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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法弟子鄭晨鶯被非法判刑 母親王合依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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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5日】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監所檢察處:

我叫王合,是一個農村老年婦女,家住福州晉安區鼓山鎮。

我要為我的女兒鄭晨鶯被非法拘禁、判刑,無辜被迫害,提出如下申訴:

鄭晨鶯學煉法輪功後,身體強壯,心性有很大的提高。1999年7月20日,中央電視台突然播出誹謗法輪功的消息後,她想,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修心向善,做更好、更高尚的人,對國家、對社會有利而無害,她便去北京上訪,想向中央領導反映真實情況,未到信訪辦就被非法抓捕,押回福州被晉安公安分局拘留15天。鄭晨鶯認為上訪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而被非法抓捕、拘留,是公安機關執法犯法,她心裏不服,又於同年11月9日二次去北京上訪,再次被非法抓捕,11日被公安押回,關押市看守所,超期羈押七個多月,2000年7月被非法判刑3年,於2002年11月11日到期釋放。

鄭晨鶯仍堅持修煉真、善、忍,修煉法輪功,她向人們講法輪功的真實情況,2003年4月30日在鼓山鎮前嶼,發送真象光盤,將光盤送給古二治安崗鄭宜樂,被其同伙當場綁架到鼓山派出所,後來送福州第二看守所關押。鄭晨鶯受到了多日的吊銬、打罵,以致嚴重受傷,幾次送建新勞教醫院治療。羈押9個月時間內,我們家屬沒有她的音信,直到同年10月22日,我們家人才找到建新醫院,據同病房病號告知,鄭晨鶯已被帶走10多天,我們再趕到第二看守所,才知道已被判刑,送到了福建女子監獄,再諮詢女監,獄警告知判刑5年,據說,10月12日判的。我女兒被關押在女監「嚴管隊」嚴管,從2003年10月至今年5月,受到種種迫害虐待(具體情況不明),只知道折磨得致傷致病,幾次送往建新勞教醫院搶救治療。6月後轉入9中隊。

依據上述,我為我女兒受到這幾年的種種迫害日夜焦心,向你們法律監督機關提出強烈申訴和控告:

1、鄭晨鶯兩次上訪,想向中央領導反映對法輪功的錯誤鎮壓的意見,這是《憲法》賦予一個公民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據此上訪完全沒有錯,而晉安公安分局和鼓山鎮派出所兩次對鄭晨鶯非法拘留、逮捕,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了「非法拘禁」罪。

2、鄭晨鶯第二次去北京上訪,被晉安區人民法院判刑3年;送法輪功真象光盤又被晉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甚麼「兩高的司法解釋」為依據,加給她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莫須有罪名。先說這個「司法解釋」,就是不合法的。《憲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之四:解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具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推出這個「司法解釋」是超越權限的、不合法的。以此套用《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完全是牽強附會。這裏指法輪功為「×教」也是非法的。「×教」的帽子只是江××個人給法輪功扣上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他是超越全國人大的權限的隨心所欲的扣帽子,是違反《憲法》的。再實事求是的講:上訪合理合法,怎麼能判刑?送真象光盤,揭露「天安門自焚」假案栽贓陷害法輪功,是讓世人了解真象,免受謊言欺騙毒害;而且完全符合《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法律實施」!所以晉安區人民法院兩次給鄭晨鶯判刑都完全是錯誤的,是執法違法犯法。那些製造假案栽贓陷害法輪功的,才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

3、鄭晨鶯在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的監管、羈押期間都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刑訊逼供和體罰虐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而鄭晨鶯在看守所和女監期間,多次被刑訊、體罰、虐待,而不得不送去勞教醫院搶救、治療。故晉安公安分局某些公安人員和女子監獄某些獄警都違反了《憲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犯了「刑訊逼供罪」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犯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4、司法程序違法。鄭晨鶯被非法綁架、拘留、逮捕、判刑,我們家屬一直不得而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第七十一條規定:「逮捕後,……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而我們從來都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兩次拘捕後都超期羈押,兩次判刑,我們都不知道,也不讓我們請律師,晉安區法院開庭也不通知我們家屬到庭旁聽和辯護,剝奪了被迫害人的陳述權、辯護權、上訴權。晉安公安分局和晉安區法院他們是執法違法犯法。

基於上述,我以一個被害人母親的身份,強烈要求:
1、立即糾正錯判,無罪釋放鄭晨鶯;
2、檢查糾正對鄭晨鶯的錯誤拘留和錯捕,給予徹底平反;
3、對於犯有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和虐待被監管人罪,以及其他執法違法犯法的有關人員給予處理;
4、給被迫害人鄭晨鶯精神上予以補償,公開道歉。

這樣才能真正落實「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方針,維護法律的尊嚴。

申訴人:鄭晨鶯的母親王合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廳、監所檢察廳;
省、市人大常委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市中級法院;
抄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晉安區人民法院、晉安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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