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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明慧網2004年7月12日)自1999年江氏邪惡集團公開鎮壓以來,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傷、致殘、致死……結束中華民族這場浩劫,是每一個人的責任,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首先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迫害者的刑事責任(但不限於)、維護自身權益、制止迫害、討還公道。關於具體文書格式,可參考明慧網2004年4月23日發表的「如何利用常人的法律對迫害大法者進行刑事起訴」一文。
1996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將被害人界定為訴訟「當事人」,雖然沒賦予其完全的訴權,但較之以前一般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已有進步了;不過,該法在受害人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若干立法問題、實務操作難題、理論爭論。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概述
(一)在立案偵查階段
1.被害人有報案權,即被害人發現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但尚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時,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要求依法查處,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2.被害人有控告、檢舉的權利,同時有要求司法機關為其進行保密的權利;
3.被害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在原申請覆議權利的基礎上,增加了這項權利:「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處理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被害人有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權利;等等。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
1.被害人有權從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被害人作為控告人對於公、檢、法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覆議;
3.被害人對於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如果認為該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有證據證明,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被害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等等。
(三)在審判階段
1.被害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被害人在法院開庭前三天,有權收到出庭通知書;
3.在審判長宣布法庭開庭後,有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等迴避的權利;
4.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作出陳述,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經審判長允許,有權向被告人發問;
5.在法庭調查中,對抗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書證,被害人有權向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申請鑑定或者勘驗;
6.被害人有閱讀庭審筆錄、審查筆錄的權利;
7.被害人有在法定期限內收到判決書的權利;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9.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意見,有權向二審法院提出;
10.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一經追回,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11.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和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等等
此外,被害人在執行階段還享有依法要求被告人履行判決中賠償義務的權利;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申請迴避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接受司法文書送達的權利;等等。
二、對其中四項重要權利的扼要說明
1、關於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並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被害人有權選擇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放棄所選擇的訴訟代理人。根據該法第41條的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2、關於直接起訴的權利。該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是新設的重要條款,集中體現了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直接起訴權的設立,使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由公訴人操控命運的狀況,使其具有了與當事人地位相稱的獨立訴訟權利和法律人格。被害人面對公訴人的不起訴決定,首次獲得了兩種可選擇的權利,而且可以同時享有。
3、關於在法庭審理中權利。被害人在取得當事人的地位後,在法庭審理中也相應擁有了一系列訴訟權利。雖然在法庭審理中承擔主要控訴職能的還是公訴人,但是被害人也承擔一定的控訴職能並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陳訴權的確立,使「被害人陳訴」這一證據形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被害人的陳訴是法庭審理中的必經程序。被害人在法庭辯論中享有的獨立發表意見權,是被害人作為當事人行使的重要訴訟權利,也是同證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主要區別之一。
4、關於請求公訴人進行抗訴的權利。該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被害人」。這一條文的設立,也是該法修訂後賦予被害人一項新的訴訟權利。
三、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對受害者(被害人)的權利保護
該《宣言》第四條規定:「對待罪行受害者時應給予同情並尊重他們的尊嚴。他們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並為所受損害迅速獲得國家法律規定的補救。」第五條規定:「必要時應設立和加強司法和行政機構,使受害人能夠迅速、公平、省錢、方便地從正規或非正規程序獲得補救。應告知受害者他們通過這些機構尋求補救的權利。」第六條規定:「應通過下述方法,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來滿足受害者的需求:(1)讓受害者了解他們的作用以及訴訟的範圍、時間、進度和對他們案件的處理情況,在涉及嚴重罪行和他們要求了解此種情況時尤其如此;(2)讓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適當訴訟階段出庭申訴其觀點和關切事項以供考慮,而不損及被告人並符合有關國家刑事司法制度;(3)在整個法律過程中向受害者提供適當的援助;(4)採取各種措施,盡可能減少對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時保護其隱私,並確保他們及其家屬和為他們作證的證人安全而不受威嚇和報復;(5)在處理案件和執行給予受害者賠償的命令時,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四、整體正念突破「立案偵查關」,講清真象救眾生
在邪惡表面上還維持著的情況下,作為受害人的法輪功學員及其近親屬,利用法律武器討還公道,有一定的難度。例如,近期當局宣稱:全國檢察機關將在全國嚴肅查辦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五類案件。一些遭受(過)嚴重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抓住這一契機,到有關部門去申訴、控告,卻被拒之門外,有的還遭恐嚇和非法抓捕。現就我們如何整體提高上來,突破「立案偵查關」,談點個人認識,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1、對於運用法律手段反迫害要有清醒認識。可能會有人認為:迫害者從來都沒對我們講過甚麼法律,他們所說的法律那一套都是騙人的、沒用的,不過我們也可以利用一下,暴露他們的邪惡,但不要期望在法律上有甚麼實質性的結果。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其一,固然,我們不能依賴常人和常人中的甚麼東西包括法律,但是,這不等於我們不能善用常人中的帶有正面因素的一切;雖然我們做事不執著於結果,但不等於如果我們做得很正卻仍達不能達到某些預期目地。其二,正法進程到了今天,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世人都在覺醒中,「踩江」活動的悄然流行,預示著全民反迫害的高潮即將到來。當今人世間發生的事情,包括今年「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入憲,都不是偶然的。我們推動著形勢的變化,而不是等著形勢的變化。那麼,切實維護人權,特別是我們法輪功學員自身的人權,使形勢向著更好方向繼續變化,是不是要靠我們自己呢?其三,我們是徹底否定舊勢力的一切安排的,那麼,否定中是不是包括我們理智的、智慧的、有效的運用法律手段反迫害呢?
2、處理好揭露迫害與制止迫害的關係。揭露邪惡並不是我們的最終目地,我們是要制止迫害,揭露邪惡只是我們制止迫害的一種方式。揭露邪惡迫害在全國眾多地方都做的很好,邪惡在被揭露的同時也得到了抑制與消除,接下來,我們就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使迫害者直接面對自己的惡行,承擔自己的那份罪責,同樣也「是為了制止惡人行惡,也是警示其他壞人,也是叫世人不要犯罪,目地還是為了救度眾生。」(師尊經文《正念制止行惡》)
3、整體配合是我們做好正法事情的關鍵因素之一。有的受迫害學員或其近親屬一時還有怕心,對拿起法律武器還猶豫不決,其他同修應該前去交流、堅定正念;對於前去起訴、申訴的學員及其近親屬,大家一起正念加持,鏟除另外空間的黑手爛鬼;同時,把揭露迫害與制止迫害有機的銜接起來,使對邪惡迫害的大規模揭露產生的巨大力量,包括老百姓的氣憤和有關方面的震動,很自然的引導到對迫害者法律責任的追究上來。尤其要把一些正在黑窩裏遭受折磨同修的遭遇曝光,引導、支持其近親屬配合該同修申訴、控告。這一切都要求我們整體配合好。
參考資料:許永強著,《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被害人》,中國檢查出版社,北京,2003。
(明慧網2004年7月8日)法輪功學員是徹底否定這場迫害的,根本就不承認所謂甚麼「審判」。否定非法審判的法律措施之一,是行使申請迴避權:申請不能保持中立的、不能忠實於法律的法官迴避。
法官中立是現代審判的基本要求,其含義包括:(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成為該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係;(3)法官不應存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訴訟參與者的偏見。
申請迴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限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間,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請迴避。同時,公安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在開庭階段,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做最後的陳述。
在開庭階段,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噹噹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時,可以當庭申請覆議一次。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覆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的規定,迴避的適用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益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審判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
我們認為,即使沒有上述第1、3、4、5種情形,法輪功學員仍可以第2種情形,即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益關係為由,要求對法輪功不能保持中立的審判人員迴避(或者:要求審判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迴避。中國法官中以中共黨員為主體,當然,中共黨員中也有公正者,非中共黨員中也有偏見者;這樣表述,只是為操作上的方便),除非審判人員公開表示其忠實於法律、獨立、公正之立場。理由如下:
1、「法治」是「法律的統治」。眾所周知,中國當前這場「反法輪功」運動,沒有任何憲法和法律依據,反而,乃是竊據國家權力的江氏集團踐踏憲法和法律而發動的;其性質之野蠻、其範圍之廣泛、其過程之殘酷、其手段之卑劣、其程度之慘烈,古今中外對信仰之迫害無出其右者;這完全是違憲的、非法的(另有專文論述)。
2、由於中國的「黨國體制」,××黨的「領導」下的「司法獨立」,是公開的謊言;司法系統已淪落為江氏集團「反法輪功」的工具,無絲毫正義、公正可言,自然,其正當性、權威性蕩然無存。(另有專文論述)。而且,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賦予法官獨立地位。當今中國已有的、需要的和培養的法官是甚麼樣的呢?首先一條就是所謂「政治堅定」,而當今「政治堅定」的首要表現,就是要支持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野蠻政策。此種「政治堅定」之要求,不僅公然踐踏法治,而且也是對法官個人良知的戕殺。這樣的司法系統,絕對沒有資格審判法輪功學員。當然,法輪功學員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的行為,從來都是合法的、正義的,絕不需要甚麼審判。
與中國情況形成鮮明對比的、並彰顯其反動的,是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或曰「最低限度標準準則」)對「司法獨立」的確認。司法獨立,包括司法權獨立和司法官獨立兩項具體含義。這裏,我們不妨來看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年《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對「司法官」獨立的界定:「法官個人應當自由的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的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同時,在法治國家,法官不得參與政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3、中國「反法輪功」運動具有全民性,任何(公開)拒絕認同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之非法定性的人,都(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甚至打擊、迫害。在中國法官人群中,僅因堅持法輪功信仰而受非法處罰包括刑罰者,大有人在;反之,對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者,往往受到嘉獎、升級、晉職。總之,對法輪功之態度,與法官個人利益密切相關。
4、固然,我們充份了解中國秉持正義法官的艱難處境;但是,個人利益決不是法官裁判事實、適用法律的出發點;忠實於法律是法官職業使命所在,否則,可以另選其他職業。這既是社會對法官職業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個人道德良心的必然選擇。
當然,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中,申請迴避權得到實現會有一定困難,但,這也是講真象的一種方式。因此,法輪功學員行使申請迴避權,既是對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是對國家不正因素的截窒,更是對法官個人良心的呼喚及其生命的挽救。
另:申請迴避,不僅限於法官,其他相關人員也可如上申請迴避。亦即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切相關人員,皆在申請迴避之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六種,即偵察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察、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明慧網2004年4月23日)中國大陸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案件有的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偵查之後再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這種案件佔大多數;有的屬於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大陸邪惡勢力中的某些機關或者人員迫害大法弟子已經構成了犯罪,大法弟子本人或者近親屬或者其他的大法弟子完全可以利用常人中的法律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例如:
受到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受到侮辱的以侮辱罪起訴,被捏造事實惡意中傷的以誹謗罪起訴,被非法勞教期間財物受到強制保管但解教時保管人卻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以侵佔罪起訴,財物被強行搶走的以搶劫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不受理時向法院起訴),非法強行撬門破鎖入屋的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訴,受到非法關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訴(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用暴力等方法強迫大法弟子提供證詞的以暴力取證罪起訴(這種案件一般是先向檢察院報案;由於大法弟子沒有犯罪,因此我們一般不要用刑訊逼供罪起訴──刑訊逼供罪是針對犯罪者的,暴力取證罪是針對證人和其他人的)。
同時,更為關鍵的是我們可以借用這一途徑揭露邪惡、講清真象。
一。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範圍
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訴案件又可以稱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據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可以提起自訴的案件包括三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下面做一些具體介紹: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這是指中國大陸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法院才對案件進行審判。根據中國大陸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5種:
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案、誹謗案,
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
這5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在性質上必須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同時被害人還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共有8項,具體是指下列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妨害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察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採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案件本來屬於公訴案件範圍,但由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這類案件的範圍是很廣的,既包括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例如,當場打人導致被打者重傷或者死亡的案件,本來公安機關應該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如,採取刑訊逼供的手段進行迫害的案件,檢察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檢察院沒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自訴案件的提起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起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起訴的,他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是自訴人身份,「代為起訴」的近親屬是代理人。
自訴人起訴,以書面形式進行,向法院遞交符合規範的起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副本的內容同起訴狀正本一致)。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也可以口頭起訴。
三。刑事自訴狀的格式(借用常人的格式,謹供大法弟子參考):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住址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地、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
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份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副本份數按照被告人數提交)
示例:
案情介紹: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時許,張三來到海澱圖書城南口「麥當勞」用早餐。排隊時由於人多,張三被後面的人擁擠,踩了李四的腳,李四口出污言穢語,肆意辱罵張三。雙方爭執中,張三的一句「你們民工就是這麼沒教養」激怒了李四,李四當場撕扯張三的衣服至內衣破裂,並罵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話,後在「麥當勞」員工王五和圍觀群眾趙六的勸阻下,雙方才罷休。
刑 事 自 訴 狀
自訴人:張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漢族,北京市人,××大學教師,家住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街第1234號。
被告人:李四,男,23歲,無業。
案由和訴訟請求:
1、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責令其賠償自訴人精神損失費500元人民幣;
2、在《北京晚報》上向自訴人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時左右,自訴人來到海澱圖書城南側的「麥當勞」用早餐時遭到被告人無故侮辱,被告人李四撕扯自訴人的衣服至內衣破裂,並罵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話,後在「麥當勞」員工王五和圍觀群眾趙六的勸阻下才罷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關於侮辱罪的規定,被告人李四在公共場合對自訴人進行侮辱,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特此提請人民法院伸張正義,依法做出判決,追究被告人李四的法律責任。
證據和證人:
1、王五,「麥當勞」當值公司員工;
2、趙六,海澱圖書城「博雅」書店職工。
此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自訴人:張 三
代書人:李××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1 份)
(明慧網2002年9月5日)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獨立的常設法院,有權對那些嚴重違犯國際人道法規,犯下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個人進行偵查和審判。與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Hague)不同之處在於,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審判犯罪個人,而國際法庭只處理國家之間的官司。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依據是「羅馬公約」。該公約由聯合國外交大會在1998年7月17日於羅馬通過。
自今年(2002年)7月1日,國際刑事法院正式生效並從聯合國分離出來。這一天標誌著從此以後發生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對被指控責任者進行偵查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常設於荷蘭的海牙,目前(2002年8月)已有78個成員國。
中國積極參與法院籌備委員會的會議,但是卻不肯簽署羅馬公約。2002年7月10日在安理會上的一個聲明中,中國代表聲稱,「儘管中國尚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我們支持國際刑事法院的獨立、公正、和全面性。我們一直支持國際刑事法院的籌建,而且會繼續緊密觀察其運作。」
為甚麼中國不肯簽署羅馬公約而拒絕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呢?原因其實很簡單。如果我們把羅馬公約中關於「危害人類罪」的定義與江××三年來對法輪功的所作所為進行比較,不難看出江××是第一個應當被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而且江××對法輪功的犯罪還在繼續,他當然不敢簽署羅馬公約。可以百分之百地預測,只要江××一天還在掌控大權,中國就一天不可能簽署羅馬公約。
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的依據就是羅馬公約。此公約(包括中文在內的多種語言的譯文版)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網址是:https://www.preventgenocide.org/law/icc/statute/languages.htm
為了方便讀者,羅馬公約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附於此文後面。江××在「消滅」法輪功時犯下的種種罪行,包括 1)謀殺(至今記錄在案的已有460名以上的法輪功學員在這場迫害中喪生), 2)奴役(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關押於勞教所被迫做奴隸式的勞動),3)監禁(法輪功學員被判刑、送勞教所、甚至關進精神病院),4)酷刑(在洗腦班,在拘留所,在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施以酷刑的現象非常普遍), 5)強姦(有數份報告記錄了在勞教所管教的唆使下犯人強姦女法輪功學員的事例),以及6)其他不人道行為例如洗腦,都夠得上是羅馬公約中定義的危害人類罪。事實上,江××用酷刑和殺戮來達到其「消滅」法輪功的目地,已經在犯下滅絕種族罪。
附:羅馬公約第六、第七條文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為了本規約的目地,「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
(一) 為了本規約的目地,「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謀殺;
2. 滅絕;
3. 奴役;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
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
9. 強迫人員失蹤;
10. 種族隔離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二) 為了第一款的目地:
1. 「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第一款所述行為的行為過程;
2. 「滅絕」包括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來源,目地是毀滅部份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行為,強迫有關的人遷離其合法留在的地區;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羈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
6. 「強迫懷孕」是指以影響任何人口的族裔構成的目地,或以進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目地,非法禁閉被強迫懷孕的婦女。本定義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影響國內關於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針對某一團體或集體的特性,故意和嚴重地剝奪其基本權利;
8. 「種族隔離罪」是指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種族團體,在一個有計劃地實行壓迫和統治的體制化制度下,實施性質與第一款所述行為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目地是維持該制度的存在;
9. 「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人員,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的行為,或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目地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三) 為了本規約的目地,「性別」一詞應被理解為是指社會上的男女兩性。「性別」一詞僅反映上述意思。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11/26379.html)
(明慧網2001年5月6日)目前,大陸警方及有關單位較普遍地採用非法扣留大法學員居民身份證的方式,企圖達到限制大法學員正常活動的目地。對此,大法學員完全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發布;1991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發布;1999年7月29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發布)的規定堅決予以抵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證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或者作為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指的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不同於最長不超過十五天的治安拘留)和逮捕五種。公安機關在執行這些強制措施時,必須出示相應的拘傳票、取保候審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和逮捕證。除這五種情況外,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在對大法學員非法治安拘留時,也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
為便於大法學員掌握依據,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全文附後。其中,因大陸的非法打壓可能與大法學員直接相關的條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
大陸大法學員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 1985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證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正在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頒發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十年、二十年、長期三種。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第五條 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並按照規定履行申請領取手續。
第七條 華僑回國定居的,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第九條 公民被徵集服現役的,在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交回居民身份證;退出現役後,發還居民身份證或者再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的人,尚未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在服刑、勞動教養和羈押期間,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執行機關按照規定收繳其居民身份證,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由本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原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
第十一條 公民出境按照規定需要註銷戶口的,在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收回居民身份證。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其身份。有關單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為抵押。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的;
(二)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四)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六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或者竊取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應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例。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公安部製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發布;1991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2年2月27日公安部發布;1999年7月29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1999年10月1日公安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已經1999年7月29日國務院批准修訂,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
1999年10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居民身份證的編號使用公民身份號碼。
戶口登記機關在為公民辦理出生登記時,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為公民編製公民身份號碼。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式樣和製證工藝以及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公民身份號碼編號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由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印製、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證件製作中心或者製證點,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辦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頒發居民身份證是戶口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應當貫徹方便群眾、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申領
第六條年滿16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
公民年滿16週歲時,在從生日起計算的30天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七條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內地定居的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年滿16週歲的,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被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週歲的,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的人,沒有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在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後,申領居民身份證。
被判處管制或者獨立適用刑罰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可以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需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
第三章換領、補領
第十一條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
退出現役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應當申報換領新證。退出現役不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三條公民出境定居的,在辦理註銷戶口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後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案卷。當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批准勞動教養時,其居民身份證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勞動教養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保存。在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時,由執行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將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
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申報換領新證。不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
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第十九條凡申報換領、補領新證的,需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申報換領新證的,戶口登記機關發給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申報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條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
(一)選民登記;
(二)戶口登記;
(三)兵役登記;
(四)婚姻登記;
(五)入學、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
(十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十五)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郵件;
(十七)寄賣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
第二十一條辦理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事務的機關以及執行逮捕、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機關,應當在有關的記載表冊中設公民身份號碼欄目。
第二十二條除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證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或者作為抵押。
第五章簽發
第二十三條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的公安分局。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手續,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公民申報的項目,經核對無誤,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名後,作為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憑據。
第二十五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的3個月內發給證件。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七條《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民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複製、造冊,並將原表移交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
第二十九條公民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註明領證原因,並另行造冊保管。
第三十條《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由戶口登記機關按年度裝訂成冊,長期保管。
第三十一條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證,由戶口登記機關造冊並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滿的證件,按作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作廢的居民身份證,由戶口登記機關將證件簽發機關印章的一部份剪掉,並編造銷毀清冊,由簽發機關定期銷毀。
第七章查驗
第三十三條公民應當隨身攜帶並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一)追捕逃犯、偵破案件中,遇有形跡可疑或被指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時;
(二)維護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等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邏執勤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時;
(三)對各種災害事故和突發性事件進行現場調查時;
(四)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和核查戶口時。
第三十五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查驗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需要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公民第一次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者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交納證件工本費。
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申報補領新證,交納相當於證件工本費二倍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居民身份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公民交納的證件工本費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明慧網2000年12月12日)
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鑑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制的保護,鑑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鑑於各聯合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鑑於各會員國也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鑑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份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一衣、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地在於充份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份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份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地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原載 https://www.89-64.com/main/messages/2461.html)
(明慧網2000年12月6日) 目前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邪惡迫害,不僅僅違背了人間道德正義,同時也違犯了人世間的法律。
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方面當學員在受到邪惡迫害時,可以直言告訴它是在犯甚麼罪,將會起到震懾邪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收集證據,供起訴邪惡之用。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1.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概念和特徵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是指監管機構中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監管法規規定,對被監管人員實施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的行為。毆打,即用暴力手段打擊被監管人的身體,使其受皮肉之苦。體罰虐待,則是指對被監管人採取其他手段進行肉體折磨,例如,針刺、懸吊、冷凍、火烤等非人道的措施。構成本罪,不僅指監管人員親自實施上述行為,也包括他們指使被監管人員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在監管機構中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其他非監管人員不能獨立構成本罪,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而故意為之。
2.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認定
(1) 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虐待被監管人違法行為的界限
依照刑法規定,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經常毆打,體罰虐待行為給被監管人造成嚴重後果;實施虐待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等。實施虐待行為,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不應定罪判刑。
(2) 區分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對監管人依法採取懲戒措施的界限。
為了維護監管秩序,促進違法犯罪人員的改造,我國的監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於某些違反監管法規的人,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例如,禁閉,還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腳鐐、警棍、警繩來防範制止被監管人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對此不能與虐待被監管人混為一談。
(3) 虐待被監管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參見刑訊逼供罪的相關論述。
3.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罰
刑法第248條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從重處罰。
------摘自《警察職務犯罪研究 》
附錄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附錄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一章 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二章 第十四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索要、接受、侵佔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
(二)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 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 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 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 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 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 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
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附錄 C:
參考書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1
2. 《警察職務犯罪研究 》,主編 鄧國良,警察法學文庫,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香港大法弟子整理
2000年12月5日
(明慧網2000年11月28日) 目前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邪惡迫害,不僅僅違背了人間道德正義,同時也違犯了人世間的法律。
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一方面當學員在受到邪惡迫害時,可以直言告訴它是在犯甚麼罪,將會起到震懾邪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收集證據,供起訴邪惡之用。
1. 刑訊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徵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是封建專制時代慣用並且合法的審訊方式,反映了封建專制制度的野蠻性、殘暴性。刑訊逼供罪的主要特徵是:
(1)本罪的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肉刑,主要是指對被害人實行暴力打擊、殘害、為其製造難以忍受的皮肉之苦,例如,毆打、吊打、夾手指、上老虎凳等等。變相肉刑,主要是指行為人不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暴力打擊、殘害,而是用其他方法給被害人造成難以忍受的肉體痛苦,例如,長時間不准睡覺、不准坐臥、日曬、火烤、冷凍等折磨身體的方法。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各地設立的治安聯防隊,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有些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組織聘用保安人員,從事治安保衛工作。由於他們不是國家的司法工作人員,因而他們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主體。他們在工作中用肉刑逼取口供,符合故意傷害罪特徵的,應按故意傷害罪處罰。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為了取得口供而故意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2. 刑訊逼供罪的認定
(1)區分刑訊逼供罪與一般刑訊逼供行為界限雖然刑法未規定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但是在實踐中,對於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是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比較嚴重的,例如,刑訊手段殘酷的,給被害人造成比較嚴重的傷害結果的,應當堅決依法懲辦,不可強調行為人不是為了個人私利,而予以姑息。
(2)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一般刑訊逼供造成輕傷的,只定刑訊逼供罪,從重處罰即可,不必要定故意傷害罪。但是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並且從重處罰。這裏的「傷殘」應理解為重傷、殘廢。因為,造成這樣嚴重後果仍定刑訊逼供罪就必然重罪輕判,達不到罪刑相應的要求。
(3)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或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是,因為暴力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比較複雜的,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的界限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具體說,a.行為人在刑訊過程中,明知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且希望或放任死亡發生的,應定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b.行為人在刑訊過程中,明知會造成被害人傷害,並且希望或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然而卻出乎意料因傷害過重而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定為故意傷害致死,不應定故意殺人。
3. 刑訊逼供罪的處罰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從重處罰。
------摘自《警察職務犯罪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附錄B:
參考書目: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2.《警察職務犯罪研究》,主編鄧國良,警察法學文庫,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12
(明慧網2000年9月15日)(摘自朱曉青「《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機制」,刊於中國《法學研究》雜誌2000年第2期)
中國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並進而實施已是或遲或早的事。該《公約》的實施機制在聯合國人權機制中具有代表性。
「實施機制」一詞有雙重含義。從國際層面上講,它含有「監督」之義,實施機制的目地是監督締約國履行《公約》;而從國內層面上講,它含「履行」之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司法和其他措施履行《公約》。本文是在雙重含義上使用「實施機制」一詞的。因為,不論實施機制的含義有幾重,其基礎是條約義務,這是確定無疑的。《公約》實施機制的特點及實際效果也是圍繞著條約義務展現出來的。
(一)《公約》實施機制的特點
1、 實施機制的多元性。
根據《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約定書》(以下簡稱《任意約定書》)的規定,《公約》實施機制有四。
關於報告程序。《公約》第40條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承擔在(甲)本公約對有關締約國生效後的一年內及(乙)此後每逢委員會要求這樣做的時候,提出關於它們已經採取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措施和關於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的報告」。
關於國家間指控程序。《公約》第41條第一款規定,「締約國得…。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不履行它在本公約義務下的通知」。
作為單行條約的《任意約定書》,其第一條和第二條對個人申述程序作了原則規定,即:「成為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公約締約國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查該國管轄下的個人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來文」;「凡聲稱其在公約規定下的任何權利遭受侵害的個人,如對可以運用的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得向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由委員會審查。」作為單行條約,《任意議定書》具有相對獨立性,因而它有自己的批准和加入的規定。但是,作為《公約》的議定書,它與《公約》又密不可分。表現之一:只有《公約》的締約國才能成為《任意議定書》的締約國;表現之二:《公約》和《任意議定書》共有一個監督實施機構,即人權事務委員會。因此,個人申述程序是《公約》整套實施機制的重要組成部份。
此外,《公約》第28條對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了規定。
《公約》所創設的這種多元性的,且由國家和個人參與的實施機制為《公約》的充份實施提供了基本保證。
2、 實施機制以條約義務為基礎。
在對上述規定進行分析後,已不難發現,《公約》實施機制的基礎是條約義務。不過,義務的性質有所不同,此外,履行的時間也有與其他人權條約不同之點。
首先,從義務的性質來看,《公約》義務是由基於強制性義務的報告程序及基於任意性,或說選擇性義務的國家間指控程序和個人申述程序所構成。
報告程序是《公約》實施機制中唯一的對所有締約國有強制性的監督程序。這就意味著,提交報告不以締約國是否同意或接受為前提。一旦國家批准了《公約》,就必須受報告義務的約束。由於報告程序的這種強制性特點,使它成為《公約》實施機制的基本支柱。而根據《公約》及其《任意議定書》的規定,國家間指控程序和個人申述程序均為任意性程序。不過,任意性程序也是《公約》實施機制的重要組成部份,只是其作用大大受制於締約國的選擇權,進而也對《公約》實施機制的充份有效性產生了影響。
其次,從履行義務的時間要求來看,一般來說,《公約》義務是「即時義務」(immediate obligation),或「立即履行的義務」(the obligation of immediate implementation)。《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現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據此,締約國有義務在《公約》對其生效後即在國內層面上採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實現《公約》規定的權利。儘管《公約》在實施措施上給締約國留下了選擇的空間,也就是說,締約國不需採取統一的措施,只要這些措施的結果符合《公約》標準即可,義務履行的「即時」性仍然是確定的。這種「即時」性在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比較中更容易看出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締約國「承擔盡最大能力…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的充份實現」(第二條第一款)。這就意味著,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只需承擔「盡最大努力」,「逐漸」達到公約所載的權利「充份實現」的義務。可見,該公約實施機制的基礎是「逐漸(progressive)履行的義務」。這就使得《公約》實施機制以「即時義務」為基礎的特點更加顯現出來。
(二)實施機制的實際後果
1、 報告程序的實際後果。
按照《公約》的規定,每個締約國均有義務在公約對其生效後的一年內提交初步報告,以後,「每逢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時提交隨後的報告(第40條第1款);報告的內容包括締約國「已採取的實施公約權利的措施」和取得的進展(第一款),以及影響公約實施的「因素和困難」(第2款)。但這種規定是很模糊的。如與《公約》有著類似實施機制的人權公約相比,《公約》未規定報告提交的定期制;僅在《公約》第2條第2款有一些要求締約國採取國內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指導性規定,第40條未將其明確化,也未詳細定明「因素和困難」的內容。由於第40條所使用的術語的模糊性,使報告程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難以操作和發揮作用。尤其可以說,這種規定的模糊性成為《公約》生效後的初期只有為數很少的國家提交報告的原因。為改變這種狀況,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繼1977年通過「締約國依《公約》第40條提交的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一般指導方針」之後,於1980年10月建立了「定期報告制度」,以實施《公約》第40條第一款和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程序規則》第66條第2款的規定,並自1981年7月開始5年一次的定期報告周期。這就使報告程序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強,提交報告的情況有所好轉。
冷戰結束後,尤其是90年代,隨著人權國際保護的日益重要,人權事務委員會更加著力於澄清模糊性規定,以加強報告程序功能的工作,由此也就帶來了報告程序的兩項重要發展:其一是1992年,委員會通過了就締約國報告和審議發表「最後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的方式,此後,「最後意見」的發表成為報告程序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其二是自1991年起,當情況需要(包括發生緊急狀態)時,委員會要求有關締約國提交「特別報告」(special report)。就「最後意見」而言,由於其內容包括闡述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中遇到的因素和困難及對締約國報告進行研究後所提出的應關注的問題,以及向締約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因此,它的採納有助於促進委員會與國家間的對話,也使報告程序確實成為了一種監督方法。並且,它還具有連續監督的特點。就「特別報告」而言,它至少便於委員會對人權危機狀態的原因進行評估,掌握《公約》遭到侵犯的情況,並尋求解決危機的方式。委員會曾要求伊拉克、南斯拉夫、秘魯、布隆迪、海地、盧旺達等國提交特別報告,並基本上得到了有關國家的響應。從上述分析可見,也正是第40條的模糊性規定為報告程序的完善與發展提供了機會,才使它成為一種越來越有效的監督公約實施的手段。
然而,在實踐中,因各種各樣的因素的影響,報告程序的有效性還是受到了限制。這些影響因素一方面來自締約國。表現之一:由於締約國的報告義務與「採取措施」實施《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及「在享受權利方面所作出的進展」(第40條第一款)有關,也與存在著影響《公約》實現的「因素和困難」有關,因此當締約國未作出進展,或面臨困難時,它們有可能在履行報告義務時打折扣,從而影響了報告的質量,阻礙了報告程序作用的發揮。表現之二:至1998年12月31日,《公約》締約國已達142個,僅從這個數字來看,締約國提交的報告數量應是可觀的,但實際情況卻是存在較為嚴重的拖延報告的問題,使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審議工作得不到締約國的有效合作,最終影響了報告程序的效果。表現之三:雖為《公約》締約國,但卻未意識到報告義務是一項強制性義務,以至於不履行此項義務。另一方面是來自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影響因素。儘管委員會成員是獨立的專家,而不是政府代表,他們具有獨立的地位,但是,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或許是無意識地會反映出其代表的國家的文化、意識形態或政治的觀點」,這些均可能對報告程序產生影響。
2、 國家間指控程序的實際效果。
理論上講,國家間指控程序可以促進公約締約國之間在履行公約義務方面互相監督。《公約》起草時也曾設想這一程序將通過它國對一國實施《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而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在實踐中,第41條規定的「聲明」至今形同虛設。因為,提交這種指控被看作是一種「不友好的行為」,因而,在國際關係中是「不可為」的。加之《公約》的幾乎所有的締約國都是聯合國成員國,所以,看起來它們寧願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一年一度的、具有政治論壇意味的會議上提出其他國家的人權問題,也不願通過「指控」這種似乎帶有「審判」之意的方式公開譴責它國。因此,國家間指控程序至今尚未被啟動,並且也不能期望將來會有改變。
3、 個人申述程序的實際效果。
自1976年《任意議定書》生效以來,批准該議定書的國家不斷增加,至1998年12月31日,有93個《公約》締約國批准了《任意議定書》,佔《公約》締約國總數的50.3%。委員會收到的個人聲稱其權利受到侵犯的申述的數量也大量增加。截止1999年1月6日,委員會收到的來文共844件,涉及59個締約國。目前,委員會正在審議的預接受(Pre-admissible)和可接受(admissible)的案件163件;已接受審議並提出意見的308件,證實其中236件違反了《公約》。其餘的248件被判定為不可接受,125件停止審議。個人申述程序的效果可見一斑。
但另一方面,個人申述程序又很難達到高效運轉的程度。客觀地講,有兩個即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的原因:一是委員會審議來文的時間本身相對較長。通常委員會決定一個案件可否接受期12至18個月,案件的是非曲直的審查則需1至2年,這樣至委員會最終意見的提出需2至3年,甚至更長。二是審議時間的長短往往又取決於有關締約國的合作程度以及申述者是否提供了委員會所需要的全部材料。這種「馬拉松」式的審議,結果或者導致「事過境遷」,委員會的意見變的毫無價值:或者侵犯人權的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以至造成更為惡劣的後果;或者侵犯人權行為的受害者得不到適時的援助,面臨更大的危險,這樣便抑制了個人申述程序的有效運轉。
4、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實際效果。
根據《公約》及其《任意議定書》的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有四項功能,其中三項功能與上述三種程序相對應,即為三套旨在有效監督公約所載權利實施的獨立程序:報告審查程序、國家間指控程序及個人來文審查程序。第四項功能是融入
前三項功能之中的,並在報告程序中被運用的淋漓盡致。
由於報告程序是強制性程序,因此,作為監督機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作用更能在其中得到充份發揮,實際效果也是明顯的。在論及報告程序的實際效果時,其實已有所涉及。但鑑於委員會在《公約》實施機制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此處再對委員會的實際效果作近一步的、或許是帶有結論性的闡述。首先,委員會的地位推進了報告程序的發展。作為一個機構,委員會強調它不向任何政府負責,也不向聯合國的任何政治機構負責。委員會的這種獨立專家機構的地位對其有效性和信譽是至關重要的,這也才使它有可能通過創設報告程序中的新做法和解釋報告程序而推動這一程序的發展。其次,委員會創設了「最後意見」和「特別報告」方式,加強了報告程序的監督作用。再次,如前所述,《公約》第40條的規定是模糊的,它未詳細規定報告程序的實際適用,這使得人們很難理解條款的範圍和含義,更談不上有效操作和適用。為此,委員會通過其一般性意見、最後意見等方式對該條的模糊術語進行了解釋。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委員會對影響《公約》實施的「因素和困難」的解釋。委員會認為,「『因素和困難』一般指影響人權狀況的情況」。它包括立法、習慣和傳統,以及經濟等方面的因素和困難。而立法因素中尤其包含《公約》在國內法中的地位(包括國內法院援引《公約》的可能性)以及對《公約》的保留方面。委員會的解釋無疑對報告程序和其功能的增強起著關鍵作用。委員會正是利用這種模糊術語留下的空間及其獨立專家機構的地位使報告程序的動態解釋成為可能,並「創造性地使用了第40條有關其權利的模糊語言,逐漸地擴大了其在報告程序下的活動」,以加強其作為監督機構的功能。
但是,由於國際法的特殊性,委員會功能的充份發揮根本上仍要取決於各締約國是否自願地、忠實地履行其義務及是否與委員會合作,因此,實際中所存在的一些締約國不認真履行報告義務,或不接受個人申述程序,或對委員會的意見置之不理等現象均遏制了委員會功能的發揮。
附 類似的若干公約實施機制
1、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而建立的、以「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
2、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而建立的、以「禁止酷刑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
3、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而建立的、以「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
4、 依《兒童權利公約》而建立的、以「兒童權利委員會」 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
5、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而建立的、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
6、在《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生效後,依該公約而建立的、以「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
為監督機構的實施機制也將開始運作。
(明慧網2000年8月26日)中國政府和警察違反中國及國際法規了嗎?世界在觀察,多少證人的眼睛正在注視著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中發生的一切。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
第35條:和平集會權
第37條:逮捕及扣押財產時需有許可證
第39條:保護私人住宅不受任意進入
第41條:有權向政府申訴
刑事程序法規
第152條:有權進行公開和事先通告的審判
第160條:有權獲得法律代表
公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2):罰款限額1-200人民幣
第6條(2):拘留時間1-15天
警察法
第22條(7):關於使用受雇保鏢
司法確認精神病的(臨時)條例
確認某人是否被關押進精神病院的程序法律化
聯合國人權公約
中國政府及警察已經違反以下條款
第1條:人人生來在尊嚴和權利上自由和平等。他們被賦予情理及良知並應像兄弟般相互對待。
第2條:每個人都被賦予這一公約中所列的所有權利及自由,沒有任何歧視,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及社會出身、財產、血統及其他情況。而且,不應以一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法律、國際地位為根據使其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有所差別,無論它是獨立的、托管的、非自主的、或有其他主權上的限制。
第3條: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權利。
第4條:任何人不得被置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任何形式的奴隸交易都被禁止。
第5條:任何人不應受到折磨或殘忍的、非人道的或喪失尊嚴的對待或處罰。
第7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在反對違反本條約的歧視和反對煽動這種歧視上,人人都有權獲得平等保護。
第8條:任何人有權在憲法或法律賦予其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從國家法院獲得有效的補救。
第9條: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驅除出境。
第10條:任何人都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接受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正和公開的審判,以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條:(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時都有權獲得無罪推定,直到在公開審判中依照法律被證明有罪。其間他應獲得所有必要的辯護保證。(2)依據當事人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或國際法規定,其行為或疏忽不構成刑事犯罪時,任何人不應因此行為或疏忽被判處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課以超過當時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
第12條: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及通訊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譽和聲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權對上述侵犯獲得法律保護。
第17條:(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財產。
第18條:任何人都有權獲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這宗權利包括自由改變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單獨或與他人一起公開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義、練習、崇拜及儀式。
第19條:任何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和觀點;這一權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觀點和不受限制地通過任何媒體尋找、獲得和傳授信息與觀點。
第20條:(1)任何人有和平集會、聯合權。
第21條:(2)任何人在其國家內有權平等獲得公共服務。
第22條:任何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獲得社會保障,有權通過國家的努力和國際合作,依據每個國家的組織和資源,實現其個人尊嚴和自由發展個性不可缺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第23條:(1)任何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工作、獲得適宜的工作環境及失業保護。
第26條:(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依照成績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人人平等。
第28條:任何人有權享有社會及國際秩序使本條約中規定的權利、自由獲得實現。
第29條:(1)任何人要對可以自由和充份發展其個性的社會承擔義務。(2)在享受個人權利、自由時,每個人僅受到這樣的法律限制:為保護對他人權利、自由的承認與尊重所作的規定以及民主社會中為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及大眾福利所作的合理要求。
第30條:本條約中沒有一處可以被解釋成含有令任何國家、團體和個人採取或準備採取破壞本條約中所設定的權利及自由的含義。
(2000年8月26日稿)
(明慧網2000年4月1日)(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為了把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對於勞動教養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對於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二、勞動教養,是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並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份工資,作為其家屬贍養費或者本人安家立業的儲備金。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必須遵守勞動教養機關規定的紀律,違反紀律的,應當受到行政處分,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處理。在教育管理方面,應當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並且規定他們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幫助他們建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學習勞動生產的技術,養成愛好勞動的習慣,使他們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三、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它們委託的機關批准。
四、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表現良好而有就業條件的,經勞動教養機關批准,可以另行就業;原送請勞動教養的單位、家長、監護人請求領回自行負責管教的,勞動教養機關也可以酌請批准。
五、勞動教養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建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建立。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
(明慧網2000年2月19日)
現發布《信訪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5年10月28日
信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第七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走訪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
第十二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
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於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信訪事項。
第十六條
信訪人提出屬於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信訪事項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覆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第十七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第十八條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
第十九條
信訪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提出;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機構發現來訪人員中有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應當通報所在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發現來訪人員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
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機構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三條
在接待場所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機關或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
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
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
門。
第二十五條
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條
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覆信訪人;情況複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交辦機關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轉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90日內辦結,並可以視情況向轉辦機關回覆辦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人和有關單位對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應當遵守、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覆議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的外,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複查。原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
意見,並予以答覆。
第三十四條
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複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上一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經複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發現本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複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發現下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複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行政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分析信訪事項反映的社會情況和人民群眾的願望,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秩序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悅目的2000年8月22日)一、在社會權利方面
1、剝奪人們在社會上信仰自由的權利。
2、剝奪人們自由選擇有益身心健康,鍛煉方式的權利。
3、剝奪人們在受到污衊時,申辯理由,說明事實真相的權利。
4、剝奪人們在正常生活的權利。比如高獻民就是在餐館吃飯被抓,並迫害致死。還把大批學員送進精神病院。
5、剝奪人們正常社會交往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只要同別人交往,交談,就被抓起來。
6、剝奪人們通訊自由的權利。經常非法私扯人們的信件;不准網上通信;監聽人們私人的電話通訊;破壞互聯網的正常運作。
7、剝奪人們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權利。趙金華在地裏勞動,被抓,並迫害致死。
8、剝奪人們就業,就學的權利。大批解雇法輪功學員,開除公職,開除學籍。
9、剝奪人們社會生存的權利。大批法輪功學員被抄家,罰款,現金,存款,財產被沒收,生活無著落。
10、剝奪人們社會活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被監視,跟蹤,每天要向街道委員會,公安局報到,外出要請假,身份證被扣押。
11、剝奪人們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法輪功學員不得享受任何救濟。退休金被扣發,生活困難。
12、剝奪人們社會文化活動的權利。不准法輪功學員參加文化娛樂活動。
二、在文化權利方面
1、禁止人們接觸中華文化的瑰寶。不准學煉有益身心的功法。
2、在城市中行走的人,被迫辱罵法輪功,撕毀法輪功書籍,否則就要遭受野蠻的對待。
3、大量燒毀法輪功書籍,圖片,影象資料。
4、對法輪功書籍出版、銷售人員非法判以重刑。
5、大量出版、推銷、散發攻擊法輪功的有害資料,書籍,畫冊。
6、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漫天造謠,陷害法輪功。
7、剝奪法輪功學員旅遊,觀光,出席展覽會的人權。
8、剝奪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家屬子女升學,讀書,學文化的權利。
9、迫害有高度文化教養的專家,學者,教授,醫生,博士,使他們不能從事正常的文化,科研,教育工作。10。破壞精神文明建設,使道德風氣急速下滑,各種野蠻的刑罰手段都搬了出來,這是對中華文明的大破壞。
11、違犯文明道德原則,殘酷迫害婦女,孕婦,小孩,老人。
(2000/8/21)
悅目的2002年9月5日)
第三十二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權利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另外,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8條明文規定:人人有思想、信仰、及宗教之自由。第19條第一款明文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第二款: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的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文/大陸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0年3月28日)
第34條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41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1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92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95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對於目前存在的許多地方的公安機關動輒以傳喚的方式限制法輪大法學員人身自由的行為,談一點我個人的看法:
一、法輪大法學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同樣受國家各項法律的保護,有權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傳喚應當針對實施了某種行為(如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的人,如果沒有任何造成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沒有觸犯刑律或治安管理法規的實際行為,僅以對方是法輪大法的煉習者而經常傳喚,這種理由是十分不妥當的。如果公安機關不是針對被傳喚者的某種行為而利用傳喚的方式進行調查了解,而是主觀認為對方有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而採取了傳喚的手段,從法律上是講不通的。我們國家目前也不存在思想犯。只有被採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人才有隨時接受傳喚的義務。
三、公民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某種行為不合法,可以採取各種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如公安機關在正常情況下不使用書面傳喚證,可不予理睬;傳喚時間超過12小時;情況複雜的治安管理案件,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可以向執法人員指出,或向有關部門,如110報警台投訴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但是我們是修煉的人,在維護自己正當利益的同時,我覺得也不要忘記向內找,看看自己的行為是否存在問題,是不是從中需要去掉自己的某些執著心。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小冊子、電子書:
討論文章(一):
(明慧網2004年6月16日)(2合1) A4紙 28頁
目錄:
法理交流: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象
一、邪惡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二、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象
法律分析綜述
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鎮壓觸犯了國家刑律,已構成犯罪
從中國憲法有關條文看江氏獨裁政權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
論江××鎮壓法輪功的完全徹底非法性
熟悉法律知識 維護自身公民權益
大陸大法弟子起訴惡人
遼寧大法學員起訴盤錦市大窪縣西安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
附錄: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款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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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版:下載PDF壓縮文件(418KB)
(明慧網2004年3月26日)
下載電子書:運用法律知識反迫害(89KB)
(明慧網2004年6月30日)在世界上有五十多個國家有法輪大法修煉者,並受到多項褒獎。但在中國卻被禁止,大法弟子甚至被非法勞教,判刑等。那麼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首先讓我們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讓我們回顧一下歷史:1999年4月11日,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學院《青少年科技博覽》雜誌上再次發表誣蔑法輪功的文章。天津法輪功學員認為有必要澄清事實真象,以消除該文的惡劣影響。因此,4月18至24日,天津一些學員前往教育學院和相關機構反映實情。4月23和24兩日,天津市公安局動用防暴警察毆打法輪功學員,導致學員流血受傷,並抓捕45人。當法輪功學員請求放人時,天津市政府說北京公安部介入了此事件,如果沒有北京授權,被捕的人不會獲釋,並示意只有去北京才能解決問題。
4.25上訪過程
4月25日,知道天津事件的法輪功學員自發去北京府右街國務院信訪辦上訪,約去了上萬人,朱鎔基接待了法輪功學員代表,當天就釋放了被抓的天津學員,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輪功學員在與天津市政府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抱著對國家、對政府的信任,到首都北京信訪處反映情況,申訴、控告地方一些官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述說自己通過修煉法輪功的一些真實感受,僅此而已。他不是向政府示威(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遊行、示威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方可進行。)更不是圍攻。
回顧上述過程,對照憲法,其行為完全符合憲法的規定。而對法輪功「壓制和打擊報復」的才真正屬於違反憲法的行為。
法輪大法是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那麼甚麼是邪教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款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請讓我們分析一下:
法輪大法的修煉者是按照宇宙的最高特性──真、善、忍的標準指導我們修煉。
「真」是「修真養性,說真話,辦真事,做真人,返本歸真,最後修成真人。」(《轉法輪》)真的對立面為假,表現為說假話,辦假事,虛偽,自私自利。
「善」表現為「慈悲,做事先考慮別人,能忍受痛苦。」(《精進要旨》)善的對立面是惡,表現為「殺生、偷搶、自私、邪念、挑撥是非、煽動造謠,妒嫉、惡毒、發狂、懶惰、亂倫等等。」(《精進要旨》)
「忍」表現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得忍。」「忍中有捨。」「捨去常人中的各種慾望、各種執著心。」
李洪志老師在《轉法輪》中講「做事先考慮別人。那麼人類社會也就變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變好了,治安狀況也就變好了,說不定還沒有警察了呢。用不著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裏找,你說這多好。大家知道現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為甚麼還幹壞事?有法不依?就是因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見時,他還要做壞事。如果人人都向內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
由此可見,法輪大法怎麼會危害社會呢?法輪大法對家庭、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他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有促進和推動作用。而他對那些不好的,不正的、腐朽的、危害人類的,也就是邪的,正好形成一個鮮明的對照。
以上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法輪大法是正法。由於他的太善、太正,正是全人類所應倡導的,也是應受法律保護的,褒獎的,因法律的任務就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懲惡揚善,中國法律也不例外。
法輪大法修煉者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犯罪的定義: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
法輪大法的修煉者,處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衡量自己,要求自己,檢查自己,遇到矛盾先找自己,辦事首先看對別人是否有傷害。「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每個法輪大法的修煉者在做好本職工作之外,早上或晚上在家或公園煉煉功、看看書,處處都做一個好人,是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怎麼會危害社會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法輪功受到進一步迫害,其修煉者依法上訪、申訴、控告一些別有用心人的誣陷、造謠、迫害。在投訴無門,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不得已行為(粘貼、散發、插播電視等)其內容都是澄清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目的是讓社會、世人、各級官員知道法輪大法的真象。其修煉者都是好人、善良的人、守法的人、無辜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以看到法輪大法修煉者採取的上述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甚麼呢?那就是讓不知情人看到了真象──法輪大法被迫害的真象。那又何罪之有呢!?
申訴,請求賠償
法輪大法未違反任何法律,所以按照法輪大法的要求修煉的人就談不上犯罪。但是卻有眾多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處以刑罰、行政處罰等等。那麼每一個受到迫害、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輪大法修煉者都可以提出申訴,(也可以同時要求賠償,但最好分兩步走。先行申訴,申訴書參照要求賠償申請書格式寫。這是救度他人的絕好機會。講清真象,所以要抱著祥和慈悲的心態,同時不要講得太高。)向參與迫害你的有關部門及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如:派出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還可以向人大、政協、信訪辦等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傷殘、死亡的可申請賠償。
可根據參照下列有關法律條文進行申訴或提出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者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中:
(一)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濫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三)依法適用、變更和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無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以及非法凍結、扣押等情形。
第九條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場所管理工作中,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三)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執行對像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範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迫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覆議機關覆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覆議機關的覆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覆議機關對加重的部份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做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做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做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程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覆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如是財物可要求返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工資,造成身體傷害、死亡的賠償金,需要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等等在二十六、二十七條中都有具體規定因篇幅太長就不一一贅述,可寫按規定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受其迫害的法輪功修煉者,可參照上述法律條文進行申訴和要求賠償。
當然,更為重要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重大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將江氏犯罪集團的所有成員都繩之以法。
(明慧網2004年6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時間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 查辦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一)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四)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五)虐待被監管人案件。
據悉在長春被判十五年現關押的大法弟子趙桂鳳近日就將在審訊和關押期間迫害她的長春市局的不法警察告上法庭,她上訴的理由是:即使我有罪,你們也不應該在審訊時把我的胳膊打折,起訴惡警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當然,最好能在此基礎上具體講清大法弟子修煉無罪、講清真象無罪、所受到的迫害如何非法)。由此長春市局向下屬開會傳達時說:「她犯了罪你可以抓、可以判刑,為甚麼把人家胳膊打折了?現在人家把你告了,誰的責任誰自己看著辦……」 為此讓長春市局及下屬各派出所所有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十分不安!
我認為在關押期間被迫害致死、致殘、致傷的同修及家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進而達到講清真象、救度世人(懲治惡人、同時給世人改過彌補的機會)的目地。
當然,我們在這過程當中不能抱著人心,比如不能追求常人如何將我們從迫害中解脫,不是指望著人能給予我們甚麼幫助,等等,一定要清醒、理智的去做。我們是我們在運用宇宙最低一層的法圓容大法,維護大法弟子,這是法正世間的一個開端。讓我們全中國大陸的大法弟子清醒、理智的用大法賦予的智慧清除人間的邪惡之徒,減少大法及大法弟子的損失。
附:下面是根據中國《刑法》列出的24種罪名及其定罪處罰規定,可以參照。
1、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為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過失致人死亡罪,指由於過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4、過失致人重傷罪,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刑法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強姦罪,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的行為。暴力手段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手段。其他手段指行為人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無法抗拒的手段。主體是已滿14週歲的男子可以成為直接正犯。婦女可以成為本罪的教唆犯、幫助犯。刑法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2)強姦婦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姦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強姦婦女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強姦婦女的手段殘酷;強姦對像雖然只有一個,但強姦多次,折磨時間長;以特殊年齡或身體狀況的婦女,如孕婦、病婦、老婦、月經在身的婦女為強姦對像的,等等。「強姦婦女多人的」,是指強姦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是指在車站、碼頭、公園、電影院、運動場、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當著不特定多數人的面公然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姦婦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或者強姦後,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的,應分別認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6、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主體可以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實行。刑法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7、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公民抓獲現行犯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將現行犯由自己較長時間的控制,拘留後發現不應拘留而仍不釋放被拘留人以及無證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屬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8、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為目地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地偷盜嬰幼兒,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刑法23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9、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引起司法機關對被誣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動或者造成被誣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情況。
10、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主要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它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它目地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1、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構成本罪。另外,對學生宿舍,對他人暫時居住的賓館、招待所、療養院亦可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漁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12、刑訊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所為肉刑指捆綁、吊打、針扎、火燙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器官或肌體遭受痛苦的摧殘手段。所為變相肉刑,指長時間罰凍、罰站、罰曬、罰餓、不准睡眠、「車輪戰」審訊等不直接傷害身體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凡是使用能夠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體造成痛苦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為,都是刑訊逼供。刑法2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3、暴力取證罪,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暴力指以捆綁、吊打、毆打等方法危害證人人身健康的行為。刑法24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4、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它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15、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他方法」,是以文字、圖畫或語言的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名譽。刑法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6、誹謗罪,指捏造並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7、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侵犯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52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郵件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製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刑法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指除暴力與脅迫方法之外,採用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等。
21、搶奪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攜帶凶器搶奪的,構成搶劫罪。刑法267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2、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數額較大以1000元──3000元為起點。刑法274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以1──3萬元為起點。
23、傳授犯罪方法罪,指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刑法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4、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刑法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慧網2004年4月28日)
全國各地法輪大法同修:
中國國家新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憲法條文,我們被賦予了權利,可以依法把發生在中國,江澤民及其幫兇迫害法輪功的特大恐怖事件,向國家各級政府、各級法律機關,直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法律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徹底揭露江氏集團的欺世謊言對法輪大法和法輪功創始人的誹謗、歪曲和栽贓陷害;揭露江氏操控層層龐大的執法機構對大法弟子殘忍的迫害,曝光其所使用的酷刑和精神迫害手段的具體過程,真實、客觀、具體、詳細的提供迫害事實。
對於被害致死的同修,我們可以通知家屬切實了解新憲法,依法向有關政府機關、法律機關揭露江氏操控受矇蔽的法律機構,殘害大法弟子和害死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實;要求立即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要求審判犯罪元凶江澤民和相關犯罪者;我們可以向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和法律機構講清大法弟子通過衛星插播、廣播、發傳單、講真象的目地,都是為了揭露謊言和反對迫害;告訴人們重德做好人、善惡有報的因果關係。
憲法決不是架空的。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明慧網2004年3月25日)
一、邪惡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二、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象
三、師父有關講法和解法
四、參考資料
五、法律摘抄
《憲法》
《刑法》
《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目前海外的大法弟子在反迫害和講清真象中已經充份運用法律武器,如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淇等多名中國官員被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等罪名在許多國家起訴,中國駐加拿大副總領事誹謗法輪功學員的行為被判違反國際法。中國大陸雖然也有幾例,如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將某市警察告上法庭》和《大法弟子家屬向檢察院控告團河勞教所惡警》,但遠遠不夠,許多學員沒有認識到應該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象。
一、 邪惡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目前對人類行為的規範和約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正法、正教的洪傳和人們對其的信仰,這是道德和心法的約束,不帶有強制性且不體現在人的空間,但卻是人類得以延續和發展的根據和保障。另一個是人類的法律,以條款的形式具體而詳細的規定了人應享有的權利和不應有的行為及後果,並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和國家機器,以強制的方式保證其實施。在正常情況下和不被濫用的話,法律還是能起到維護正義、懲惡揚善的正面作用的,而且以最直接和人能看見的方式體現了善惡必報的天理。尤其在目前人類普遍道德敗壞和沒有心法約束的情況下,法律已經成為規範和約束人類行為的主要的方式。人類也把法律作為評判善與惡、好與壞的重要標準。法律應該是人人適用的,超越一切權力,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是人定的,又是人執行的,有其不完善和負的一面,更為嚴重和可怕的是,在權力和利益的驅使下,有些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有法不依,為所欲為,甚至把法律作為武器,利用法律打擊異己、欺壓良善。這一點集中體現在當前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和迫害上。
邪惡之徒利用手中的權力迫害大法與大法學員,是完全建立在謊言和欺騙的基礎上的,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刑法》等各種法律,也嚴重背離了中國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他們隨意地給法輪功定性,並全面地鎮壓、迫害;他們隨便地抓人、打人、綁架、勒索錢財;他們採用各種酷刑和邪惡手段毒打和折磨學員,強迫學員放棄信仰。而大法學員無論被迫害到怎樣程度,甚至被打殘、打死,大法學員和家屬往往只是消極承受,沒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為地滋養了邪惡,縱容了邪惡,邪惡越發肆無忌憚,為所欲為。
「名不正則言不順」,惡人們也懂得這一點,它們利用電視、報紙等一切輿論工具大肆造假、栽贓陷害,同時用法律手段迫害大法學員,妄圖把對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合法化。而惡人們也知道以信仰和煉功的名義定罪無論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眾多的大法弟子以各種罪名被判刑或教養,許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須有」的,如許多學員因為依法上訪或乘坐到北京的火車而被判教養,罪名卻是「擾亂社會秩序」。難道說坐火車也犯法嗎?擾亂了社會秩序嗎?法律被濫用到可笑而又可悲的程度。而邪惡是不顧忌這些的,只要有一個罪名就行了,是否真的犯罪並不重要。而在世人的傳統觀念和思維中,法律代表著公正和正義,只有壞人才會被抓,被抓的人一定幹了壞事。這一點迷惑和毒害了眾多世人,也給大法弟子講清真象、救度眾生帶來很大難度。中國人(包括大法弟子)普遍法律意識淡泊,不懂法,甚至沒有起碼的法律常識。他們對法律敬而遠之,不願意也不想了解法律,同時又迷信法律。這一切給邪惡迫害大法弟子提供了一個必需的環境和「場」,在法律的外衣下幹著最邪惡的勾當。
二、 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和講清真象
師父在講法中說:「三界一切眾生都是為這法而來、為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說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類社會的各種各樣的形式,其中當然包括現在的法律,當然也包括人類存在的其它形式。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為甚麼不能在證實法中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們選正的,選好的,選能起正面作用的。」(《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法律本身是正的,是好的,應該起正面作用的,卻被邪惡利用迫害大法弟子,大法弟子不應該消極承受,應該反過來用法律武器反迫害。
目前許多學員被關押在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看守所,雖然有些學員通過絕食等方式正念闖出,但有的被迫流離失所,有的身體恢復後又被抓。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學員在法律上被定為「有罪」或「刑期未滿」,惡人有藉口用法律手段繼續迫害。如果學員能從法律上被判無罪或「提前釋放」,不就能從根本上否定舊勢力的迫害,堂堂正正地從勞教所等邪惡場所走出來了嗎?被關押的學員可以用寫信或申訴材料等方式寫出被迫害真象,要求無罪釋放,可以寫給人大、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上級主管單位或領導。外邊的學員和被關押學員的家屬也可以通過寫信或申訴材料等方式幫助被關押的學員,也可以直接找有關主管單位負責人或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要求放人。
所有受迫害的大法弟子也可以到法院或檢察院起訴迫害自己的邪惡之徒,大法弟子也可以幫助熟知的,因修煉法輪功被關押或被折磨致殘、致死的大法弟子的親屬,向當地檢察院或法院起訴那些邪惡的人渣。
從法律角度反迫害不僅僅體現在事後起訴迫害我們的邪惡之徒,當然這也是主要的一方面,在迫害前和迫害中也應該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儘早破除舊勢力的安排。我們可以正告行惡者它們的行為是犯罪,應負法律責任(如果知道具體的條款和後果更好);如果他們不聽勸阻,繼續行惡,要將他們告上法庭。我們不僅僅是說說而已,要有將惡人繩之以法的強大的正念和決心,並在事後及時付諸行動。對於毫無人性、正念無存的惡人、惡警來說,他們不相信神的存在和因果報應,這些對他們可能不起作用,而法律的制裁和利益的損失(如失去工作)卻是他們害怕和顧忌的,我們要讓他們人的表面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他們看到大法弟子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的不可動搖的意志和決心,也許會停止迫害或有所收斂。這也是對他們的慈悲和挽救。
許多大法學員沒有從法律角度反迫害,不是他們做的不好或正念不強,而是不懂法,法律意識淡泊,根本沒意識到這一點。大法學員要對相關法律條款應該有個大致了解,增強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中國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更多的相關條款,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進《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公、檢、法內部隊伍的整頓和行為規範,世人法律和維權意識的覺醒和民間維權運動的開展等。
在反迫害中,大法弟子正念要強,心態純正,沒有怕心,沒有人的執著、顧慮心與仇恨心;也不要認為沒有用或不可能將壞人繩之以法。對於大法弟子來講,沒有甚麼是不可能的。師父在講法中說:「目前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就是在創造未來,當前三界內的一切也都是為大法而存在。」(師父經文《甚麼是功能》)。「有多強的正念,有多大的威力。」 (師父經文《也三言兩語》)。
另外,在講清真象中要適當增加一些法律方面的內容和知識,破除世人在這方面的迷惑和誤解。
三、 師父有關講法和解法
「 問:我認為善不只是體現在表面和顏悅色,我感覺制止邪惡也是一種善的體現。例如,我們不服從香港警察、德國警察的無禮要求是一種善,是體現大法的威德。
師:對人要善,對於邪惡的生命就要消除。對於那個警察來講,他是不明白的,他是被操控的。處理不好,他對你行起惡來那個時候他也是不理智的,矛盾激化的過程中你們卻會受損失,所以要避免這個損失。跟人儘量要善,對那邊一定嚴肅處理。如果這件事情對大法造成了影響或傷害,你們也要嚴肅地利用常人的法律解決。邪惡是給德國警察灌輸了很多不好的東西,當時對我們是很不像樣的。一個民族對大法,在邪惡與正義面前,那是甚麼態度?我將怎麼對待他們的將來?!但這件事情過後應該及時地去處理它,訴諸到法律上去。你是民主國家,總統犯了罪也要告你上法庭的,因為你是民選的。當然這事過去了,也不好說了。」(《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 問:今年二月香港法會,台灣七十幾位學員被香港政府遣返。台灣和香港學員透過法律途徑,控告香港政府違法。請問師父,弟子在這件事情上如何做得更好?
師:其實這件事情本身在世界上造成的影響已經很大了,做得應該說是很好。具體怎麼做?既然告上法庭,那咱們就認認真真地去做做。哪兒出現問題,哪兒就需要講清真象。不管最後結果怎麼樣,通過這件事情,你們就會有機會接觸更多的人,就會大面積地去講清真象。平時你沒有機會,你拽過一個人就跟他去講真象,還有點不好意思呢,是吧?現在有事幹了,那就講吧。
你們不要怕甚麼領館、特務搞甚麼事,只要他一搞事,你們就藉著這個機會叫更多的人知道真象。(熱烈鼓掌)其實作為大法弟子啊,你們還巴不得他搞點事兒呢。(眾笑)他搞事你們好有機會講清真象、揭露邪惡嘛,是不是?你邪惡一來我就抓住你,我叫世人知道,正是暴露它們的時候嘛。」(《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2003年4月20日)
「別看邪惡們在猖狂,都在膽顫心驚,都在害怕。當然邪惡的生命在沒有被清除完之前還要指使惡人幹壞事,被邪惡操控的時候惡人就沒有了理智,冷靜下來的時候它們都在害怕。學員的每一個電話都使它們震驚得睡不著覺──怕。那個邪惡的流氓頭子也看到了自己的下場,「無可奈何花落去」呀,沒有辦法。迫害法輪功不斷的升級使它們沒有退路。步步升級恨不得一下打壓下去,它們根本就沒有給自己留後路。造假的宣傳還在不斷地幹著,沒辦法向中國人民交代,沒辦法向全世界人交代──中國政府一直都在撒謊欺騙民眾,編造謠言,編造假新聞,迫害死那麼多主流社會的民眾。多邪惡啊,這個政權還能夠存在嗎?面對未來法律健全社會的時候,這些人罪責難逃!(熱烈鼓掌)不害怕嗎?害怕。」(《在2003年美中法會上的講法》,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芝加哥)
「 問:能否請師父再講一下大法弟子不參與政治的態度,比如審惡首的行為?
師:這個邪惡是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我們告你,這不是參與政治。它迫害死那麼多大法弟子,不應該償還嗎?不應該把其揭露出來嗎?這場邪惡不應該制止嗎?
三界一切眾生都是為這法而來、為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說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類社會的各種各樣的形式,其中當然包括現在的法律,當然也包括人類存在的其它形式。這一切既然是法造的,為甚麼不能在證實法中為大法所用呢?能,但是我們選正的,選好的,選能起正面作用的。我們在選擇性地使用,這是從更大處講。
從小處講,我們並沒有參與政治。人類的好與壞,中國人民選擇甚麼樣的制度,那是人的事,我與大法弟子從來都沒有說過應該選擇甚麼樣的制度、甚麼樣的生活,包括今天很多民主人士提出的民主社會也好,我都沒讓大法弟子參與。大法弟子只是針對這場迫害在揭露,我們只是在制止這場迫害,不應該嗎?你的家人被迫害死了,你不找他評理嗎?你找他去評理的時候他就說你參與了政治,是這個道理嗎?!不是啊。
從我李洪志傳這部大法那天開始,我與學員都沒有涉入政治,根本就不聞不問,可是我們大法卻對社會有好處,對生活在一切不同的社會制度的民族、國家都是有好處的,不管你是甚麼制度。只有那個最沒有理智、最邪惡、從古到今全世界最愚蠢的傢伙才能幹出這種蠢事來,迫害最善良的、對社會最有好處的人群,因為它們的眼裏只看著權力,對人民有沒有好處它們才不管呢。社會上有一點舉動,它們馬上就想到它們的權力受沒受到威脅,活得真累,這個權力維持得真累!因此而行惡,我看這個權力就是應該完蛋了。(鼓掌)
在講清真象中有一些被造謠宣傳所矇騙的人說你們參與政治,那是受了邪惡的毒害才這樣說的。我們會告訴他們,讓他們認清,讓他們明白過來,否則人就斷絕了他以後的路。當然人選擇甚麼是人自己的事。」(《在2003年亞特蘭大法會上的講法》,2003年11月29日)
四、 參考資料及有關說明
註﹕以下內容主要摘自明慧網同修文章《關於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強法律意識、多運用法律知識的一點建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上沒有對法輪功定性,把法輪功稱為「X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構成誹謗罪。
99年10月30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給邪教下了定義:「……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採用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活動,依法予以嚴懲。」
大家知道,宗教的定義是有組織、有體系、有設施等,可是法輪功甚麼都沒有,都是自己管自己,修好自己,達到真善忍的境界。而任何政黨和團體都具備宗教的定義,所以他們其實確是宗教。而法輪功卻不是任何教。大家更明白邪的定義:邪,一定是損害他人的生命或財產等利益,強行佔有別人精神和物質利益。而「610」及其相同性質的組織正是這類,所以他們是真正的邪教組織。邪惡之流打死打傷打殘我們那麼多大法弟子,我們都始終用善來對待,還想救度他們,可見法輪功沒有絲毫邪的因素。相反迫害大法弟子的惡人們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奸淫婦女、詐騙財物、聚眾鬧事,殘酷打死打傷打殘無數公民,他們必須受法律的制裁。
中央電視台及其他媒體如幾個公安密謀策劃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煽動人心、殺人栽贓,破壞社會治安,觸犯《刑法》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243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32條等,犯了造謠誹謗罪、故意殺人罪、教唆罪等等。
610及相應組織是邪教組織、恐怖組織,非法抓、打、關押、迫害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39條、第245條、第247條、第251條、第294條等。
勞教所、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公安、派出所,甚至某些單位、居委會參與非法抓、打、關押、迫害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36條、第247條、第248條等。
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第83號第8條等。
五、法律摘抄
《憲法》
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鬥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七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法輪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註﹕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註﹕公安和610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註﹕而公安、610、拘留所、勞教所、精神病院及有些單位或機關卻犯了此條)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電視台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偷東西觸犯此條)。
2003年12月12日通過的修改憲法部份內容,第七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註﹕公安、派出所、610、電視台及部份單位、居委會等觸犯此條)。
《刑法》
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院宣判或拘留所、勞教所關押大法弟子觸犯此條)。
第四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註﹕可見抓、打、關押、打死、打傷、打殘大法弟子的行為觸犯此條)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註﹕羅幹等和部份公安及中央電視台犯此條)。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註﹕公安、610等觸犯此條)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安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或者在公安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註﹕610就是具備以上條件的犯罪團夥)
《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為保證檢察機關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有效防止和糾正檢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羈押現象,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二、實行和完善聽取、告知制度
實行聽取制度。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決定、批准逮捕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或者委託辯護人的,檢察人員應當注意聽取律師以及其他辯護人關於適用逮捕措施的意見。
完善告知制度。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對於被逮捕的人,應當由承辦部門辦案人員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時即應把逮捕的原因、決定機關、羈押起止日期、羈押處所以及在羈押期間的權利、義務用犯罪嫌疑人能聽(看)懂的語言和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並告知其家屬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超期羈押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投訴。
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依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都應當將法律根據、羈押期限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的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聽取和告知記明筆錄,並將上述告知文書副本存工作卷中。
三、實行羈押情況通報制度
人民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決定、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以後,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改變管轄、退回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後,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對犯罪嫌疑人異地羈押的,辦案部門應當將羈押情況書面通知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羈押地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發現羈押超期的,應當及時報告、通知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由作出羈押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對超期羈押提出糾正意見。
已經建成計算機局域網的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可以運用局域網通報、查詢羈押情況。
四、實行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
監所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情況實行一人一卡登記制度。案卡應當記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訴訟階段的變更、羈押起止時間以及變更情況等。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推廣和完善對羈押期限實施網絡化管理。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每月底向檢察長報告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人員情況。
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前七日制發《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通知辦案部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督促其依法及時辦結案件。《犯罪嫌疑人羈押期滿提示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案由、逮捕時間、期限屆滿時間、是否已經延長辦案期限等內容。
案件承辦人接到提示後,應當檢查案件的辦理情況並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嚴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如果需要延長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依法執行換押制度
人民檢察院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階段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決定退回補充偵查以及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在三日以內將有關換押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六、實行定期檢查通報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檢察環節遵守法定羈押期限情況作為執法檢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檢察長對本院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羈押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對辦案期限即將屆滿的,應當加強督辦。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定期了解、檢查本部門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情況,督促辦案人員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向本院檢察長及時報告本院業務部門辦理案件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分、州、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月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轄區內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季度向所轄檢察機關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國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辦案中執行法定羈押期限情況。
七、建立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機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超期羈押的,有權向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要求解除有關強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對超期羈押進行投訴。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關於超期羈押的投訴,接受投訴材料或者將投訴內容記明筆錄,並及時對投訴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對於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作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在投訴處理以後,應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
八、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
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和追究超期羈押有關責任人員。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慧網2004年3月24日)以前被邪惡之徒非法抓捕的時候,就想從法律方面來駁斥它們,但苦於非法律專業,所以對具體法律條文和規定、法律程序等都不是很熟悉,對邪惡之徒針對大法制定的有關迫害條款的非法性也不很清楚,所以在法律方面很被動。而且邪惡之徒時時處處都打著法律的幌子,以法律作為保護傘,來偽裝自己的合法性。雖然我也知道它們根本就沒有法律可言,卻不能很好的駁斥和制止它們,所以反倒好象顯得它們是合法的,所以當時就想以後有機會一定要從法律方面好好整理有關邪惡之徒迫害大法的非法性,但因為自己時間和專業有限,也就擱下來了。
看到有弟子寫的《關於大陸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強法律意識多運用法律知識的一點建議》,覺得這個建議很好,特別是看到3月21號有位同修的建議非常好,也很重要,就是希望有法律知識的同修能從法律這個專業角度系統地整理和論證邪惡迫害大法的非法性,能製成專門的小冊子。雖然網上也有一些這方面的文章,但都是零散的,而且很不系統,所以非常非常希望有法律專業知識(特別是對大陸的情況比較了解的)的同修能對邪惡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有系統性的針對文章,這對邪惡應該是個很有力的打擊和制止,而且也可以將這種小冊子傳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非法關押學員的地方,讓裏面的同修都能用法律--這種大法賦予常人這一層的形式來抑制邪惡。既然邪惡時時以法律為藉口,那我們就運用法律來制止行惡。
(明慧網2003年3月12日)
編輯:您好!
常常從大法網站上讀到中國大陸某某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判刑法輪功學員,我不知道這是甚麼法律。不久前,我通過可靠渠道得知他們在判刑時使用一個所謂法律文件。拿到那份文件,讀後發現措辭冠冕堂皇,卻並沒有一條敢於明確說明是針對法輪功的,是典型的流氓政治手法。該文件有一些具體指標,例如發多少傳單夠勞教或判刑。這些指標本身可能就是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
現在是全面向中國人講真象的時候,是否請編輯部組織一些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學員,從法律角度寫一些文章,揭露江氏政府是違法的,奉勸公檢法的人不要執法犯法,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魁禍首和幫兇。同時給相關的國際機構寫文章揭露中國江氏集團是如何系統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
中國大陸法院用來迫害法輪功的那份所謂解釋「法律」的「法律文件」,第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一讀者
2002年11月29日
(明慧網2002年12月3日)
編輯:您好!
常常從大法網站上讀到中國大陸某某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判刑法輪功學員,我不知道這是甚麼法律。不久前,我通過可靠渠道得知他們在判刑時使用一個所謂法律文件。拿到那份文件,讀後發現措辭冠冕堂皇,卻並沒有一條敢於明確說明是針對法輪功的,是典型的流氓政治手法。該文件有一些具體指標,例如發多少傳單夠勞教或判刑。這些指標本身可能就是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
現在是全面向中國人講真象的時候,是否請編輯部組織一些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學員,從法律角度寫一些文章,揭露江氏政府是違法的,奉勸公檢法的人不要執法犯法,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魁禍首和幫兇。同時給相關的國際機構寫文章揭露中國江氏集團是如何系統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
中國大陸法院用來迫害法輪功的那份所謂解釋「法律」的「法律文件」,第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一部份自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一讀者
2002年11月29日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更多圖片請見明慧圖片網:(酷刑種種)
(明慧網2001年11月23日)1、「背飛機」是在監倉裏經常被惡警、管教唆使的號長用來迫害、虐待大法弟子的手段之一。腿必須伸直,腳並攏,手臂要高,雙手貼牆,稍受不住,監倉裏的犯人、打手就會像惡狼一樣,擁上來毒打一頓。(圖1)
2、邪惡經常用這種方式拷打和迫害大法弟子,逼迫他們放棄信仰。邪惡之徒用電棍、皮管子、狼牙棒等凶器毒打。對女弟子的侮辱、毆打更是令人髮指。(圖2)
3、「老虎凳」也是虐待大法弟子經常使用的酷刑之一。受刑者的雙膝被緊緊捆在老虎凳上,在小腿下或腳腕下常常加墊硬物,使人痛苦不堪。(圖3)
4、這是本人親眼目睹的酷刑,名曰「死人床」,也稱「大字板」。用來摧殘絕食抗議和不屈從無理要求的大法弟子。絕食的弟子被縛上死人床後,手腳動彈不得,被管教和犯人打手圍上進行「鼻飼」灌食,很多大法弟子在這種酷刑和摧殘下失去了生命。(圖4)
5、這是走出魔窟的大法弟子敘述的在看守所和勞教所經歷的「坐三角鐵板」的酷刑。經過這樣坐板的大法弟子,屁股被坐爛,血流不止。(圖5)
6、「電棍」是惡警、管教在迫害大法弟子時最常用的酷刑。用高達30萬伏的電棍電擊大法弟子的敏感部位。如:口、耳根、腳心、手心、小便處、陰部、乳頭等。甚至用幾個電棍同時對大法弟子施刑。(圖6)
7、這是我親眼所見的一種酷刑。腳鐐與手銬是連在一起的,將其中一隻手從胯下伸過來與另一隻手銬在一起,腳鐐重達20斤以上。惡警對堅持正義的大法弟子長期這樣銬拘,使人無法睡覺、行走,無法站立,無法上廁所、吃飯,只有半蹲蹶著行走。(圖7)
8、「背寶劍」是惡警虐待大法弟子最殘酷的手段之一。為了阻止大法弟子煉功或大法弟子不屈從無理要求,看守所和勞教所便採用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來逼迫和殘害大法弟子。通常這種姿勢二十分鐘便會使人痛苦不堪,而惡警對大法弟子卻以這種姿勢被銬長達4小時以上。(圖8)
9、上繩是江××集團的看守所、勞教所和派出所用來對大法弟子逼供和迫使大法弟子屈服的慘無人道的酷刑之一。此刑是將緊縛的雙臂吊至肩高處,腳尖剛好沾地支撐全身重量。繩子有時還打上刺,用力捆縛時使繩子緊緊勒進肉裏,使人痛苦萬分。吊一次叫一繩,惡警對待逃跑的犯人,最多只上兩繩(吊兩次),而大法弟子竟被上過八繩、九繩,慘無人道的畜生行徑令人髮指!(圖9)
10、背銬,用來阻止大法弟子煉功,將手長期銬在背後。這種銬法使人無法上廁所、吃飯和睡眠。(圖10)
11、「蹲小號」,是虐待被迫害大法弟子的酷刑之一。高不足一人高,長、寬也難以容下一個人,使人在裏邊欲站不能、欲躺不能,伸不直、站不起。除了一個小柵門,其餘四週都被嚴密封閉,終日不見光線。 大法弟子因堅持真理、不屈從要求,被強行關進小號,有的長達120天,使大法弟子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圖11)
12、許多逃出魔窟的大法弟子講,在監倉裏經常聽到監倉外的通道裏傳來陣陣慘叫聲,也經常看到被毒打後的大法弟子遍體鱗傷,有的昏死過去,被管教、惡警或唆使的犯人打手拖走,生死不明。(圖12)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11/24/16156.html)
(明慧網2002年1月28日)註﹕續2001年11月23日明慧網的「我所知的在看守所、勞教所對大法弟子所施的酷刑」
大陸勞教所、看守所對堅持煉功學法的大法弟子進行殘酷的迫害是經常的。據逃離魔窟的大法弟子講述,除了加戴刑具、電棍電外,惡警還經常慫恿犯人當打手,對大法弟子進行毆打、潑冷水、潑髒水,甚至動用警犬撲咬大法弟子!
惡警將非法綁架至看守所的大法弟子進行嚴刑逼供,要大法弟子供出同修,供出所謂的組織和活動情況,或逼迫其放棄信仰,寫所謂的「決裂書」等。當大法弟子堅決不屈從時,惡警帶著犯人竟採用當年國民黨特務在渣滓洞打人時用的酷刑──「紮竹籤」!使受刑者痛徹心肺。
某些看守所和勞教所對堅持絕食抗議的大法弟子進行野蠻灌食,獄警指使犯人強行掰大法弟子的嘴、撬牙、灌濃鹽水等,使被灌的大法弟子極度痛苦。經過這種野蠻灌食後,大法弟子被折磨得傷痕累累、虛弱不堪,嘴唇被撕裂,牙齒被撬掉,口腔和喉頭被嚴重損傷。
惡警對大法弟子的嚴刑逼供中,常用塑料口袋蒙在大法弟子頭上,使人近乎窒息。這是一種既省力又殘忍的酷刑。
洗腦班和勞教所為逼迫大法弟子放棄修煉的手段之一是「熬鷹」,強迫大法弟子整夜站在一尺多高的凳子上,使其不得入睡,白天還要照常幹重體力活。
為讓大法弟子說出姓名、地址,警察將他們的手臂扭向背後達到極限,同時還揪頭髮撞牆。有的將大法弟子的頭按向盛有糞便的污桶,讓其聞味。 (圖11、12、13、14)
大法弟子被吊打、通電、剝光衣服進行污辱,幾乎是每個被非法關押過的大法弟子都經歷過的。據大法弟子敘述:某個勞教所將大法弟子剝光身體後,用自制的電擊器具施刑,其伏特數遠高於普通電棍,呈方磚形。被電擊過的部位頓時皮開血濺。
在獄中長期絕食的大法弟子被縛上「死人床」後,身體動彈不得,每天面對其他犯人的一日兩餐、坐板和漫漫的長夜。絕食的大法弟子有老年人、中青年人、更有未成年的學生和孩子,他們是最普通的老百姓,有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大中學生等。絕食的大法弟子為了抗議無理關押,呼籲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用這種方式度過生命的一天又一天。當勞教人員問他們吃不吃東西時,他們支撐著虛弱的身體輕輕地搖搖頭,於是勞教人員就強行灌食,有的被灌極濃的鹽水,有的甚至被灌辣椒水……,他們就是這樣默默的抵抗著,堅持了30天、50天,甚至120天!直至奄奄一息。絕食的大法弟子就是這樣過來的,也是這樣離去的,絕食的大法弟子更是這樣繼續著、堅持著!
水牢,很多大法弟子被關在齊胸口深的水牢中渡過漫長的黑暗歲月。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2/3/18368.html)
(明慧網2001年5月26日)這是一位中國大陸的大法弟子,曾幾次到北京上訪,多次被抓,被關押、被毒打、被強行灌食,被迫與丈夫離婚,現已被逼得流離失所,不能與其心愛的女兒相見,下面四幅繪畫作品是她回憶起在監牢中的生活及被強行灌食的場面所作:
廣州市東山區拘留所關押大法弟子的監倉 | 北京公安局十三處女二區關押大法弟子的監倉 |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5/27/10412.html)
(明慧網2004年7月10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7/51124.html)
(明慧網2004年7月11日)
圖解:2000年7月,重慶市大法弟子邱翠香,被非法勞教一年,勞教期間正念闖出了「魔窟」,幾經周折,流離失所在外。2001年5月,再一次遭到邪惡非法綁架,投入勞教所,在勞教所,惡警們不顧邱的強烈反對,兩個頭頂鋼盔的男惡警對她一陣拳打腳踢之後,用繩子五花大綁,用膠布帶封住口拖入示眾會場,並用暴力狠壓邱翠香的腰和兩肩,邱當場痛昏死過去,勞教所的惡警們仍不肯罷休,把昏死的邱翠香拉到勞教所的各個大、中隊遊隊示眾幾個小時。
回到隊後,不知過了多久,邱翠香才甦醒過來。女惡警以楊明為首,把邱翠香的頭髮強行剪短,並捆上幾個小髮辮取樂,並強制要邱翠香轉化,不轉化就把她吊銬在辦公室的鐵窗欄上,全身懸空,只有幾根腳趾沾地,並罰她30個晝夜不准睡覺,晚上11點半,就吊到吸毒勞教人員湯小渝的床頭上,並由她看守,如果一閉眼就是一頓拳打腳踢,從2001年5月24日到6月24日整整30天,勞教所所長王仁高才假惺惺的來「偽善」幾句,安排邱翠香睡覺,但睡覺也是戴著手銬睡覺。但吊銬卻一直持續了119天。後來,邱翠香獲釋出獄後,到重慶第三軍醫院檢查,發現腰脊椎已經壓縮彎曲裂斷。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7/50708.html)
(明慧網2004年6月30日)以下是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惡警幾年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迫害時,所用刑具和體罰方式的示意圖:
刑具:死刑钁
這種刑具叫「死刑钁」(jue),犯人們稱「奔馳」,是由鐵管子自製成的長方形鐵架子,四個角各有一個厚鐵板做成的銬子,上邊小的銬手,下邊大的銬腳。這種刑具使人特別痛苦,不分晝夜,手腳被緊緊固定在四個銬子裏,因為是一體的,所以只要有一隻手或腳動一下,就會扭動另外三個,腳脖、手脖的肉立刻撕肉般的痛苦。特別是提審和被拉去灌食要走很遠一段路,一步能走2寸多,其痛苦無法用語言表達。一般不修煉的常人戴此刑具一、二天就受不了,而很多大法弟子被強迫一戴就是十幾天,手腳腫得像大饅頭似的。看守所內有時關押大法弟子眾多,「奔馳」不夠用,惡毒的管教便將兩人銬在一起,這樣就更痛苦了:一個人可以慢慢動,儘量使自己減輕疼痛;兩人則不同了,因為雙方無法溝通,本來想使對方減輕疼痛,可是一行動反而加劇了痛苦,掙扎時使雙方都陷入劇痛中。
刑具:皮板
這種刑具叫皮板,由橡皮板製成,正反兩面是成排的鉚釘帽,是專打男性法輪功學員的,而無釘帽的是專打女性的。在金州區看守所裏,惡警經常用此皮板打人。以惡獄醫張書全為首,還有兩個不知名的管教,用皮板毒打眾多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而這些學員大部份是惡人張書全的家鄉人(登沙河鎮)。眼露兇光的張書全拼命的猛打法輪功學員的頭和臉,有的大法學員被一板打在頭上,當時昏死過去。有的人被一皮板打在臉上,半邊臉當時就變成黑紫色,腫得很高。當皮板從臉上抽過時,像撕開皮肉的疼痛。聲音像炸雷一樣「啪啪」作響,雙眼直冒金星。
刑具:竹板
這種刑具是竹板,是金州區610辦公室惡徒打大法弟子的刑具。惡警杜賢俊曾將一名女法輪功學員打得頭臉腫得像大西瓜一樣,打出兩條血口子直淌血。
酷刑:灌食
法輪功學員用絕食抗議非法關押迫害時,以金州區看守所的原所長杜賢俊和現在的所長范某為首的惡徒們便野蠻灌食。幾個惡警抓住法輪功學員頭髮往後仰,讓學員坐在床板、椅子或地上,惡人們拿一條近小手指粗的塑料管在食道與胃裏捅來捅去,一會食道就被捅破了。管子在破了皮的口腔和小喉、食道的血肉上捅來捅去,刺心般的痛苦,使人透不過氣來。據遭受過此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講:一次又一次,一天又一天,每一次被灌完食就像被殺後又活過來的感覺。看守所原所長杜賢俊是在迫害中極凶殘的惡棍。(現在為了逃脫罪責而自願調離)。2000年底所長杜賢俊、副所長王文奇,招集大批獄警強行給20多名大法弟子灌食。獄警黑黑一片,充滿殺機,使人透不過氣來一樣,被折磨後的學員東倒西歪,痛苦不堪,慘不忍睹。
酷刑:吊水桶
惡人拿來專門在漁船上捕魚用的那種又粗又硬的尼龍繩子,把繩子掛在屋頂的暖氣管子上,把學員的雙手綁上吊起來,往臉上潑水,又弄來兩個裝滿水的塑料桶,桶是長方形的,一個桶大約能裝40-50斤水。據了解,惡警對一位女法輪功學員弄大半桶水,對男學員裝了滿滿兩桶水,惡警們找來了一個長布條,兩頭繫在水桶的把上,把兩隻裝了水的水桶掛在學員的肩膀上。放了一會,惡警看沒怎麼樣,就把繫桶的繩用水打濕,本來天氣很熱就出了汗,這樣一來繩子就貼在肉皮上,兩個惡人一個人拉一個水桶,一個在前一個在後,就這樣拉來拉去沒幾下肩膀和脖子上的皮膚就磨破了。兩個桶吊在身上又累又疼,脖子上的筋都勒得生疼的,過了一會兒手就開始發脹。有一惡警很下流,用手撓大法弟子的腋下。又過了半個多小時,大法弟子的兩隻手臂就失去知覺了。受過酷刑後,整個胳膊任何知覺都沒有了,東西拿不起來,過了半個月手才能拿東西,半年之後才漸漸恢復。男大法弟子許志斌、苗俊傑都遭受過此酷刑,他們現在已被非法關押到瓦房店市監獄。
強迫勞動
金州區看守所的邪惡之徒們為了賺黑心錢,強迫法輪功學員奴工生產,對法輪功學員殘酷的折磨,強迫生產各種各樣的產品,非常累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0/50317.html)
(明慧網2004年6月6日)2002年7月25日晚,我在去同修住處時,被當地蹲坑的惡警抓捕,開始時它們是拳打腳踢,惡警很邪惡,專門踢胸部和腹部。後來胸、腹部都呈黑紫色,頭被打破了,臉也腫得不成樣子。
後惡警又用車把我帶到很遠的一個地方進行迫害。它們拿來專門在漁船上捕魚用的那種又粗又硬的尼龍繩子,把繩子掛在屋頂的暖氣管子上,把我的雙手綁上吊了起來,往臉上潑水,又弄來兩個裝滿水的塑料桶,桶是長方形的,一個桶大約能裝40-50斤水。它們說:「看你是個女的,給你弄大半桶。」前幾天給A(另一同修)裝了滿滿兩桶水。它們找來了一個長布條,兩頭繫在水桶的把上,把兩隻裝了水的水桶掛在了我的肩膀上,放了一會,惡警看沒怎麼樣,就把繫桶的繩用水打濕,本來天氣很熱就出了汗,這樣一來繩子就貼在肉皮上,兩個惡人一個人拉一個水桶,一個在前一個在後,就這樣拉來拉去沒幾下肩膀和脖子上的皮膚就磨破了。兩個桶吊在身上又累又疼,脖子上的筋都勒得生疼的,過了一會手就開始發脹。有一惡警很下流,用手撓我的腋下。
又過了半個多小時,我的兩隻手臂就失去知覺了。當時還想:怎麼就不疼了,還以為是放下來了,抬頭一看手依然吊在空中,桶依然吊在脖子上。就覺得噁心,喘粗氣,這樣迫害持續了近四個小時。當把我的手放下來的時候,整個胳膊任何知覺都沒有了,東西拿不起來,過了半個月手才能拿東西,半年之後才漸漸恢復。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6/27/49589.html)
(明慧網2004年1月10日)以下各圖,均為一位從山東王村勞教所用堅定的正念衝出邪惡迫害的大法弟子所作。在臭名昭著的山東王村勞教所,邪惡一夥因其堅定對「真善忍」的信仰,用各種的酷刑將他折磨了數月,但邪惡的各種殘酷卑劣的手段始終未動搖這位大法弟子的正念,最終他堂堂正正的走出邪惡的王村勞教所。為了能讓更多善良的人們認清江氏邪惡一夥殘酷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他根據所知的事實,用自己粗淺的「畫筆」描繪出這一張張飽含血淚的草圖。
殘酷的灌食 |
他們灌食頭幾次皆從口裏插管,目的是讓被害者嘗到開口器和插粗管的厲害,然後從鼻子插管。
電擊與「掛十字架」 |
「掛十字架」是勞教所惡警為了強迫大法弟子背叛信仰,所採用的另一種酷刑折磨手段。被迫害大法弟子的兩隻胳膊被強制性的高吊起來,身體則被迫站著,有時大小便都讓站著。白天、黑夜都這樣站掛著,一掛就是多少天,最長達一個月之久。胳膊、腿、腳由於長時間站掛疼痛腫脹,而且腳上起了水泡。被放下來之後不會走路。山東臨沂市臨沭縣大法弟子陳學凱被吊一個月之餘。
強迫連續長時間面壁、坐小板凳
也許不知道的人會問:坐板凳也是一種迫害手段?是,在生活中坐一坐板凳可能是一種用以休息的方式,可是那是在無任何約束並可以自由改變姿勢、自由地掌握時間的情況下。而在勞教所,大法弟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被強制性的要求以一個規定姿勢長時間的坐在哪兒(如果擅自改變姿勢則可能招來更重的迫害),而且不准睡覺。想一想,一百多斤的重量幾乎整天整夜地落在了被折磨得乾瘦無肉的屁股上(下面是硬邦邦的板凳),就如同把人倒過來,用一塊一百多斤的大石整天整夜地放在乾瘦的屁股上。唉,不用說人們也會知道那是一種甚麼滋味了……,可見邪惡江氏一夥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是多麼的殘忍、狡猾與卑鄙了!
強迫讓堅強不屈的法輪功學員整日坐小板凳,從早上5點至晚上9點半,一直坐著。「吃、住、洗漱」都在一室,不打報告不讓大小便。屋內臭氣熏天,令人窒息。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3/44346.html)
(明慧網2003年5月29日)
一位修煉法輪功的美術家用繪畫的方式展現了在中國監獄和勞教所的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非人折磨和學員們所承受的痛苦。使用電棍折磨致昏迷甚至致死的情況經常發生。這些畫曾在奧地利的「藝術皇朝」之夜展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5/30/36321.html)
(明慧網2002年9月27日)大法弟子甲,女,32歲,自2001年7月被綁架入北京新安勞教所(又名:北京女子勞教所)四隊以後,抵制邪惡勢力的安排,拒絕穿勞教服2個月,一直被戴手銬,關進裏屋(審訊室),每天被四人看管。惡警李繼榮不讓她睡覺,不讓洗澡、洗漱,不讓上廁所,每頓吃窩頭、鹹菜,每天派人毒打她,打得鼻子經常噴血,雙眼青腫,身上青一塊紫一塊。就是這樣,一有出去放風的機會,她就在操場上高喊「法輪大法好」,響徹雲霄,震撼人心。兩個月之後,惡警李繼榮將她押往「集訓隊」。關押她的小裏屋,不但四壁無光,冬天開門,屋裏溫度極低,而且這小黑窩裏,她戴著手銬在裏面站不直,蹲不下,上下左右前後都安裝著電針,身體傾斜一點,就被電針電。由於長期不能睡覺,她睏乏之時就經常被電針電,被人毒打,身上被電得如篩子狀。(見下列示意圖)。
目前,她仍被關押在「集訓隊」。
大法弟子乙,女,58歲,北京人,自2001年6月被綁架入北京新安勞教所之後,抵制洗腦,並在班裏、隊裏公開洪揚大法,寫的認識都是修煉體會。這樣,惡警李繼榮派人毒打她,一個月之後押往集訓隊,也是被關進上下左右前後都安裝著電針的黑窩裏,被毒打、被電針電。
大法弟子丙,女,48歲,北京延慶縣人,自2001年4月被綁架入北京新安勞教所四隊以後,抵制洗腦,惡警李繼榮讓她站在通道牆角,不讓洗澡、洗漱,不讓上廁所,派人毒打她,讓她蹲著、跪著、「飛著」(下圖)2個月之後,她在運動會上高喊「法輪大法是正法」,隨即被惡警李繼榮戴手銬押往小黑屋審訊,嚴刑拷打,並在電話裏威脅、謾罵她家屬,揚言給她延期半年。她至今仍在受邪惡幹警的迫害。
大法弟子丁,女,54歲,自2001年9月被綁架入北京新安勞教所以後,抵制洗腦,被惡警李子萍、李繼榮拷打、迫害。惡警還指使勞教犯人毒打她,一直不讓她有正常的起居休息等等。2002年自遷入北京女子勞教所之後,繼續受迫害。在一次早操晨練的機會,她高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之後立即被惡警堵住口,一頓拳打腳踢,然後戴上手銬,押在水房裏,塞在水池底下,腳踝腫得跟大腿一樣粗。惡警還逼迫她超強度勞動,不讓休息,髒活累活都叫她幹,惡警還指使人在旁邊踢她。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0/6/27282.html)
(明慧網2002年1月8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9/17577.html)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5/49890.html)
(明慧網2004年6月22日)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7/49945.html)
(明慧網2004年6月23日)不願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在公安系統的刑訊室、勞教所、洗腦班等非法關押場所遭受到的酷刑之一:人為窒息。
惡警用塑料袋套頭使人不能呼吸,拳打腳踢,用電警棍電擊,手段極其殘忍。受害嚴重者窒息身亡。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7/25/50633.html)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30/51887.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內蒙消息)7月30日,明慧網報導了王霞被迫害真象。內蒙古臨河市巴顏淖爾盟姑娘王霞(今年30歲)堅持說真話、說明法輪功真象,被非法判勞改七年,關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兩年來,王霞絕食抗議迫害,遭到強行灌食及藥物摧殘,被投入監獄前體重為110多斤,現在僅剩40多斤,而且人基本昏迷不醒。
王霞在2002年被投入監獄前體重110多斤,現在僅剩下40多斤,身體幾乎沒有肉,骨盆突出,腹部深陷,腿部大小腿僅剩骨頭,膝蓋顯得粗一些,成了大小腿細膝蓋粗的狀況。腳完全變形。
王霞在監獄裏被迫害奄奄一息,昏迷不醒。監獄醫生說王霞只能活兩三天時間。監獄一個領導卻當著幾個惡警和610幹部的面,惡狠狠的說:「把她扔太平間,直接火化算了。」 另一個「610」領導說:「不能死在監獄裏,讓家人趕快接走。因為王霞已經上了明慧網,死在家裏算自殺。」──這就是中國大陸的警察和國家幹部所說的話,視人命如草芥。
2004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讓王霞的父親接人。王霞當時已昏迷不醒,當天直接被送到巴盟神經醫院搶救了一夜,第二天就被逼出院。從醫院出來後,王霞開始精神錯亂,神志不清。家人趕緊又把她送入醫院,呆了20多天,因無錢治療,被迫出院,現在在家中。現在王霞有時清醒有時神志不清,懷疑被注射了破壞神經、使人神經錯亂的藥物。儘管被迫害成這個樣子,王霞一旦清醒過來,還是堅強的表達自己的心聲──用微弱的聲音說「法輪大法好」。
背景情況:
王霞,今年30歲,內蒙古臨河市巴顏淖爾盟人。因上訪被非法勞教,後又被非法判勞改七年,於2002年夏季被劫持到位於呼和浩特市小黑河地區的內蒙第一女子監獄迫害。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獄警為了掩蓋迫害的罪惡,向罪犯散布說王霞是「販賣光盤」。王霞堅持絕食以表白自己的無罪。
獄警對王霞長期灌食,把她兩胳膊綁到床上用木板固定,使之根本無法運動。獄警將灌食管長期插著,七天或半個月抽出一回裝模作樣的洗洗。就這樣,王霞絕食了兩年,惡警灌食了兩年。在這兩年期間,惡警還找藉口用電棍電她,吊起來打她,王霞好幾次出現了生命危險。
明慧網今年(2004年)5月12日和7月30日曾刊登內蒙古大法弟子發出的緊急報導。
內蒙古自治區有呼和浩特女子勞教所等幾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心,從1999至今5年的時間裏,有上千名大法弟子被關押,幾乎所有被關押的大法弟子都遭到了毒打和電擊。其中迄今已有9人被迫害致死,數十人被送入精神病院,上百名大法弟子仍舊在被迫害中。
希望全世界善良的人們都來關注王霞的現狀,都來見證在21世紀的今天,在中國大陸,以江澤民為首的邪惡集團如何沒有人性、沒有良知的迫害著善良的人們。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4/51371.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明慧網2004年4月30日)在哈爾濱長林子勞教所五大隊,被非法關押的視力稍好的大法弟子被強迫焊接出口南韓的交警用的指揮棒;眼睛差一點的大法弟子被強迫幹挑牙籤的活。每天強迫幹十六、七個小時。手慢的得成天成夜的幹。每天吃玉米麵大餅子、窩頭等等。四月二十四日,勞教所上級檢查,才讓吃一頓細糧。電棍、拳腳成了家常便飯。
在這個邪惡的場所,惡警迫害大法弟子簡直沒有人性。它們吃喝完,就開始折磨大法弟子,甚至有時把酒往大法弟子的嘴裏灌。
請看到此消息的正義之士,抵制中國勞教所的非法奴工,要求停止對大法弟子的迫害。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12/47973.html)
(明慧網2004年3月13日)以下是王村勞教所奴役法輪功學員生產的部份產品圖示:
這種手工藝品大多是出口。強烈呼籲全世界各國共同抵制中國勞教所奴工生產的手工藝品,強烈呼籲WTO制裁違反國際法和國際公約的行為。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14/46021.html)
(明慧網2004年3月10日)2002年3月,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變電)與新疆昌吉勞教所達成骯髒交易,在昌吉勞教所建立特變電生產車間,利用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和勞教人員的無償勞動力,為新疆特變電加工變壓器配件及半成品牟利。
新疆昌吉勞教所(地處新疆五家渠市約五公里外) |
六大隊的特變車間分為四個小工區:剪扳機工區、疊片子工區、絕緣配件工區、木工配件工區。
有很多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被強迫進入特變電車間做工,深受迫害,如已知姓名的有葛利軍、努爾蘭、王修、王輝、王紅軍等。
這個非法的特變電車間連最基本的防塵、防污染設施都沒有,卻生產變壓器的芯子,其整體生產質量均不過關,品質低劣,而所用原料又多是特變電本部用剩的邊角及廢料,難以想像如此工藝生產出來的變壓器會給民眾帶來多少潛在的隱患。而特變電公司目睹著勞教人員的苦難,目睹著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目睹著這些產品的低劣質量,卻心安理得地與勞教所達成「默契」,大量發貨單給勞教所為其生產。
除法輪功學員外,刑事犯勞教人員也遭受奴役迫害。他們文化水平較低,不懂專業技術,但這對勞教所都是小問題,經過「中國部級文明勞教所」─昌吉勞教所從政委朱雪飛(原政委)、李建江(現任政委) 所長到普通幹警所標榜的「辛勤不輟」的打罵體罰,「春風化雨」般地殘酷折磨改造,即使一個小學都沒讀過的勞教人員也能在短期內操作車床成為技工,但由於技術不熟練、長期缺乏睡眠、營養不良、加之身心整天受幹警和工頭摧殘,有多名勞教人員在幹活時手指被切傷,腳被砸傷,就這樣還要被體罰折磨,強加給藉機逃避勞動的罪名,有不少勞教人員身上的劃傷與被毆打的淤傷在全身累累可見。
然而在對特變電公司的對外宣傳中,卻寫著在同行業中率先通過國家級企業認證,並在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的各級政府偽裝欺騙下,英國皇家UKAS,美國質量環境職業安全,衛生體系認證,國際高壓領域的荷蘭,意大利,均為其進行了職業認證,其產品已銷往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印度、新加坡等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可誰知道特變電利用奴役勞教人員的卑劣行徑?
鑑於中國新疆特變電股份有限公司已嚴重踐踏國際貿易法,欺騙並向國際社會隱瞞強迫在押人員奴工生產,參與新疆昌吉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嚴重踐踏人權和法律的卑劣行徑,我們強烈呼籲國際社會、呼籲國際各認證機構調查、核實以上內容,並依據國際相關法律,制止其有失人道主義,踐踏國際法的卑劣行徑,收回其有損國際認證形像、名不符實的認證授權,呼籲各國廠商、國際友人抵制其「骯髒」的產品。
我們在此譴責新疆特變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邪惡陰暗的勞教所在經濟上狼狽為奸,脅迫壓榨在押人員以牟取暴利,譴責新疆特變電公司董事長張新身為昌吉州人大代表,不但不聽取民間疾苦冤情,反而利慾熏心,玩弄權術、粉飾惡跡、勾結並支持江氏流氓集團惡毒摧殘法輪功學員的行為。
被新疆昌吉勞教所奴役摧殘法輪功學員的名單(部份)
新疆烏魯木齊 | 劉志軍 、王利豐(醫生) 、韓進忠 、 寧全斌(某銀行)、劉宇霖(導遊)、南偉(退役軍人)、耿正傑(工人)、柳岸紅(技術員)、張克江(烏魯木齊縣某鄉紀委副書記)、 王修(個體)、陳宗權、 武桓叢(個體)、努爾蘭(自治區教委)…… |
新疆昌吉 | 王軍強(技術員)、 徐寶全(農民)、許軍年(工人)、楊新勇(個體)、蔡文旭(農民)、柴勇(職員已含冤而死)、樊大成(退休工人)…… |
新疆石河子 | 李先正(司機)、 王輝、王建宏(個體)、 吳生民(工人)、趙愛軍(巡警)、孫波(工人)、周旭東(工人)、何明強(保安)、李陽(職員)…… |
新疆伊犁 | 陳玉江(職員)、范永林(農民)、龔海亮(農民)…… |
新疆克拉瑪依 | 徐建(職員)、王建平(教師) |
新疆庫爾勒 | 崔貴林……(職員) |
新疆阿克蘇 | 張德平(某銀行行長)、 閆宏偉、唐偉中(在讀博士生)…… |
新疆喀什 | 鐘凱(本科在讀)…… |
新疆奎屯 | 陳少峰(職員) … |
新疆和田 | 李永平(職員)、 劉新平(獄警) |
新疆五家渠 | 宋江…… |
新疆阜康 | 趙子瑞(在新疆昌吉勞教所一大隊毛衣車間被摧殘的腿部殘疾)…… |
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張新 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電話:0994-2721888 傳真:0994-2723615 E-mail:tbea-cj@mail.xj.cninfo.net
韓玉澤 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電話/傳真:021-62078645
手機:1391 6105 266
E-mail:hanyuze@vip.sin.com
吳微
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長
電話:0994-2726688-3017,3196
傳真:0994-2723615
E-mail:wuwei@tbe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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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新疆五家渠昌吉勞教所
郵 編: 831300
辦公室 0994──5816156
一大隊 0994──5816100
六大隊 0994──5816092
五大隊 0994──5816303
警戒隊 0994──5816389
生計科 0994──5816276
惡人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廳長 劉雪橋 0991---2827205(辦) 5835858(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動教養管理局局長 謝輝
新疆昌吉勞教所惡人榜
朱雪飛 原昌吉勞教所政委現任新疆烏蘇勞教所政委
李建江 現任昌吉勞教所政委
王小飛 副所長
張 彥 管教科副科長
顧建海 原六大隊(迫害法輪功專業大隊)隊長教導員
陳 江 六大隊 (迫害法輪功專業大隊)隊長教導員
田 虎 六大隊副大隊長
馬龍躍 六大隊副大隊
王 峰 六大隊管教幹事
王 琦 六大隊管教幹事
寧 濤 一大隊隊長,教導員
紀某某 五大隊副隊長
阿某某 五大隊隊長教導員(維吾爾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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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勞動教養管理局
總機0991 5824688
局長: 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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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830000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3/46339.html)
(明慧網2004年3月18日)
一. 衛生條件惡劣下包裝『洽洽香瓜子』
一段時間,上海青浦女子勞教所五大隊(法輪功專管隊),接到一批為洽洽香瓜子裝禮品的活:給塑料小夾子(禮品)粘貼標籤後裝到瓜子包內。這些小夾子全部用蛇皮袋裝好,拖入每個寢室,然後倒在洗臉盆、洗腳盆裏再分到每個人手中,有的散落在地踩踏弄髒的拾起來繼續粘貼。
五大隊除關押法輪功學員外,還有部份吸毒、盜竊、介紹賣淫、詐騙人員,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皮膚病,手腳癬,疥瘡等,因為群居在一個空間內,健康的人也不免會感染。像這樣既是寢室又是作坊,交叉污染且不說,香瓜子可是直接食用食品,俗話說病從口入,在這樣的環境和條件下包裝的產品能對人民群眾健康負責嗎?另外還有髮夾包裝,紮頭髮的橡皮筋套箍,商場促銷用的禮品雙肩包等,不管是吃的、用的、穿的、戴的在勞教所的寢室兼作坊裏常常一律倒在地上加工。許多人一邊勞動一邊議論以後決不使用這種產品。
二. 從事有毒有害的勞動
有一次接到一批包裝鉛筆的活,堆在大廳和走廊的一箱箱鉛筆,把窗戶的光線都擋住了。大家將鉛筆拖進寢室,打開包裝,撲面而來的是一股刺鼻的油漆味。大家都知道塗在鉛筆上的油漆有毒。寢室空間相對狹小,十幾到二十來個人擠在裏面,鉛筆堆放在中間,裏面的人進出都要踩著鉛筆才行。當時正值酷暑,即便是打開了窗戶,這種刺鼻氣息還是瀰漫在整個房間裏。每天的包裝勞動從早上7:00持續到晚上9:30分(屬嚴重超時勞動,82年勞教試行條例規定勞動不得超過6小時),直到睡覺時將鉛筆搬到室外,還能聞到淡淡的餘味。這種勞動一做就是好幾天,以後又陸續接過幾次,後來勞教所嫌其利潤不高,暫時不接了。
三. 勞動強度高
每次勞動都有生產指標,完不成任務的人,管教就採取縮減其睡眠時間,用長期吃素菜等手段懲罰。
2001年底至2002年初,主要從事搓二極管的勞動。就是把電器產品的一種零件,用一塊橡皮墊搓平直,便於以後組裝。對於所謂已『轉化』的人每天的指標是3.5公斤,對於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每天的指標是7公斤,有時搓到晚上十一、二點,做到腰酸背痛頭暈眼花也只完成了一半。手腫得厲害,尤其是主要用力的食指比平時粗了許多,肩、肘關節都僵硬酸痛。由於勞教所規定生產勞動在晚上11:00點前結束(其實已違反勞教試行條例),五大隊的隊長就讓法輪功學員和監視她們的社教,將工具和產品都搬到廁所隔壁的房間(那裏沒裝監視器所部隊長看不到)繼續勞動,由於勞教所內沒有手錶時鐘,時間由隊長和幾個『民管』(多為社教人員)控制,也不知幹了多久才通知收工。有時所部查房的隊長進來時發現了這一情況,就讓大家回去睡覺,民管假裝說收工了,讓大家收拾一下回寢室,等查房隊長一走,馬上又把人叫出來繼續幹。當有學員質問民管不是可以休息了嗎?她說管生產的邵老師規定的要幹到幾點才能睡,所部的隊長說了不算。
對於堅持不聽她們邪惡洗腦的法輪功學員,更是用加大勞動量,延長勞動時間的方式進行迫害,妄圖摧毀這些學員的意志。法輪功學員錢x在臨近解教前一段時間,每天被強制勞動到晚上十二點左右,那段時間一直在擰燈泡。擰燈泡就是將鐵夾夾住小燈泡的兩個燈腳,18個擰成一串,每天的指標是一袋半(即4800個小燈泡)。許多人的手都變了形,有的指甲出現破損、缺口,有的因此手腕關節僵硬,甚至得了腱鞘炎。對法輪功學員完不成指標的不許睡覺,還遭隊長和社教的斥罵說是偷懶。
四. 欺騙學員掩蓋罪行
對於這種超負荷勞動,有法輪功學員當面質問隊長,勞動法規定每天八小時勞動,(勞教試行條例規定每天6小時勞動)為甚麼這裏不執行?她們就編造理由,強詞奪理,拼命抵賴。並在開講評會(每週一次的情況總結會)時欺騙大家說:你們每天勞動的實際生產價值是很低的,連在這裏的伙食費,住宿費、水電費都付不起,根本上是國家在掏錢養著你們,你們應該有感恩的心。實際上我們每天的勞動價值如果像她們所說的那麼低,她們為甚麼還要接這些毫無價值的活來做,豈不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和精力。很多人在社會上都有工作,而且工作得很好,本可以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精神物質財富,卻被無罪拘押在勞教所從事奴工勞動,還要受到欺騙辱罵。每當有領導或外人來參觀時,她們就急忙讓大家收起勞動工具和原材料,安排大家整齊坐好,打開電視,還讓收看文藝節目。甚至原本被罰站的法輪功學員也可暫時坐下,以免有人看到後詢問。
這只是發生在上海青浦女子勞教所的部份迫害情況,希望掌握更多情況的同修將它們曝光,也希望勞教所的隊長們反省一下自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不要再助紂為虐。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9/46521.html)
文/山東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3月25日)山東第一女子勞教所(漿水泉)至今仍非法關押著200多名法輪功學員。惡警強迫學員每天超負荷勞動十幾個小時,生產被子和婚紗出口美國、韓國、俄羅斯。
勞教所惡警們輪流值班,像催命一樣逼學員做工。不論年齡大小都兼著裝卸工,幾十斤重的原料和成品袋子一裝一卸就是兩大車,累得學員們精疲力盡。在車間勞動從來沒有休息過。晚上十點半收工是早的,幹不完的還要帶回宿舍再幹,有時幹到零點以後,甚至通宵。
學員累得不行了要求出去散散空氣,只許10分鐘,但在操場上也不讓自由活動,按它們的要求閒著呆一分鐘也不行。
更害人的是,晚上本來就收工很晚了,它們還時不時地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感想之類的東西,強迫學員按它們的想法胡說八道。寫不完的,不讓睡覺;再晚了不睡還不行,反正折騰得你求死不能,求生不能。
勞教所由此每年獲利上百萬元,惡警用這些血汗錢發了大量獎金。每年生產的十幾萬床手縫被子和婚紗多出口美國、韓國、俄羅斯。
勞教所為以下廠家提供手工製品:
山東省五蓮縣錦紅工藝品公司
日照市雙稼紡織公司
文登萬得集團公司
山東省利得爾工藝品公司
泰安市欣怡製衣公司
濟南天一印務
負責生產的勞教所幹警有: 刁春風、警號3732002,李成忠、警號3732032。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9/51856.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9日,俄羅斯法輪功學員向檢察院遞交了訴狀,起訴正在俄羅斯進行訪問的現任中國商業部部長薄熙來,控告他在擔任大連市長和遼寧省省長期間,殘酷迫害法輪功。
在對薄熙來的起訴狀中,列舉了一系列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長和遼寧省省長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到迫害甚至致死的具體案例。此外,還附有一些相關國際組織證明文件等。俄羅斯法輪功學員要求根據俄羅斯刑法第357條款,以種族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起訴薄熙來。目前,起訴書已被俄羅斯檢察院接受,此案正在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當中。
薄熙來因不遺餘力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而臭名昭著。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薄熙來直接操縱、指揮了大連市和遼寧省對法輪功的迫害。這些地區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手段殘忍,滅絕人性,薄熙來是最主要的直接責任人之一。奪走了多名法輪功學員生命的「馬三家勞動教養院」就在遼寧省。
薄熙來在俄羅斯被起訴之前,已經在世界上多個國家遭到了類似的起訴。2004年4月22日,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的Fairmont酒店,正在訪問美國的薄熙來親自接到了法庭的傳票。另外,2004年6月,薄熙來跟隨胡錦濤訪問羅馬尼亞時遭到起訴,而胡錦濤則受到歡迎。在其他國家如波蘭、英國等國訪問時,薄熙來也同樣因為迫害法輪功遭到起訴。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17.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7日,8日我們參加了週末兩天,在紐約曼哈頓地區舉行的多個酷刑展講真象活動中的其中一個南街碼頭的講真象活動。其間發生了很多動人的故事。
* 酷刑展震撼人心
在南街碼頭的反酷刑展 | 從未見過如此的殘酷 | 年輕的孩子們在看展板 |
因為這個週末在南街碼頭地區舉行青少年籃球賽等多項活動,顯得人山人海。從酷刑展前路過的人們看到這種種酷刑場面,並聽到介紹說這是五年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其中一小部份,並且正在天天發生同樣的迫害的時候,無不動容。人們對江澤民邪惡集團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感到憤怒,對法輪功學員表達了同情和支持。
有一位先生說他是來自羅馬尼亞的,羅馬尼亞人民在過去也曾遭受類似獨裁集團的殘酷迫害,但現在已經成為過去,他相信法輪功學員也將會取得自由煉功的權利。一位女士表示,他的先生現在還不能回到古巴,因為回去的話會遭到迫害,她理解法輪功學員的這種艱難處境,並希望早日結束這場迫害。
* 善良的人伸出援手
看到酷刑展後人們不約而同的問,我們能為你們做點甚麼。當我們邀請他們在要求中國政府立即結束這場迫害的請願信上簽名的時候,踴躍簽名,前後有數百人簽名。我們展覽的對面展台是一個賣旅遊品的一位先生名叫David。剛開始的時候他對我們的前來有點疑慮,怕影響了他的生意。當他明白了真象後,他自己也開始幫我們向過路人發傳單,然後再做自己的生意。當星期天下午我們要啟程返回多倫多時,他握著我們的手祝願我們好運。
* 學員們的熱情投入
參加反酷刑展的同修 |
參加南街碼頭講真象活動的有紐約和紐約鄰近州的學員,還有台灣來的學員以及加拿大多倫多和蒙特利爾的學員。大家很自然的形成整體,互相自覺的取長補短。有做酷刑展的,有發傳單的,有在邊上煉功的,達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別是做酷刑展的學員,在烈日下堅持數個小時場面非常感人。
如果還有需要注意的話,就是當我們學員較多時,應到周圍的大街小巷去發傳單,而不是只集中在酷刑展一個點上發傳單,這樣的話覆蓋面會大一些。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4/51372.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6日下午,我們在紐約的海岸碼頭展開了酷刑展。這是一個熱鬧的地方。人流在不遠處彙集著,因為這個週末有街道籃球場而封街。發過12點的正念後,更多的紐約和新澤西的同修也來了。3點左右的紐約週末街道,人流不斷,許多人都駐足觀看,並細讀我們的展板,並對內容感到非常的震驚,上前了解情況的特別多。只要學員能夠主動過去說明,並就圖片和酷刑展內容進一步講清緣由,就能使人動心。而很多人的問題都是為甚麼鎮壓法輪功。因為人們對中國的社會不了解,所以很難直接想像得到,而當我們講到中國的媒體是沒有自由的,信仰是沒有自由的,人們很快就能明白了。其他的一些情況,只要我們能回答清楚,哪怕用的是很簡單的英文,人們都能理解。
他們都願了解真象 | 他們願意了解正在中國發生的事 | 他們願意支持我們 |
人們在了解真象 | 演出並不辛苦,只要人們能了解真象 | 酷刑展中大法弟子的精神 |
由於這回我們要人們動起來,進而影響社會各界;因此我們便要在內容上能讓人們心動,進而想行動。美國人民有很正義的一面,我們要啟發他們的善良和正義。
在我們對面,有一個賣T恤衫和帽子的小販,當他了解了真象後,他還幫我們發傳單。當有其他攤販感到我們的酷刑展搶去了路人的目光而影響了他們的生意時,他對我們說,美國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你們絕對有權利在這裏展你們要展的。而當我懷著歉意去跟那個覺得我們影響了他的生意的人聊時,他也就不那麼嚴厲的看著我們了。
我懂的英文不多,但他們並不介意 | 他願簽字支持我們 | 很多人都願意簽字幫我們 |
很多人駐足觀看 | 講真象 | 他也幫我們講真象 |
參與演出酷刑展的學員,都表現出了大法弟子的莊嚴和祥和。大法弟子畢竟不同於常人,面對殘酷的一切,也應堅強而無所畏懼,所以我們展現的也是這樣的精神。這是符合法的一面;而在人這一面,人們也敬重那些不畏強權的硬漢;看看今天的電影電視,人們還是崇尚為正義而奮鬥的英雄。我們並不是展現我們是受傷害的弱者姿態,而是正義失衡時的勇敢鬥士。我們是敢為真理而犧牲一切的大法弟子,不是注射了精神藥物就要迷糊的常人。文藝復興時的古畫,那些面對酷刑的人們臉上猶是祥和與無所畏懼,這是基督徒修煉到位的寫照,而今天的法這麼大。我們還做得不如他們嗎?
很多人都告訴我們,我們的酷刑展很好,它起到了很立即的反響。我們應該在數個地方都做,有些人還告訴我們哪兒哪兒人多,也會有很好的效果的。
他們都在明白真象 | 願了解真象的人們 |
爸爸告訴孩子們中國正在發生的事情 | 講真象 |
有一位父親還很詳細的告訴他的兩個兒子整個展覽的內容和法輪功在中國遭受的迫害,並解釋了為甚麼等等問題。還有人馬上就想學功;而有很多的人都簽了我們的簽名表。
這個酷刑展我們在同一個地點進行了兩天,整體的效果還算可以。多講的效果更好,不管英文好不好,人們都能從我們的真心感受到那個善的能量。希望有更多的同修也能參與並從中受益。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4.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加拿大國會議員羅伯特-安德斯(Rob Anders)8月4日就南非槍擊事件致信加拿大外交部長皮埃爾-派特格魯(Pierre Pettigrew),信中指出槍擊事件的可疑之處。聯繫到法輪功學員在加拿大所受到的騷擾,安德斯議員要求加拿大政府向南非政府施加壓力徹底調查這次槍擊事件,明確襲擊背後的動機。
安德斯議員在信中說,我寫這封信是為了最近發生在南非的涉及法輪功學員大衛-梁(David Liang)的槍擊事件。當梁和他的同伴們從約翰內斯堡(Johannesburg)旅行到比勒陀利亞(Pretoria)時,一輛汽車追上他們的車。當該車與梁的車平行時,車上三個人中的一人用自動突擊步槍開槍射擊。梁先生被擊中而受傷,他的車不能再駕駛。
安德斯指出,梁先生和他的法輪功同修在南非是為了和平抗議中國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和商務部長薄熙來的訪問。在動身之前,澳大利亞居民梁先生和一些法輪功支持者已經受到騷擾和恐嚇電話的威脅。法輪功學員希望人們了解中國的人權狀況和目前對法輪功的迫害,
他表示,這次槍擊事件不同尋常的是兇手沒有任何搶劫的企圖。兇手似乎僅僅是為了向受害者們傳遞一個信息。因為最近幾年在加拿大法輪功學員也一直受到騷擾,我強烈要求外交部敦促南非政府徹底調查這次槍擊事件,明確襲擊背後的動機。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409.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11日,奧運會開幕前的兩天,法輪功學員多姿多彩的遊行隊伍出現在本屆奧運會東道主希臘的首都──雅典。人們停住忙匆匆的腳步,以驚奇的目光、喜悅的笑容和熱烈的掌聲表達著對法輪功學員帶來的「真善忍」和「法輪大法好」的歡迎和感謝。法輪功是本次奧運會活動中唯一得到遊行許可的團體。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5-7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召開有關人權和信仰自由的跨國議會的國際會議。 來自北美,亞洲,歐洲及非洲國家的議會議員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組織代表參加了會議。法輪功學員,哈佛大學梅森學者張而平先生應邀做大會報告,並與其他專家主持了專題討論。以下是演說全文:
主席先生,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我要感謝宗教及公共政策研究院 (Institute of Religion and Public Policy)舉辦此次重要的會議,並給予我這個機會來講述法輪功精神運動以及其在中國的處境。也許你們已經知道,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迫害已歷經五年的時間,對於那些必須面對迫害的人,這是場殘酷、暴力和系統化的鎮壓。
法輪功是一種古老的中國生活方式,一種靜坐修煉法門,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首度傳授給廣大民眾。其功法包括五套緩慢的動作,用來充實及淨化自身的能量,以達到本質上的圓滿,法輪功不僅是免費教功而且所有活動皆是自願參加。根據中國政府所做的許多臨床研究報告指出,定期學煉法輪功有助於身心健康,多數疾病的治癒率高達95%。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 (The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 於1999刊登一則信息,當中引用中國國家體委 (China Sports Commission) 一位官員的話:「法輪功及其他形式的氣功每年可替國家節省每人一千元的醫療費用;如果有一億人學煉,每年則可省下一千億元的醫療費用。朱鎔基總理很滿意這一點,國家現在可以將這筆錢另作他用。」這個數字相當於每年一百多億美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根據1998年中國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有七千萬到一億人學煉法輪功,學員來自各個階層,不同年齡以及不同地區。在1999年7月以前,中國政府在過去的七年間一直都是支持法輪並表揚它「有益健康及有助於社會道德的提升。」由此,中國政府還頒發了無數的褒獎給法輪功及其創始人。
從另一方面來探討法輪功,或許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即法輪功的精神要素:真、善、忍的法理。在對法輪功的迫害當中,中國共產黨同時也摧殘了中國幾千年的文化思想史。從法輪功的法理,我們可以明瞭由道家創始人老子所提倡的「真」,佛教的善以及孔子所教導的忍;我們可以學到中國幾千年來的生活方式和身心合一的精神思想;德與業的關聯以及人死後靈魂不滅的道理。這些都不是新的觀念,這些概念貫穿了中國文化以及其他的文化,其年代的久遠已經超過人類所能記憶的年代。這些概念構成了人類信仰的基礎。這些觀念在過去的五十年當中在中國是受到抑制的,但這並不表示他們是毫無依據或是無法經歷時間的考驗。事實上,法輪功「真、善、忍」的法理反映了中國文化的本質。奧地利天主教教會史教授法蘭茲.蘇士曼(Franz Susman)博士曾記載:「就如兩千年前最成功的一群哲人-佛教畢達哥拉斯學派信徒的本質,今日的法輪功精神運動是人類最大的希望,因其教義及生活方式是圓滿、和諧的。」
然而,法輪功受歡迎程度的急速上升使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備感威脅,因為一億法輪功學員人數已遠超過共產黨黨員(當時估計約有四千萬人)。此外在過去五十年中,由前蘇聯引進的共產黨思想,一直與傳統的中國文化與價值格格不入,例如19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幾乎摧毀了所有的佛寺、教堂和文化古蹟;1970年代批孔的政治運動揭批正統的中國哲學家;而現在1999年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開始為中國人帶來更糟的夢魘,因為他們想要重返文化根源的希望再一次遭到踐踏,這種系統性的取締總是殘酷與暴力的,江澤民害怕像法輪功這種傳統文化的復興會破壞無神論的共產專政。
每一個時代都有著代表性意義的時刻與運動,我相信中國的法輪功問題正是左右當今人類文化遺產的議題之一,國際特赦亞太理事庫瑪爾(T. Kumar)表示:「成千上萬的法輪功成員遭到中國政府逮捕,只因為他們實踐他們的信仰,這些人都是中國普通的老百姓,他們不曾傷害任何人,他們不是罪犯。令人震驚的是眼睜睜的看中國在過去一年中對此罪行竟可脫責。甚至對於反對這場鎮壓而挺身出來說話的人進行逮捕、監禁、酷刑和騷擾。」
人權團體報導指出,超過100,000人未經審判被送進勞教所,至少1,000人被判處最高達18年的嚴厲監禁徒刑,超過1,000人在監禁中因酷刑致死,而且這些只是那些已經被報導核實的案例而已。
但是這些數據並無法說清整個故事的全貌,有無數的目擊者見證了過去幾年中學員們在門戶深鎖的監所背後所遭受的酷刑和侮辱,警察使用一些極不人道的酷刑,例如竹籤刺入指甲,以及著名的「地牢」設備。在裏面犯人被鏈子鎖住固定在最痛苦的姿勢下,他們將1,000名完全健康正常的人送進精神治療機構,在那裏他們強制將損害神經的藥物和鎮靜劑注入學員。
在這場迫害運動中女性也成為特別的目標,例如懷孕的婦女被強迫在懷孕後期墮胎,最晚的是已經懷孕八個月的,不允許她們出獄待產。在警方或政府的拘禁中,女性學員遭受到各式各樣的性侵害,例如被脫光衣服投入男性犯人的牢房內,廣泛使用電擊設備插入陰部電擊,強姦與集體輪姦。
然而在中國的法輪功學員十分堅定,除了驚人的毅力外,過程中最令人感到佩服的是學員們始終維持和平立場──他們並未反擊,他們明白不能以牙還牙。中國研究專家已注意到,在中國史上從未見過這麼堅定以及堅持和平立場的中國人,而這些和平的法輪功學員只是想要告訴中國政府:法輪功是最好的中國文化傳統,中國政府不應剝奪憲法賦予他們的良知、言論及集會等自由的權利。
在世事混沌以及道德向下滑的時代,精神信仰是個重要支柱,現今中國最需要的是道德價值以及超越物質的生活意義,我認為這些正是中國共產黨獨裁政府所欠缺的價值。
中國為了合法化它的暴力罪行,企圖污衊法輪功為「邪教」以及受爭議的事物,但實際上,法輪功是有關道德提升且維護中國文化傳統的事物。另外,這件事攸關人類尊嚴──維護個人良知、言論及集會自由。歷史一再重演,我們看到,如果我們沒有勇敢的面對邪惡,就等於是在背叛善良;對個人的不公義就是在對全體人類的不公義。
全球的法輪功學員已對這場流血迫害元凶中國獨裁者江澤民提出控告,指控它犯下酷刑、群體滅絕及反人類等罪行。到目前為止,全球的法律訴訟案已對那些言聽計從江氏命令的惡人起到了震懾的作用,並且在中國大陸協助阻止某些酷刑及虐待事件的發生。
中國政權聲稱其人權記錄正在改善中,並且企圖在國際社會玩弄人質外交、釋放異議分子的把戲作為支持這項宣示的證明,我們不應被愚弄,我們應該看穿這場迫害的邪惡本質。控制大腦、轉化手段及洗腦等都較1984年喬治歐威爾描述共產黨的著作內容有過之而無不及。那種骯髒、痛苦及尖叫是真實的。
有許多人是對抗這個邪惡體制的英雄,去年中國軍人蔣彥永(Jiang Yanyong)醫師在薩斯疫病期間,冒著生命危險將真實情況告訴外國媒體;美國居民查爾斯李博士目前因為有意揭露在中國的迫害法輪功真象而被判在中國監獄服3年期刑。位於上海的美國領事館稱,李博士已遭到肢體酷刑、被強迫參加洗腦班以及在監獄內被強迫從事勞動。
群體滅絕罪行之認定不是取決於受害者死亡人數的多寡,而是以其消滅某族群的意圖來決定。江澤民在1999年即已表達這項意圖,並且鋪設廣大的動員網絡,媒體及公安並要求它們依其命令行事。表面上,看似平靜,中國社會仍一如往常的從事商業活動,但實際情況是,我們都親眼目睹了數百萬中國人民的生命,包括男、女及小孩等,都正在承受著迫害。每當有人因其信仰而失去工作、法輪功學員被鄰居密告到公安、教師以退學要挾孩童放棄法輪功時,表示這個社會已變得更為腐化及敗壞。在中國未受這場迫害影響的人是少之又少。
全球已對中國的殘酷迫害法輪功發出正義之聲,民主社會人士已同聲譴責中國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例如,美國國會及歐洲議會已特別通過要求中國終止迫害法輪功的決議文,並且支持法輪功的人權。
我們十分感激過去五年來自國際社會的善意支持,包括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如國際大赦組織等。我們希望本研討會的與會者也能慨允支持並且共同協助終止這場當今在中國發生的迫害。
今天,我將以此作為結語──無論事情有多麼艱難,每當有人決定站起來支持正義的一方時,不論結果如何,這位人士必將帶來勇氣及光明。這會是對抗邪惡及黑暗的最佳終極法寶,這也是我們所有人隨時都能帶在身上的法寶。
謝謝大家。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一些有志於成為法官或致力於人權事業的歐洲不同國家的法學研究生,第一次來日內瓦參加聯合國人權分委員會會議。他們要求法輪功學員全面介紹在中國發生的鎮壓法輪功的情況,特別是兩年來的對迫害責任人的起訴及有關條約的執行情況。他們提出了很多問題,表現了對法輪功問題強烈的關注與極大的同情心。討論進行得很活躍,發生在中國大學裏對法輪功的迫害使他們深受觸動。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8/51499.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8日,波士頓法輪功學員參加了當地中國城中秋聯歡節。學員們為遊客們準備了多種中英文的法輪功真象資料和印有「法輪大法好」的氫氣球,並通過教遊客們折蓮花的方式向人們講清真象。攤位前圍滿了遊客,有中國面孔的也有西方面孔,有大人也有孩子。有的認真的看著真象資料,向學員詢問在中國發生的迫害情況,有的跟學員們學習折精美的蓮花,高興的帶著真象資料和自己折的蓮花離去。
法輪功的攤位前圍滿了遊客 | 人們來索取真象資料 | 人們來索取真象資料 |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2.html>
【明慧網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成都市法輪功學員鄧建萍,女,42歲,於2004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非法綁架至成都市郫縣第一看守所,鄧建萍堅決抵制迫害,遭長達5個月的殘酷迫害致精神恍惚,後被送至青羊區人民醫院,於2004年8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被折磨致死。
鄧建萍 |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37.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勞教所七大隊強迫大法弟子超負荷勞動(老、弱、病、殘),粘補貨車篷布。每個篷布重160斤,每天從早晨7點到晚上5點,每組必須完成十個。幹不完就加班或者加期,這種超負荷、超體力勞動,使大法弟子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大法弟子每天都在幹警的罵聲中度過,有的大法弟子累倒下了,頭暈眼花,幹警還不放過,還一味的要求完成任務。
7月21日上午10點,大法學員王玉紅心情不好,望著窗外流下了眼淚,管教王秀榮高聲喊:「王玉紅轉過來!」王玉紅說:「我喝完水的」,王秀榮又高聲大喊:「王玉紅你轉過來!聽到沒有?」王玉紅拿紙在擦鼻子,王秀榮大怒,一把拽過王玉紅,上去就是一拳打在她的胸上。
李隊、蔣隊也過來說:「咋的?王玉紅,我們制不服你了?」王秀榮連喊帶拽的把王玉紅拽了出去,王玉紅說:「多大的事呀,值得你們這樣嗎?」王秀榮上去打了王玉紅一個嘴巴,王說:「你怎麼打人?」
李隊上來踢了王一腳說:「就打你了,制不服你了!」把王的大腿踢青了,蔣也打了王一巴掌。
這時李秀錦進屋大喊:「把手裏的活全放下!以後誰在超市買筆,發現了就加期!鉛筆是幹活用的,發現沒用鉛筆,用它寫東西的就加期!還有以後和幹警談話不准談法輪功,談了就加期!×××的,還整到所裏去了,給我們找麻煩,誰不想回家就往出跳!」
兩個多月了,每週一、五,她們便搜我們的身,全身翻個遍,寢室被翻得狼藉不堪,發現經文就加期迫害。前後有十人被加期,每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有一次,蔣在窗台上發現經文,問不出來是誰的,把靠近窗台幹活的那四個人全加期。王秀榮說:「今天是7月12日,以前發現經文加期一個月,以後加期三個月打底,說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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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勞教所 區號:0454
電話: 所長室姜作奇 0454-8891958 宅:8247690
政委 付茂森 8891890
副所長關德君 8891948
副所長姚德斌 8891931
副所長孫德宏 8891932 宅:8243824
副所長徐利峰 8891933 宅8651855 手機 13904547855
勞教科長劉慶臣 宅8691353 辦 8226344
紀檢委 8891934
政治處 8891935
管理科 8891940
辦公室 8891938
財務科 8891937
衛生所 8891943(灌食多是它們執行)
女大隊長室 8891638
二大隊 8891924
三大隊 8891926
檢察院駐所檢查室 8891953
大隊長 何強 辦公室 8891638
女隊 8891924
佳木斯市司法局黨委:0454-8225270 8224222
副局長室:0454-8244191 8244671 8244681 8675278
政治處 :0454-8222131
紀檢委 :0454-8245533
辦公室 :0454-8224195
合江檢察院電話 區號0454
副檢察長:馬萬海 辦:8222824
監所處長:王紅珍 辦:8225742
檢察長 : 鄭佳賓 辦:8598308
副檢察長:韓月華 辦:8598328
副檢察長:劉忠民 辦:8598528
副檢察長:岳忠誠 辦:8598528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自99年7月20日以來,吉林市化纖公司九華派出所(原化纖公安處)那些惡人、惡警充當了急先鋒,他們先後把十多名法輪功學員送去拘留所、勞教所,有的學員被他們開除了公職,他們還對退休的學員停發退休金。
在沒開始鎮壓之前,兩辦有通知讓煉功的時候(5月10日)化纖公司就開始制止煉功,稱無論在甚麼地方煉都不行,煉就給錄像,然後停止工作,做轉化洗腦。
大法學員郭玉英、郝福奎、劉志環等多次到廠黨委上訪,付萬才不接待,下令公安處門衛不讓他們進廠。後來吉林市信訪辦把他們的上訪信返到化纖公司原董事長付萬才手中,付萬才在全廠揭批法輪功大會上污衊大法,並不知恥的說自己走在了中央前頭;
99年7月26日,化纖公司的不法官員給三個法輪功學員(黨員)辦洗腦班。在去廠黨委、市委上訪無人接待的情況下,99年10月26日,郭玉英、劉志環、米宏、郝輝峰到北京上訪,他們被搜身沒收1000元,拘留了15天,停發工資;
2000年10月27日,公司又給郭玉英、郝福奎辦班,家裏24小時被監視。於10月29日他們機智闖出,去天安門證實大法,被吉林市三看拘留33天後,勞教二年(他們分別被停發退休金45個月、39個月);
2001年6月中旬,林淑傑、閆蘭英、林淑華散發真象資料,被九華派出所抓捕,家被抄。第二天(五月初一)他們被送市三看,22天後送長春黑嘴子勞教所拒收。儘管米克想盡辦法也沒送進去。(據說米克親自把妹妹米宏送進了勞教所)
付萬才多次在大、小會上誣蔑法輪功,每當逢年過節前,都要各車間、班組排查法輪功(讓職工必須寫保證不煉法輪功),設專人專管法輪功。(林國義明白真象後不幹了,後來又換隋××),對在家學員喬××(已去世)經常騷擾、威脅,說你要煉就停止她女兒工作。對年近八旬的關老太太也不放過,老人被叫去九華派出所審問、誘騙,讓她說出和誰有聯繫。我知道的這些只是一點點而已,被開除職工還有:王鵬、張引平、程飛雪、姜文鬥、張X梅、齊憲輝。
2004年5月,劉光榮、林淑傑、閆蘭英,根據有關文件,幾次去公司想討回公道,領導互相推托,後來根本就不讓進廠,廠辦主任張玉剛讓在門衛等,說他一會過來,可是不一會九華派出所的車來到門衛,下來幾個惡警說:「聽說有人鬧事,解決工作沒門兒,願上哪告上哪兒告去」。6月初,劉光榮、閆蘭英到市仲裁委員會上訪後,決定7月2日開庭,在這期間九華派出所受公司領導指使非法抄了劉光榮的家,把劉光榮送吉林市第三看守所。
善惡有報乃天理,對於他們所幹的這些迫害大法學員的惡事,上天不是沒有警告:付萬才得了喉癌已死(日本的醫學專家也沒能保住他的性命);張啟祥在去年非典期間住院,肺部爛個洞,已經遭惡報,現在仍不知悔改;
惡人 :原董事長:付萬才(遭報已死)
書 記:楚國志 單位電話:0432-3502468
廠辦主任:張玉剛 單位電話:0432-3502488
監委書記:姜岩峰 單位電話:0432-3502308
九華派出所 所 長:張啟祥
米 克(已調走)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孫秀華,女,47歲,家住吉林省農安縣合隆鎮韋家村,99年10月與同村另一名大法弟子進京上訪,中途被惡警綁架,遣送回農安拘留所非法關押22天,被罰款6000多元後釋放回家。2000年1月,當地派出所幾名惡警突然闖進家門將正在看書學法的孫秀華非法綁架,送到農安拘留所拘留,又罰款6000多元後釋放回家。孫秀華由於身體被折磨和精神上的壓力,經濟上又被罰款,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身體一天不如一天,於2004年6月16日離開人世。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8.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我是一個農民,家住四川省彭縣三界鎮。我以前有病,基本不能勞動,求醫問藥無效,經濟上也負擔不起,當時家中沒有其他勞動力,我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煉起了法輪功。經過一段時間的煉功,身體得到了淨化,身體好了,無病一身輕,能勞動、能生活、能種好自己的包產田,能養活家人,能給國家完成任務。心靈也得到了淨化,能尊重別人,家庭和睦,處處為別人著想,搞好鄰里關係。遇事找自己的原因,不爭不鬥,沒有壞思想,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這一切都是學法輪功得來的。
法輪功教「真、善、忍」,法輪功不治病,是修煉,要想好病必須做個好人,必須按照「真、善、忍」去做,這樣一來他能使人民道德回升,能使社會安定太平,所以我說法輪功為人類做了極大的好事,有百利而無一害。
這樣好的功法,對人民這麼大的好處,我國的宣傳機器卻批判、誣陷,不讓煉功。為了說句公道話,為了向政府說明情況,煉功人去上訪,跟政府溝通,可是去一個抓一個,去多少抓多少,這哪還有跟政府溝通的地方?!
我去彭縣煉功,可還沒煉就被彭縣公安抓了,強行搜身,我的一個法輪章被他們強行拿去,還打了我幾拳。被拉回九尺派出所後,派出所警察黃光躍、羅興華又打我,還抄了我的家。關3天小間後送彭縣拘留所關15天,15天後又接回派出所,關了4天小間。黃光躍還不放人,要我放棄法輪功,我沒同意,他又打又罵,又體罰,後來經當地政府保出。
回家後,不法警察經常到我家騷擾,拿走我的大法書籍,有一次拿了書,我要他們還我,他們不但不還,又把我抓到派出所關了30個小時,黃光躍說這是上面的指示。我家田裏的菜沒人管。放人時還要我簽字,我不承認他們這種迫害。
怎麼辦,上訪要抓,煉功要抓,沒有說話的地方,我就發傳單、講真象,這是不法人員們逼我的,他們陷害好人。就這樣他們把我抓去勞教1年半,還抄了我的家。
我沒有犯罪,他們為甚麼這樣對我不公。勞教所用犯人作包夾,一個法輪功學員一至二個包夾,多的有4-6個包夾,這些人在警察的指使下,整天圍著法輪功學員灌輸誣陷大法的東西,強行洗腦。
由於犯人的教期都跟迫害法輪功學員掛了勾,如果說一句真話馬上被他們圍攻,如果說一句法輪功好,他們警察馬上把人拉去整:電棍電、不讓睡覺、罰蹲罰站,7、8月份在太陽下曝曬、強行灌藥、加期、長時間罰坐軍姿,用各種各樣的手段強行轉化,警察說他們這裏就是強制機關,我不知道要把這些好人轉到哪去,一個公民有他自己的自由權,有他自己的信仰權。
我雖然是個農民,文化不高,但是我知道做人的道理,在這裏我要說一聲,迫害善良的人哪,你的道德和良知到哪兒去了。
我被非法勞教回來後,三界鎮治安室的劉漢玉等人又來我家,拿走了我的大法書和講法帶。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河北省保定勞教所部份大法弟子2004年5月10日至7月20日期間受迫害情況介紹如下:
荊奇,河北徐水縣曹河鎮北龐村人。在30度的高溫下被管教呂志剛綁在床上蓋上被子捂了三天。同時被宋亞賀、劉喆電擊全身。
劉新軍,河北省安新縣郭裏口村人。5月10日下午被強行拖上四樓強行洗腦,被管教劉慶勇、宋亞賀、劉越勝電擊脖子、手和身體。
劉輝,河北保定市高開區郵電小區。被管教劉慶勇、宋亞賀、劉喆三人同時電手、腳心。
劉文,北京市房山區城關東街村人。被綁在椅子上,用兩根電棍輪換電半小時左右,被綁在床上當靶子練拳擊。行惡者是宋亞賀和保定高開區的楊洪斌。劉文現在還被關在禁閉室。
谷佔輝,河北安國市北各堡村。被電擊全身。
高長秋,河北省唐縣齊家佐村人。在絕食期間骨瘦如柴還被電棍電擊。
胡水清,河北省淶源縣城和順裏。絕食32天,期間被針扎。
邊亮京,河北省定州市東留春鄉西留春村人。被劉慶勇用電棍電擊身體。
王德謙,河北省淶水縣龍門鄉人。6月10日早晨,被劉立傑電擊身體,其慘叫聲從四樓傳到整個操場及勞教所上空,劉立傑叫喊「轉不轉化?」
陳福祿,河北保定朝陽路省四建宿舍。在被強行洗腦期間被劉立傑用電棍電脖子、手,並用電棍扎到嘴裏亂電一氣。
前進松,河北保定市高開區金迪路102號。被王磊用兩根電棍電頭頂、脖子。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6.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從南京來劍橋暑期學習英文的中學生,違背當地法律,惡意撕毀懸掛在英國劍橋市中心的法輪功廣告橫幅,目前當地警察正在對此事進行立案偵查。
經劍橋市政府和聖瑪麗教堂的批准,兩年以來,當地法輪功學員每天在市中心最繁華的露天廣場懸掛法輪大法橫幅,向人們介紹法輪功及當地義務教功點的情況。作為劍橋市政府批准承認的合法社團,法輪功受到當地政府和民眾的廣泛支持與認同。
八月二日那天中午,在露天廣場工作的法輪功學員騰先生發現橫幅不見了,隨後在垃圾筒中找到。當時有六七十位來自南京,年齡約十三四歲的中國青少年站在垃圾筒附近。見騰先生走近,有人大喊:垃圾!垃圾!並有幾個學生衝上前想撕毀橫幅,被騰先生阻止。騰先生告訴他們毀壞別人財產是違法的,並好言相勸他們不要被江氏集團污衊法輪功的謊言矇蔽。可是下午同樣的事又發生了。一個中國男學生扯下橫幅騎著自行車就開跑,騰先生去追他,等最後追到時,製作精美的大橫幅已被他們撕破。
近來類似的事時常發生。一週前的7月24日,一位西人男士告訴騰先生,他看見一個中國學生把法輪大法橫幅扯下來扔進了垃圾筒。幾小時後那位學生又回來扯橫幅時,被那位西人男士抓住,並把他送到了騰先生面前。當問他為甚麼要這樣幹時,那位少年說:「老師說法輪功是犯法的」。騰先生就給他解釋,法輪功洪傳全世界,人們都支持法輪功,現在只有中國人還在受騙了。相反,他這種惡意撕毀橫幅的行為在英國才是犯法的,他若屢教不改,警察都不會原諒他的。
作為中國前教育部長的陳至立,緊隨江××迫害法輪功,在中國教育系統大肆毒害無辜青少年,把仇恨的種子播撒進幼小的心靈,嚴格的說,她才是這件犯罪案的教唆犯。
當地警察正在對此事進行立案偵查,對這些中國青少年是一個教訓,而對法輪功學員來說,這無疑又是一次讓人們了解法輪功真象的好機會。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由新澤西、紐約明慧學校連續舉辦的兩期夏令營,日前已順利結束。來自紐約、新澤西、康州及費城的6至15歲的近40名孩子,愉快的共同度過了這難得而有意義的時光。
發正念 | 集體煉功 |
明慧學校的師生們充份利用每期短短的四天時間,堅持每天六至七小時的集體學法、煉功、討論,並參加每天兩次的全球發正念。老師還給孩子們播放了一些法輪功真象片,並以發生在明慧學校的孩子家長、親屬身上的迫害為例向孩子們講述發生在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受迫害真象。孩子們也拿起了筆,分別給中國政府、警察或獄中的法輪功學員們寫信,呼籲停止迫害,並支持在中國堅持和平反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們(這一組信件已在8月2日的明慧網上刊登)。
今年,有兩個非法輪功學員的家長也將孩子送到了明慧學校夏令營。得了法的兩個孩子日新月異的變化,使其家長看到了法輪大法的超常。夏令營結束後,這兩個孩子在家長的陪同下,再次參加了明慧學校的課程。
夏令營結束後,明慧學校收到不少反饋:孩子回去後主動煉功、發正念了,自覺學法了,變得安靜了…… 一位小朋友在心得體會中寫道,學校一結束,他就盼著明慧夏令營開課,參加了一期夏令營後,又期望再辦一期。
大法的威力,孩子的變化,給了大家很大的鼓舞,對明慧學校的進一步發展也更加充滿了信心。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5/51385.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7月25日及8月1日在台北縣三峽鎮圖書館閱覽室裏各開辦了一場很特別的演講,這是延續暑假期間「生命教育──法輪大法研習」系列活動中的第二場、第三場演講,分別由法輪功學員施學兢先生帶來他對「史前文明」個人研究和一些考據的心得分享;沈錕進先生則是從實證醫學的角度來看修煉和身心健康之間的關係。
施學兢先生講述史前文明 | 許多小朋友在場聆聽 | 圖書館一樓布置的展板 |
沈錕進醫師談身心健康 | 參與民眾提出問題交流 | 民眾仔細觀看展板內容 |
施學兢先生從「人類是不是由猴子進化來的」這個問題開始探討,提到現在考古中的許多發現足以推翻進化論:如美國業餘化石專家威廉.J.米斯特發現了一個完整的鞋印就踩印在一個三葉蟲化石旁,然而三葉蟲是一種生長於六億年前至二億多年前的生物,這真是打破了人類由來傳統的認識,在這久遠的歷史時期之前是不是有著和我們一樣的人類文明存在?另外,投影片中也介紹:一億四千五百年─六千五百萬年發現了人造鐵錘;美國德克薩斯州的帕拉克西河河床中發現有生活在白堊紀時代恐龍的腳印,旁邊同時也發現十二個人的腳印,甚至有一個人的腳印迭蓋在一個三趾龍的腳印上;而讓小朋友最驚訝的是看到刻有恐龍的石雕,有一塊石頭上刻了揮舞斧頭的人騎在三角龍上面。
在這場演講中,有很多父母親帶著小孩來聽,精彩的演講吸引了在場的大、小朋友,大家都非常專注的聆聽。演講結束之後有一位約5、6歲的小孩問到金字塔的問題,也有許多朋友詢問這些資料從哪裏可以查詢到。對於人類的謎題不管年齡大小都渴望著有一個真實的答案。
另外,在圖書館的一樓大門通道兩側,也在演講前連續幾天布置了一個「科學與文化正見」的資料展,展板包含了「是誰造了大金字塔?」 「月亮的身世之謎」 「人曾與恐龍共舞?」等豐富有趣的內容,吸引了許多到圖書館來閱讀的民眾、學生,他們都駐足停留,仔細的閱讀著展板的內容,對於這些教科書中沒有的科學考古發現,產生高度的興趣。
另一場「醫師看修煉與身心健康的關係」的演講中,沈錕進醫師則從醫學、人體科學的角度來探討修煉的人與不修煉的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差異。他說現代人的生活、工作壓力大,使自己的免疫系統功能下降,交感神經和副交感神經處在一種無法平衡的狀態,常常發生頭痛、暈眩、胸悶、心悸、腸胃不適等症狀,所以在現在疾病叢生的時代,都成了醫院的常客。但修煉的人,不但可以讓自己的身體各器官、免疫系統處在最佳狀態,還能在修煉過程中使身體機能往年輕方向轉化,保持年輕狀態,變得更青春健康。
沈錕進醫師提及他本身修煉法輪功近7年,除了親身體會修煉所帶來的身體變化,修煉也讓他戒掉了抽煙、喝酒等不良嗜好,而他太太嚴重的坐骨神經問題,在遍尋名醫、試遍各種方法都無效,轉而修煉法輪功後,不藥而癒。
兩場演講都吸引了許多有緣、有興趣的民眾前來參與聆聽,而這次三峽圖書館所舉辦的暑假「生命教育──法輪大法研習」系列活動也圓滿結束。從民眾們好評不斷的迴響中,我們知道這種優良充實的活動是值得繼續辦下去的,因為還有許多人們等著走進「法輪大法」這片純淨無染的天地,來開始他們嶄新的人生!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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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6/51413.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一段時間以來,有些同修一直被大小不同的家庭矛盾所困擾,長期陷在其中出不來,而且有的越演越烈。在這個特殊的正法時期,能否正確對待家庭矛盾,還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內部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影響的不僅僅是個人,還會牽扯到大法的形像與聲譽。
我們都在做著師父交待的三件事,而且也感到了救度眾生的緊迫。師父在芝加哥講法中說:「只有在今天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在證實法中才能做得了,才配做,才允許做,那麼也就是說肩負的歷史責任是很重大的,同時也是在奠定著未來。」(《2004年芝加哥法會講法》)也就是說,只有大法弟子才配證實法。我個人理解,我們得首先符合大法弟子的標準,才能走好證實法的路;我們首先要純正自己,才能做好救度眾生的事。這個「走好」與「做好」,應該是在任何環境中。
家庭,是社會的最基本單位。人類就是這樣繁衍過來的。人中的一切,都滲透著情。人,也是不能沒有情的。做為一個修煉人,看問題、衡量事物的標準就應該高了,應該跳出情的侷限。一切情皆源於私。而私又在生命的思想與行為中,表現在各個方面。在個人修煉時期,修掉自己方方面面的執著,這僅僅是一個基礎。
如果在個人修煉時期基礎打的不牢,那麼在正法時期,那些問題必然會表現出來。因為,在這個舊的宇宙中,一切都是被正的對像,從上到下,包括人類社會,一切都發生了變異,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感情觀、道德觀等方方面面,均在變異之中。用盡舊宇宙中的理去衡量,都無法擺脫變異的因素。而且,對我們大法弟子來說,我們自己也是被歸正的對像。
正法進程越到表面,觸及到人的各種舊的因素必然會越來越多,觸及到的變異因素也必然會越來越多。在正法修煉中,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若沒有一個正確、清醒的態度,不能時時用大法去衡量,就會做錯事,給自己和大法帶來損失。
正法弟子的標準遠遠高於個人修煉時期的標準,因為正法弟子在正法時期所擔負的責任重大,這個責任絕不是常人社會的甚麼工作上的責任,也絕不是靠做了多少事的數量來體現,絕對是與心性的實修溶在一起的,那麼要求也一定是高且嚴格的。
大法弟子時時處處都應該講德,講善,無論是在社會環境中,還是在自己家裏,如何能體現出一個大法所造就的大法弟子應有的風範,這絕不是一個小問題。就好比一塊金,放在土裏是金,放在水裏仍是金,而不會變成別的甚麼。同樣,做為一個大法弟子,在社會上,通過你的言行,通過你所做的事情,人們都會判斷你是否是一個好人。那麼在家裏,不修煉的家人也會通過你的言行,通過你所做的事情,來判斷你是否真的是像自己在洪法時所說的那樣的好人。
做為一個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在任何環境中都應該證實大法,不可能說在外才是證實大法,而回到家裏就不是證實法了。
大法弟子在哪裏都應該是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在哪裏都應該救度眾生,包括在自己家裏。其實自己的家人更應該救度,因為他(她)們就在你的身邊,親眼目睹你修煉的過程。自己若做的好,家人對大法必然會理解與支持,還會主動對別人去講真象;若自己做的不好,家人會因你而對大法產生錯誤的認識,甚至因此而喪失了得救的機緣。能說這其中自己沒有罪過嗎?
往往在社會上,多少還講個禮儀,講點面子,心裏再過不去,也不好扯破臉皮,都記得要求自己做好。而在家中,在外的所有包裝都卸掉了,顧忌也不會像在外那樣多,所以很容易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再加上「情」的影響與未修去的執著,有時所做出的事真的引發了這樣或那樣的家庭矛盾。
在這些家庭矛盾中,如何能排除「情」的影響,靜下心來,想想自己存在哪些不足,這本身也是正法修煉的一部份。有一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就是有些同修知道把家庭矛盾歸為舊勢力的干擾,甚至把與自己有矛盾的家人當成是舊勢力在破壞自己而敵對起來,卻不去看自己存在哪些問題,這也是矛盾一直存在的一個主要原因。
家庭矛盾與別的矛盾不同,「情」的因素體現的比較突出。如果學法跟不上,不能時時把自己當成一個大法弟子來要求的話,在「情」的私念影響下,也會做出錯誤的選擇,不但會影響到家人以及親戚朋友對大法的看法,嚴重的還會影響到大法的聲譽。
做為一個正法時期肩負使命的大法弟子,在任何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真、善、忍」,而不是挑起矛盾或加劇矛盾。否則,就不是在證實大法,而是在給大法抹黑。師父在《在2002年波士頓法會上的講法》中說的很明確:「你們修煉人的表現是純正的,有多少人是看到了你們的表現就覺得你們就是好。如果我們自己平時不注意自己的行為,那你們的表現常人就會看到,他不能夠像學法一樣深入的去了解你,他就看你的表現。可能你的一句話,一個表現,就能使他得不了度,就能給大法造成不好的印象。」
有位同修因忙於做大法的事,經常與不修煉的妻子發生矛盾,因沒有真正地向內找自己,最後兩人鬧的以離婚收場。女方的所有家人、親戚朋友對大法與大法弟子都不同程度地產生了不好的看法,使得這位同修猛然驚醒,才發現自己原來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以至給大法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後來,他通過向內找,終於真正明白了心性不是靠做事做出來的,而是一點一滴靠向內修修出來的。他找到已離婚的妻子,誠心地講出了自己的不足,並希望能與她復婚。當時女方很吃驚,同意先交往一段時間再說。這位同修處處要求自己做好,時時體現出一個大法弟子應有的風貌,女方發現他真的變了,變的比以前大度而高尚了,於是,同意復婚。
通過這位同修的努力,終於扭轉了女方的家人與親戚朋友對大法的看法,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但畢竟走了段彎路。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4/51682.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身臥牢籠別傷哀
正念正行有法在
靜思幾多執著事
了卻人心惡自敗
在獄中的大法弟子,為甚麼被邪惡迫害呢?在那種惡劣的環境下,邪惡因素會很多,或執著心很強時,因人的執著心是業力與宇宙中腐敗物質所構成,而邪惡也具備這樣的因素,所以人的執著心就給邪惡提供了生存之場,邪惡就會鑽人的執著心的空子,來迫害大法弟子。所以在這種環境下,大法弟子應該多學法,多背法,只有大法時常裝在心中,才能正念正行。「法能破一切執著,法能破一切邪惡,法能破除一切謊言,法能堅定正念。」(《排除干擾》)只有多學法,人的一面才會起不了作用,心態才能平靜;當心態平靜的時候,才能找出人心執著所在,去掉它,讓神的一面來主宰。當大法弟子神的一面主宰時,周圍的邪惡因素就會被解體掉;就算這個時候遇到甚麼苦,甚麼難,也算不了甚麼,因為神是不會受常人時間場制約的,神去承受人的再大的痛苦,也只是一瞬間而已;為甚麼有的弟子經歷魔難,清除邪惡後,以前只能打坐一個小時,一下子就能打坐兩個小時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那個時候已被神的一面所主宰,神是不會受常人時間場所控制的。(真正能夠在那種惡劣的環境下做到正念正行,是很難,但正是因為難才能體現出大法弟子的威德,才能體現出大法弟子的了不起。)
還有我想說一下,有的學員在獄中轉化出來後,又重新走入正法修煉中。但是發現精進不起來了,沒有了信心。我想這就很不應該了。我認為這些學員應找出在哪些執著心的作用下轉化的,在不斷的修煉中,去掉這個人心。有的人會覺得高不可攀,因轉化後已掉了很大的層次。我想人吃飯,不可能一下子吃一個胖子出來吧。修煉也是一樣,是要經過點點滴滴的積累,從少至多,不斷的修煉,不斷的精進,才能達到那種程度的。師父給我們安排的修煉道路,一定是能夠走得過來的。精進吧!只要抓緊在法上修,一定能行的!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8月9日這個星期,第二批多倫多學員到了紐約,我們十幾個人組成了一個小分隊,在紐約的街頭做巡迴酷刑展。酷刑展前四天,一切進行的很順利,只是人手少些,做酷刑表演的學員每天需要堅持5-6個小時,沒有輪換,但是學員們都堅持下來了,我們發現真正在法上時,沒有累的感覺。酷刑展的效果非常好,發生了很多感人的事情,明白真象的人們說,應該讓更多的人知道,我去給電視台打電話,讓他們來人;也有的人給我們提供媒體的信息,說讓電台的人來看看,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知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們展覽的對面是一些小商販,由於我們的存在,吸引了行人的注意,從而對他們的生意造成了一些影響,但通過學員的講真象,以及目睹學員的表現,他們都很理解。其實這些小商販私下裏也很苦惱,因為暫時沒有生意,但他們沒有表示對我們的任何不滿,相反有人還幫我們發資料。在我們最後離開那裏的時候,其中一個商販和我們每個人握手,並對我們說:你們在喚醒世人,這個世界太麻木了,你們做的很好,這個世界需要有人去喚醒!我們對他說:對不起,這幾天打攪您了,可能影響了你們的生意。他說沒關係,我理解你們。
到第四天下午,各地學員來了很多,但隨之警察也來了,說這是私人領地,物主有意見。開始警察來了6、7個,騎著摩托把我們圍了起來,一副如臨大敵的樣子,一部份學員上去講真象,另一部份發正念,很快警察就緩和下來,他們說:我們知道了,你們是非常平和的人群,你們可以在這裏呆到結束,我們守在這裏,於是留下兩個警察,其他人都走了。
第五天,我們到了一個據說是有許可證的地方做酷刑展,但是剛擺上展覽,就有物主來說,這是私人領地,你們沒有許可。通過講真象,雖然他們本人對這種發生在中國的迫害表示出同情,但仍然以某種理由,甚至是以為我們安全考慮的理由(如此地就要施工了,地面不安全),拒絕了我們。當我們搬到另一個據說是有許可的地方,同樣的問題又發生了,向他們講真象時,在與他們交談中,感覺到對大公司、大企業深入講真象的必要,泛泛的講,只能引起他們人這面的些許同情;當和他們的利益發生衝突時,他們還是不能擺正自己與大法的位置。
終於我們在路邊上找到了可以做酷刑展的地方,此地挨近華爾街,人潮如流,很多人看到酷刑展都不由停下來問為甚麼,平時不會說英文的學員也不停的去講真象。
下午突然烏雲密布,天色立刻黑下來,眼看著黑雲穿梭於密布的摩天大樓之間,豆大的雨點來的突然而密集,同時伴有尖銳的隆隆的雷聲,而地面上四週好像霎時靜了下來,人們都躲在建築物裏避雨,只有大法弟子屹立在雨中,發正念。一個十幾歲的小弟子,把自己的雨衣蓋在資料上,一些同修自己站在雨中,為那些做酷刑展表演的學員打著傘,場面莊嚴肅穆。在人的這一面是那麼的靜,而在另外空間正發生著驚天動地的正邪大戰。雷聲更響了,一個接一個,大法弟子仍舊排列整齊,在雨中發著正念,尤其是幾個十幾歲的小弟子,冒雨站在那裏,表情嚴肅,巍然不動,這時好像整個宇宙都在注視著這個場面,天上的動和地面的靜形成鮮明的對比。終於雨停了,天亮了,也正好是下班的時間到了,越來越多的人走過我們的展板前,此時能看到的是穿黃衫的大法弟子在人流中,對著人們講啊講啊,會英語的,不會英語的,大家都在講,人們在聽、在看、在簽名。
通過這幾天的經歷,大家體會到,在這次證實大法的行動中,多種角度,多個組配合同時講真象是當務之急。目前堅守在紐約的大部份學員還只是發資料和簡單的介紹。很多必要的溝通、協調都要儘快建立,如固定煉功點的建立,很多人在明白真象後都要問,在哪能學到法輪功,還有很多人反饋說,通過和我們的網站上的聯繫信息,和給的材料的電話,都無法和我們聯繫上;再如,申請各種許可證也需要協調好。
紐約當地的學員壓力已經很大,付出很多,需要全球海外弟子的幫助,同時發正念的重要性一定不能只限於口頭上,要從更深處理解此次正邪大戰的嚴肅性。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17/51451.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春節之前,天非常冷,我背著資料去同修家。看見一輛長途汽車停在路口,司機和乘務員正在往行李架上放東西。車門開著,坐著20多個乘客。我一看這些人好面熟,可能是該被我救度的眾生,抓住機會,不能錯過,一定把大法真象告訴他們。
我一腳踏上車門,向乘客笑著說:「今天天氣多冷啊,出門在外多穿點衣服,快過年了,別凍感冒了,為了你們的一路平安,請一定記住法輪大法好!」
這一聲大家都精神起來了,我又笑著向他們點點頭接著說:「真的一定記住,請轉告家裏的親朋好友,這樣會給自己帶來福報,因為你們趕路,不能多講,請看看真象資料,現在法輪功傳遍世界60多個國家,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被告到國際法庭!」
我的話音沒落,大家蜂擁而上,把十幾份材料一搶而光。我跳下車,看著遠去的客車,好像送走了遠離他鄉的親人,心裏有一種說不出的感受,我為他們欣慰。
一路講著真象,在路口看到一對等車去哈市的小夫妻。我和他們講真象,起初他們不信,聽得一點也不認真,可我的慈悲打動了他們兩人,最後明白了真象,並要了光盤和資料,表示要給親人看。
這時,一個15-16歲的男孩拎著兜子,沒戴帽子、手套,穿著一身秋裝,凍得要哭的樣子從我身邊走過,我趕緊騎車子追上去說:「看這孩子,這麼冷的天,穿得這麼少,不怕凍壞了?快,我的手套可熱乎了戴上它,暖和暖和!」這孩子苦笑一下,不客氣地帶上我的手套。我很關心的問:「你在哪裏上學?才放假嗎?」
後來得知他是撫遠的,來姑家過年。慢慢的越嘮越近,開始我用自行車馱著他,後來他說:「大娘啊,你真好,這麼大歲數還能馱人,我都是小伙子啦我馱你吧!」
這樣,我從怎麼身體好,和怎麼做一個無私無我的好人,把法輪功真象講給了他。他說:「我舅舅就是煉法輪功的,99年後他不敢煉了,我們都以為電視上說的是真的,要看你這樣,真不能信電視的,回家告訴我舅還讓他煉!」
我們分手時,他接過我贈送的光盤和材料說:「大娘啊,你多給我幾份吧,這份給我姑,再給我的帶回撫遠,那裏沒有,讓我舅看,好給別人講。」
我非常感動,這是師父的慈悲,用這種方式不落下一個大法弟子,很可能他舅舅這位同修現在已經回到正法修煉中來了。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30/51900.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004年7月18日中午,我和一同修去散發真象資料時,被一壞人舉報,被綁架到派出所。由於我不配合說出資料的來源,19日晚8點,不法人員又將我押送到縣看守所迫害。我一路在心裏對師父說「弟子有難,求師父幫助」,並高喊: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法輪大法千古奇冤。
到看守所後不久,我絕食抗議迫害。在我絕食期間,師父不斷的給我調整身體,加持我,雖說是炎熱的夏天,監室裏又沒電扇,人體需要大量的水分,而我身體沒有感覺缺水的現象,還照樣排汗,小便正常。同監室的人都感到奇特:法輪功神奇。大法的神奇使我更堅定。
在我絕食第二天也就是24日,不法人員一看我身體虛弱,天氣又熱,怕我出現生命危險就對我進行強行灌食,七八個人將我摁倒,我當時心性比較穩,心想:他們灌不進去,我要成功,我要出去。我求師父幫助。結果他們折騰半天也沒灌進去,灌食的管子也被我咬斷了。不法人員氣壞了,又對我進行了第二次強行灌食,也沒灌進去。我死死的咬住灌食的管子,心想一定做一個合格的正法弟子。師父的法不斷出現在腦海,我的心更加堅定,我知道慈悲的師父就在我身邊保護著我。
最後,不法人員無可奈何的說:這老太太真頑固,是不是她的師父在保著她,怎麼七八個人弄不動她呢?他們氣急敗壞的走後,監室的人都說:法輪功在保護著你,你成功了。
世人們親眼見證了大法的神奇,也看到了邪惡的瘋狂和不堪一擊。同修啊!咱們更要堅信師父和大法,只要正念正行,心裏裝著大法,大法的神奇就會展現,就能做好一名合格的正法時期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看了「DC法會活動的反思」這篇文章後,我感慨萬分。這樣神聖的大型法會,本應是莊嚴的、展現大法美好的一次盛會,但卻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反而從中暴露出了一些大法弟子修煉中長期存在而沒有及時解決的問題。
在中國大陸,大法弟子間的切磋交流都是很難得的機會,有的地區由於受迫害嚴重,大法弟子間被封閉嚴密,彼此聯繫都很少,更不用說能聆聽到師父的親自講法了。2004年7月當時聽到了即將召開華盛頓DC法會這一特大喜訊後,大陸的大法弟子們奔走相告,同時還為DC法會發去了賀詞以表達我們大陸大法弟子的心聲……
其實不管國內國外的大法弟子我們都是一個整體,儘管我們遠隔千山萬水,所處環境不同,但我們的心卻緊緊相連,我們的共同使命都是隨師正法。今天我們所做的符合法的一切都是給未來人留下來的參照,那麼我們今天在人世間的一切表現就非常的重要。
在國內近一段時間以來,邪惡進行最後的垂死掙扎。具體表現在瘋狂的破壞資料點、抓捕大法弟子。特別是我們身邊和周圍地區的許多負責人、協調人都相繼被邪惡抓捕,有的被迫害致死,原因是多方面的。儘管他(她)們也做了許多大法的工作,但卻在這其中忽視了個人在正法中的提高,長期不能靜心學法、有的連發正念的時間每天也不能保證,師父交給的三件事只做了一件。受迫害嚴重地區有的負責人、協調人剛開始做這一項工作時,尚能保持一個修煉人的心態,但隨著大法的事情做的越來越多,開始聽到了許多讚揚聲,逐漸的形成了固執己見,聽不進去其他同修不同的意見和善意提醒。一遇到不同想法就用大法工作做掩蓋,錯過了提高心性的好機會,遇到問題根本不向內找,自己的漏越來越大,從而不知不覺中落入舊勢力的圈套,最後被邪惡迫害。
反觀大陸配合好的地區,負責人、協調人都是大家公認的心性高的實修者。他(她)們不是誰選出來的,而是自己在正法工作中默默無聞、任勞任怨、不求名、不圖利,自願擔當這一工作的。他(她)們能夠認真聽取與自己不同的意見。面對與自己不同的想法時,他(她)們凡事用大法衡量,能夠把正法、救度眾生擺在第一位,時時的修正自己、放棄自我觀念,努力的配合整體。負責人、協調人良好的表現促進了那一地區的大法弟子的整體提高,同時使一個地區的正法形勢走入了良性循環。
那麼我想海外的負責人、協調人更應明白自己肩上所擔負的重任。在一個相對和平、穩定的環境中,時時主動修正自己也是至關重要的。對大法弟子之間出現的矛盾,一方面我們首先應該找自己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應清醒的認識到:有些矛盾是舊勢力的黑手有意在大法弟子間製造間隔、混亂,挑起事端。舊勢力雖然已被清除,但舊勢力在三界內安排的黑手卻時時虎視眈眈的找我們有執著的地方下手。在大陸的表現就是找到負責人、協調人和其他大法弟子的執著並放大它,直至抓到理由進行迫害,進而使這一地區的正法工作癱瘓。在海外的大法弟子,特別是負責人、協調人自己不能做好師父交給的三件事,執著於自我認識,不能協調好,使更多的人參與正法,不能圓容好這個整體,影響了講清真象、救度眾生這一主線,那麼是否也等於是同樣落入舊勢力的圈套,也等於是被舊勢力的黑手不同程度的迫害了。
每個大法弟子,不管我們在人中具備多大能力,也都是為證實法所用的。不管我們有多大的智慧,也都是大法給予我們的,大法對每個人是不分貧、富、貴、賤的,衡量修煉人的標準只有一個:心性多高功多高。進入新宇宙的佛、道、神的標準,那就是無私無我、先他後我。在人中的表現是凡事想到別人,是一個為了宇宙的眾生能夠放棄自己一切的生命,同時無條件的同化大法。
以上是自己的一點個人認識,如有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
最後讓我們共同重溫師父的經文《零四年元旦師父向大法弟子問好》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在我只有十幾歲時,我總在想為甚麼我不出生在2500年前的古印度,親聞佛法,現在所有的一切都不能出三界,難道就這樣一直六道輪迴嗎?
1994年11月中旬我看到了《法輪功》(修訂本),月底就有人告訴我師父要在廣州辦班,問我去不去,我想也沒想,趕快說去。當時只有一個朦朧的感覺,這個東西對我將來很重要。
1994年12月師父在廣州辦班的前幾天我們幾人一同來到了廣州,當時所有的賓館、旅館都已住滿,我們四人找到一個住的地方,很小的一間房,上下鋪兩張床,二個人一張床,能這樣我們已經非常滿意了。
我們一下火車就趕往辦班地點。那幾天整個廣州都籠罩在一片祥和之中,師父剛開始講課的幾天,整個體育場內灰濛濛的一片,過了幾天,特別清亮,透明度特別高。師父說因為一些原因開班時間比原來晚了幾天,很多學員特別是烏魯木齊、北京、東北的學員來了很長時間,錢也不多了,有的在吃方便麵,所以這個班縮短幾天。當時我坐在師父的後方看台上,只能看到師父的背影,師父經常回過頭來說「坐在我後面的也落不下,後面的離我更近一些。」
有些學員沒買到票,就在門外等著,通過有關人員交涉,他們有些被安排到體育館裏席地而坐聽講,有些被安排在走道裏聽,用電視看,師父還專門去看望他們。
每天師父一進入會場,學員們總是報以熱烈的掌聲,在最後的一堂課師父講完課之後,給我們解答問題,然後學員給師父獻花和錦旗,那個場面非常祥和,非常非常好,無法形容。當師父離開走到門口時,突然又回到場中,在空中推轉大法輪,然後往我們身上打,當時我們都不知這是最後一個講法班。
回憶這段時光總是感到非常幸福,沐浴在法光之中真是「美妙窮盡語難訴」(《洪吟》-法輪世界)。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10/11/53365.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我是中國的大法小弟子,我叫慧慧,今年六週歲了。我想把我這幾年的修煉體會寫出來與所有大法小弟子交流分享。
我很小的時候,大概三歲吧,爸爸每天都給我講很好聽的神話故事,還給我講做好人的道理,修煉的事情。從那時起我想我也要修煉,我也得返本歸真。就這樣我成為了一個小弟子。
爸爸先教我背《洪吟》,我背的很快沒多長時間我就把《洪吟》第一本、第二本都背下來了。後來我又抄寫《洪吟》。我有很多字不會寫,所以抄寫挺費勁的。抄法的時候我把手洗的很乾淨,儘量坐的正直,一筆一劃的抄。有不會寫的字,我就先在別的紙上練習寫。我每天都要抄寫幾首詩的,就這樣我寫了兩三個月的時間才把兩本《洪吟》抄寫完。我現在正在通讀《轉法輪》呢!
我在修煉中遇到許多過關的事。記得有一次我發燒,身體很難受,躺那兒起不來,不能吃東西,吃甚麼吐甚麼。爸爸說:「這是師父給你淨化身體呢!你要好好悟一悟,假如你要覺得不行那咱們就去醫院。」我心想「我是大法小弟子,我有師父管,我才不怕哪!」於是我說:「沒事!」第二天我們學法的時候,看《轉法輪》書上說「在其它地方辦班的時候,都出現這個情況,有的人很難受,趴在椅子上不走,等我從講台上下來給他治。我不會動手治的,就這一關你都過不去,今後在你自己修煉的時候,你會出現許多大難的,這都過不去,你還修煉甚麼呢?這麼點事你還過不去嗎?都能夠過得去的。」聽媽媽念到這我就想「就這點事我一定能過去的。」就這樣到第三天時就哪兒都不難受了,我又能吃東西了,我知道這是師父給我淨化了身體。
還有一次在過春節的時候,我的牙突然痛了起來。我疼的哭個不停。爸爸就教我發正念,他也跟我一起發正念。等我們發完正念,我的牙就不疼了。爸爸說:「我們把魔消滅了」。
我在幼兒園也有過關的事兒。前些天我們班的9個小朋友他們不知為甚麼總欺負我、打我,把我打的很疼。我沒有跟他們一樣的,因為我想起了師父說的話。師父說「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我也沒生氣,也沒有把他們打我的事兒告訴老師,因為那樣老師會掐他們的。
在修煉中我最喜歡做的就是講清真象的事。我知道這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因為講清真象能救人。所以我們所有大法小弟子都應該做好這件事情,應該讓自己身邊的人都知道「法輪大法好」。下面我就說說我講真象的事兒。
我在幼兒園是班長,當小朋友不聽話罵人、打架時我就給他們講「真、善、忍」道理,要做好人。我還告訴他們記住「法輪大法好」。我還經常給小朋友們講神話故事呢,他們可愛聽了。有時老師在上課也讓我給小朋友講,我就把我知道的修煉故事講給他們聽。現在小朋友們很多都知道「大法好」。
我家有很多真象傳單。每次他們大人疊時,我都會幫著做的。我在疊真象時經常把手劃出血,可是我一點也不怕疼。有時要做到很晚的,但我一點也不睏,我總是樂呵呵的一直做完。我經常和爸爸、媽媽去發真象材料或粘貼真象標語。一天早晨,天很冷,我和爸爸、媽媽去貼「全球公審江澤民」、「法輪大法是正法」等真象不乾膠。我們一邊走一邊往電線桿上貼。爸爸、媽媽貼大張的,我貼小張的。我們走了很遠,走了兩個多小時,我雖然有點累可我沒有讓爸爸背我,我只是覺得心裏特別高興。在回家的路上我拉著爸爸的手,爸爸的手凍的可涼了,我想爸爸一定凍手了,我抓著爸爸的手想爸爸的手熱乎多好,我一想爸爸的手就熱了。
我每次在樓道裏或在街上看到有真象傳單扔在地上時,我都要撿起來拿回家給爸爸媽媽的。我想不能讓人們踩真象,那樣對他們不好的。有一次晚上8點多我和媽媽去樓裏發真象材料。我倆一人一個門棟,天雖然黑可我一點也不怕,因為有師父看護我。我從一樓的門上開始貼真象傳單,一直貼到六樓也沒有人。到了7樓剛要往門上貼,門就開了,是一位叔叔開的門,他看見我就問:「你是幹甚麼的?」我就拿出一份真象傳單說:「叔叔給您一份真象吧!挺好的,你好好看看嘛!」他說:「這麼黑我怎麼看?」我告訴他:「那你就天亮看嘛。」叔叔說「好吧。」叔叔還問我「天這麼黑不害怕嗎?」我說「不害怕。」叔叔說:「你是不害怕了,倒把我嚇了一大跳。」我沒出聲樂呵呵的下樓找媽媽去了。
還有一回和大人一起去樓裏發真象,我從一樓貼到5樓時,看到開著門一個小姐姐站在門口,我就說:「你要不要真像?」她說:「要。」我就給了她一份傳單。小姐姐說:「謝謝。」她媽媽在屋裏說:「姑娘又和別人嘮嗑呢?」姐姐說:「啊」,又問我這是啥呀?我告訴他「這是好東西,讓你媽媽給你講講你就知道了。」然後我就下樓了。
為了讓更多的人知道大法好,我就讓爸爸教我寫「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然後我就把他們寫在牆上,讓好多人看到,讓世人得救。
當然,我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比如說我不愛煉功、發正念,但我今後一定會更加精進的。就寫到這吧,我希望跟世界小弟子們取長補短,共同精進,早日返本歸真。
(小弟子口述,爸爸整理,在整理時小弟子還說:「在幫我整理時,不要把我說得那麼好,一定要說真話,要求真的)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9/51844.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我最早從一位警官那裏聽說了小青(化名),因為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她於2001年被非法抓捕,五個月後被非法判三年徒刑。
關於小青,有許許多多的傳聞,在派出所、看守所、在監獄裏,那些曾關押過她的地方,人人都知道有個煉法輪功的小青。據說公安內部曾有令:做通小青的「轉化」,行政升一級,工資漲三檔。許多人都來試過,最後,一位警官無奈的說:我也沒辦法,除非把她打死。
幾年後,刑滿出獄的小青坐在我面前,平靜的講述了她的經歷:
我是被病痛折磨著走入大法修煉的。三十歲以前,我不知道甚麼是健康,有病亂投醫,只要聽說甚麼地方能治病,我就去試。哪裏辦班我都參加,甚麼氣功都去學,病卻總也不見好。後來,一位功友到四川學了法輪功,回來讓我們一起煉。
很快,我的身體好了,原來所有的病,再也沒犯過,我第一次體會到了甚麼叫無病一身輕。尤其重要的是,自己的心靈得到淨化,突然間,我明白了許多人生真理,知道了人為甚麼活著,將來的路應該怎樣走。
法輪功的神奇功效一傳十,十傳百。那時我們在廣場煉功,許多人紛紛來學,開始只有十幾個,不到一年,增加到三千多人。後來我們到農村洪法,一個村子裏有三位老太太,全是駝背,不識字,根本看不了書,我們就放師父的講法錄像。上了年紀的南方人,聽普通話很吃力,可他們照樣來,每天看一講。別人問老師講甚麼,他們就說:做好人,煉功。
一位老太太只看了三天錄像,駝背就伸直了,九天後我們開始教功。那些老太太真精進,每天幹十幾小時的農活,晚上七八點鐘吃完飯,扔下碗就來學。雖然不識字,話也聽不懂,可一天不落,早上煉功,晚上學法。一個月後另一位老太太駝背伸直了,三個月後第三位老太太也直了。
我們帶著三位老人去各處洪法,每到一地,她們都以親身經歷向人們講述法輪大法的神奇,許多人都來學,有些村子,男女老少,全都學法輪功。
那時多開心啊,看著一些老弱病殘的人走入大法,不久就紅光滿面、病痛全消。每天都有新學員進來,我們大家在一起學法、煉功、交流,人人都嚴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心性,這是一塊真正的淨土,學員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如同一個大家庭,因為我們有共同的師父。
原以為日子就這樣過下去,學法、煉功、做好人,靜靜的,與世無爭。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月二十日,鋪天蓋地的邪惡鎮壓開始了,那時真的天都要塌下來。突然間,所有的槍口對准我們,所有的輿論壓向我們。怎麼會這樣?我們手無寸鐵,一無所求,不想要常人的權,也不在乎名和利,大家只想在一起學法、煉功,只想做好人,為甚麼要鎮壓?
我們到市政府上訪,希望我們的心聲能傳達給當權者。電視、報紙為配合上級的指令,昧著良心造假宣傳;公安、城區只顧抓人,而不管抓的人是好是壞。我們想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世人,法輪功好,不但能使人身體好,對社會也是百利而無一弊的。可茫茫大地,沒有一個說話的地方。
只要上訪,就要被抓,只要公開煉功,就要被拘留。但我們還是去了,明知道會有甚麼結果,我們仍堅持去做。如果政府僅僅對學員的言行加以限制,我們是可以理解的,或許我們有哪個地方做得不好。可是,報紙、電台、電視台,連篇累牘都是徹頭徹尾的謊言,尤其是對師父的惡毒攻擊,我們無法接受。那是我們無比尊敬的師父啊,在弟子的心裏,師恩永生難報,怎能看著這些人造謠誹謗?
那時局勢有點混亂,大量的假經文流傳,在這過程中,一些人退縮了,但仍有許多人堅持下來。通過資料交換,我們了解了各地的情況,也逐漸明白了該如何去做。我們是大法的一粒子,在這特殊的時刻,人人都是負責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證實大法是好的。
2000年,我們的電腦終於可以上明慧網了,那是全世界大法弟子共同的家園,真高興啊,無法形容,就像黑夜裏有了一盞指路明燈,我們不再漂泊、無助、迷茫。我們買來了印刷機,開始打印明慧網上的文章,我們要讓身邊的人們都知道法輪功的真象,大量印製真象傳單。
我們印製了成千上萬的真象資料,白天發,黑夜發,城市裏每一個角落都有我們的資料。那時做得很順利,經常跟公安捉迷藏,他們十點伏擊,我們就九點出發。多次的全市大搜捕,不法人員都空手而歸。一個小賣部,是我們的資料發放點,公安也知道,派人二十四小時監視,可我們照樣印,照樣發,沒有一點怕心,他們抓不到任何把柄。這個資料點堅持了好幾年。
講真象、證實法成了我們生活中的重要部份。2001年,我回家鄉探望父母,帶去了幾百份大法真象資料。離家十幾年,雖然不熟悉情況,跟當地的弟子也聯繫不上,我還是開始了發資料。
晚上,我到附近的居民小區,幾棟樓發下來,一家不落,沒碰見任何人,心想太順利了。我又到一個集市上,發完後手裏還剩下十幾張資料,這時想起剛才去過的居民小區好像漏了一個單元,就又轉回去,結果被伏擊守候的公安抓捕。
在派出所裏,我不斷的反思,怎麼會這樣?我一直做得很好,為甚麼回到家鄉,第一天就被抓?一定是哪個地方有漏,我正念不足,被邪惡鑽了空子。
在另一個城市,我沒有絲毫的怕心,也沒有顧慮,不怕抓、不怕打、甚至不怕死,甚麼事都沒有。回到家裏,看著年邁的父母,對我日夜牽掛,這份情放不下了,我感到了擔憂:千萬別在這裏被抓呀,我不想連累我父母。
師父說過:「好壞出自人的一念,」 結果就這一念,我被捕了。落到這一步,我反而鎮定下來,不去想太多的後果。我暗下決心,要吸取教訓,堅持下去,不給邪惡任何機會。
在看守所,他們不斷地問三個問題:我是誰?資料從哪來?還有甚麼同伙?我說:「這些最好別問,我也不會說。如果你想知道法輪功有甚麼好,為甚麼要發傳單,我會一五一十的告訴你。」
法院審理我的案子時,提出為我請辯護律師,我拒絕了。我說:「這個律師如果他憑著良心說真話,為我辯護,會遭到你們的打擊報復,我豈不是害了人家?如果他不敢講真話,甚至和你們同出一氣,這種辯護對我有甚麼意義呢?」
我決定為自己辯護。在法庭上,我講述了自己的經歷,用親身的體會,告訴所有的人,法輪功好,我們是被無辜迫害的,媒體的宣傳全是謊言。最後我說:「今天終於有機會,站在這個講台上,當著政府官員和普通百姓的面,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儘管如此,我可能會身陷牢獄,但,無怨無悔。」
三個月後,一名法官去看守所找我,說:「案子明天宣判,關鍵是你的態度。」他問:「如果放你回去,你還煉不煉法輪功?」我說:「煉,照樣煉。」他又問:「如果不判你刑,你還去不去發傳單?」我說:「發,還是要發,只要不停止迫害法輪功,我就要發。」
第二天,法庭聲稱我「破壞公共秩序」,判刑三年。
我被投入了女子監獄。在監獄裏,我對警察說的第一句話是:「你們永遠也別想轉化我。」他們派兩名犯人監視我,我煉功,就把我綁起來。綁了兩天,他們拿我沒辦法,就不管了。
硬的不行,就來軟的。警察不斷的討好我,讓「夾控」幫我打飯、洗碗,在生活上處處關心照顧,我按照大法弟子的標準要求自己,給他們講真象,不要任何特殊關照。可只要我一煉功,她們就跪下哀求,那樣的可憐的模樣,我感到於心不忍。警官多次找我談話,他們承認大法好,但身不由己,希望我給個面子,只要不煉功,其他都好辦。
監獄裏的犯人每週都要做個人小結、思想彙報。我總是說:「在這一週裏,我堅持煉法輪功,因為我沒有犯法,我是被無辜關押在這裏的。」
每次輪到我發言,其他犯人都用佩服的眼光看我,他們都知道我要說甚麼,這個隊裏只有我一人敢跟警官評理。
一次監獄裏組織犯人觀看錄像,內容是對大法的造謠和攻擊,我抓起錄像帶就往地下摔,告訴大家不要相信,這些全是謊言,是欺騙,法輪功根本不是這樣,錄像全是沒有良心的人編出來的。
這一摔可不得了,驚動了上上下下,一幫警察衝進來,領導也來了,幾個人把我按倒在地,雙手反銬。一警官說,從沒有哪個犯人敢如此抗拒,簡直是造反。
幾個小時後,一名警察給我解手銬,可銬得太緊,怎麼也打不開,她說:「何必呢,你看多造孽。」我把雙手翻到前邊,手銬就開了。警官說:「怎麼回事?是不是你發功了?」
第二天,他們問我認不認錯,我說不認,他們就又把我銬在窗戶上,吃飯睡覺才放下。第二天我還是不認錯,警官說:「再不認錯就扣分」,我說:「我是被病痛折磨著走入法輪大法的,學法煉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我沒有錯,你要扣分,只好隨你。」警官又說:「你不怕扣分是吧?我馬上寫材料,讓法院給你加刑。」我說:「我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只是學法煉功祛病健身,做好人,散發傳單也是在我們受到迫害沒有地方說話的情況下讓人們知道事實真象,我沒有破壞公共秩序。你是執法人員,請你遵守法律。」
從此,監獄裏的警察對我異常關心,犯人每天做早操,我可以不做;身體不舒服,可以在房間休息,不用幹活。還經常問我想不想家,要不要請父母來探望等等。
刑期將滿時,監獄長叫我寫一份總結,說是每個被釋放人員必須履行的手續。我甚麼都沒寫,她說:「你可以不提法輪功,只要寫在這幾年裏,我們待你如何?」我說:「我不想寫,雖然你們沒有虐待我,但我被無辜關押在這裏,失去了三年的自由,我不會為此感謝你們。」
監獄長問出去後有甚麼想法,我說:「反正工作也沒了,隨便找口飯吃吧,不過,我還要煉法輪功,還要出去講真象。」
出獄那天,市政法委派車來接我,並告知將給我安排工作。我說:「安排工作可以,不過,你不能讓我寫甚麼不煉功的保證;其次,不能限制我的自由,不能派人跟蹤我。」市政法委答應了,安排我到一家賓館的餐廳工作,我說不行,煉功人不能殺生,這工作我幹不了。後來又安排我到一家酒廠,我說也不行,煉功人不喝酒,聞不了酒味。最後,他們安排我到一個公園當售票員。
出獄後,我如飢似渴的學法,師父的新經文,我一連看了三天三夜。三年了,與外界的完全隔絕,我沒能拿到任何經文,如今看著師父一篇篇的講法,我淚如泉湧。多麼慈悲偉大的師父啊,他心裏一直裝著所有的弟子,我一定要加倍努力,不辜負師尊的期望。
小青講完了她的故事,問我還有甚麼問題。我說:「僅僅發了一些資料,就坐牢三年,你後悔過嗎?」
「沒有,一分鐘也沒有」,小青回答,神色嚴肅、堅定。
「7-20以前,我總覺得自己修得不精進,悟性也不好,心裏很著急。7-20開始時,也是看別人,他們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後來我漸漸明白,修煉的路沒有參考,沒有榜樣。我始終相信一點,只要堅信大法,緊跟師父,這條路一定是光明大道。我要對得起師父,要用行動證明我是一個精進的弟子。」
我又問小青:「你怨恨那些抓你判你的人嗎?」
「沒有,我不恨任何人,」小青回答。「我覺得他們可憐,我比他們更幸福,因為我是明白了真理、有師父照看的人。」「你想想看,他們雖然有不錯的工作,有自由,有特權,可活得多累!為了名,為了利,為了情,甚至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事,吃不好睡不好,每天都在爾虞我詐、陽奉陰違中度過,未來卻是一片迷茫,沒有人能把握自己的命運,晚上睡下不知明天能否醒來,多可憐啊!」
「別人常問我法輪功有甚麼好,我總是說:法輪功讓我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更重要的是,讓我有了一個輕鬆愉快的生活。」
「現在,我每天都向別人講真象,逢人便說,見人就講。一些人對法輪功不了解也不想聽,我就告訴他們:我是剛從牢裏放出來的,因為煉法輪功被判了三年。這句話總引來許多人的驚訝,然後我就開始講真象。」
此時,坐在我面前的小青,眼睛望著遠方,神情寧靜、安詳,無法想像她剛剛從監獄裏出來。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9/1/51948.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河北(保定地區)蠡縣裏吾鎮北陳村的趙春生,今年75歲,從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到今天他一直堅信大法,堅信師父,從未間斷修煉。
他一直身體很好,每天趕著一個小驢車下地幹活,這麼大歲數了還種著十幾畝地。
2004年5月陰曆初十的下午,他和老伴幹完活趕著小驢車回家,在路上正好碰上本村的一個村民正在挖一個沒用的電線桿,沒看見有人過來,村民的三馬車擋住了老人的路,老人只好停了下來。突然,電線桿朝他的驢車倒去,這時兩位老人還在車上坐著。真巧,電線桿正好在人和驢的中間砸下來,電線桿摔了三截,可兩位老人和驢一點損傷都沒有。
當時挖電線桿的人嚇得驚呆了,可老人心裏清楚:「是師父在保護著弟子啊」!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在我十二歲那年父親就撒手人寰了,由於當時家境並不是很好,因此正當大多數的同學還在幻想著自己能成為童話故事中的公主,或是沉浸在瓊瑤小說的唯美世界中時,我就已經有著與大家不一樣的期望──希望自己能趕快畢業,趕快找到工作賺錢來減輕母親的負擔。
就在國中畢業不久,我找到了一家美容院去當學徒。工作了幾年之後透過相親結了婚,從此過著一邊工作一邊料理柴鹽油米的婚姻生活。
由於過去整天站著為客人作美髮美容的工作所產生的職業病,加上婚後兩個孩子都是經由剖腹生產,使我的身體機能大受影響。四十歲不到的年紀,可是已經開始被各種疾病折磨了,比如五十肩、腰酸、失眠、胃病、偏頭痛,不是這裏不舒服,就是那裏不舒服,三天兩頭跑醫院,家裏藥罐子堆得滿桌都是。
除了上醫院,也曾想藉著運動來改善體質,於是嘗試過游泳、跳土風舞、其它氣功等等,然而卻都沒有得到顯著的成效。每當獨處時,想到自己的身體,對於不明的未來,心情總是灰灰的。
人生的際遇誰也無法預料!四年多前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我在書店看到法輪功免費教功的訊息,沒想到竟然促成了我今生修煉法輪功的機緣!記得那一陣子我先生身體狀況不好,他一直想找氣功鍛煉來健身,適巧當時國內電視新聞多次提到法輪功在大陸被打壓與迫害的消息。因為多次的經驗告訴我先生,凡是中共極力打壓的,反而是對的,是好的,就這樣讓我先生當下就決定要去學習法輪功。
先生不但去學了法輪功,還學得非常認真與投入,我們結婚十幾年來,我第一次看到他的轉變這麼驚人!他才去學了幾天,竟然股票不玩了,牌也不打了,最難得的是,連暴躁的脾氣都變好了。
更讓我感動的是先生為了讓我也願意一起來學習法輪功,還特別用心想辦法誘導我。他知道我生性好強,就說要跟我比賽舉雙手過頭的煉功動作,還說我一定舉不到30分鐘,我當然不服輸,於是就每天舉,就這樣讓我漸漸的走入法輪大法的修煉行列來。
2000年的年初,是我生命更新的開始,因為我正式學習法輪功了!由於我在剖腹產時醫生打了麻醉劑出了問題,造成往後身體折騰不斷,腰椎從此就像氣象台一樣,只要天氣一變化,就會酸痛的站不起來,必須靠打止痛針及吃藥來控制,真是苦不堪言。
自從讀完《轉法輪》之後,我明白了真正的修煉人該怎麼做後,就每天堅持煉功學法,並且把藥罐子擺一邊不去理它,沒想到大約過了四個月左右,這個長年的老症狀竟然就這樣不藥而癒!一直到現在,已經四年多了,腰椎酸痛不但沒有復發,就是連那些常犯的小病痛都好了。
集體功法表演 | 集體學法交流 | 作者(左二)正在為洪法練習腰鼓表演 |
但是,就如同許多人的經驗一樣,在修煉法輪大法的過程中,總是會遇上個幾次考驗。記得剛得法那年的7.20,我想去美國華盛頓DC參加法會,才在腦中做出決定的那一天,在家中要下樓時竟然一腳踩空,整個人就從樓梯上跌落到樓下,整隻腳都摔傷瘀血。當時離出國只剩下約兩個禮拜,但是我一點都沒有放棄出國的信念,也是每天照樣煉功,就在出國前兩天,腳傷就自己完全好了。
還有一次,我騎著機車在路上,突然一輛休旅車從後方撞上來,把我整個人撞得飛了出去又摔落在路邊,那輛車還行駛了十幾公尺才停下來,可見速度之快,當時我的臉部與身上都有擦撞受傷,但是卻還能自己起身。
那個駕駛著急的過來看看我,還一直說要帶我去醫院照X光做檢查。我當時甚麼也沒想,就對他說沒事,不需要去照X光也不需要做任何檢查,只要他幫忙送我回家就好了,因為我知道他不是故意要撞我的,同時我的機車也已經嚴重毀損不能再騎了。
回家後,當天晚上臉部開始腫脹發痛,全身撞擊部份也都開始發痛,先生問我要不要先休息幾天?早上要不要出去煉功?我堅決的回答說要去,也真的堅持忍著痛去,幾天後甚麼都好了,真的就是沒事了。
漸漸的,兩個小孩在我們夫婦倆潛移默化下,也加入了學法修煉的行列,成了名符其實的大法家庭。以前我們做父母的,對子女要求很嚴厲,總希望兒女能出人頭地,所以親子關係也就常常處於緊張狀態。自從學法之後,明白了孩子要教育但凡事不要太苛求,結果子女們的表現反而比以前更好。
一直以來,自己習慣將不愉快的事情悶在心裏,想不開,做甚麼事情總是膽膽突突的,擔心這個,擔心那個,也容易緊張。自從學了法輪功以後,凡事看得比較淡,內心踏實許多,也有自信多了。現在我的心靈相當平靜、祥和,也知道人生是為了甚麼而存在,了解到活著的意義,不像從前像無頭蒼蠅般漫無目地的勞碌。
這些年來,我從大法中得到了健康的身體、安詳的心靈、和樂的家庭以及明白了人生的目標,這些是用多少錢財也換不來的無價之寶。懷著一顆無比感恩的心,有機會總想讓人們知道法輪大法的美好,以及中國大陸正在發生對法輪功學員殘酷迫害的真象。
為了讓更多世人知道法輪大法的美好,為了把真象告訴更多的世人,為了呼籲善良的人共同來制止江氏流氓集團對大陸同修的迫害,現在我經常一個人背著一大袋真象資料到公共場所、學校、政府機關、甚至警察局派發,也經常遠渡重洋到瑞士、美國、加拿大等地參與世界性的講真象活動。
法輪功真象圖片展 | 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迫害展示 |
把人妝扮得美美的是我的本行與專長。此次在台北中正紀念堂舉行的「尊重生命、悼念七二零」紀念活動,沒想到自己是在運用這累積多年的功夫向世人揭露中共江氏集團殘暴迫害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酷刑是如此令人悚目驚心!
很多參觀民眾都震懾於這些血腥酷刑,有人仔細看完後,非常嚴肅的問:這些傷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告訴她們,酷刑展中的傷是用化妝技術表達的,但是這些事例在中國大陸是真的,而且還在持續發生著。聽完後許多善良的民眾都很驚訝也很難過,並表示要簽名支持法輪功,反對正在中國大陸發生的這場人間冤案。
法輪大法不但讓我獲得了健康、自信,幫我走出了自己的象牙塔,改變了我的世界觀,更讓我明白了人生的真諦,得到了真正美滿的人生!如果沒有學煉法輪功,我哪有今天的歡愉與寧靜?如果追求真善忍是錯的、是要被禁止的,那這世間還有公理還有正義嗎?我們會不斷講清真象,喚回公理,還大陸同修學煉法輪功的自由!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7/51783.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 上完九天班無病一身輕
沒修煉法輪功以前我有很多不良嗜好,抽煙、喝酒、吃檳榔樣樣都來,脾氣暴躁,一喝酒就打孩子出氣,妻兒都對我十分畏懼。有一天我到老闆女婿家工作,老闆女婿對我說:「你脾氣那麼壞,去煉法輪功好了。」約我去參加台南小東公園洪法活動,有同修邀請我參加法輪功九天學法班。上九天班對我的改變很大,全身骨頭痛,難過的不想去九天班,想到師父在第二講講法提到,「我告訴大家,不管怎麼難受,千萬要堅持來聽課,只要你走進課堂,你甚麼症狀都沒了,不會出現任何危險。這一點跟大家說,你覺著「病」得怎麼難過,希望你都堅持來,法難得。」堅持上完九天班後,我感覺到無病一身輕,法輪功實在太神了。
* 戒掉所有不良習慣
從此我早晚煉功,有空就學法。B型肝炎、骨質增生、心臟不好、失眠等毛病一掃而空,所有不良嗜好抽煙、喝酒、吃檳榔不費吹灰之力都戒掉了。我按照師父所教導的「真、善、忍」的法理去做人,再也不會亂發脾氣,從此人際關係變好,家庭和樂。回想以前只要一喝酒就打罵孩子,用電線抽打老大,那是用魔性對待孩子,導致親子關係惡劣,學大法後才知道要用理性教育孩子,現在三個孩子都很乖巧懂事,小女兒學業名列前茅。
以前的我凡事往外找,只會怪罪別人,活的很苦;修煉大法使我的人生不再迷失,遇到矛盾找自己,心性提升後,與同事相處沒有摩擦,活的輕鬆自在。之前貪念很重,有一次幫一位老太太做水電,她直誇她兒子開的公司好大,我就把價錢抬高好幾倍;還有利用專長偷接水電,讀《轉法輪》後才知道那是會失德的,修煉後都改正了。
* 親友看到我的改變相繼學煉
為了養家我有兩份工作,晚上在夜校上班,工作較輕鬆,雖然在吵雜的環境下,我仍抓緊時間學法。有位老伯因為看到我的改變跟我煉了幾次功,有一次他跟我說:「幾年前看你在學校司令台練功,臉色蠟黃。你的改變很大,現在氣色紅潤。」
以前父母反對我煉法輪功,因為我以前花錢練別的功,後來看到我沒花錢學法輪功又改變那麼多,變成一個好兒子和好爸爸,都支持我學煉大法,母親和太太相繼得法。以前三個孩子身體很差,時常感冒生病上醫院,是我的家庭最大精神負擔,我帶他們參加九天班和上明慧學校,到現在他們都身體健康,再也沒生過病了。
* 講清真象全力以赴
修煉中起起伏伏,同修間的扶持很重要,透過交流和同修的點悟,很快提升上來。同修鼓勵我洪法、講清真象,每次去洪法回來感覺像充電一樣,接到任何洪法活動的消息,我都全力以赴,因為我從大法中受益太多,我要讓所有人也能跟我一樣受益。
參加高雄2004年5月9日遊行 | 台南億載金城景點弘法 | 香港講清真象 |
眼見江氏集團對大法的迫害和造謠污衊,矇蔽世人,危害全人類,除了參加台灣本地洪法和講清真象活動外,我多次出國講清真象,兩次到芝加哥聲援訴江案,兩次參加華盛頓 DC法會,東南亞洪法等,七次去香港向可貴中國人面對面講清真象。在香港我們所展示的圖片深深震撼著人心,記得有一次一位50多歲的大陸遊客,看完真象後擊手頓足的說:「這是甚麼政權,這樣危害人民?」三年前到香港的遊客遇見法輪功學員臉色都很難看,經過我們不斷講清真象,世人越來越清醒,現在大多數人都喜聞樂見法輪功真象。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我是湖北省武穴市花橋鎮人,今年50多歲,是個在鄉下種莊稼的農民。在2000年3月我左頸部位長了一個小瘤子,當時我見沒甚麼妨礙,加上經濟上有困難,也就沒有在意。到2002年瘤子長大了,人感到不舒服,頭重腳輕,走路有時跌跤,才到醫院檢查,醫生診斷說是鼻咽癌,而且是癌症晚期,這突如其來的打擊,猶如晴天霹靂,把我們全家都弄懵了,當時我想這下完了,只有回家等死。
在這同時,我也曾想過煉法輪功。因為我97年也學了幾個月,後來由於常人心和邪惡迫害等因素,害怕不敢煉就放手了,但心中一直還向著大法。這次在病魔中本想重修,由於怕心過重又不敢修。無奈只得於2003年9月去醫院做了手術,瘤體切片檢查,確診為癌症,而且還很嚴重。根據CT檢查,醫生要我放療。放療其實是把人體好壞細胞全部殺死。由於我的情況很嚴重,根據CT片子,我從胸部以上頸部至面部開放六處,我的臉上像畫地圖一樣。別人放療每次只需五六分鐘,我六個部位,每次要放10-17分鐘,共計要放40餘天。開始前三、四個星期還可以,到第五個星期就不行了,放療帶來的副作用使我不能吃飯說話和走路。口腔、咽喉、鼻腔內的溫度相當高,咽喉經常要潤水,非常難受。我想再這樣放下去,不等癌細胞死完,我就先走了。於是我向醫生要求出院了。回到家裏,親朋好友和我周圍的鄉親們都來看我,他們也都知道我不行了,我自己也知道我的時間不多了。我對妻子吃力的說:「請把我的壽衣買回來,襪子我在醫院就買好了。」我妻子聽了,痛苦萬分,泣不成聲。
我看到妻子和孩子們的那種與我生離死別的痛苦場面,產生了對生存的強烈希望,決心要活下去。因為在這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我想起了給億萬修煉人帶來身心健康的法輪大法,想起了救苦救難的大慈大悲的李洪志老師。我喘息著對妻子說:「現在只有李老師和法輪大法能救我,我要修煉法輪功。」
我妻子聽了,眼睛發亮,萬分同意。當時我躺在床上不能動,我叫她趕快去找《轉法輪》一書,得到多方面的幫助後,一切有關大法修煉的寶書都有了。我如飢似渴的手捧著寶書,仔細看,看了幾天後,人覺得好了一些,能下床移動,能吃少量的稀飯,喉嚨也能發出點點微弱的聲音了。後來,隨著我不斷的學法,領悟法理,使我增強了對人生的希望,知道了我病痛的來源,明白了怎樣清除病魔,堅定了我修煉的信心。通過向內找,我去掉了怕心,放下了許多常人的執著心,一心一意的修煉法輪大法。
經過20多天學法,我能大聲說話和下床行走。我就開始學五套功法,由於學法和煉功,我的身體好得更快了。不到半年時間,我就完全康復了。現在我不但行走自如,還能到莊稼地裏幹繁重的農活。身心各方面與以前判若兩人,現在我感到我活得很輕鬆。我和我們全家都知道是李老師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我們都深感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李老師真是下來救度世人的佛主。
我的鄉鄰們看到我這個被醫院判了死刑只有等死在床上的人,一分錢醫藥費沒再花,只是學法煉功就全好了,也都對法輪大法的美好與神奇深信不疑,對李老師由衷的敬佩。
現在我每到一處,都現身說法,揭穿江××的欺世謊言,用鐵的事實喚醒迷中人,收到很好的效果。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河北省邢台市9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具體如下:
霍桂蘭 9年,張保忠 8年,楊慶華 6年,夏雲省 3年,王繼珠 判3緩5
馮文平 判3緩5,竇民須 判3緩5,張志紅 判3緩5,任海香 判3緩4
其中王繼珠、馮文平、 竇民須、 張志紅、 任海香現在已被轉到洗腦班繼續迫害。
直接的打人兇手,河北省邢台市橋西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惡警宋加熙,反而被立「省一等功」,惡警宋加熙及其幫兇的犯罪地點在礦務局招待所,他們用殘酷的手段折磨學員,其中65歲的大法弟子竇民須曾3次被上背銬。
惡警宋加熙的電話是: 319-2673696
邢台市洗腦班電話(區號0319)3191294
犯罪校長: 劉麗香 手機13313398989
犯罪副校長:邱有林 手機 13930961675
邢台市第一看守所:319-2617538 轉劉佔雨(所長) 319-2617126(一副所長)
於學忠,男,45歲,吉林市大法弟子。在2004年6月份去蛟河與修路人講真象時被惡人舉報,後被蛟河天北派出所非法抓捕,於6月6日被送八家子看守所。
在八家子看守所,於學忠受到嚴重的殘酷迫害,被刑事犯人打傷(腎部、背部被打壞)。7月9日,他被送九台飲馬河勞教所勞教一年。
由於八家子看守所的酷刑迫害,加上在九台飲馬河勞教被迫害,前段時間於學忠已昏迷不醒。
嚴管隊管教:於明珠 隊長:張××
30多歲的四川大法弟子李偉,不向邪惡之徒低頭,被團河勞教所惡警三大隊副大隊長和一個姓劉的警察把他手腳捆起來之後塞到床底下。並且經常被普教打得鼻青臉腫。
蘭州化工學院高級工程師錢世光被捆手腳後塞到床底下,已被折斷腰椎。勞教所拒絕給治療,為推卸責任竟讓家屬把他帶回家去治。
據悉,撫順市公安局以更換第二代身份證為名,準備挨家挨戶核查戶口和身份證,有的地區已經開始。據說,撫順電視台對此有過專門報導,撫順610的負責人親自參與此事。這次所謂核查行動實質上是有目地、有計劃的針對大法弟子的迫害。
希望全體撫順大法弟子集中精力多發正念,鏟除另外空間的黑手,使其邪惡陰謀破產。大家協調一致,紮紮實實的做好三件事,走好最後的每一步。
在牡丹江市以蹬三輪車維持生活的小張,上星期與同修失去聯繫,請知情者提供詳情。
河北省雄縣大法弟子高月仙正在河北保定勞教所絕食抗議,望見到此消息的學員正念加持同修破除舊勢力的安排。
廣東懷集縣大法弟子陳志芳於2004年7月27日遭到綁架,至今未回。估計是被送到廣東省三水洗腦班。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發正念助她早日回家。
河南省洛陽市中國洛陽拖拉機廠 配件廠大法弟子崔德芬,女,40歲左右。
於2004年7月,崔德芬在回老家遼寧省撫順市期間發資料,講真象被非法抓捕,現被非法關押在遼寧省馬三家勞教所,其它具體情況不詳。望有知情者互相通報消息,營救同修。
2004年7月30日下午,遼寧省錦州市凌海大法弟子楊麗凡在家中被惡人抓走,現被非法關在凌海市拘留所。抓捕她的有國防大隊副大隊長張志新,幹事梁文福和另一個不知名者。
撫順市法制教育學校 電話:4460688
惡人名單:賈大樹 邸彩珍 武建 吳偉 時清雲
撥700#──0475#──4460688#
山東省高密市姜莊派出所所長吳慶林的電話:宅電:0536-2327708 手機:13606369377
據可靠消息,在紀念鄧小平誕辰100週年系列活動期間,邪惡之首定於8月21日到達廣安,22日剪綵。在此,我們呼籲:
即日起,四川及重慶大法弟子加強對整個四川盆地發正念,發揮近距離整體發正念優勢,重點鎖定成都、廣安、重慶、達州、巴中、南充等地,徹底清除以上諸市另外空間場的邪惡因素。並提醒大家做而不求,心態祥和慈悲。
另悉,另外空間的邪惡正向北京和紐約聚集,我們在四川盆地盡絕的清除此次出動的另外空間所有起負作用的邪惡物質,為即將全面清除黑手、徹底淘汰舊勢力安排的所有系統和機制、結束舊勢力的參與打好基礎。
望四川及重慶所有同修都能從現在開始,加強整點發正念,尤其在20日、21日、22日、23日鎖定目標,發出強大的正念,體現大法弟子的威德。
成都大法弟子
2004年7月22日下午3點左右大法弟子劉雨晴在回家途中被一夥惡警秘密綁架。
下午5點多鐘,一夥惡警闖入劉家在未出示任何證件違法強行抄家,抄走了教功帶及自己錄製磁帶及空白磁帶約100餘盒,然後要劉雨睛的愛人(未煉功)在扣壓單上簽字,她說你們這是非法的,我不簽,最後未簽。事後劉雨晴的愛人發現家中3000多元的黃金首飾不翼而飛,質問覃三明(湖南省鼎城區公安局政保科科長)覃說我一年幾萬塊錢,我還會要你東西嗎?
參與抄家的惡警有:覃三明,聶作明,熊芳,李新明,王局長
望看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支援。
2004年8月9日早6點左右,吉林省通化市大法弟子唐淑賢在發放真象材料時,被社區主任劉雪梅抓到,並於8月9日晚被送到長流看守所。
8月6日明慧網刊登《營救因講真象而被非法抓捕的幾位天津大法弟子》一文,現還不能核實大法弟子周向陽,楊洪澤等人的消息,惡警一直在找更多的證據迫使一些大法弟子流離失所。
天津河西分局電話 022─23394454
隨著正法速度加快,邪惡勢力越來越少,被非法關押在天津女子勞教所的學員變得更加清醒了。惡警們利用加減分數的辦法決定勞教期限,符合、妥協她們的就多給分等妄圖勾起學員們的對利益的執著。但沒有達到他們的目地。如:對所謂的「月小結」,有的學員不填,有的學員就寫上「法輪大法是正法」,這些弟子在高壓下的正念正行有力的震懾了邪惡。
有的被加期的學員的家屬也開始覺醒,質問勞教所的惡警,使得她們都灰溜溜躲避著這些家屬。希望更多的大法弟子及被迫害學員們家屬們能站出來,抵制、曝光惡人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關押和迫害,向各級部門講真象,救度眾生!
2004年5月13日,大法弟子聶振榮、劉治華被山東蓬萊北溝聶家村聶希群、聶希騰告發(為洩私憤),蓬萊市610的不法之徒非法抄了二位大法弟子家,把大法弟子綁架走。現聶振榮被關進了看守所,劉治華及3歲的孫子被關在610.惡人在村裏造謠生事,攻擊法輪功,毒害世人。
呼籲當地大法弟子形成一個整體,揭露、曝光當地惡人的邪惡行徑,發正念清除另外空間的邪惡因素,儘快救出被關押的弟子。
蓬萊610主任聶希君宅電:0535-5663158 手機:13853500838
村治保主任聶希騰宅電:0535-5913243 (註﹕聶希君、聶希騰是親兄弟)
聶希群宅電:0535-5913399
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惡警曹建國不但酒後指使惡警行兇抓人、還打昏大法弟子。其惡行在明慧網和當地曝光後,他不但不悔改反而還兩次指使手下惡警再次去抄大法弟子的家,迫使大法弟子劉君、於桂玲和兒子流離失所。
雖然豐滿區公安分局惡警曹建國作惡多端,但其家人可能不明真象。希望大法弟子能以一顆祥和、慈悲的心態向曹建國及其家人講真象,挽救他(她)們。
吉林市豐滿區公安分局惡警曹建國局長、辦公室電話:0432-4664060 手機:13904402989
曹建國的妹妹家:0432-4650856
磐石市國安隊隊長趙××、610李相庫、王學傑等積極追隨江氏集團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
2004年3月初,他們非法抄一名大法弟子的家,並綁架,搶走聯想液晶電腦一台(8千多元)、激光打印一體機一台(7千多元)、刻錄機、光盤和耗材。
4.25國安隊隊長及610對全市掛號大法弟子到家搜查,6個國安惡警到紅旗鎮抓走5個大法弟子,就連外邊的沙子堆都挖開找資料,二道崗綁架一個、磐石市內綁架1個。就連兩位剛從勞教所放出來的學員他們也沒放過,到家抄家,沒找到資料。
2004年7.20期間,磐石市國安隊,610辦公室,914派出所惡人,到大法弟子家中非法抄家,綁架了9名大法弟子,現他們被關押在磐石東山看守所。
磐石市全體大法弟子齊發正念讓他(她)們早闖出牢籠。匯入正法洪流。
國安隊隊長 趙×× 610辦 王學傑 李相庫
磐石市政法委:0432-5224064 610辦公室:0432-5246610
磐石市公安局地址:磐石市磐石大街118號 郵編:132300
局長室:0432-5230468、副局長室:0432-5223505 、5223941、5223987、5230010
政治處:0432-5220579、5223381、辦公室:0432-5223585、國保大隊:0432-5222046
法制科:0432-5224142 看守所:0432-5223371 、5224435 拘留所:0432-5223575
胡雲清,女,現吉林市北華大學師範分院黨辦主任。她與原黨委書記賈世騫以及臨江派出所惡警欒輝合謀,緊跟江氏和610迫害大法弟子。
2002年10月10日,胡雲清以學校有事為藉口將本校大法弟子騙到學校,由惡警欒輝綁架到樺皮廠洗腦班迫害。當時該大法弟子家孩子生活無著落,家中還有80多歲老母,本來就生活困難,他們毫無人性的罰款2400元,並將該弟子關押2個月進行迫害。他們至今仍無悔改之意。
惡人:胡雲清 宅電:0432-4890665 手機:13039266685 單位:0432-4662102
地址:吉林市北華大學師範分院 郵編:132013
惡人:賈世騫 宅電:0432-4654993 手機:13904415690 單位:0432-2020560 2068518
地址:吉林市九華外事管理學 吉林市光華路59號 郵編:132010
高陽勞教所現非法關押了60多名大法弟子,勞教所的不法之徒使用殘酷的手段強迫大法弟子放棄信仰。如:用電線纏滿全身,然後通電電擊,把大法弟子活埋土至胸口處,放毒蛇咬大法弟子,等等,真是毫無人性。
高陽勞教所惡人頭目:大隊長:楊澤民、小隊長:趙元
貴州省桐梓縣惡人名單:桐梓公安一科電話:(0852)6659418─8254
羅開素(副局長)
張啟平(壞幹警之一)
江鵲(科長)
熊泥(副科長)
連山公安局:
李書文 公安局長 辦公:07617- 8734362 住宅:07617- 3361082 手機13828570199
吳小強 政委 辦公:07617- 8730109 住宅:07617- 8731200 手機13902359088
曾祥偉 副局長 辦公:07617- 8733971轉83083 住宅:07617- 8732861 手機13902359263
吳遠星 副局長 辦公:07617- 8733971轉83068 住宅:07617- 8733999 手機13902359325
楊常識 副局長 辦公:07617- 8733971轉83078 住宅:07617- 8736302 手機13902359202
廖明志 副局長 辦公:07617- 8733971轉83268 住宅:07617- 8733971轉83263 手機13922606000
彭慶斌 辦公室主任 辦公:07617- 8733971轉83023 住宅:07617- 8739606 手機13922610468
尚華東 住宅:07617- 8732223
《秦皇島晚報》於2004年8月2日、星期一、第四版的「特別關注」一欄:刊登一篇題為是「讓科學文明之花盛放」,實質都是盜用科學名義誹謗、詆毀大法的內容。署名記者:李建勇,編輯:李慶偉,出版部電話:0335──3736753、0335──3088752。
《秦皇島晚報》上的惡毒攻擊大法的文章真是毒害的不少中小學學生和世人。望當地的同修共同揭穿邪惡的謊言,清除惡毒的邪惡因素,對有關部門人員、部門和學生講清真象,救度世人。
註﹕秦皇島郵編,066000;山海關郵編,066200;撫寧縣郵編066300。
湖北武漢市邪惡610系統人員的名單
鄧斌 主任 辦公室82402420住宅82411838
強漢生副主任 辦公室82402841住宅82945377
陳仕國綜合處處長 辦公室82402907住宅87413060
調研處82402906
傳真:82402840 區號是027
地址:漢口解放公園42號 郵編:430010
河北省容城縣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
公安局局長:朱佔良 手機:13903129792
姬海鵬 手機:13932223121
彭志軍 手機:13931273339
<英文版: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4/8/26/51747.html>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賀崢嶸:
你在迫害法輪功這條路上,就像當年文化大革命中的造反派頭目一樣,越陷越深,我們都為你感到憂慮。所以特給你寫這封信。
你知道嗎?你的名字早已上了國際互聯網「法網恢恢」惡人榜。原因很簡單,因為你幾年來執法犯法,綁架、毆打和迫害了眾多善良的法輪功學員。
五年來,你一直充當江××集團的打手,是祁東縣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急先鋒」。你經常帶領手下人強行撬門入室,對大法弟子非法劫持、抄家;你私設刑堂、不講人權,對大法弟子隨意打罵,刑訊逼供,連70、80多歲的老年婦女也不放過;你甚至對不是大法弟子的民眾,只要能沾邊,你也極盡敲詐勒索、刑訊逼供之能事,肆意迫害。
幾年來,你非法關押過的祁東大法弟子至少達200人次以上,數十人被你非法判勞教,多人被你判成重刑。你和你的手下通過勒索保證金,罰款、沒收、抄家等手段榨取了大法弟子錢財幾十萬元。
你整人的手段也非常之邪惡與殘酷, 「背寶劍」、「吊半邊豬」、「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簡直是滅絕人性。如:2001年3月9日,在過水坪,你和你的手下對一女性法輪功學員,進行了為期6天的非人折磨。你不停的搧她耳光,之後又用腳把她踢跪在地上,用棍子使勁地敲打她兩隻腳的外踝骨,最後動用酷刑「背寶劍」,用手銬將她的雙手一上一下反銬在背後,在她背後用兩塊破磚頭把銬子墊起來,你還雙腳站在她的兩隻腳的小腿肚子和腳板上使勁亂踩亂磨,最後你還動用了「吊半邊豬」的酷刑來折磨、毒打她。
在拘留所裏,你還經常和你的手下用三尺長、三寸寬的竹片毒打、折磨法輪功學員、強行給法輪功學員灌辣椒湯……。暗室之過,神目如電,你的惡行已被「法網恢恢」記錄在案,並於2003年3月遞交於聯合國。
賀崢嶸,你可否想過:在你的直接參與迫害下,幾年中,有多少重德行善的好人被無辜劫持;有多少工作勤懇的好員工有班不能上;有多少幸福美滿的家庭妻離子散,有的甚至家破人亡。當你嚴刑拷打無辜的大法弟子時,你是否想到「文化大革命」中,你的父母被忠實執行上級指示的「勇將」當作專政對像批鬥時是怎樣的痛苦難當?當你破口大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大法弟子時,你是否想到文革中你的親人作為「21種人」被罵成「地主狗崽子」,「牛鬼蛇神」時心裏是怎樣的痛心煎熬?當你獨享著因迫害法輪功「成績顯著」而升官發財而帶來的快意時,你是否看到文化大革命時迫害無辜民眾的兇手惡棍現已得到的因果報應?
你平心而論,你所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哪一個不是心地善良、道德高尚的好人?也許你會說,我是為了工作,不得已違心的執行上級指示、命令。但不管你是真心還是違心,你應該知道:善惡必報是天理,任何人都無法逃脫。
讓我們看看歷史的教訓吧:當年迫害無辜猶太人的納粹罪犯,並沒有因其執行元首希特勒的命令而可免於法律的制裁,全球追捕納粹罪犯的正義行動迄今仍在進行著。 從「文革」中走過來的人都知道:1976年打倒四人幫以後,中央對「三種人」進行了內部清查。在追查之前,1977年5月19日,屬軍管的原北京公安局長劉傳新自知罪大難逃,事先畏懼自殺。……
再看看今天:58歲的湖南省委副書記鄭培民,是江氏集團在湖南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在他的指揮下湖南有20多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儘管鄭外表健壯如牛,但破壞大法,天理不容,結果於2003年3月11日暴死在北京;湖南祁東縣官家咀鎮派出所幹警劉向群,迫害法輪功學員特別賣力,多次綁架大法弟子,並參與審訊、嚴刑逼供,曾用皮鞭抽打學員,皮鞭被打斷了還不肯罷休。結果在2003年7月的一場車禍中暴斃;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長任長霞,女,40歲,2004年4月14日晚在從鄭州返回登封的高速公路上遭遇車禍,車中只有她一人喪生。據統計,自1999年7月江氏一夥迫害法輪功學員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內部警察傷亡人數明顯倍增,平均每天有1.3名警察死於非命,這難道是偶然的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迫害好人,天理難容啊!
而如今,導演這場迫害法輪功運動的被大赦國際定為「人權惡棍」的江××及其幫兇李嵐清、羅幹等,因為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已在美國、法國、冰島、芬蘭、摩爾多瓦、亞美尼亞、西班牙、台灣、韓國、德國等國家和地區被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起訴。國際上已成立「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這一組織專門調查中國不法官員、警察等人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一事。全世界要求審判江澤民及其幫兇的呼聲日益高漲,正義的法網正在收緊。
從今年5月份到明年6月份,全國檢察機關將在全國嚴肅查辦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五類案件。你這幾年來的所作所為已觸犯了五類案件中的四類:(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3)刑訊逼供,暴力取證。(4)虐待被監管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王振川說,對這些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無論發生在甚麼領域和部門,無論涉及到甚麼人,包括發生在檢察機關的,都要堅決查辦,依法追究。任何迫害人民的運動都不會長久,這是歷史的必然,嚴懲惡人的日子不會太遠!
今天法輪大法已經傳遍世界上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目前榮獲各國政府與組織褒獎共達1223項,全球上億人修煉。近5年的血腥鎮壓,修煉者的隊伍不僅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壯大,這現象本身還不能引起你的深思嗎?在國內,江氏曾瘋狂叫囂「三個月內鏟除法輪功」,並且在「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這樣惡毒的指令下,動用了整部國家機器來鎮壓,但是,幾年過去了,你看到法輪功在中國消失了嗎?沒有。不僅沒有,我們看到的卻是在大法弟子和平理性的反迫害中,越來越多的世人認清了這場迫害的卑鄙無恥和慘無人道;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大法及其弟子們的慈悲、純正、神奇和偉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得法修煉了。
歷史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逆之則亡。」真正的「時務」應該是今天全世界正義洪流這個波瀾壯闊的大局。不要忘記「邪不壓正」的古訓,「善惡有報」的天理。希望你及你的手下從現在開始停止作惡,善待大法弟子。天理是絕對公平的。這裏,大法弟子奉勸你,千萬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不理智釀下大錯,給自己留下永遠的遺憾。悔過自新,將功補過,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這將是你最好的選擇!
湖南大法弟子
2004年6月8日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你們好!
感謝你們在百忙之中能抽時間來看一看這封信。聽說最近有畢業班學生因受到我的影響,思想上認同了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的道理,並對法輪功學員有同情的因素,因而在入黨討論中沒有通過。還說我在學生中違法的宣傳法輪功。就此我談一點我的認識。
我在教授學生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教給學生一些做人的道理。我說一個人要獲得成功與幸福,最重要的就是人的道德修養。要有真誠、善良、寬容、博大的胸懷和堅忍不拔的意志,這樣會使自己情緒穩定,身心健康、精力充沛,積極向上,不怕失敗、困難和挫折,才會把學習學好、工作搞好,家庭和人際關係處好等等。人幸不幸福也不在於有多少錢或有多大名氣,而是在於自己的思想認識。無法滿足的私心貪慾會促使自己活得很累,相反如果把心放下,坦然面對人生,能做到助人為樂、以苦為樂、知足常樂,那麼你的一生就充滿了幸福和快樂。
人人都有這樣一個感受:做好事越做心裏越踏實坦然,做壞事越做心裏越惶恐不安。所以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做好事是最正的,於國於民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相反,如果一個人沒有起碼的良知善念、道德敗壞,即便學習再好、智商再高,也會害人害己、危害社會的,比如雲大的馬加爵殺人案、電腦病毒製造者以及恐怖分子等等。物質是不滅的,能量是守恆的,有前因必有後果,沒有沒有結果的原因,也沒有沒有原因的結果,所以:善惡有報是必然的!
作為一名教書育人的人民教師,我身體力行的教育學生要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做一個有益於別人、有益於社會的人,這與國家的教育方針,與國家提倡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都是不矛盾、不衝突的。國家也倡導「以德治國」,學校也提倡「以德治校」,誰希望自己的孩子假、惡、鬥俱全呢?
對於法輪功學員,五年來默默的忍受了對自己的不公正對待,不反對政府,只因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平上訪,就被說成是「擾亂社會治安」而關進監獄;走訪朋友說是「非法集會」,「擾亂社會秩序」被抓走關起來;和別人說說自己的修煉體會也被說成是宣傳×教而違法。更有甚者,對法輪功學員監聽電話、監控跟蹤,每逢「敏感日」被找去「談話」,筆錄口供;節假日被要求彙報情況與去處,並且不允許去甚麼甚麼地方……誰在違法?誰在知法犯法?這是不是像文革再現?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我只想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用得著花費國家那麼多人力、物力、財力、精力來這樣「照顧」嗎?別人抓你關你,非法監控監聽,卻不許你喊冤申辯,是誰真正的在擾亂社會秩序,在破壞穩定?是誰真正的在踐踏法律和人權?
其實,迄今為止,沒有一部中國的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也沒有依據法定程序認定、規定法輪功為甚麼教。說法輪功是×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他任何人的言論都只代表個人意志,絕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非法的。
各種媒體對法輪功的抹黑與仇恨宣傳已搞了將近五年,而我只是這樣講了一下自己學了法輪功的體會、認識,講了一些做人的道理,就能影響了別人,那麼真理是經得起檢驗的,誰真誰假呢?
對於學生來講,我不理解的是,為甚麼非要把扭曲人心靈的仇恨裝進善良稚嫩的心中?有的人口頭上時時高唱讚歌,背地裏卻幹著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違黨紀國法的事情。而真正有良知善念,有正氣的人卻被要求換同情為仇恨。說實在的,如果我教的學生都能聽進去了這些做好人的道理,不但對他本人有益,而且也是社會的福祉、執政黨的福祉,為何不但不給予我表彰和獎勵,反而要取消教師資格呢?
為甚麼法輪大法正在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洪傳(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得到一千多項的褒獎,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喜愛和歡迎,《轉法輪》被譯成二十多種文字著作在世界暢銷,而只有中國大陸被禁止和鎮壓呢?99年鎮壓以前,人們從來沒有聽說過煉法輪功會自焚、殺人、投毒等,怎麼鎮壓開始後都冒出來了呢?
中國歷史上歷次的運動過後深刻教訓告訴人們,那些具體的執行者結局都是最悲慘的,「上面」可以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或推到「替罪羊」身上去。所以在運動中盲目執行上面的指示,不考慮法律和道義,是極其危險的,更何況這次打擊的是一群善良無辜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真善忍」的信仰者。想一想為甚麼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是口頭傳達或秘密文件,明眼人自己去琢磨。所以:善待別人就是善待自己。
另外,我談一點法輪功與精神文明單位的問題。法輪功學員以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是最文明的,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才是不文明的。透過表面看實質:為何以往都評上了文明單位,今年就評不上呢?
李洪志老師在1999年5月的《在加拿大法會上講法》中說:「我想,有些不明真象的人反對我們,其主要原因是對我們不夠了解,我們可以給他了解,給他認識,通過甚麼方法都行。你正常的渠道來、不正常渠道來,我們大家都把門敞開,想知道甚麼都給他知道,想看甚麼,我們都給他看。你想了解甚麼,如果你不是有意來破壞的,你儘管來了解。如果這裏面真的有問題,那我們這裏就絕不是淨土了。我敢叫大家這樣做,我敢叫你們這樣做,就是說我們能夠達到這一點,我們這裏是真正的淨土!!!
……
有很多記者,有很多人在困惑,為甚麼會有那麼多人來學這個法?可能今天在座的人你們都看見了。因為甚麼?因為這裏邊叫人走正路,而且是真正的好人。這裏邊沒有社會上任何烏七八糟的東西,要淨化一切不正確的東西,做一個有益於別人、有益於社會的人,直至達到圓滿那樣標準的人。我們這裏不收費,不領人們幹那些個不好的事情,不參與政治,所以才有這麼多人。是不相信人類還有好人的那些人低估了這一點!!!」
實踐證明,上億的法輪功學員在五年來的殘酷鎮壓當中,從來都沒有反對過政府,他們只是依照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講述的是他們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利國利民的感人故事,反映和揭露的是對他們的不公對待和非法迫害。
古往今來,多少仁人志士一直不斷地在探索著生命的意義,潮起潮落,滄海桑田。每當人們回首往事,一切得失榮辱、悲歡離合如過眼煙雲、轉瞬即逝。也許有一天,這世上的人們,無論貧窮或富有,無論高低貴賤,會發現自己真正幸福的源泉──「真善忍」靜靜的扎根在心裏,永不磨滅……
尊敬的各位領導,我把您當作我可敬的親人,相信您在大是大非面前會做出明智的選擇。善待別人就是善待自己,善待大法就是善待自己!
此致
祝禮!
董志昆
法輪功即法輪大法,是正法,要求修煉者按照「真、善、忍」修煉心性,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修心向善慈悲一切,做一個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他人的好人,修成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
法輪大法自92年傳出以來,因功法簡便、易學、長功快,祛病健身效果特別顯著,上千萬個多名疑難雜症、絕症病人,通過修煉迅速康復,成為了身心健康的人,重新走上了工作、學習崗位,過上了幸福生活。甚至那些行為不軌、劣跡斑斑的人,通過修煉也變成了好人,成為了社會各個領域各個階層的骨幹。法輪大法所到之處不斷淨化著社會,震撼著人心。修煉者有上至八、九十歲的老人,下至幾歲的兒童,遍布全國各行各業、各階層、各領域、農村、城市。其中有工人、農民、解放軍指戰員、企業家、個體工商業者;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講師、教授、工程師、科學家;衛生、公安、司法、政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以及黨、政、軍機關高層領導幹部;老紅軍,老將軍,甚至國家領導人。短短的幾年時間,全國已有上億人在法輪功修煉中受益,現已傳遍近百個國家和地區。
法輪大法一直是鬆散管理,沒有組織,不存錢、不存物,義務教功,沒有辦公室,沒有名冊,都是出於自願。一人受益,全家都學。人傳人,心傳心,迅速傳入千家萬戶、深入人心。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被組委會授予「明星功派」。在93年健康博覽會上被授予唯一最高的「邊緣科學進步獎」。
法輪大法是正法,能夠使人類回歸先天善良本性,喚醒人們對永恆生命的嚮往,美好人生的探索和追求,使不同民族的人們共同找到了善良的天性,重新回到人生的正確道路。法輪大法學員在各行、各業、各種環境中都在用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時時處處都做好人,不計名,不圖報。
因修煉法輪大法的人數越來越多,被江澤民視為權力威脅,面對億萬善良的煉功群眾如臨大敵,要求公安等有關單位監視、限制、制止、鎮壓、迫害法輪功。
1998年下半年,根據大量群眾上書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和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反映法輪大法是利國利民的高德大法,希望國家和政府給予大力的推廣和支持,以便使更多的老百姓受益。以喬石為首的部份全國人大退休老領導、老幹部,組織有關部門對法輪功進行了深入、廣泛的明察暗訪後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江澤民提交了調查報告。因報告中提到「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古訓,江澤民氣急敗壞,當即批示(大意):寫的玄玄乎乎,我看不懂。並把報告往羅幹那兒一推。從骨子裏早就想利用法輪功撈取政治資本的羅幹立即心領神會。其連襟科痞何祚庥1999年春節過後,在天津《青年科技教育》雜誌上發表了一篇歪曲事實、造謠、誹謗、誣蔑法輪大法的文章後,天津一些大法學員向該雜誌編輯部誠懇的說明真象、澄清事實,卻無端遭到了公安警察的非法毆打、無辜抓捕大法學員40餘名。在事態不斷擴大、沒處說理的情況下,部份大法學員本著「真、善、忍」的原則,懷著對中央、政府領導的信任,自發到「中南海」向中央領導和平、善意的反映真實情況。誰知,這一煉功群眾的和善之舉卻觸怒了邪惡之徒江××。1999年7月20日,在江××親自策劃、指揮下,最邪惡、最殘酷、史無前例的鎮壓與迫害開始了。
江××置一切國家利益、人民安危、民族存亡於不顧,將最邪惡的毒手殘忍的打向了最善良、最純潔的人民,肆意踐踏人權,破壞憲法,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編造謠言,製作假證,利用國家所有宣傳媒體向全國、全世界人民大肆造謠、誣蔑法輪功,大量播發假新聞,欺騙國內外所有不明真象的人們;並脅迫各級政府,公、檢、法構陷栽贓,任意妄為,把法輪大法學員對中央領導的信任,善意和平的反映情況說成「聚眾鬧事」,「圍攻中南海」,「法輪功與黨爭奪群眾」;在全國範圍瘋狂鎮壓、殘酷迫害始終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大法弟子;不惜動用國家大批人力、物力,調撥大量經費,擴建、增建監獄、勞教所;利用軍、警、外交、特務對上億善良的大法學員不分青紅皂白大打出手,濫捕、濫殺無辜。不許法輪功學員上訪,不許聘請律師辯護。江××編造了自殺,天安門自焚等種種邪惡的謊言和假象誣蔑法輪功。
法輪功修煉「真、善、忍」,《轉法輪》裏講的明明白白:「殺生這個問題很敏感,對煉功人來說,我們要求也比較嚴格,煉功人不能殺生。」法理中明確說:「自殺也是有罪的」。所以,真正的大法弟子不可能自殺、自焚。江澤民等邪惡之徒們自以為它們的造謠、欺騙天衣無縫,其實,真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認識。
江××懼怕「真、善、忍」。所以,它不遺餘力的殘酷鎮壓迫害法輪大法。法輪大法學員修煉的是「真、善、忍」,好人自會感受到好處,壞人自然就仇恨,否則就無正邪可言了。法輪大法學員就是被「真、善、忍」那強大的震撼力、吸引力感召而來,越來越懂得「真、善、忍」在自己的生命中超越一切的重要性,是任何金錢、物質都無法比擬、代替的。
近五年殘酷的鎮壓,使中國司法機關變成了邪惡勢力的工具,人民警察變成了殘害同胞的劊子手,關押犯人的監獄變成了迫害好人的魔窟,天安門廣場變成了對善良百姓施暴的血腥之地,駐外使、領館變成了傳播謊言的喉舌。
幾千萬善良的法輪大法學員、人類社會的好人,被無辜強行抓走、關押、判刑、勞教、抄家、沒收財產、剋扣薪水、降級、降職、開除公職、開除學籍、開除軍籍、開除黨籍,株連全家,強行送入精神病院,注射藥物,長時間不准睡覺,肆意毆打,任意殘殺。江××說「打死法輪功學員算自殺」,已迫害致死近千人,致傷幾十萬人。
億萬法輪大法學員,沒有被腥風血雨嚇倒,沒有向邪惡屈服,更加看清了江澤民之流禍國殃民的真正邪惡本質,更加堅定了自己正確的選擇--法輪大法的修煉之路,前赴後繼的向世人講清真象,揭露邪惡。越來越多的人們都在覺醒,開始真正了解法輪大法,支持法輪大法,禮讚法輪大法,也有很多人因此而走上了法輪大法修煉之路。越來越多的人對江××等無恥之徒不擇手段、慘無人道的醜行,鄙視、唾棄,強烈譴責。全球審江大聯盟在全世界起訴、審判江××。
江××如此昏庸、凶險、霸道、陰毒、奸詐、愚蠢的惡人當權,這是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最大的災難和不幸。認清它的本質、揭露它的罪惡就是捍衛真理、主持正義、制止邪惡、保護自己。為了國家、民族、家庭的根本利益和自己生命的未來,請立即行動起來反對、揭露、制止邪惡之徒繼續作惡。
遵化市全體同胞:
你們好!我們是修「真善忍」的大法弟子。在生活中遇到許多人,有的看清了這5年江澤民非法鎮壓法輪功的實質和真象,反對迫害,有的人在用各種方式保護大法弟子;有的人調離了迫害法輪功的工作;有的人自己明白了真象也在向親朋好友講著真象;也有許多人走進了修煉法輪功的行列。但是也有人對這場迫害認識不清,提出種種疑問,如:法輪功這麼好,為甚麼被鎮壓呢?大法弟子為甚麼要上訪,不和國家保持一致呢?知道好在家偷偷煉不就行了嗎?為甚麼要講真象發傳單呢?等等。還有的人認為法輪功與己無關,漠不關心,也有極少數助紂為虐的。
為此我們寫這封信,希望同胞抽時間看完此信,會對你的疑問有所解答,真正了解法輪功,明白真象,對每個人是有補益的,這是我們對全體同胞的祝願和希望。
每個人都可以看一看法輪功的書,那上面都寫了甚麼。毛主席不是還說過: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親口嘗一嘗嗎。看了書你會知道法輪功所有的書都是叫人以「真善忍」為標準做個好人,處處為別人著想。
法輪功從92年5月由我們師父李洪志傳出到現在,已經洪傳世界60多個國家,法輪功的書籍被譯成30多種語言文字,一億多人修煉法輪功。這些修煉的人中高級幹部、教授、博士、碩士、留學生佔很大比例。到目前為止,法輪功得到世界多個國家一千二百多項褒獎(包括99年7.20以前中國6項),李洪志先生連續四年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在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澳大利亞很多國家政府和市州都有「李洪志大師日」、「法輪大法週」、「法輪大法月」等。
也許有人會說:為甚麼中央要鎮壓法輪功呢?其實不是中央鎮壓,只是江澤民及其幫兇迫害法輪功。法輪功開始在中國傳授,國家是支持的,這有歷史記載:1993年12月我們師父在北京東方健康博覽會上獲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的「特別金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法輪功被譽為「明星功派」。公安部主辦的《人民公安報》在93年9月21日報導了我們師父親率弟子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治療的事蹟:同年12月27日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我們師父榮譽證書。98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員長喬石主持的對法輪功的官方調查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99年4月由於羅幹的連襟何祚庥別有用心在天津教育學院發行的一份全國性刊物上誣陷法輪功挑起事端,天津警察暴打法輪功學員並抓捕了45名法輪功學員,天津市不能解決,並告訴法輪功學員去北京,才引起「4.25」萬名法輪功學員上訪到中南海國務院信訪辦。當時朱總理接待了法輪功學員代表並責令天津放了被抓的法輪功學員,重申對氣功仍堅持國務院原來的「三不」原則,即:「不宣傳、不干涉、不打棍子」。這都說明國家對法輪功是支持的,是肯定的。
那麼為甚麼99年7.20開始又鎮壓呢?很簡單,就是由於江澤民的妒嫉。江××不顧人民死活,只顧自己對權力的極大慾望和個人的不安全感,使得他對朱總理因妥善解決「4.25」法輪功學員上訪而得到國際盛讚的聲音和我們師父擁有超過共產黨人數的學員以及我們師父受到廣大人民的歡迎都感到極大的妒嫉。江××依仗他手裏有權力推翻政府部門和其它政治局常委的正確結論,不顧大家的反對,一意孤行。當時中央7名政治局常委除江外6名不同意鎮壓法輪功。而且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一切藉口都是謊言、造謠、造假。比如震驚中外漏洞百出的《天安門自焚》案,經國際教育發展組織鑑定其錄像分析,結論是:《天安門自焚》「是由江澤民當局精心策劃的謀殺」。早在2001年8月聯合國的會議上就提交了《天安門自焚》案的分析錄像帶。其他「殺人」、「投毒」等等,沒有一件事是法輪功學員幹的,都是江××為迫害法輪功製造的偽案栽贓誣陷的。
江××凌駕於黨和國家之上,成立「文革小組」式的「610」辦公室,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惡毒的滅絕指令,都是它個人的私憤,都是違背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因為它違法,不敢公布於世,所以它發出的口頭指令和文字指示都是傳達完就收回。儘管這樣還怕人民知道真象,今年春季又往回收「610」所發的一切迫害法輪功文件,這不明明是做賊心虛嗎?它把大量法輪功書籍、音像全部毀掉,剝奪了人民的知情權,比文革時的手段還卑鄙。文革時批劉少奇還讓人民看看劉少奇著的《修養》;批水滸時還讓你看看《水滸》。江××怕你知道法輪功真象,甚麼都不讓看,直接操控了全國的宣傳機器,信口雌黃,任意撒謊、造謠、造假矇騙世人,不允許有不同的聲音。
在這種情況下,大法弟子放下自己安危,捨生忘死向世人講著真象,用自己省吃儉用節省的錢做著大法資料,散發著真象傳單和光盤等都是為了揭穿江澤民的謊言、謠言,討回人民的知情權,了解真象,明白是非善惡。而江澤民的一切做法都是假、惡、暴,掩蓋它大貪污腐敗、大賣國賊的真面目,客觀上是根本的毀滅民族的道德。
今天的法輪功學員,無論在家修煉也好;上訪也好;製作、發放真象資料也好;電視插播也好,他們都沒有犯法,而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他們講真話、用善心、能大忍。儘管江澤民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5年了,有數十萬人被勞教判刑,關洗腦班,數千人被送精神病院注射傷害中樞神經藥物迫害;上千人被迫害致死,迫害刑具超過2百種;多人被逼流離失所。大法弟子沒說過一句過頭話,沒辦過一件過頭事,真正做到了按我們師父講的按「真善忍」做人,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大忍之行,以理服人。大法弟子按《憲法》規定在實行自己的權利。
信仰法輪功「真善忍」,沒有罪。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修煉法輪功不但使我們得到健康的身體,還改變了我們的人生觀,做一個更高尚的人,處處為別人著想。在偷、搶、嫖、賭、貪的隊伍裏是找不到大法弟子的,甚至在吸煙、喝酒的圈子裏都無影無蹤。試想如果人人都來學法輪功,都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人,社會還會腐敗下滑嗎?還會有不好的現象嗎?
法輪功學員上訪沒有罪。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個人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有問題,公民可以向全國最高行政機構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大法弟子依照《憲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向上級部門以至中央國務院信訪辦反映自己的看法沒有錯。但是接待上訪的卻不是信訪工作人員,而是警車和手銬,然後是遣送戶口所在地拘留、勞教、判刑、關洗腦班。誰在踐踏《憲法》一目了然。最後法輪功學員只好到天安門廣場表達自己的心聲:喊出:「法輪大法好」!「還我師父清白」!
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真象材料、電視插播也沒有錯。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在公民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誣蔑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
而綁架法輪功學員到「轉化學校」(實際是地地道道的監獄)、勞教所、判刑,隨意罰款、抄家,沒收法輪功學員的財務,包括真象材料,都是犯法的,是違背《憲法》的,這和土匪打家劫舍有甚麼不同呢?如果法輪功學員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要受到制裁,那並不能說明法輪功學員有罪,只能說明罪惡滔天的是那個公然無視《憲法》的江氏集團。
儘管從99年7.20開始迫害法輪功,江澤民叫囂「三個月鏟除法輪功」,動用了國民經濟的4分之1的財力和全部國家機器,5年了,法輪功不但沒被鏟除,相反,修煉法輪功的越來越多。而且他作為中華文化的瑰寶,已經為世界各國有緣的人民喜愛,全面走向世界。江澤民想在中國以至全世界消滅法輪功已經是癡心妄想了。相反的,倒是它自己把自己推上了歷史的審判台。
你們知道嗎?國際上有「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還有來自亞、歐、加拿大、美國等地的100多個機構組織的「全球審江大聯盟」。江澤民相繼被多國法輪功學員告上美國、西班牙、韓國、比利時、德國、台灣等法庭之後,在2003年11月26日下午1點,「全球審江大聯盟」向聯合國設在海牙的國際法庭首席法官遞交了世界各國起訴江澤民的書面材料,提出審判江澤民的要求。全世界到處是「法辦江澤民」的正義呼聲,歷史上又有誰能逃過正義的審判!李嵐清、羅幹、劉淇、夏德仁、周永康、趙志飛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都被告上海外法庭,其中劉淇、夏德仁、丁關根、趙志飛已被法庭判定有罪。
法輪功不單純是中國的事情,「真善忍」是世界上所有善良民族的共同理念,是全人類尊崇的道德準則。明眼人都知道,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中央爭議很大,一旦時機成熟,主持正義之人大有人在。因為法輪功問題不解決,就沒有求發展的人文環境、社會環境,誰會為江澤民背黑鍋呢。
可有的人明知道法輪功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昧著良心,無視道義,麻木的參與迫害,助紂為虐。有的人為了往上爬,為了升官,不顧別人的痛苦,敲詐勒索,這樣的人還夠做人的標準嗎?所有迫害法輪功的人都是違背《憲法》、踐踏人類良知,犯了雙重罪惡的,不管用甚麼藉口為自己辯護都是毫無道理的。而保護大法,保護大法弟子,利用自己的工作在自己權力的範圍內伸張正義,維護善良,是非清醒,揚善抑惡,才是明智的。在人的短暫一生中,有的人盡自己的能力作了匡扶正義的大善事,有的人只識眼前名利隨波逐流,助紂為虐,這兩種人給自己奠定的未來是天地之別的。
中國5千年的文明史都相信有神論的,相信善惡是有報的,儘管××黨的理論不承認,但現實是明顯的。想當年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劉少奇一夜之間從國家主席成為「叛徒、內奸、工賊」,鄧小平成為「死不改悔的走資派」被打倒。當時緊隨迫害老幹部的「英雄」們等毛澤東一死,都受到應有的懲罰: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畏罪自殺,其他17名被秘密槍決,就連毛澤東的夫人江青不也成了階下囚嗎?還有那100名沾滿冤魂血跡的在北京的軍管幹部不也都拉到雲南被秘密槍斃了嗎?誰也逃脫不了歷史的審判。因為善惡有報是天理。
今年媒體報導:「最高人民檢察院從今年5月到明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查辦的重點對準5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權利案件,虐待被監管人案件。」那些隨意罰款,抄家,綁架大法弟子到拘留所、「轉化學校」,任意判刑、判勞教迫害死那麼多人的執法人員沒想到這是犯法嗎?難道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嗎?
心生妒嫉的江××為了掩蓋它大貪污腐敗大賣國賊的嘴臉,瘋狂迫害法輪功,已經給中國人民造成了巨大災難。有句古話叫「人不治天治」,能允許這麼胡作非為嗎!近幾年中國天災人禍一年甚似一年:六月飛雪、冬雷陣陣,江河枯竭、薩斯肆虐、禽流感盛行等等。這樁樁罕見的怪事,都在警告人。為善為惡,是正是邪,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責。上級的命令不能超過倫理底線,充當惡政幫兇的藉口;眼前的名利誘惑不能擋住對是非正邪的辨別。
看到此處,對法輪功的疑問一定會解開了吧。法輪功關係到每個人,希望同胞每個人都選擇好的未來,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上訪北京? 公安等著! 送你回家, 派人看著。 上海車站大門口,永遠等著一輛車,送走一個,再補上一輛。怎麼能算是「中國人權」達到歷史上最佳狀況呢?(何震東攝於2003.6.3) |
雖然工作隱蔽,但他們的待遇可不低。每個攔訪人員除了正常的工資之外,每人每天還有100至120元的補助。一年下來,每個人的收入都在5萬元左右。我大學畢業後在中學教書快八年了,現在教四個班的200多名學生。我粗粗算了一筆帳,一個攔訪人員的收入是我的收入的五倍,我們縣常住北京的五名攔訪人員一年的花費竟然是我們全校20多名老師全年的工資。我們縣農民的年人均收入才一千多塊。一個攔訪工作人員一年的花費竟然相當於40個農民全年的收入。
要說這些攔訪人員的「工作業績」也算是比較突出。雖然我縣每年都有不少人上北京上訪,但這幾年沒有一個告成狀的。去年一年在國家信訪局門口就攔住了幾十名上訪人員。從官方公布的數字看,連續幾年我們縣都是「零上訪」。
至於那些被攔住上訪的老百姓,他們的遭遇可想而知。他們滿腹冤情,費了很大精力,好不容易才來到北京,本指望通過上訪來伸自己的冤屈,可是到北京後一句冤情還沒有說出來,就被強迫回家了。回家後就算在縣裏掛上號了,成為重點盯防對像,心中的冤屈可能一輩子再也無法伸了,而且還會時不時地受到各級幹部的「特殊照顧」。
這些攔訪人員打著維護縣裏的形像和安定團結局面的旗號,花著大把大把老百姓的血汗錢,幹的卻是不讓老百姓申訴自己冤屈的行為。真不知道他們還有沒有一點良心?真不知道這種地下工作者甚麼時候能夠消失?(轉自「看中國」)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日起東方, 西下界疆。 茫茫天地, 何處是家鄉? 迷塵世, 逐名利, 身心傷, 苦難當。 大法天下傳, 散霧見霞光。 真善忍, 淨吾心, 無私無慾真坦蕩。 歸故里, 返家鄉, 神佛世界沁芬芳。 |
正心
心正一切正,天地亦安寧。
人無孬心起,何憂災禍生。
牢記真善忍,純淨我心靈。
法輪大法好,譽滿天下贏。
此乃光明道,勸君同踐行。
得新生
江賊陷害法輪功,
世人盡為此賊蒙。
大法弟子揭謊言,
只願百姓不被坑。
心念法輪大法好,
今生此世得新生。
【明慧網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以下詩詞為我幾年來在獄中所寫,請同修們慈悲指正,並懇請精於音樂創作的同修,將其譜上曲調,或可作為當前正法材料之用。
師尊好! 四海啟慈帆。 無量聖懷破惡浪, 如天洪恩溶冰山。 穩撐眾生船。 師尊好! 師尊好! 師尊好! |
清平樂-賀新穹
天清體透, 舊宇更新宙。 絕妙玄機推轉後, 洪微十方永壽。 玉樓金闕如林, |
憶秦娥-廣度
驚心夜! 繁星落盡山河裂。 山河裂, 毀人心狠, 度人心切。 難中舉步險重疊, |
如夢令-止惡
沿襲千年習陋, 塵世忙於爭鬥。 為害歸真人, 國力心機傾透。 停手!停手! 大法永純無垢。 |
滿江紅-濟蒼穹
浩浩乾坤,皆同向,法輪轉處。幸甚矣!芸芸生眾,承恩沐露。苦海浮沉驚醒夢,迷天尋覓喜歸宿。正激揚,四海載歡歌,群魔舞! 風雲變,天地覆;日月黯,生靈哭。濟蒼穹,億萬真修奔赴。正行能銷邪與惡,丹心自耀今和古。緊隨師,正念掃殘餘,開新宇。 |
西江月-明鑑
國際呼聲高漲, 國內惡意正濃。 三年慘案萬千宗, 鎖銬枷鐐亂動。 台上跳梁小丑, |
清平樂-精進
千攔萬阻, 莫道修行苦。 斬棘披荊還伏虎, 大覺慈悲引路。 當初乘願而來, |
摸魚兒-末日祭
──寫於中共十六大後
能幾番覆雲翻雨?匆匆牧馬來去。專恣猶恨年光少,更結嫡私無數。不忍顧,二七載,九州黔首艱難路。問天不語!看樹倒猢猻,蛻蟬蛛網,落葉風飄絮。 惡條令,叛道逆天實誤。紅牆偏又生妒。吏官四處累冤獄,曠古奇冤誰訴!?今蹈古,為民敵,紂商桀夏皆塵土。孤愁最苦,無力可回天。夕陽已在:腸斷山橫處。 |
存正
橫禍加身何足論,
願留正法滿乾坤。
劫灰歷盡終無悔,
心瓣遙遙奉至尊。
卜算子-惜緣
大法洪傳時, 莫使機緣誤。 行與不行一念間, 慎作自身主。 苦海久沉淪, 有幸師來度。 過盡千灘轉萬彎, 覺岸同登去。 |
声明人:刘桂英 李纪文 孙艳春 何泽彩 张远碧 黄朝晖 张远英 杨秀英 蒙淑葵 宋金枝 黄康俊 周鳳英 于海云 邓宏 孟素珍 周凤林 黄凤芹 张凤岭 孙素岩 王志凤 任广琴 杨翠英 王忠诚 祖春雷 王喜芹 巩树梅 岳桂兰 银桂荣 高亚清 张连巨 郑志俊 姬桂花 单国栋 刘玉英 赵迎春 周春英 梁海玲 朱宝林 刘玉敏 刘大华 靳买群 祝香山 李何兴 焦旭兰 黄云堂 任玉英 王随兴 贾秀兰 靳风勤 靳龙山 张淑华 杜凯 付淑玲 薛俊 彭洪灿 王亮 罗桂华 崔东生 李德敏 朱紫芳 岳子良 袁金凤 迟万英 姚春莲 徐洪香 王海波 孙男瑛 黄潜 罗伯云 佟长茔(佟水凡) 佟长青(佟水田) 王桂艳 宋凤富 赵国俊 郑淑萍 李钟圣 孙翠荣 李德婷 吴桂兰 吴国辉 杨会荣 郭铭鲜 胡秀芬 贾金凤 李海英 朱梅田 王淑艳 杨银香 王淑珍 张秀清 王翠英 王瑞发 刘静萍 金亚斌 李桂芳 徐传俭 钱海东 李翠林 牛景华 金玉兰 杨春兰 刘玉英 张萍 徐金惠 田宝蓝 王兆玲 程月菊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建議更多大陸同修將提供酷刑演示資料視為己任
明慧彙編:大陸大法弟子歌曲創作(音樂專輯4)
明慧彙編:酷刑示意圖(專輯1)
明慧彙編(第2期):中國勞教所裏的奴工生產(專輯2)
四川省綿陽市新華勞教所迫害大法弟子的酷刑(圖)
陳光輝,男,38歲,南京大學畢業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連雲港分行部門經理兼計算機科副科長。在1999年法輪功遭受鎮壓迫害之後,陳光輝屢遭迫害,於2001年9月10日再次被非法刑事拘留,一年後,於2002年9月12日被非法判刑8年,投入蘇州監獄。2004年7月29日陳光輝腦後受傷,被送入蘇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腦神經科,一直昏迷,生命垂危。
於桂蘭,45歲,吉林省長春市法輪功學員。於桂蘭在2002年2月9日被東安屯派出所從家中綁架,送進洗腦班進行迫害。當時於桂蘭被迫害的面目腫大,昏迷不醒。東安屯派出所又將於桂蘭送往第三看守所。又將於桂蘭判了三年勞教,送往黑嘴子女子勞教所。現在,於桂蘭被迫害的精神恍惚,混身無力,骨瘦如柴,病情十分嚴重。
遼寧葫蘆島市大法弟子裴廣彬、楊玉紅和穆琴最近被不法之徒非法開庭審判。
我叫刁蘭玉,女,64歲,家住大連市。2000年12月11日,我進京上訪,被惡警拉到廣場公安分局。後被押送回大連,家人被勒索5000元罰金,他們把我送到戒毒所洗腦班,12月27日又把我押送到了姚家拘留所。我絕食4天,1月16日被無條件釋放回家。因我煉功前就是乙肝血液帶毒者,由於邪惡的迫害,從2000年12月大法書籍被抄走後到2001年5月,五個月沒看到大法書和新經文,學法煉功都受到影響,全身浮腫,生活不能自理,曾幾次出現昏迷。是大法使我死裏逃生,給了我一個健康的身體。
天津市女子勞教所自1999年非法關押迫害法輪功學員以來,長期與國內外商品公司聯營利用在押人員的廉價勞動力生產奴工產品。法輪功學員不但在精神上被高壓洗腦,同時遭受著肉體上的摧殘和折磨,被剝奪了正常人應有的基本的生命權、健康權、休息權。
2004年8月6日左右,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法院給陳迎等大法弟子下了傳票,預謀非法開庭審訊。2004 年4月30日,陳迎、歐陽佔東、吳文章、高紀紅等大法弟子去長壽山旅遊,被非法抓入山海關公安分局。5月1日付勇等不法人員抄歐陽佔東居住地,同時綁架了李躍坤。5月2日又抄了陳迎居住地,同時非法抓捕大法弟子鮑長江、鄧春鳳。陳迎等8名大法弟子,遭受了非法審訊,使用毆打、刑訊逼供,不許睡覺,騙供、誘供等違法手段,5月16日被送進秦皇島市第一看守所。
早在2000年,河北省廊坊市610不法人員就在一個不太引人注意的地方--樂園賓館,辦起了邪惡的洗腦班,瘋狂的迫害廊坊及所轄各市縣的大法弟子。幾年來僅在此一處,就有400多名法輪功修煉者被強制洗腦、逼迫轉化,還有很多大法弟子拒絕接受洗腦,又被轉送勞教所迫害。
我是河北保定地區蠡縣的一名大法弟子,我曾二次上訪,都被抓捕關押,受到非人的折磨。回來後610對我騷擾更多了,在巨大的壓力下,丈夫對我又是大打出手。2003年我因講真象再次被抓,關了20多天,被罰1000元。它們還把我的丈夫也抓了起來,關了十幾天,花去了8000元。
廣州市黃埔區紅山路有一臭名昭著的所謂「法制教育學校」 ,不少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禁在這裏,受盡了野蠻的迫害和殘酷的折磨。不法人員把學員的手腳捆得緊緊的,然後倒提起來,再把頭按在廁所茅坑裏反覆強行灌水。不法人員對學員拳打腳踢,或低頭噴氣式,或長時間蹲站,還要把骯髒的垃圾筒倒蓋在頭上,連續幾天、上十天都幾乎不讓睡覺,絕食抗議的學員被強行灌鹽、辣椒水之類的刺激性液體,有的打手甚至用自來水鐵管橫掃學員頭部,或用硬木特製的煙斗猛敲。有些學員的指甲,竟硬生生的給從肉上掰裂開來,直到流血痛徹心肺為止。
2004年6月14日,四川成都雙流彭鎮柑梓鄉柑梓村書記魏志明夥同范曉剛等10多個惡警強行綁架李慶學(男,約30歲),將他打得頭破血流;同時,李慶學的父親李家彬老人也被從家中抓走,父子二人被綁架到正興洗腦班。
重慶市大法弟子何明禮,於2000年9月被綁架,關在重慶市南岸區看守所。四個月後,何明禮由單位重慶工業西藥研究所保釋。出來後,時常被南岸區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長夏曉華無禮騷擾。何明禮的妻子因承受不住壓力與何明禮離婚。後何明禮被迫流離失所。最近聽到何被非法劫持,現在被非法關押於重慶市九龍坡區看守所。
我叫張善香,今年65歲,是諸城市電廠的家屬。1999年7月20日,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開始了。我因上訪證實大法,被非法抄家、監控、關押、非法審訊。家人被勒索1000元錢罰款。電力局、電廠不讓所有煉法輪功的人包括子女上班。
山東濰坊安丘市公安把大法弟子張霞綁架關押,非法勞教,並向要求探視的家人勒索錢財。張霞因堅修大法向世人講真象,而被多次綁架、關押、拘留、奴役勞動、精神洗腦等殘酷迫害。夫妻被迫流離失所。張霞的丈夫於2001年5月被綁架、非法關押,後被關押在昌樂勞教所。張霞本人於2002年冬被綁架,非法關押在安丘市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張霞絕食抗議迫害50多天,被非法勞教3年,現關押在省王村勞教所。
青島市610辦公室於2004年6月期間在青島市勞教所開辦洗腦班,不法人員上午強迫法輪功學員們聽他們誣蔑攻擊大法的胡言亂語,下午就強迫學員寫他們所要的東西。青島市大法弟子王丙文在青島市勞教所遭受非人的折磨,僅從2004年春天以來因抗議非法勞教迫害,長時間絕食至今,惡人為了達到轉化他的目地採取了各種手段,營養不良加上非人道的折磨,王丙文已經衰弱不堪。
我今年52歲,現住山西省太原市。2000年7月7日太原市大營盤派出所警員闖入我家,非法抄家,後把我送進南潼看守所關了40天。又交了5000元罰款。我回家後,大營盤派出所還是不斷的騷擾。後把我騙到了太原市鎮城男子勞教所裏辦的洗腦班。在洗腦班裏,不按照惡警們的要求做,就關禁閉,不讓吃飽飯,蹲走廊,睡地板,不停的跑步,大冬天站操場。
2002年3月11日,我被太原市小店公安分局、平陽路派出所和塢城路派出所非法抄家,並被非法關押於太原女子看守所50天,後被家人花近兩萬元買出。回家後被單位開除,停發工資兩年多。2002年10月26日,我又被強行綁架,非法關押於太原女子看守所四天,後被轉到太原鎮城男子勞教所內設的洗腦班中非法關押60天,受盡百般凌辱和非人的折磨。
秦三鳳,女 63歲,湖南湘潭大學子弟學校退休教師。1999年7月19日,秦三鳳去上訪被抓,被非法關押。2000年7月20日,她上天安門證實法又被抓,被關在北京市密雲拘留所一星期後被湘潭市駐京辦事處關押了五天,回到湘潭市又被拘留了15天,後又被關押在學校的留學生樓,還給她辦洗腦班。2000年11月,秦三鳳散發真象傳單被抓,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近一個月。2001年元月,秦三鳳被非法判勞教1年半,因體檢不合要求,又被送回拘留所,關押4個月。秦三鳳共被抄家6次。
湖南省祁東地區惡人執法犯法,勒索大法弟子家屬錢財,對七旬老人張先兆嚴刑逼供。祁東縣邪惡之徒將在本月對被非法關押在祁東縣看守所的大法弟子譚金雲、鄧宏華等人開庭審判。
談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後的正念正行。邪惡非法審訊主要目地有兩個:一是得到被抓同修的口供和證據;一是從被抓同修的口中得到其他同修和資料點的情況。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後,最好的做法就是:「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同修被抓後做的不好的一些原因,根本上都是由於法理上認識不清或沒有悟到而被邪惡鑽了空子。從中也可以看出學法、悟法、正悟的重要性。
幫助在家同修的一點體會。在與他們的交流接觸中,我感覺到他們走不出來的因素是複雜不一的。有的是怕;有的是對正法不理解,還停留在個人修煉的層次上;有的是對經文真假不分,把假經文當真的,把真經文當假的;有的是屈服於家庭的阻力等等。總之,每個執著的東西雖然不一樣,但都是被執著不放的東西障礙住而走不出來。再想一想,再看一看,再拉他們一把吧。
嚴肅對待轉化問題和「嚴正聲明」。轉化不僅僅是表面形式,在宇宙各個空間中都有其實實在在的顯現和存在形式,一旦轉化,罪業即成。按照舊勢力的安排和以前宇宙中的理,這樣的生命註定就要銷毀了。師父講過能否成為正法時期大法弟子是有一個槓的,只有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做正法的事才有威德。否則讓師父怎麼給你算呢?除此之外,發表聲明也是對學員的一個很大的考驗,能去掉很重的怕心和許多執著,在另外空間那就是正與邪的大戰。發表嚴正聲明是曾經轉化的學員重新走入正法和成為大法弟子的一個前提和必經步驟,必須要做。正法所剩的時間已經不多,是走向光明還是毀滅,靠每個人自己選擇。
時刻提醒自己向內找。有的同修,有能力解決的事也去問協調人,覺得協調人做了許多事,修得好,形成依賴心理。結果造成協調人很忙,沒時間靜心學法,遇事不向內找,認為自己修得好。有的同修容易走極端,自身有漏又不向內找。我覺得我們在任何時候都要向內找,這實質上是能否嚴肅對待修煉的問題。不指責別人,不依賴協調人,也不用人心恭維其他同修,這才是善待自己,也是善待同修。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免給自己修煉和證實大法造成更大的損失。
讀「首屆大陸大法弟子修煉心得書面交流大會」徵稿啟事感懷。8月8日,這是一個吉祥的日子!師恩浩蕩,真感沐浴在無邊的法光之中。讓我們珍惜師父的慈悲,感謝明慧同修們的理解,拿起利筆,「少息自省」,「明析不足」,繪出隨師正法修煉成神之路,鑄就宇宙中永恆而又輝煌的華章!
同修之間講真象的重要性。我驚訝的發現有許多同修確實不知道真象。這樣就造成了一種矛盾,忙於講真象的同修會遇到阻力,這種阻力來自同修內部而不是外部。 有師在有法在,大家靜下心來討論,有反對的也得讓人家說出自己的觀點,說出來才能討論,才能澄清事實,更好的了解真象,提高心性。
身在其中。看明慧文章時,我都把自己放在其中,所以我的心和受迫害的大法弟子的身一同在承受著痛苦,承受著失去自由的煎熬。對大法弟子來說,自由太可貴了,那是能救度更多眾生的法寶。把自己溶入整體中時,一切都會做得更好。
我對有關「愛丁堡軍樂節」活動的看法。我們學員似乎把這些遠道而來參加表演的解放軍軍樂團當成鎮壓元凶江澤民了,沒有講到怎麼想辦法接觸這些可貴的中國人,給他們看到法輪功傳單,或讓他們看到大法弟子穿印有法輪大法好的黃T恤。
給遼寧省鳳城市白旗鄉全體同修的一封信。一、創造條件整點發正念。二、《明慧週刊》一定要看。三、傳遞材料別讓惡人掌握規律。不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四、同修間一定要交流。五、將惡人的惡行寫出來曝光。六、注重講真象。七、去掉怕心。
嚴肅對待發正念。通過這件事讓我悟到,我們身邊的親人發生一切不正確狀態,都應該嚴肅的用正念對待。
別落下孩子的一片心。同修們別忘了,我們的孩子也都是有來頭的,救度眾生,別忘了他們一份。
我們週末去了紐約。酷刑展的時候遇到干擾,警察要我們搬到一條很窄的街旁。經講真象後清除了干擾。一個賣畫的小伙子原對法輪功有看法,不相信迫害。我邊發正念邊給他講真象,他後來誠懇的說要好好了解法輪功。我還碰到一大群大陸來的中學生,他們對法輪功充滿了敵意,不願和我交談。聽過真象後主動來拿真象資料。還有一位中國畫家給一西方弟子畫了一幅素描,在畫的右下角寫了不好的話。我們找到他講真象,他最後表示要好好了解法輪功。
我是2003年3月在街上發真象傳單時被惡警抓捕的。在路上,派出所,我都一直不斷的發正念並講真象,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一女警認出我,把我單位領導及家人都叫來做我的工作,我沒為情所動。後來他們把我騙到了收容所,我跟犯人講真象,牢頭後來很支持我。我在裏面打坐煉功警察也不管。我絕食8天後,我請師父幫忙,我要出去。我很快出現病業狀態,闖出了收容所。
大法小弟子學理,剛滿兩週歲,在家人的幫助下能背誦師父的多首詩篇和發正念口訣。他主動給來訪的客人背,給一起玩的小朋友背。小弟子心中裝著法,督促家人準時發正念,有時催著大人給他念書,有時張羅著看師父講法錄像。
客車司機在中途下車時把腳扭了,我告訴他默念法輪大法好,我在一邊也幫著他發正念。大約十分鐘左右,車開了。我雖然沒聽見他念,但從他的眼面上我看出他念了。師父叫我們抓緊救度快講,我悟到:只要遇到機會,就緊緊抓住它,不要被任何雜念干擾,果敢智慧的去講,就一定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位大法弟子洗澡,洗完後就給太陽能熱水器上(補)水,然後就去幹別的事去了。很長時間後想起來還沒關閥門呢,一定滿屋都是水了,趕緊去關閥門,可是到洗澡間一看,閥門已經關上了,一點水都沒有漏。這位大法弟子悟到,師父在保護我呀。
一位大法弟子去給一位同修送兩份明慧週刊,同修說:「兩份少,人多傳著看太慢,再要一份明慧週刊。」這位大法弟子再次送明慧週刊時,同修說:「你那 天送來幾份週刊?」這位大法弟子說:「送來兩份呀。」同修說:「當時我也看到是兩份,但到家裏就成了三份,我還想著你當時送來三份哪。」後來,兩位同修悟到,大法弟子都是有功能的,心想事成。
我今年70歲,是已過知天命的人了。自從煉了法輪功以後容光煥發,體重從過去的一百多斤增加到一百五、六十斤,身體十分健康,幾 十年的煙癮也奇蹟般的戒掉了。精神一天比一天好,幹起活來一點也不覺得累。法輪大法真是給我帶來了無窮的好處, 所以我堅定的信奉大法,我要把法輪大法的美好叫更多的人知道。
8月6日,法輪功學員作為世界公民協會的代表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促進與保護人權分委員會第56屆會議上就目前中國奴工經濟問題做了發言。法輪功學員在發言中說,在中國的勞教所,被迫害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從事奴隸般的苦役,工作的條件已壞到非人道的程度。據勞改基金會調查統計,當今在中國1100所勞教所裏,關押著680萬人,這意味著存在一個巨大的無償勞役者的來源。它不僅直接違反了中國的憲法,也違反了國際勞工法第29及105條。這一體系助長了腐敗、酷刑及有組織犯罪。
繼8月8日法輪功學員參加了愛丁堡藝術節開幕式團體遊行並獲得社團花車組一等獎後,2004年8月9日,英國部份法輪功學員和一些來自法國和愛爾蘭的學員又在愛丁堡舉行了反酷刑遊行,遊行開始前,英國法輪大法學會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兩天之內,愛丁堡民眾欣賞到了法輪功團體所展示的美好,也目睹了法輪功在中國所受到的酷刑折磨,強烈的對比使民眾加深了解了江澤民集團的罪惡。
近來在比利時有許多人來學法輪功。2004年7月31日,在根特市專為新學員組織了一次聚會。早晨,20多位新學員聚集在公園集體煉功,隨後開始集體讀入門書籍《法輪功》,並討論在學法中所出現的問題。
2004年8月2日至10日在台中縣豐田國小舉辦法輪大法教師研習營,台中縣政府教育局長王明煜及立法委員郭俊銘親臨致詞,有七十至一百位教師、學生及社會人士參與,其中有律師、銀行員、警局人員、公司老闆及公務員等。
2004年8月7日,南加州的法輪功學員參加了拉哈布拉市每年一度的玉米節遊行,向當地民眾展示法輪大法的美好,並揭露江氏集團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獲得了遊行評委會頒發的遊行一等獎,和花車綜合大獎,這更使得第一次出現在這裏的法輪功隊伍成了眾人矚目的焦點。
旅日畫家的國籍權被中國駐日大使館無理剝奪的經過:為了尋找那古老而深藏不露的中國文化的精神,我重返中國,翻遍古籍,尋訪高人,依然難釋心中疑惑,回到日本,無意中翻開最後在中國隨便買下的《轉法輪》,一下子像萬古沉睡的靈魂甦醒過來。2002年6月我到冰島,向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氏提出和平抗議,返回日本時護照、機票和錢物被盜。日本海關讓我暫時進入日本,但我必須補辦入境手續。於是我到中國大使館申請補辦護照,但大使館卻不給辦理,也不出具任何書面理由。不明不白的結局使得日本入國管理局對我的情況展開了嚴密調查,歷經數月後,日本政府才給了我一張「在留特別許可」的特殊簽證。
澳洲北部時報(Northern District Times)8月11日報導了澳洲法輪功就澳洲公民在南非遭槍擊事件向澳洲總理霍華德遞交請願信。請願信要求聯邦政府和南非當局合作調查梁先生的案子,譴責中國江氏政府的恐怖主義行徑,並呼籲澳洲政府保護因信仰而面臨恐怖攻擊的澳大利亞人。雖然與死亡擦肩而過,42歲的梁先生仍保持堅定,他說,「如果我們因為受到威脅而止步,這個世界就會沒有希望。如果我們無動於衷,人人都會遭到恐嚇。」
俄亥俄州肯特大學WKSU電台的網頁7月25日刊登圖片,報導法輪功學員參加波士頓集會遊行,呼籲停止迫害的活動。報導說,美國總統大選是世界上最大的選舉活動。法輪功星期天在波士頓舉行了遊行,他們希望人們關注中國[江氏]政府對法輪功學員的虐待。
8月11日星期三,約百名法輪功學員在希臘雅典舉行遊行呼籲國際社會關注中國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法輪功學員代表指出,雖然北京已獲准舉辦2008年奧運會,但是中國的人權動向卻與奧運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美聯社8月11日報導,8月11日,約百名法輪功學員在雅典市中心舉行了一次遊行。遊行的組織者將2008年北京奧運會與1936柏林奧運會進行了對比。來自比利時的法輪功學員斯拉特(Matthias Slaats)說,「中國人民應擁有奧運會(主辦權)。但是,中國現在的人權狀況違背了奧運精神。」同其它很多法輪功海外活動一樣,中國大使館曾試圖干預這次遊行活動。
美國著名高校伊利諾伊大學厄本那-香檳分校最近出版的《法律、科技和政策雜誌》發表了吉爾-紐伯德(Jill R. Newbold)的文章:「助紂為虐:美國公司向中國銷售限制人權的互聯網軟件,必須制定法律迫使其為此負責」。吉爾-紐伯德指出:美國的著名企業,包括Cisco Systems、Microsoft、Nortel Networks、Websense 和Sun Microsystems都曾幫助中國迅速組建監控系統。中國政府禁止網民進入世界新聞、健康、娛樂等非色情和賭博網站,有關法輪功組織的信息也被禁止。更有甚者,中國政府讓互聯網服務提供者(ISPs)在一份保證書上簽字,聲明不會寫作、登載或傳播任何「可能會威脅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否則就吊銷他們的營業執照。三百多家公司,政府機構和高校在這類合約上簽字。紐伯德指責說,這樣的規定使美國機構淪為中國網絡控制的同謀,「把互聯網所提倡的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扔到窗外。」紐伯德在文中寫道:「第一修正案( the First Amendment)中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美國神聖不可侵犯的傳統。美國至少應當保證本國政府、公司和公民不去干涉網絡自由。」
美聯社8月11日報導,法輪功學員於星期三在希臘雅典國會大廈前舉行請願活動。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還有兩天就要舉行了,法輪功的請願活動是要抗議中國[江氏集團]禁止法輪功。北京將於2008年舉辦奧運會。
武漢部份弟子回憶師父傳法時的故事:
◇老張帶著只有幾歲的小孫子去參加學習班,她的小孫子生下來就是對眼(斜雞眼),小孫子怕生,不愛說話。老張囑咐小孫子:見到師父要有禮貌。離辦學習班的地方還有一段距離時,小孫子突然掙開老張的手,飛快的往禮堂門前跑去;這時師父正好從小車中下來,他跑到師父跟前,喊了聲「李爺爺」。師父慈祥的笑著,摸了摸他的頭。從此,小孫子的眼睛正常了,變成了一個漂亮的小弟子。
◇有個70多歲的婆婆背部脊骨嚴重損傷並錯位,成了個羅鍋,在參加學習班的那幾天裏,一次她和同修在公園煉功,突然背部劇烈疼痛,使她昏了過去。同修趕快把她送回家。她躺在床上,看見師父法身來了,給她調整身體,一陣疼痛過後,只聽到「卡拉」一聲,錯位的脊骨被扶正了,頓時一身輕鬆,鼓包沒有了,從此背也直了,再也沒痛過。
◇師父有一次帶了幾個弟子來到武漢漢陽歸元寺,在寺廟裏師父一直在清理那些狐黃白柳。隨去的一個弟子的小孩子天目看到廟裏跪滿了和尚,對著師父磕頭。我們學法後,悟到是師父救了那些和尚。
◇武漢學員方雲跟隨師父去武當山,當車行駛到山門口時,方雲看到滿山都是神人擺成一個個方陣,裏面站的人金光閃閃,古代人的裝束,頭戴金盔、身穿金甲,一個特別高大的佛站在最前面,所有的人都朝著師父做著同一個動作。小方問師父這個動作是甚麼意思,師父說是表示歡迎。
◇方雲還跟隨師父去過四川樂山,坐船快到樂山大佛前時,小方和另一同修看到樂山大佛哭了。等船走過樂山大佛後,師父說,小方你來看。小方回頭一看,只見樂山大佛笑了。一個同行學員問師父:樂山大佛為甚麼流淚?師父說,現在世人不知道敬佛,樂山大佛在為世人擔憂。事後有同修悟到:大佛之所以笑了,是因為他看到師父在人間傳法,世人有救了。
◇某學員全家人曾和師父一起去武當山。途中,學員一歲多一點的女兒在車上又哭又吐,這時,師父就將小女孩接過來抱在懷中,小孩不哭不吐了,舒服了,笑了。可師父卻吐了。學員悟到:師父為這小孩承受了業力。
◇94年,武漢一學員帶著患有嚴重腎結石的小孩去哈爾濱參加學習班。在一個旅社裏,小孩睡下了,這位學員藉著從門窗射入的微弱燈光,看《中國法輪功》。這時,她身邊熟睡的孩子雙手慢慢的抬起,做「頭前抱輪」的煉功動作。聽完師父講的第一堂課,大家都站起來鼓掌,小孩邊笑邊跳著拍手。參加班後,小孩的重病就沒了。
小思思出生三個月就患嚴重的嬰兒濕疹,多處皮膚、臉部、頸部被摳傷,滲水、滲血、結疤,整體皮膚像樹皮般粗糙。經過治療,思思的濕疹不但未見好轉,局部地方比開始時更糟。有一次外公外婆讀《轉法輪》,小思思看到了扉頁上師父的像,外公外婆給她講了這是師父,她跟著喊:「師父!師父!」外公外婆採用一些適合小思思接受的方式方法,讓她得法。小思思的身體狀況開始好轉,從七月一日起停止服藥。七月二日清晨起床,思思周身的濕疹全沒了,累累疤痕消失了,鄰居見後個個稱奇。
同佛教徒談「彌勒下世」
尋找人生的歸航(附音樂欣賞二則)
2004年8月11日大陸綜合消息:
雲南大法弟子,顧秀芬,於今年7月28日被嵩明公安局惡警抓捕,至今下落不明。現只有一個上初中的兒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
成都雙流縣不法之徒2002年1月18日辦正興洗腦班後,先後多名大法弟子被綁架到那裏強制洗腦、勞動,並用蹲單間、關地下室、舉手罰站、曝曬等手段折磨大法弟子。惡人:縣政法委胡天成,縣610頭目張浩,專案組胡躍忠、朱定全,惡警陳愛清、萬俊吉、徐琴、賀昌林、劉見生。
2003年5月13日,白果林大法弟子任明珠給一位同修真象資料,後兩人均被惡人抓捕。任明珠被非法判刑一年半,送去資中監獄。春節期間家人去探視時,見任明珠身上長滿疥瘡,身體消瘦。另位同修被抄了家,關了10天就放回了家。
大連教養院對去看望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規定:一律要簽誹謗法輪功、誣蔑大法師父的字,如不簽字就不讓看望學員,而且還是每個月去看望都得簽。
在天津女子勞教所部份被非法超期關押大法弟子:劉家玲、平玉榮、董玉英、楊廣金、楊粉霞、崔彥卿、何勤英、閆淑軍。
湖南省長沙市撈刀河鎮幸福山莊洗腦班610頭子李國良,幫兇吳凱明、史進、周浩等,與\岳陽猶大楊玉蓮、市人民醫院陳和平、市雨花區醫生魯文等狼狽為奸,使盡各種手段對大法弟子殘酷迫害。大法弟子江尚蓮堅決不配合邪惡。請同修共同發正念,支持在魔難中的同修。
四川新都區法輪功學員李華玉、馮貴清2004年8月1日被清流鎮政府綜治辦(610)從家中綁架到新津洗腦班迫害。
重慶永川黃瓜山茶治廠主任鄧維強,男,57歲,修煉法輪功後,以前所患多種病都好了。1999年7.20後,惡人劉漢超和許代碧強迫鄧維強交出大法書籍和煉功帶。鄧維強想不通這是為甚麼,當場就氣暈了 。於2000年臘月28日離開人世。
吉林化學工業公司建設公司夥同龍潭區江北分局華健治安派出所(原吉化建設公司公安部)迫害本單位的大法弟子,造成吉化建設公司的一些大法弟子被勞教,還有一些被迫家流離失所。
四川省儀隴縣政法委召集各單位主要迫害法輪功的惡人開會,說在鄧小平誕辰100週年之際,首惡可能將來儀隴朱德故鄉,各單位要威脅法輪功學員不要出來活動,否則會危及家人和所在單位,還給每個人都安排了兩三個人暗中監視。
黑龍江牡丹江鐵路公安處副處長孫海彬非常邪惡,特別偽善,多名各地大法弟子被他所欺騙,被綁架至牡丹江鐵路看守所。汪清縣大法學員閆彩霞(32歲)被欺騙,說出了自己帶的100多個光盤與哈爾濱第二朝中教師的丈夫田榮鶴(31歲現),現在田榮鶴已被綁架,閆彩霞被判三年勞教。
黑龍江虎林市854農場大法弟子韋鸞(61歲)、李春英(43歲)因寫信講真象被非法判勞教三年,6月29日被送走。6月30日勞教所因韋金鸞得冠心病,李春英心臟病高血壓拒收送回,邪惡之徒幾次送不進去也不放人,建議家屬去依法要人。
牡丹江新學員耿蘭芝,54歲,因帶一個光碟被查出,被誘供說出其姐耿秀華(61歲牡丹江大法弟子),現被關押。還有一名在火車上看電子書的弟子,被人舉報也關押在牡丹江看守所。望出門同修注意旅途安全。
2004年8月5日上午8點多鐘,黑龍江雞東縣明德鄉派出所惡警們開車到永祥村,將大法弟子馬秀芝綁架至雞東看守所。現馬秀芝被迫害得不能吃飯,生命垂危,雞東縣公安局政保科仍不放人。
北寧市溝幫子鎮大法弟子魏寶香絕食16天,身體狀況極差,仍被北寧市公安局強行送到馬三家教養院。遼寧省北寧市部份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惡人:廣寧鎮公安分局指導員崔佔剛,市國保大隊隊長安殿明、劉純祥,溝幫子公安分局王宏利,北寧市閭陽鎮派出所王永金、王士傑,常興鎮派出所所長王學偉。
長春市朝陽溝勞教所四大隊大隊長高志祿,一直參與迫害大法弟子。其人電話:13596034603
河北任丘華北油田石化派出所所長鄭軍,近幾年來,迫害大法弟子,綁架、抄家無所不為。派出所值班電話:0317-2735110,郵編0625550,通訊地址: 河北任丘華北油田石化派出所。
首批被「追查國際」發出追查通告的中共官員一覽表
99年7月後,王女士單位領導、當地派出所都多次找她「談話」,家裏電話被竊聽,出門受到明目張膽的跟蹤和綁架。有一次出門去領工資,在路上只看見一個人打手機,然後突然不知從哪裏竄出來20多個年輕人,把她綁架到派出所。還有一陣子,警車經常停在她所住的樓下,從早6點到半夜12點,最多時候有7個警察在樓下。比起明慧網上報導的那麼多大法弟子所受到的殘酷迫害,她所受到的這點迫害簡直太普遍了。原以為,執行迫害政時在北京這樣的地方也會有所收斂,可是我錯了。一個個「不算甚麼恐怖」的故事,一個被謊言和暴力恐怖籠罩下的北京。
雲南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梅碧林致省人民檢察院,為法輪功學員丈夫周模方申訴:我丈夫周模方……2002年10月30日在家被官渡區國保便衣公安非法綁架,後被非法秘密判刑五年,現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
雲南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志昆寫給雲南省檢察院的申訴書。
今日86人嚴正聲明,在邪惡的強化洗腦及高壓迫害下,所做的一切不符大法標準的言行全部作廢。今後要加倍彌補損失,向世人講清真象,跟上師父正法進程。
詩歌:明心
明慧新聞簡報(2004年8月11日)
《解決激光打印機夾紙問題的一個方法》一文的補充
電子書:用Premiere製作揭露本地迫害的VCD節目
真象紙袋五款:想縱覽全球著名媒體嗎?
真象傳單:山東真言(專刊)
真象傳單:北京心語
小冊子:以史為鏡 走出謊言(第一集)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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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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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奧運前夕江澤民在希臘被起訴
西班牙「世界報」發表社論 譴責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
留得清白在人間
──我所了解的法輪功真象
98年法輪功祛病健身北京萬例健康調查報告
老李主動退「金卡」
父母雙雙被害死 劉曉天逃亡十八月 流落異邦
在「牛和雞」之間的掙扎
突破信息封鎖 了解真實世界
新唐人開通衛星新頻道 覆蓋中國大陸
【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4合1 橫版) A4紙 12頁
大陸大法弟子 文
同舟 繪畫
清心 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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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
內容:
台灣舉辦首屆大專法輪大法研習營
芝加哥地區明慧學校正式成立
加拿大學員參加聖約翰市健康博覽會受歡迎
密西根州學員榮獲芳明頓坡市遊行表演獎冠軍
韓國法輪大法學會應精神科學學會之邀,介紹大法
修煉大法 人生至福
二姨的變化令人稱奇
優秀職工劉曉東被迫害致死 七月份被證實迫害致死十九人
金錢怎能買人心?
加魁省法院入口展酷刑,善良人要審江澤民
布法網 「追查國際」在行動中
江澤民奧運前夕在希臘被起訴
迫害幫兇陳至立在非洲被起訴並到庭應訴 坦桑尼亞法官為起訴案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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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2頁,A4紙。
目錄:
「法網恢恢」惡人榜
國際消息
營救遭摧殘的母親 加拿大居民諮詢海外起訴程序
『沙塵暴』獲費城國際電影節最高獎
環球時事
國務委員陳至立海外被傳喚出庭
迫害真象
硫酸毀容判死刑 電棍毀容該當何罪?
於洪區居民生命垂危 龍山教養院警察揚言「死就死了唄」
民心如鏡
「幾分鐘內竟拍得那麼完整,除非是演戲」
人心與因果
甚麼是法輪功?
修煉人的故事
南美印第安母親的修煉故事
突破網絡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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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3日】(4合1)A4紙32頁
目錄:
法輪大法洪傳世界
法輪大法究竟是甚麼?
修煉人的故事
只有三天,我十幾年的駝背就伸直了
百姓關心的問題
迫害近五年世人明真象
屠殺發生在你我身邊─
重慶市已經有28位法輪功群眾被凌虐致死
人間地獄──西山坪勞教所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發出對重慶勞教系統不法人員的追查通告
全球公審江澤民
突破信息封鎖看遍全球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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