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國家的特大醜聞

——千古奇冤 鎮壓法輪功


【明慧網2000年8月27日】 把法輪功定為邪教是完全違法、違憲的。按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也無定罪權,更無資格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全世界約一億人的法輪功修煉者的名譽進行詆毀。1999年10月25日,中國國家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稱: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緊接著,同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法輪功』就是邪教」的特約評論員文章。

同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全文並未指明法輪功是邪教。既然有立法權的機構和法院未對法輪功定性、定罪,那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均無特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他們稱法輪功是邪教這一說法是非法的、是無效的。

大家知道,早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早已規定了懲治邪教的條款(第300條),那麼為何在兩年半後的1999年10月30日,又由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這樣的決議呢?這不顯得重複和多餘嗎?因此,有人分析說,顯然,1999年10月30日的人大常委會,本來是想通過「法輪功是邪教」的決議的,但未成功。不得已,只好通過了懲治邪教的決議。但不管怎樣,既然人大未通過法輪功是邪教的決議,那麼任何機構、任何個人指責法輪功是邪教,只能代表他個人的意見,不能代表立法,更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他的意見和言論是非法的、是無效的。所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均無特權對法輪功定性、定罪。

但是,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公安部門任意拘捕關押、非法判刑、勞教法輪功人員,殘暴打傷、致殘、致死不計其數,形成了特大的違法、違憲冤案,其邪惡程度震驚了全世界。這種執法犯法,殘害善良的行徑,不僅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的譴責,甚至令許多公安執法人員感到難堪和汗顏。而這一切卻是如上所述造成的。

我國是一個堂堂的法制國家,居然出現了這樣特大的違法違憲醜聞,使中國在世界各國面前丟盡了臉。

目前,法輪功在世界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已進行了合法的註冊登記,均得到有關國政府的支持,有不少地方還受到了當地政府的表揚和獎勵。唯獨中國大陸製造了這起惡毒的冤假錯案。每個善良的人只要看一看《法輪功真相》就會清楚。作為一個正直的中國人,要伸張正義,不能再屈服於邪惡權力的淫威之下,為了你生命永遠的位置,勇敢地站在正義一邊,為法輪大法說句公道話。

2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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