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師在華府提交針對黃華華的刑事控告(圖)


【明慧網2005年10月18日】國際司法正義促進協會(International Advocates for Justice) 的執行理事韓淑惠律師和人權法律項目(Human Rights Law Projects)的執行理事瑪什律師,於2005年10月17日,美東時間下午3時17分向美國聯邦檢察官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辦公室刑事部( US Attorney』s Office of Washington, D.C., Criminal Division) ,共同提呈一項刑事起訴狀,控告即將到訪華盛頓特區的中共官員黃華華犯有酷刑罪,該罪行觸犯了美國的聯邦刑事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40章第18條,任何人如果在美國境外犯下酷刑,此人將在美國境內被予以刑事起訴。

在給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 Kenneth L. Wainstein 的提告信件首頁中,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說:「由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起的,由多名中共政府高官具體實施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達六年之久,黃華華在其中犯下了多起『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這些濫用酷刑的罪行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法、中國自己的憲章和法律、以及美國的刑事法。因此,我們籲請您立即調查其罪行並啟動對黃華華的刑事起訴程序,並且立即將黃華華逮捕,以確保他無法在您調查結束之前返回中國,逃脫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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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已立案的刑事控告案之法律文件首頁及文件的最後一頁之影本

韓律師則指出:「隨著迫害事實的不斷曝光和各界的深入調查,越來越多的社會人士和團體了解到了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邪惡本質。許多有良心的中國官員棄暗投明,為自己的將來留有餘地和希望。但是,也有一些類似黃的中共官員還繼續幹著反人類的犯罪行為。所有繼續參與這場迫害的人也在同時累積著自己犯罪的證據。繼續主使及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惡人將一定會被追查到底;法治健全的國家也一定會將他們繩之以法,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也是這些迫害者為自己最後所做的選擇。他們將必須承擔他們罪行下的所有責任。」

另外一份法律文件也已送交國土安全部秘書長切托夫(Chertoff),要求他的部門依據美國法律拒絕黃入境。該信件及有關材料還送達檢察長岡薩雷斯,他是美國負責刑事訴訟的最高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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