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與反科學


【明慧網2005年5月3日】「莫須有」是宋朝的奸相秦檜加在忠臣岳飛頭上的一個罪名,意思就是「不需要有」。「反科學」則是中共對法輪功的誣陷。這兩個問題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但在當今這個時代,它們之間卻有了聯繫。

小時候看「岳飛傳」,當看到秦檜用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岳飛父子時,真是氣得咬牙切齒,難道「不需要有」也能成為一種罪名麼?秦檜真是壞蛋,社會真是黑暗,讓人無處講理。

大家知道,陷法輪功學員於監獄、勞教所的罪名,大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既然說他們「破壞法律實施」,就應該具體指出這些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是「食品衛生法」的實施呢?還是「計劃生育法」的實施?抑或是XXXX法?總之,不能光說人家犯法,得說出犯的是哪部法律中的哪個條文,任何罪犯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但都需要指出他們具體破壞了哪一條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按法律條文處刑,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處刑」但是,公訴人和法官還是依法行事的,他們會說,這些人具體犯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條:「破壞法律實施」罪,說白了,就是說,你犯的就是「犯法」這條法,具體是甚麼法,那就不需要有,「莫須有」了。

看看,八百多年前封建社會中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卑鄙行徑,竟在當代再次出現了。正直善良的人應該對此認同嗎?

說到「反科學」,屬於思維科學範疇的「形式邏輯學」,應該被稱為科學吧。「形式邏輯」中的「矛盾律」的基本內容是:「一個思想及其否定,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不能同時都是真的,其中只有一個是假的。」一部法律中,總則中規定「必須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才能處刑」,分則中又籠統的說「破壞法律實施」就是一種罪行,那麼按「矛盾律」說,這同一部法律中自相矛盾的兩個條文,必定有一條是錯誤的。另一點說一個人犯的就是「犯法」這條法,也是邏輯學中所說的「同義的重複」,也同樣是違反邏輯學的。這兩個條文能說是符合科學的法律條文嗎?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人大常委會中負責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委員們,如果你們不「反科學」,那就拿出勇氣來,站在法律的初衷和基點上,摒棄反科學、反正義、反公平、反道義的惡法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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