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明慧網二零零一年三月三日】 江澤民政府鎮壓法輪功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

一、中國憲法
第35條:和平集會權
-----任何中國公民,包括法輪功學員有權和平集會,如集體煉功、參加心得交流會及法會等;但現在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

第37條:逮捕及扣押財產時需有許可證 ,如:逮捕證等。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輪功學員和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私人財產(需要從明慧網、新生網等上面收集數字金額、財產種類等等),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 ,如:逮捕證。天安門廣場幾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

第39條:保護私人住宅不受任意進入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中國警察可以任意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並且不出示任何許可證 。自從所謂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之後,江氏政府挑動群眾鬥群眾,已經出現有人拿著鐵鏟等工具,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住宅進行所謂的「強行轉化」。

第41條:有權向政府申訴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國務院的下屬機構「信訪局」變成了警察局,法輪功學員向政府申訴的唯一結果是被逮捕。

二、刑法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明知對法輪功學員採取的殘忍手段會危及他們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據不完全統計,至少有145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學員的名單、年齡、性別、職務以及有關西方媒體的報導,如【華爾街日報】對陳子秀的報導等)。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身體的傷害情況不計其數。(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以逼迫法輪功學員寫所謂的「悔過書」,企圖強行轉化(可以列舉大量的照片、圖片、數字及外電報導)。

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目前在中國大陸,中國警察對被非法關押在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採取極其殘酷野蠻的手段進行虐待,包括各種酷刑(列舉大量酷刑的名稱和種類),以及對女學員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強姦罪(列舉一些女子勞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學員的行為)。

三、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有權獲得法律代表
----目前,在中國大陸這種權利完全被剝奪,在政府的高壓下,沒有律師敢為法輪功學員辯護,並且被政府有關部門告知,不准對法輪功學員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2):罰款限額1-200人民幣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的罰款高達5000元人民幣。

第6條(2):拘留時間1-15天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拘留時間普遍超過30天,甚至更長。

五、聯合國人權公約
中國政府及警察已經違反以下條款 :
第1條:人人生來在尊嚴和權利上自由和平等。
第2條:每個人都被賦予這一公約中所列的所有權利及自由,沒有任何歧視,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及社會出身、財產、血統及其他情況。
第3條: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權利。
第5條:任何人不應受到折磨或殘忍的、非人道的或喪失尊嚴的對待或處罰。
第7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在反對違反本條約的歧視和反對煽動這種歧視上,人人都有權獲得平等保護。
第8條:任何人有權在憲法或法律賦予其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從國家法院獲得有效的補救。
第9條: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驅除出境。
第10條:任何人都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接受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正和公開的審判,以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條:(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時都有權獲得無罪推定,直到在公開審判中依照法律被證明有罪。其間他應獲得所有必要的辯護保證。(2)依據當事人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或國際法規定,其行為或疏忽不構成刑事犯罪時,任何人不應因此行為或疏忽被判處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課以超過當時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
第12條: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及通訊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譽和聲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權對上述侵犯獲得法律保護。
第17條:(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財產。
第18條:任何人都有權獲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這宗權利包括自由改變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單獨或與他人一起公開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義、練習、崇拜及儀式。
第19條:任何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和觀點;這一權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觀點和不受限制地通過任何媒體尋找、獲得和傳授信息與觀點。
第20條:(1)任何人有和平集會、聯合權。
第22條:任何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獲得社會保障,有權通過國家的努力和國際合作,依據每個國家的組織和資源,實現其個人尊嚴和自由發展個性不可缺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第23條:(1)任何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工作、獲得適宜的工作環境及失業保護。
第26條:(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依照成績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人人平等。 
第28條:任何人有權享有社會及國際秩序使本條約中規定的權利、自由獲得實現。
第30條:本條約中沒有一處可以被解釋成含有令任何國家、團體和個人採取或準備採取破壞本條約中所設定的權利及自由的含義。

六、所謂「邪教」問題
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採訪時公開宣稱「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緊接著,10月27日、28日,中央電視台和人民日報先後播發、刊登了題為《法輪功就是邪教》的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此後,公安部門就把這種言論作為鎮壓上訪修煉群眾的執法依據。作為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邪教。根據《憲法》第五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的上述言論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限,是不合法的。

由於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部門的大肆抓捕和關押表示疑慮和不滿,1999年11月司法部編出了一本《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知識問答。司法部是一個執法部門,根本無權給法輪功定性,可它硬是強詞奪理地把法輪功說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利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確定法輪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職權。像確定「法輪功是邪教」這樣重大的問題,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否則即是違憲行為。

七、有關法律建議
1、收集一切江澤民政府及中國警察違法犯罪、殘害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證據,包括人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其中,人證包括法輪功學員本人陳述;法輪功學員家屬及親友陳述;有關工作單位的領導、同事、居委會人員等的證人證言;其他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如醫院包括精神病院的醫生、護士以及新聞媒體如報紙、電視記者的證人證言等等。物證包括法輪功學員被毆打、虐待的傷痕照片;
傷殘的醫院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拘留證明、逮捕證明、沒收財產的收據;法輪功學員被開除公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降職降級、開除軍籍證明;有關電話的錄音;有關現場的錄像。

2、收集一切江澤民政府及中國使領館、特務破壞海外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證據,包括人證、物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其中,人證包括法輪功學員本人陳述;法輪功學員被毆打(如發生在2000年10月的舊金山);美國警察的陳述;美國官員、普通民眾(包括華僑)的陳述;美國媒體記者的陳述等等。物證包括法輪功學員私人電話被竊聽;法輪功學員接到恐嚇電話;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錄像、拍照;私人車輛被毀壞(警察局的報案記錄、案件號碼等等)。

3、法輪功學員保留對江澤民本人及政府、中國大陸警察和其他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組織和個人的法律訴訟權利。將在適當的時間、地點,向適當的機構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法律援助和救濟。


美國弟子
200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