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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錦州頭道河鄉不法之徒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部份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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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29日】頭道河鄉位於遼寧省錦州市義縣西部山區,99年7月以來,因為那裏法輪大法學員人數眾多,也使那裏對大法學員的迫害顯得更加嚴重。我們寫下此文僅讓人們知道那裏對大法學員的一切不公平,以及他們的違法行為。同時希望大家不被江氏謊言欺騙。

99年7月22日江澤民未經任何法律條文凌駕於法律之上,公開鎮壓法輪大法。製造各種謊言栽贓陷害欺騙群眾。挑起人們對法輪大法的仇恨。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不是宗教,但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可見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公民……」(可見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是非法的。)

在頭道河鄉由副鄉長王樹庭帶頭,派出所李福全協助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洗腦班共辦了三次。第一次是7月末的一天在鄉中學,有1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逼迫參加,當時宣讀江澤民的違法條文,強迫學員表態。當天結束。第二次是9月下旬,鄉政府及派出所將曾經上訪的法輪功學員40多人綁架到鄉中學,強行播放謊言錄像,強迫放棄信仰,但未得逞。為期8─9天。第三次是99年10月25日,也是在鄉中學,有20多人,強迫法輪功學員保證不上訪,每人罰款200元。

另外,鄉長王樹庭、派出所所長李福全在2000年元月5日,以澳門回歸、怕法輪功學員上訪為名,將12名法輪功學員騙至鄉中學非法關押,直至14日才被釋放。

憲法規定人民有上訪表達意見的權利。公安部卻下達了法輪功學員不得上訪的違法通知。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顯然公安部嚴重違反憲法,是違法行為。各地公安依照上面命令迫害大法弟子就是犯罪,也必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頭道河鄉有18名法輪大法弟子因和平上訪被派出所所長李福全送進看守所,非法關押、罰款。被他送進看守所的有:(見下表)


姓名 時間 被罰款錢數 次數 住址
閆國光 99/10/25──12/1 1500元 1 閆家屯
田振東 99年底,一個月 1500元 1 鄒家屯
魏相成 99/10/25開始(20多天)1500元 1 黑山村
姜中利 99/10/25 (25天) 1000元 1 許溝
王樹賢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頭道河村
桑樹芬 99/10/26 (20多天) 1000元 1
魏立紅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大魏溝
2001/9 (20多天) 1
胡寶森 99/10/23 (多個月) 1000元 1
姜志臣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許溝
閆來升 99/10/26 (一個月) 1
閆家屯 2000/元月─4月 3500元(2次合計) 1
寇玉蓮 99/10/26 (一個月) 1500元 1
王立君 99/10/26 (20多天) 1000元 1
王義鳳 ── 1000元 1 頭道河村
田少春 ── 15000元 1 鄒家屯
宋久新 2000/元月(40多天) 1 頭道河村
2002/元月(20多天) 5000元(2次合計)1
黃曉娟 2000/元月(50多天) 15000元 1 甘家屯
田少華 ── 1500元 1 鄒家屯
吳鳳琴 ── 1000元 1 甘家屯

在法輪功學員上訪無門,電視又不斷誹謗大法的情況下,我們向人們散發真象資料,消除誤解。憲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我們用這種方式表達言論自由是符合憲法的。

惡警李福全以散發真象資料為名迫害大法弟子:


姓名 時間 被勒索錢數 住址
黃曉娟 2001/夏 1500元 甘家屯
聶香傑 2002/元月 3000元 小嶺子
田少春 2002/元月 3000元 鄒家屯

李福全還非法闖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編造理由綁架大法弟子。我國憲法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違反憲法,被他從家中非法綁架關進看守所的學員有:

姓名 時間 被勒索錢數 住址
魏相成 2000/夏 1000元左右 許溝
姜志臣 2000/夏 1000元左右 黑山村
田振東 2002/冬 鄒家屯
黃曉娟 2002/秋 3000元 甘家屯
王樹賢 2003/春 5000元 頭道河村

頭道河鄉派出所所長李福全 宅電:0416-7713968
頭道河鄉派出所副所長陳紀祥 宅電:0416-76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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