為目前判案的依據。那麼請注意:1997年法輪功在中國已經洪傳了五年,政府對法輪大法應當已有足夠的時間進行了解和考查了,但是翻遍《刑法》四百五十二個條例,也沒有發現任何一條與法輪功有關的條文,甚至連「法輪」兩個字也沒有出現。

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也沒有補充任何與法輪功有關的任何條文。

2004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解釋中也沒有涉及法輪功的內容。

再請明查:1999年12月25日和2000年4月29日的時間都是在「政府」已經開始「禁止」和「鎮壓」法輪功之後的日期內,但是立法機構並沒有把法輪功列為需要刑事打擊的對像,這是他們的明智和慎重的表現。

我國立法機關至今都沒有把法輪功列為需要從刑事案件角度打擊的對像,也就是說,從刑事角度打擊迫害「法輪功」至今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刑法》第三百條是有關邪教的法律條文,但是,請注意:這條法律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二次仁義通過時就已經有的條款,而在1979年,法輪功根本沒有傳出(法輪功是1992年開始傳的),那麼在1979年立法機關制定該條法律時,其中邪教必須另有所指,絕對與法輪功無關,而且,這條法律也沒有明確指出哪些是邪教,所以說:法輪功跟邪教沾不上邊兒。

綜上所述,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邵強十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不能成立的,是違法的,因此,我要求無罪釋放邵強。

再說,美國將伊拉克戰俘打傷打死,電視上經常播放中國替伊拉克打抱不平,那麼中國的警察把手無寸鐵的自己的善良百姓往死裏打,打得死的死、傷的傷,以至有多少人流離失所,有多少年幼的孩子無人照管,給億萬個家庭帶來莫大的傷害,這些無故的傷害由誰來負責,作為人民的父母官,你們不為民做主,不追究他們的違法暴行,不伸張正義,已經是失職了,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來嚴格要求自己,恐怕公安部這個「六禁令」早就造成社會動亂了。

希望貴院能將邵強那些莫須有的罪刑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給予公正,還邵強一個公道,早日釋放邵強為盼!謝謝!

邵強的母親
2005年10月13日

附信二:邵強母親給北京中級人民法院信件

我是邵強的母親。邵強生於1976年,95年考入浙江大學,97年在學校學煉法輪功,99年分配在青島航務二公司上班(工程師),於2000年到北京上訪被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十年,至今被關在山東省省監獄,定罪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與事實不符,量刑嚴重,且法律依據不足,所以不能接受。今天我想通過有關法律對邵強的情況向各位說明一下,希望你們了解實情,對邵強的事情能夠給予公正的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民政部和公安部屬國務院下屬部門,所發「通告」屬規章性質,按《憲法》規定,規章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制定,那麼公安部「通告」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和法規呢?已明顯觸犯了《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規章權限範圍。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嚴重觸犯了《憲法》和法律,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按照《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只能是全國人在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為執法部門超越了自己的權限,竟敢無視《憲法》,私自制定「通告」。說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煉法輪功不違法,廣大法輪功學員不違法,與所有法律法規的違法事項根本就沾不上「邊上」。依據法律對「邪教的解釋」和「邪教的司法解釋」,邵強所打橫幅的內容都不屬於邪教內容,既無反黨反社會的言論及政治綱領,也沒有恐嚇的言論,也沒騙人錢財,更無誘導別人自殺、殺人,都是伸張正義的內容。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在訴說上訪無門的情況下,利用打橫幅的形式說說心裏話,既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何罪之有?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手段來迫害廣大法輪功學員,就嚴重觸犯了《憲法》和諸多法律條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和煉功的人身自由權;第四條剝奪了公民的上訪權和政治申訴發言權;第五條侵犯了言論自由權;第六條剝奪了學員正常社會交往的人身自由權,連學員之間的正常交往也被視為「串聯」而問罪。至今一些法盲幹警仍將「通告」當成對付廣大學員的尚方寶劍,任意抄家抄書、任意處置、任意抓捕、任意勞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院迫害,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構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嚴重侵犯了公民權益,給億萬家庭帶來莫大傷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多少年幼孩子無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講真善忍做個好人的話,恐怕這個「六禁令」早就成社會動亂了。

作為人民的父母官,你們不為民做主,不追究它的違法暴行,不伸張正義已經是嚴重失職了,怎麼能反過來將嚴重違法和量刑的法律依據呢?如果邵強的行為違法和破壞了公安這個「通告」「法律實施」的話,正說明他維護了《憲法》和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國家和政府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法律上也沒有認定法輪邪教組織,更沒有明文規定煉法輪功違法。因此,邵強的行為既沒有觸犯法規,更沒有觸犯法律,怎麼能用《刑法》給其量刑呢?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第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邵強10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是不能成立的,是違法的,是我不能接受的。因此,我要求立即無罪釋放邵強!

望各位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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