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法學員起訴盤錦市大窪縣西安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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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10日】

盤錦市人民法院:

我們是盤錦市被非法迫害、而關押在不同地點的法輪大法弟子、家屬及全體修煉者。經過核實調查,事實證明西安鄉派出所所長張明江夥同指導員高憲寶多次非法逮捕、拘留、關押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大法弟子,特此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被告:大窪縣西安鄉派出所所長惡警張明江、指導員高憲寶
案由:被告的行為濫用職權、違法亂紀,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訴訟請求:
1、 責令被告對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停止迫害,解除關押,無條件釋放
2、 對原告賠償非法關押期間的所有經濟損失
3、 對原告公開道歉
4、 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當處罰,依法懲處犯罪分子張明江、高憲寶

事實及理由:

案例1:2001年8月8日,張明江還未升為所長,擔任指導員職務時,夥同幹警葉力鐵非法闖入小亮溝村大法弟子寧波老人家裏,蠻橫無理的搶走了煉功帶,接著他們用電話召來了西安派出所所有警察。用剪刀撬開櫃,搶走了寧波所有的大法資料。然後又把老人抬上了警車。警車打不著火,他們就推著警車上了大道,把寧波關進了大窪縣拘留所。

寧波的老伴劉鳳珍,身患多種疾病,從1994年就癱瘓在床。寧波得法後,經常給老伴念大法書,放大法錄像帶。老伴的身體在逐漸恢復,糖尿病不治自癒,精神很好,可還有腦血栓後遺症,一直由寧波護理。寧波從家中被劫持抓走,顯然對劉風珍是雪上加霜的打擊,從此家中失去了正常的學法煉功環境,並同時伴有張明江經常帶人上家騷擾、抄家的非法行為,造成劉風珍老人的精神壓力並使她的病情的加重,劉風珍於2003年9月23日含淚去世。人間悲劇誰之過?是江××非法迫害法輪功的罪!也有惡警張明江等惡人不可推卸的責任!

此案例張明江觸犯了:
1、《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張明江觸犯了以上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4年2月13日上午,高坎灣村大法弟子葉喜明為了告訴世人法輪功被迫害真象,噴寫「法輪大法好」,被平安派出所警察非法綁架,關進了大窪縣拘留所。在拘留期間,葉喜明鑰匙被惡警偷走,他們把鑰匙私自交給了張明江;在村長的帶領下,張明江、高憲寶、吳建、付振國等人非法開門進屋,把葉喜明家翻了個亂七八糟,把書和大法資料全部抄走,還偷走2個充電手電。

在葉喜明被非法關押期間,西安派出所並沒有通知他的家屬,過後家屬質問張明江時,張明江狡辯說不知道。當家屬問平安派出所時,平安派出所說早就通知張明江了。張明江矢口否認的謊言,正是他掩蓋不住的心中有鬼、擅自闖入葉家偷拿私人物品的做賊心虛的拙劣表現。這就是張明江等人執法犯法、違法亂紀、土匪警察的真實形像。

此案例張明江觸犯了《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2、第一百一十二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張明江不但觸犯了以上條款,還明火執仗,趁火打劫,偷拿物品,理應從重處罰。

案例3:2004年2月16日,張明江帶人到大法弟子王繼鑫家非法騷擾,亂搜亂翻,翻走賀年卡等。同日下午張明江又帶人又去非法抄葉喜明的家。正好被王繼鑫看見,王繼鑫趕過去告訴張明江別把事情幹絕了。張明江不聽勸善的話,惱羞成怒,氣急敗壞說要帶他去派出所,王繼鑫不上車。張明江用拳頭猛打王繼鑫抓住車門的雙手,在惡警的推搡下把王繼鑫非法綁架到派出所用手銬鎖在暖氣管子上迫害。

此案例張明江觸犯了:
1、《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 第七款──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3、《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案例4:2004年5月19日下午正在家中穿著水靴拔稻秧的寧波老人(73歲)被張明江帶領七、八個幹警闖進院圍住,張明江欺騙說有人要見他,說幾句話就回來。寧波說:「有甚麼話在這說,我沒時間,剛拔完秧,再不送到田裏,就曬乾了」。張明江蠻橫的說:「那我不管!」寧波說:「你們這是警察擾民!」張明江說:「我今天就是擾民!」寧波老人又說:「你們這是非法綁架 !」張明江公開叫囂道:「我今天就是非法綁架!」隨後張明江、高憲寶抓住老人就往車上抬。寧波老人用力掙扎。這時張明江氣急敗壞的喊說:「把他的胳膊扭斷,我負責!」隨即惡警王軍、王剛去扭老人胳膊,曹輝、高憲寶、張明江等眾幹警把老人生拉硬拽塞進警車,張明江還氣急敗壞的拽掉老人一隻靴子,摔在地上。然後,直接送進了大窪縣看守所。就這樣寧波老人只穿了一隻靴子就被綁架走了。

張明江非法抓捕寧波老人,沒出示任何法律手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只因為老人煉了法輪功,做一個好人。其惡劣行徑直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毫不掩蓋。是誰給的他那麼大權力?有這樣的「人民警察」這個社會該多麼可怕!他們明目張膽,公然踐踏國家憲法,迫害大法弟子,為所欲為。

看守所不讓家人與老人見面,並說寧波老人頭暈、迷糊、血壓高。

此案例張明江觸犯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2、《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 第七款──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案例5:法輪大法弟子肖志軍多次受到西安派出所的騷擾和迫害,2004年2月16日,張明江指使幹警葉力鐵蹲坑綁架了為了告訴人們真象而發真象資料的大法弟子肖志軍,非法關押進大窪縣看守所,於2004年5月份又將葉喜明、肖志軍加劇迫害,非法判刑四年以上,送進了錦州監獄。

我國的《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規定:大法弟子講真象,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人權條約》的簽字國。而維護自己的權利怎麼能被非法打壓呢?怎麼能將做好人的人蹲坑綁架到監獄呢?

各位法官:「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是《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第四條 對人民警察的約束和要求。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是《人民警察法》第一章 第二條 對人民警察的最基本的規定條款。

張明江觸犯了以上任何一個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都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張明江身為警察明知故犯,執法犯法,理應從重判處。其實張明江所犯罪行遠不止此,限於篇幅,不在此一一列舉。

張明江公開叫囂「我今天就是擾民!」 「我今天就是非法綁架!」說明了對自己所犯罪行已經供認不諱,而且明知故犯,也充份暴露了了他自己的邪惡本質。

各位法官:法輪功的修煉者是修真善忍的人,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比好人還好的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邪惡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團非要把好人轉化成壞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是對中國這五千年文明古國的最大諷刺,對法輪功修煉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殘,逼著好人說假話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惡警張明江觸犯了綜上種種條款的國家法律,他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迫害善良,亂抓無辜天理何在?國法何在?

張明江還觸犯了《刑法》第397、399條,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據這些法律條款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並造成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法官: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法輪大法修煉者,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也傷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別是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不是犯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他們信仰「真、善、忍」,自覺做好人。如今他們身陷囹圄,完全是江××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儘管媒體還在不斷地造謠、誣陷,但在法輪功學員們和平、理性地向民眾講述真象的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輪功的真象,越來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義的一邊。你們身為人民法官,都有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懇請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具狀人:受害者家屬及盤錦市全體法輪功學員

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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