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獲取每日的全部圖片,請到圖片網的"最新圖片"欄目(http://photo.minghui.org/)
【明慧網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我學法煉功時間不長,只有一年多,但我已深深地體悟到法輪大法的博大精深,心性和本體都在不斷地得到提高,我要堅修大法不動搖。下面想談談自己經過一年多的修煉產生的一些認識和體會,以便和同修們更好地交流。
我很幸運,是在中國政府針對法輪大法的謠言、誣蔑與鎮壓之前就與法輪大法結了緣了,所以不致於被中國政府顛倒黑白的宣傳造謠所迷惑。我是在中文學校得法的。以前在兒子學中文的2個小時裏,我常常不是逛商店就是聊大天。可有一天,我在學校看見了 「法輪大法」, 「真、善、忍」幾個字,是大法弟子來校弘法。我抱著了解了解的想法就坐下聽了。由此一發不可收,開始了我人生修煉的路。回想當初,如果不是大法弟子無私奉獻出他們的休息時間去弘法,又提供自家作為新老學員交流的場所,從修煉後身心的變化講起,逐漸引導我去多讀書,加深對大法法理的認識,真不知現在我會是啥樣?說不定就受騙上當相信了政府的宣傳。
我由衷地感謝師父把這部高深大法弘傳出來,把我從常人視為天經地義的對「名、利、情」的追逐中解救出來。萬事開頭難,我深深受益於大法弟子方法得當的弘法,在我開始修煉後不久,七歲的兒子和丈夫也開始了修煉。自從知道了弘法的重要,加上得法後的喜悅,讓我恨不得見人就聊法輪功,恨不得所有的親戚、朋友、同事都來學。可由於學法不夠,話好像總說不到點兒上,話出口連自己都不滿意。又由於心性問題,顯示心和爭鬥心太強,碰到有人罵大法罵師父,真是怒從膽邊生,氣得想從此再也不理他們了。
隨著學法修心的深入,多讀書,勤交流,弘法的效果漸漸好起來,似乎掌握了「竅門」似的。其實,我體會這個「竅門」就是做而不求,坦坦蕩蕩,平平靜靜地把法輪功的真相,中國政府對法輪大法的謠言、誣蔑與鎮壓的事實講給周圍的中國人和西方人。平時跟同事聊天,講真相給他們,連老闆也不落下;朋友來家作客,我們更是主動提出這個話題;給在大陸的家人打電話,寫信說明真相,寄去明慧網的文章;把大法的報紙,資料傳遞給鄰居去看;利用節假日,走上街頭煉功弘法。總之,利用起身邊的機會,從點點滴滴做起,把弘法變成自身修煉的一部份。
記得有一次帶兒子去補牙,他很乖很配合,大夫誇他很能忍。當時我正想跟大夫聊一聊其他的事,但一聽到他說出 「忍」字,我馬上意識到這是讓我弘法呢。於是輕鬆的道出:「他能忍,是因為他煉功呀。」「甚麼功?」他問道。我說是「法輪功。」「唉呀,我也很想學。學法輪功到底能不能吃藥呀?」護士小姐問。於是,我就簡單地講了講我修煉一年多來身心的變化,並把隨身帶的《轉法輪》一書給了她,並邀請她到煉功點去學功。現在她和她的先生已經開始學法煉功了。
說到「忍」,我知道我最欠缺,心直性急,對看不慣的人和事沒耐心,待人不太寬容、厚道。師父就利用我周圍一切包括弘法來去我的這個執著。我有一位朋友,她以前不會開車,常搭我的車上下班。在路上我常跟她聊法輪功。她曾問我到底存不存在世界末日,我直接了當地回答她:「沒有。我們老師說沒有,因為有一億人在修煉做好人,這個地球就不能毀滅。」她告訴她的丈夫我修煉之後脾氣變好了,她的丈夫說好,支持她也去煉,但她還沒有認真起來。這時中國政府的宣傳機器就開始造謠了,說法輪功宣揚世界末日論等等,為此她還在朋友聚會上闢謠,卻遭到她的丈夫和其他不明真相人的嘲笑。於是她要向我借書看,說要把有關「吃藥」、「不二法門」等問題弄清楚,看法輪功到底是怎麼說的,不能聽中國政府宣傳機器的一面之詞。可她丈夫堅決不讓她看《轉法輪》,怕她 「走火入魔」。我悄悄給了她一本書,他知道了,當我跟她在電話上聊法會的事時,她的丈夫突然搶過電話來,大聲咒罵我倆,第二天又特意打電話到我家,惡聲惡氣地辱罵我,以前的溫文爾雅,蕩然無存。長這麼大,我還從沒有被人這樣對待過。要在修煉以前,我會感到委屈,憤怒,會毫不示弱,以牙還牙。但此時我想我是個修煉人,他不是衝著我個人來的,他對大法的態度在鎮壓前後不同,明顯是受到了矇蔽,對大法不理解。我對他的固執無知感到可憐、惋惜,感到是我的弘法沒做好。我心裏真的沒有動氣,晚上師父就幫我清理身體消業。
中國政府對法輪功進行嚴酷鎮壓必將不得人心,這是高層空間的舊勢力、惡勢力對抗宇宙正法在人類這一層空間的反映。一年多來,許多大法弟子用自己的善念和大忍之心,一次次上訪,向中國政府反映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可是中國政府中那些少數人不但不有所收斂,反而變本加厲對法輪功進行鎮壓。我認為這不是中國政府不了解情況,而是政府中那些少數人為了個人的政治目的,站在大法的對立面在做壞事,破壞大法。隨著大法弟子一次次地上訪和世人對大法的了解,我想廣大人民群眾對他們這種倒行逆施的行為是不會答應的。但是,由於中國政府前段時間顛倒黑白的宣傳造謠,的確使一些原本不明真相的群眾受了中國政府負面輿論宣傳的污染,對大法產生了誤解和迷惑。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需要我們每一個大法弟子都行動起來,在任何艱難環境下無私地、坦然地做好大法需要我們做的一切。如果每一個大法弟子都從自己身邊做起,向自己的親人、朋友、同學、同事、街坊、鄰居說明真相,把法輪功的真實故事告訴世人,拆掉這堵擋著世人視線的牆,這股「助師世間行」的力量將是無比巨大的,這也是把自己的修煉和護法聯繫在一起的重要途徑和真正體現。
馬裏蘭法輪大法弟子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 今年二月的一天,我先生在看電視,不知怎麼的,我也湊了過去。修了大法之後,我是很少看電視的。他突然說:你們申請這個活動了嗎?我順著他手指的方向看電視裏正在播的廣告。原來是住華盛頓的NBC電視台要在華盛頓最大的會議中心主辦健康博覽會。我馬上拿起電話給常聯繫這類事情的一位大法弟子打了個電話告訴她這個消息。她說她明天就去打電話問。結果第二天她告訴我攤位早就都租出去了,一個都沒剩。聽了之後我有點洩氣,覺得這麼好的弘法機會失去了真可惜。可後來我一想,沒有攤位不等於就不能弘法,為甚麼不去試一試呢?於是我和另一位功友約了十幾個人在博覽會開幕的那天就去了。
到那後我還是上樓去找攤位,可是沒找到。等我下樓後看到其他的功友已經分成幾個小組分別在會場大廳的不同入口處煉起了功。有的在旁邊發傳單,要傳單的人很多,有的還主動詢問。弘法的效果極好。比租個攤位的效果好多了。那天我們發出去了3000多份介紹大法的傳單。
博覽會一共是兩天。第一天我們順利地進行了弘法。可是第二天還去不去呢?去了也不能煉功,不煉功還用甚麼方法弘法?當功友問我第二天還去不去的時候,我說我不一定去了。當時我想,去了也不能做甚麼。晚上我躺在床上睡不著,想明天還去不去了。眼前浮現出那些在博覽會上尋找健康的人們。他們之中一定有人在尋找大法。那些出攤位的機構都是健康機構,他們了解了法輪大法後也許會請我們去做介紹。
於是第二天我拿了一些介紹法輪大法的資料又去了博覽會。幾個功友已經到了。他們在會場入口的外面煉起了功。我和另外一位功友上樓到各個攤位去介紹大法。我拿出了裝訂漂亮的藍色大法介紹冊向每個攤位的工作人員細心地介紹大法。他們都聽得很認真。有的人當時就表示以後要和我聯繫。
會場設立了一個表演台,不斷有團體上去表演不同的健身節目。我靈機一動找到主持節目的人,問她有沒有節目空缺的時候,如果有,我們可以表演法輪功。她聽了以後立即讓我去登記,說明年一定請我們來演出。我說我們今年就想上,我們的人都來了。她說上午確實有一個空缺,不知下午還有沒有。我把我的手提電話號給了她,讓她有空缺時即時跟我聯繫。一個小時以後,我接到了電話,說讓我們馬上準備上場演出。我立即叫了幾個功友來到了台前。可是我們剛到那兒,主持人就說,她本來以為下一個節目的團體不會來了。可她剛給我打完電話他們就來了。還沒等我開口說那就等明年罷,她又接著說,既然你們的人都來了,還是演。她跟剛來的領隊商量了一下,決定給我們二十分鐘的時間。
優美的大法煉功音樂在博覽會的大聽裏迴響著,五位功友台上表演著五套功法。一位功友手拿麥克風向觀眾們介紹法輪大法。觀看的人越來越多。表演結束後觀眾報以熱烈的掌聲。許多人還主動來要簡介,並尋問上那兒能學到這個功法。
李老師說:「難行能行」。這件看起來幾乎是不能辦的事,經過我們大家的努力竟然辦得這麼成功,使幾千人在這天聞到了大法。
回到家裏的當天晚上,一位白天在博覽會一個攤位上見過面的在華盛頓活動中心來了電話,邀請我去教功。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
【大陸】新經文引起的反響
師父新經文《走向圓滿》發表之後,海內外學員普遍受到強烈震撼,很多學員終於有了緊迫感並開始放棄根本執著和走出來證實大法。
據了解,一些一直在以各種形式盡心盡力維護大法的學員通過反思發現了自己的很多不足,因而得以更理性更好地護法、證實大法。那些走出來過但感到自己在修煉中還有欠缺,或不再動的,或曾犯過錯的,還有一直沒有走出來的學員,看了新經文後,開始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出來:有的撰文揭露迫害,有的積極向群眾散發大法資料,有的用自己和功友的親身經歷向周圍的人證實大法,有的開始恢復集體學法、煉功,等等。
「心自明」和「走向圓滿」(特別是「走向圓滿」)發表後,很多學員在反思自己,很多學員有很大的觸動,紛紛行動起來。大家認為,只要真相沒顯現出來,大家都還有機會在法中提高,還可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走出來。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抓緊向世人揭露迫害真相,讓更多的人明白法輪大法是正法。
與此同時,在師父的兩篇新經文發表後,北京市公安局開了一天的緊急會議,層層傳達,他們認為師父又在海外發表言論,學員可能又要動。
【山東】山東省青州市對老幹部迫害紀實
劉榮友,男,曾連續七年被評為各級模範,包括山東省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等,但同時也因工作的過度勞累,落下了一身疾病。
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之後,他多年的頑疾不治自癒,身體輕鬆,面色紅潤。1999年臘月十八因集體交流被抓,在看守所被關一月,釋放後農委將其秘密轉移,家人經多方打聽也不知其去向,農委只是向其家屬說是讓他「學習」,至於在哪裏閉口不談,他被非法拘禁一個半月左右後,被家屬打聽到被關在市郊東壩鎮東陽河,便前去探望,但當天下午又被秘密轉移,後趁監視人熟睡之際跳樓回家,前後非法拘禁2個多月。回家後,單位及公安局仍要將其帶走,他寧死不從,從此不讓他下樓,他們三、四人一組,24小時值班,在客廳裏抽煙,打撲克、打麻將、放電視,嚴重影響了人的正常生活。
2000年6月7日下午,公安局政保科左科長及治安大隊王大隊長,到其家中,說是局長要調走,要設宴與其談心,他倆素未來往,這不符合邏輯之事怎能輕信。於是留他二人在家中吃飯。飯後,他們說:「飯也吃了,我們去談談吧,不然我們完不成任務」。磨至晚上9點左右,屋裏衝進十幾人將其強行拖走,現被勞教三年。
當這樣一個老幹部將近退休之際,由於對法輪大法的信仰,鍛煉身體,給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並未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任何傷害,到頭來卻得到這麼一個不公正的對待。懇請政府不要再失信於民,給人民一個做好人的權利,給人民一個鍛煉身體的權利,再重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像。
【江西】江西學員胡慶雲4月底再度遭到無理逮捕,現在境況不明。
胡慶雲原是一個絕望的白血病患者,他通過大法修煉獲得新生。因堅持實事求是講明真相證實大法,一年來胡慶雲已經遭到政府三次逮捕。有關詳情請參見明慧網3月26日「真相」一文
( http://big5.minghui.org/gb/0001/Mar/26/zhenxiang.html )。
【長春】南湖及新民廣場的部份功友,6月17日開始集體煉功,6月18日開始放煉功音樂,至6月21日開始打橫幅,於今晨被抓。其中既有久經考驗的老弟子,也有剛剛走出來的新面孔。
【北京】幾天前,北京部份學員及正被非法關押的學員親屬去派出所及分局要人。雖然一些警察魔性很大,可是學員們心態比較正,心比較齊,完全善意地向他們及他們的領導反映情況。他們推脫的時候,大家就靜心等候。學員們在入口的廳裏,集體學法,有個別學員在煉功。
有警察幾次過來,態度粗暴地以個人名義,干擾,搶經文。學員們心態較穩的抵制了他,並給他講道理。後來他們自己的一些警察過來把那人勸走了,並對學員說:你們繼續修煉你們的吧。
那些被非法關押的學員也在裏面集體學法煉功,他們對裏面的學員有所動作的時候,外面的學員及他們的親屬便對裏面對裏面高聲說:人民警察不許打人,打人違法。整個過程外面的學員沒有被抓走一個。裏面有幾位學員被當天釋放。
【廣州】據6月18日去煉功被抓後放回的學員說,18日出來集體煉功的還有越秀山公園煉功點,被抓的學員約有300-400人。天河體育場被抓的學員約有200人,當時警察早就在煉功點等候,有些學員看到有警察就沒有走過去,被抓的學員都是主動走過去的。警察開始的時候就粗暴地用力推撞學員,有些學員被推倒在地上,有些被警察毆打了。學員們就齊聲地背《論語》,然後就被分到各個派出所審問。有的學員說出了姓名地址,很快就當地派出所接走。有的學員就不配合他們的違法行為,就遭到銬手銬及辱罵。後來就拍照給各派出所認人。有些學員也不配合他們拍照,最後警察就騙他們套取了姓名地址。
去市政府門前的煉功點的學員回來說,當時他們約150-200人都被送附近的小學裏去。警察開始想一個個審問,學員都手挽手齊聲背「論語」。學員不吃也不喝從早上一直背到下午。後來警察問學員姓名地址,學員都不說。最後就拍照給各派出所、單位認人。沒多久學員都被認走了。
據說有些以前沒有名單的學員警察還沒有辦法認出來,至今一些站長、輔導員還沒有釋放。
【廣州】廣州學員施雷夫婦現在被拘留一個月及十五天。
施雷在珠江新城派出所遭到派出所所長帶頭的毒打,施雷親屬到派出所接他們夫婦五歲的兒子時提出了驗傷要求,但派出所怕他們的違法暴行被揭露,所以拒絕給施雷驗傷。施雷家屬將會對警方的暴行依法提出控告。
星島日報: 福建省沿海十一縣洪水爆發,廈門遭遇百年最大日降雨量
2000年6月20日
(中新社福州電)在週六上午八時開始至週一,福建省沿海地區普降暴雨和局部特大暴雨,致使洪水泛濫。
據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稱,目前減雨雲團仍滯留在福建上空,沿海地區仍在降雨。預計週一晉江,九龍江,和木蘭溪都會發生接近或超過危險水位的洪水。
另外,廈門遭遇特大暴雨襲擊,創下百年來最大日降雨量紀錄。據廈門市氣象台觀測,週日廈門島內日降雨量高達三百二十毫米,突破廈門自一八九二年以有氣象觀測紀錄的日最大降雨量。原始紀錄最大降雨量是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的二百三十九點七毫米。
暴雨造成鷹廈鐵路塌方,廈門站十趟始發列車週一全部停運。這次強降水是從上週六上午十點開始的,連續不停地下到週一上午七點三十分左右才停止,持續時間長達四十四個小時。
星島日報:連日來大雨囊謙河壩決口,青海出現20年罕見洪災
2000年6月20日
(中新社西寧電)來自青海省防汛抗旱辦公室的最新消息稱,由於連日普降大雨,地處瀾滄江上游的青海省囊謙縣近日發生近20年罕見洪災,造成河壩決口,房屋沖毀,所幸無人傷亡。
六月八日,紮西河電站河壩出現決口,今年春季剛建好的四道堤防被沖毀。到十一日,決口已達七百二十米,沖垮河壩一千七百米,沖毀房屋二百餘間,淹沒良田五十公頃,直接經濟損失一百六十萬元人民幣。
此前,青海省海南週的貴南,同德,共和三縣也發生了洪災。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 前一段,產生了一個想法。我希望能夠為大法多做點事,被抓入獄也沒有關係。當時新生入學,我希望新生中的大法弟子能夠聯繫起來,就貼了個告示,希望他們來找我。結果新生沒有來,校領導倒來找我了。從實驗室的領導到學校的黨委書記,都找過我談話。因為我沒有答應他們不繼續為大法做事,再加上我有幾次「前科」,結果他們決定讓我休學回家反省。
家,就像一個不是監獄的監獄。為了防止我進京,拿走了我所有的錢和證件。回家以後,我挨盡了所有的罵,世上最難聽的話都聽過,說我「不忠不孝、無情無義」,國家培養我,而我卻不與政府一致,是為不忠;父母養育我,而我卻將其逼至死亡的邊緣,是為不孝;對親人如是,不考慮家庭、名利、前途,是為無情;不聽所有有恩於我的朋友的良言相勸,是為無義。是啊,按照政府和他們的理,我的不忠不孝、無情無義也已經到了極限了。所以,說我不是人,是畜生,是狗。他們列舉了將我培養至博士研究生,所花的無窮心血和金錢。小時候我是多麼的體弱多病,多麼難養,上小學、中學、大學,花了多少多少錢,如今卻不想還債了。所以我是騙錢的騙子,大騙子。身為堂堂博士研究生,卻受人的騙,相信封建迷信那一套,是為瘋子。哎,這種話太多太多,我也不想說了。最後說,我完全不能符合人道,怎能成佛作仙!他化作厲鬼,也決不放過我!
罵我,我只是靜靜的聽著,決不還口,我知道自己欠他的太多。父親身體不好,心臟不好,醫生說他所剩時日無多。不過他罵大法,罵師父,我就要說幾句。當然,挨打是免不了的,幾乎天天都要挨打。他們天天逼我看電視,看報紙。一方面我為一個又一個非真修者被淘汰出去而痛心,特別是一些大法工作人員走向反面而感慨不已;另一方面我就告訴他們大法的一些真相。還記得有一次,父親逼迫我讀一篇攻擊大法的文章,要讀出聲。我就讀一句,解說一句,一句一個耳光。有時抓我的頭髮往牆上撞,用棍子打、用皮帶打,有一個耳光打得我一隻耳朵一度失聰。有一次看到大法學員被捕的消息,問我同不同情,我說是,結果招來一頓打。還逼迫我寫保證書,不寫威脅拿剪刀扎我的手,等等。
在他還能夠清醒的時候,就成天給我灌輸那些做人的道理和經驗。不過說甚麼都沒有用。我感覺到報紙上、電視上、周圍常人說的東西都是粗顆粒的物質,污染不了生命微觀的那一部份。家裏人還常常為我的前途擔心:為了防止出事,早點退學回家務農也是好的,找誰誰作媳婦,平安過日子。有時候勸我出家,最好找個有名的大廟。是的,少年時我曾經有過出家修行的想法,如果沒有學法輪大法,可能已經出家。這個時候,我們相視流淚大笑。誰會勸說自己在讀博士的兒子出家啊!一片苦心,以致於此!我之苦心,誰又知曉!軟至極限的方式莫過於向我下跪,哎,不說也罷。
天天如此,日日如此,軟硬手段皆施盡,他們知道攔不住我了,許多次拉我一起去跳樓,希望共同結束這痛苦的人生。說:「你為護法而死,我們為反對法輪功而死」。是的,我知道他們的心已經絕望,已經生不如死。曾經寫下遺書,不認我這個兒子,家裏一切東西都不屬於我,後來又撕毀了,誰叫我是他們的親生兒子呢!死,還不容易嗎?但我不能輕易的死。要死,也一定要死在監獄之中,讓邪魔找不到任何破壞大法的藉口。
旁人感嘆我之鐵石心腸,我捫心自問:你絕情嗎?鐵石心腸嗎?不是啊,我知道自己的心是多麼的柔弱,許多次我連在身上吸血的蚊子都不忍心打死。我從來沒有將自己的意願強加於人,我從來沒有發過脾氣,指責過別人,沒說幾句話,臉已先紅了。我對大法和自己的辯解,言語太過軟弱,幾乎要超出大法所能容忍的範圍了。在背後,我也不知流了多少眼淚,為了父母那無法承受的災難。好像我願與邪魔相爭,那些東西卻派父母親作為急先鋒,使我不忍心下手。但是,為了修煉,我還是不能退步。
我是否太不體諒別人了?我到底為了甚麼而修煉?不是為了眾生能夠獲得究竟的幸福嗎?有一次,我對他們說,「我是為了你們而修煉」,結果招來一頓暴打,還叫家裏的所有人一一到我面前表態,不要我為他們而修煉。世上傷心之事,莫過於此。我的親人啊,難道一定要我放棄對你們的希望嗎?
父母為了我的事,已經陷入了精神崩潰的境地,我並非無動於衷。在休學期間,多少次挨打,多少次責罵,多少次跪在我的面前,也不能讓我回頭,我知道他們的心是多麼的痛苦和絕望!我經常看到父親一個人蹲在牆角,那麼的可憐無助。我從來沒有看到過像他那樣可憐的生命,也從來沒有見過像他這麼痛恨大法的人。還記得在四年前他第一次看到大法書的時候,他就把書中老師的照片撕毀了,還在書上寫著罵老師的話。還把我拿回去弘法的書全部撕毀,錄音帶砸掉,錄像帶燒毀。政府出面反對後更不用說了。對師父本人、對大法言語之惡毒遠非報紙電視上批判的所能比擬,我也不願去說他。我經常告誡自己,要慈悲於一切眾生。但是這樣的一個人,教我如何慈悲於他?
就在我也差不多對他絕望的時候,有一天,父親對我說,他為了使我能夠從法輪功中解脫出來,他願意代我去死。這句話讓我感嘆良久。不管他怎麼說,我卻反過來想,問自己:你是否願意替他承擔這一切罪過?我默默無言。心想,我要是能夠慈悲於他,就能夠慈悲於一切眾生。
在家鄉,所有與我有關的親戚朋友,所有能夠和我說得上話的人,都來勸說過我。在我回家之前,縣公安局來過,電視台來過,可惜我不在家。他們說的都是常人那一套吧,他們倒不是直接說大法不好,只是說繼續修煉會給自己、家庭、父母帶來甚麼。這些我還不明白嗎?我也跟他們說一些大法的真相,他們最後都會說:即使大法都是真的,現在政府反對了,也要怎麼怎麼地,用歷史上的一些例子說服我,叫我平反以後再練。那麼說到此我也就無話可說了。這就是現在常人心性所在的位置。我還發現他們如何評價大法和師父,其實就是他們自己心性位置的一種體現,其實是因為他們自己就是這樣的人,以為別人也這樣。大法就像一面鏡子,眾生在其中看到的是自己的那顆心。
政府的邪惡宣傳對不明真相者的傷害,實在太大太大,罪業滔天,難以盡言。不知在帶領多少迷中的可憐人走向地獄的深淵啊。在我心中,政府的情況就跟父親一模一樣,就像一個病入膏肓的老人,窮盡一切心力,一切手段,阻止自己的子民往上修煉。父母、親朋好友曾經上百次的問我究竟怕不怕坐牢,怕不怕挨打。他們舉了許多監獄裏面的黑暗現狀,如何脫光衣服用警棍打,如何如何,鄰村誰誰、誰誰被警察活活打死了。這些就像明慧網上看到的一模一樣。我始終沒有說一個怕字,因為我知道,說不定有一天,我會和他們一樣,承受同樣的苦難……
回到學校,感到已經走過了一個過程,我的父母、親人、朋友,該見的都見了,該說的都說了。我慶幸自己頂住了巨大的親情與世俗的壓力,若不能橫下一顆心,很可能過不去。經過了許多經驗和教訓,做人的滋味也已經嘗遍,文藝作品中都見不到的情況也經歷了。常人的東西都不能再使我留戀,名利前途在我來說是一個笑話,對於親人,有許多遺憾,卻不能拉住我的心。「回身心願了,再來度眾歸」。我還有一個心願:願以自己微薄的生命,助師世間行……
大陸弟子 2000年6月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問:你為甚麼相信法輪功?
答:有朋友這樣問過我。這個問題我想舉個例子來說,假若你站在一個岔路口上,一條道通向一座金山,那不遠處閃閃發光的金子,你都能看得見,而另一條路的盡頭你看不見,有人告訴你它通向比金子還珍貴的寶庫。你只能選一條路走,而且沒有回頭路,你會怎樣選擇?
其實修煉者就時時處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一邊是現實中人見人愛的名和利,一邊是望不見頭的艱辛之路。那麼我為甚麼選擇後者呢?因為我知道,現實社會中的名利再好,也不過是過眼煙雲,百年之後必會煙消雲散,那是一條明擺著的死路。修煉之路雖然艱辛,卻是追求永恆與美好的唯一希望。因為宇宙是如此不可思議的浩瀚,物質是如此不可思議的複雜,人體是如此不可思議的巧妙精細。其中必然隱藏著深不可測的真機與秘密。我相信人生除了追名逐利,尋求感官刺激之外,必定有其真正的意義。
法輪功修煉者並不是甚麼宗教狂熱分子,他們選擇法輪功都是經過了理性的思考,你問我真的相信法輪功嗎?我說,修煉之路盡頭是甚麼我雖沒見過,但在我眼中,人生只有修煉才是真正希望之路。
問:有調查結果說煉法輪功使很多人出偏了是怎麼回事?
答:一項客觀、公正的調查必須具備一個前提,那就是調查者對於被調查事件不能帶有主觀傾向。這是保證調查結果客觀公正的最重要因素。不幸的是,目前我們看到的調查結果都是在政府鎮壓法輪功,宣布法輪功為「邪教」以後產生的。
說得明白一點,作為一項公正的統計調查,它的主題應該是:「我們來做一個調查,看看法輪功對人體健康有甚麼影響?」然而事實上,今天我們所看到的調查結果,其主題卻是:「法輪功是邪教,是害人的,我們收集收集這方面的例子,把它作為政治任務來完成。」這樣的調查會產生甚麼樣的結果,那就可想而知了。年長一些的朋友可能都還記得,大躍進年代放衛星、虛報糧食產量的事,全國性的相互攀比,爭相虛報,使糧食畝產「突破」了萬斤。最後造成的嚴重後果,今天想起來還令人不寒而慄。文革期間各單位下指標,派任務要揪出「走資派」,全國上上下下千千萬萬人遭殃,「走資派」到處都是。最後結果怎麼樣呢?全部平反,一個沒有。當年最大的「走資派」也都平反了。時至今日,中華大地的虛報風、浮誇風、假新聞不但沒有杜絕,甚至還成了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的了。在此情況下所得到的統計結果又怎麼能令人放心呢?
事實上,客觀的調查結果並不是沒有,98年下半年,政府鎮壓法輪功之前,國家體育總局就曾經在全國各地許多省份對法輪功展開過大面積的調查,其結果顯示法輪功不僅沒有致死致殘,而且其健身作用還十分顯著。人們不禁要問,同樣是調查,其結果為甚麼會如此天壤之別?關鍵就在於調查者的態度是否客觀公正,調查者的主觀傾向能使調查結果完全失實。由於98年政府對法輪功的態度不明朗,因此,應當說國家體總的調查結論還是基本客觀的。
(2000年6月22日)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
親愛的聽眾朋友,現在是歷史回顧節目。在這次節目中,我們將報導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的反響。
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取締和鎮壓也遭到了國際社會和輿論的譴責,各國的媒體都爭相報導了法輪功在中國的遭遇。西方國家的領導人普遍對中國政府壓制信仰自由表示關切。
1999年7月22日人權監測委員會強烈譴責中國政府禁止法輪功活動。委員會敦促中國政府立即釋放被扣留的法輪功負責人及學員。人權監測委員會呼籲世界各國抗議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禁止,並敦促聯合國高層委員 Mary Robinson, 與中國政府高層交涉 。亞洲人權監測委員會華盛頓理事 Mike Jendrzejczyk 表示「 此次禁止法輪功關係到成千上萬的中國百姓。中國人民應有信仰自由 」,他也表示「信仰自由,自由結社,自由集會是受到中國憲法和國際法的保護的。」
1999年8月4日,聯合國常任代表任瓦德勞在世界公民聯合會上作了一份關於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的報告,報告中說:
「…法輪功創立於1992年,通過講課、專題學習班、書籍出版物和音像磁帶等製品,使道家的靜坐技巧,身體練習以及瑜伽能夠為廣大公眾所用。同時,這種精神運動的傳播所依靠的更大途徑是通過人們相互之間的口頭推薦及身邊的實例證實。法輪功的技巧適應了廣泛傳播的需求,因而迅速傳遍了中華大地並吸引了全球各行各業的人士……中國政府似乎因為這種精神運動不斷擴大的受歡迎程度而感到不安,所以拒絕允許法輪功在任何一個類別的主管部門下註冊。法輪功修煉者一直在和平地、耐心地設法糾正這種局面,以使他們自己能夠安全、不受干擾地追求自己選擇的精神體系……到7月22日,政府頒布政令取締法輪功,大規模逮捕許多不同省份的法輪功輔導員,這表明這項鎮壓計劃是精心策劃的。法輪功書籍及音像磁帶被沒收並銷毀。中國的電視上廣泛地播出這些銷毀場面。--與納粹時代的焚書相比,他們的通訊手段先進了,但很難說這是道德上的進化…… 」
這份報告還指出:
「…我們的職責是幫助中國政府避免另一場意識形態的政治運動,這種運動不僅違反了國際社會關於信仰自由的準則,而且也會對社會造成破壞。…信仰和思想交流的自由對人類的進步是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因此,我們人權團體有義務支持維護普遍公認的宣言和盟約所規定的各項準則。我們也有義務來幫助中國政府和人民找到一個合適的解決方法,特別是當他們由於懼怕和壞的建議、誣告,而採取了近視的、對社會和諧有危害的、具有破壞性的措施時。取締和鎮壓法輪功就是這樣一種近視的、具有破壞性的措施行為。我們確信分委員會將採取強有力的、適當的行動,來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解除對法輪功的取締來推進信仰自由。」
下面,我們將繼續報導國際社會對法輪功問題的立場和態度。與中國政府殘酷鎮壓法輪功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美國許多地區的地方政府紛紛為法輪功和李洪志老師頒發榮譽,感謝法輪功為社區做出的傑出貢獻。下面我們就來談談各地頒發榮譽的情況。
美國芝加哥市將1999年6月25日命名為「李洪志大師日」,市長在公告中說:李大師的修煉方法直接改善我們的社會;使其成為更好的生活環境,對無數的人民所做出了貢獻。
美國首都華盛頓市長安東尼.威廉斯將1999年8月9日到13日命名為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輪大法週」。市長在公告中說:法輪大法,幫助人類社會保存了優良的傳統,諸如:真誠、禮義、忠實、無私。巴爾蒂摩市市長將8月13日定為「李洪志日」。美國馬裏蘭州州長於8月14日宣布授予李洪志老師「榮譽市民」稱號。
美國費城將1999年8月16日定為法輪大法日。1999年9月3日,美國亞特蘭大市市長宣布「李洪志,法輪大法導師,為亞特蘭大市榮譽公民,以表彰您的教導真、善、忍 」。 美國聖路易市市長宣布1999年9月18日為聖路易市「法輪大法日」。 美國新澤西周愛迪生市長將1999年10月9日定為「李洪志大師日」。新澤西周米德塞郡將1999年10月9日定為「法輪大法日」。新澤西周柯尼市宣布1999年10月25日至29日為「 法輪大法週」。
美國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將1999年10月16日命名為該市的「李洪志日」。美國密蘇裏州哥倫比亞市宣布1999年12月26日至2000年1月1日為「法輪大法週」。1999年5月22日,加拿大多倫多市長和安大略省省督分別為加拿大法輪大法弘傳七週年慶祝大會致來賀信。
1999年6月25日,芝加哥市長致李老師歡迎信,歡迎李老師到芝加哥講法。同一天,依利諾斯州州長致李洪志老師嘉獎信,同時,依利諾斯州財務長授李洪志老師傑出服務獎。1999年9月12日,新澤西州州議會和艾塞克郡行政長官發通告,通告表彰為世界人民的健康和幸福做出突出貢獻的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大師。 1999年11月20日德克薩斯州聖安東尼奧市市長感謝法輪大法給當地及世界各地人民帶來身心健康。
2000年5月4日、13日、17日,休斯頓市長、德州裏戈市市長、賓西法尼亞州議會分別為世界法輪大法日發來賀信。
(2000年6月22日轉載)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親愛的聽眾朋友,大家好。又到了熱門話題節目時間了。在今天的節目裏,我們首先繼續播報中國大陸報紙關於法輪功的報導。
1998年12月31日的《深星時報》---熱點專題報導:十二月廿六日上午,深圳體育館前面的廣場上,兩千多名來自各行各業的法輪功愛好者排著整齊的方陣,集體匯煉法輪功。在深圳大學晨煉的人當中,一群由卅多人組成的習煉法輪功的小方隊,在祥和的音樂中格外引人注目,這些人中既有高級知識分子,又有學生。他們都是看到周圍的同事或同學受益於法輪功而加入煉功行列的,通過修煉法輪功,強健了身體。一位大學教授告訴記者:「煉功前我患有肝炎、糖尿病、耳聾等多種疾病,對於前兩種我可以用藥抑制,但我是個教育工作者,耳聾對我帶來的壓力太大了。在我修煉法輪功後,這麼多疾病完全消失了,精力、體力都越來越好,使我增加了對工作的信心,承擔的課程越來越多,人也變得開朗。 」
下面我們來談一談中國官方所報導的幾個所謂的煉法輪功導致精神失常的例子。法輪功是涉及到數千萬人參加的群眾活動,作為國家的通訊社和報紙,在沒有對大面積的人作出科學調查的情況下,報導個別人自殺或殺人,並斷定是煉功造成的,是不負責任和不公正的。另外,如果不去了解法輪功的功法與功理本身有沒有導致人出現殺人,自殺,或精神病的因素,作為官方的報導,把法輪功與殺人,自殺,或精神病聯繫在一起,是違反法律與職業道德的。一個人殺人,自殺,或出現精神病,如果他自稱,或報紙認為其人是煉法輪功的,但這人的言行,不服和法輪功的功法與功理的基本要求,就不能說是法輪功造成的。比如一個病人,如果不按照醫生的要求去服用藥物,吃錯藥出現的後果不能說是醫生的責任。
新華社1999年12月3日報導了一則「河北省任丘市近日發生一起‘法輪功’煉習者朱長久殘殺親生父母的惡性事件」的消息,在海內外反響很大。該報導中的朱長久,河北省任丘市青塔鄉張各莊村人,自97年患精神病,他妻子邊立新經常發現他精神恍惚及胡言亂語,言行異常,但99年初病情有所好轉。99年7月,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後,他父親朱振虎將他的法輪功書燒掉,村幹部及鄉派出所公安又天天找他談話,在巨大壓力下,朱長久舊病復發。十一月二十五日,他不穿衣,赤條條的,整天傻笑,兩眼發直,第二天(二十六日)凌晨,他突然用鐵錘將父母殺死。這本是一宗精神病患者發病錯殺父母的案件,大陸媒體發布的新聞稿完全不提他患病事實,卻以「法輪功分子殘殺父母」為題,將責任推到法輪功身上。官方媒體的新聞稿完全抄自《河北日報》一份內參報告,該內參中將「朱振虎」錯寫成「朱振亮」,官方媒體也照抄不誤,不過,內參中提到朱長久是精神病患者,官方的報導卻刻意隱瞞這個重要事實。
另外,在中國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也發生了一件無端栽贓,陷害法輪大法的事:一個叫張清賀的工人,因患貧血、神經衰弱及其他慢性疾病,曾服過8個月中藥。後因支付不起藥費,經醫生開方自己配藥吃。但由於不懂藥理,他自己往裏加了兩味中藥,服藥後,他就處於意識不清,不能自制的狀態。一天他吃完藥後準備自殺,被他母親和妹妹發現了,前去勸阻,他在藥力作用下出現殺傷自己親人的事件。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張清賀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收審後,多次被逼強制承認煉過法輪功,並被逼迫承認是因為煉了法輪功才出現惡性事件的,而且告訴他承認了就可以不被判刑。
99年10月28日,僑報在頭版醒目位置上,刊登了一篇題為「閩籍青年在美煉法輪功發瘋」的文章。僑報上所提到的「閩籍青年」姓林,99年10月29日,有法輪功學員在紐約的曼哈頓找到了這位小林的舅舅王先生。交談之後,發現一些事實與僑報所說的根本不同。王先生稱,他的外甥小林是幾年前由福建長樂偷渡來美國的,來美後一直在佛羅里達州的餐館打工掙錢,以償還5萬美金的偷渡費用。由於工作繁重,加上想念在大陸的妻子和女兒,精神和身體上壓力都非常大,一年多前,腰部開始經常劇烈疼痛。後來有一個餐館同事教了他一種氣功,從此小林就經常講話不正常了,比如說甚麼自己有很大的功能「能給人治病」,還常說「主降臨我的身體了」等等。
從以上的幾個事例,中國官方的報導與事實不符,與法輪功的功理不符。法輪功明確規定:危重病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宜煉功。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面授班期間,更是多次規勸危重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離場。李洪志先生的所有著作,沒有一個字,教人或暗示殺人和自殺;相反在〈轉法輪〉一書中明確指出殺生是造業。在該書第七講「殺生問題」中,李洪志先生明確指出:「殺生這個問題很敏感,對煉功人來說,我們要求也比較嚴格,煉功人不能殺生。不管是佛家、道家、奇門功法,也不管是哪一門哪一派,只要是正法修煉,都把它看得很絕對,都不能殺生,這一點是肯定的。」
同時,真正的法輪功學員也不會自殺的,因為李洪志先生在〈法輪佛法(在悉尼講法)〉一書中回答弟子問題時明確講〝自殺是有罪的〝。在《轉法輪》第六講中,李洪志先生強調:」我們在常人社會中修煉,孝敬父母、管教孩子都是應該的,在各種環境中都得對別人好,與人為善,何況你的親人。對誰也一樣,對父母、對兒女都好,處處考慮別人,這個心就不是自私的了,都是慈善之心,是慈悲。」。可見法輪功的法理沒有造成自殺等惡性事件的因素,把法輪功與這類事件扯在一起是中國官方為了鎮壓法輪功,用來栽贓,陷害的手段。
親愛的聽眾朋友,由於時間的關係,關於1400例這個話題,我們今天就說到這裏,明天我們將繼續這個話題,感謝您的收聽。我們明天同一時間再見。
(2000年6月22日轉載)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非法的刑事拘留和勞動教養已經成為邪惡的勢力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方式。因此,我覺得有必要了解一下主要由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有關看守所和勞動教養的一些規定,以便讓善良的人們了解政府鎮壓法輪大法的錯誤和違法之處。當然,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大法弟子的所作所為沒有危害社會和他人,恰恰相反;他們根本就不應該被拘留、被勞教和遭受其它非法的和不公正的待遇。但是,一旦政府的政策是錯誤的,那麼,它在實體和程序上以及其它諸多環節和方面都會表現出它的荒唐來,並且這樣的政策只能通過荒唐而徒勞的措施才能暫時勉強維持。當它的荒唐日益暴露並為善良的人們認識時,它就到了壽終正寢的時候了。
一、刑事拘留的問題
1、刑事拘留的前提條件
刑事拘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相當嚴厲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它只能針對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並且只能在法定的7種緊急情況下才能採取: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對大法弟子採取的拘留措施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實體條件。
2、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的最長期限為10天;
二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4天,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的最長期限為14天。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緣地區、調查取證困難等情形;
三是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的7天,羈押的最長期限為37天。
3、非法的超期羈押和對法律規定的濫用
公安機關對很多大法弟子拘留30天,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1)大法弟子不是正在犯罪的人和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更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應該適用羈押最長期限為37天的規定;
(2)法律設定羈押時間和准許在特定的情況下延長羈押時間,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儘快查清事實和辦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手續。而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5條和116條,只有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且這些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公案機關才能提請批准逮捕。在大法弟子被拘留30天期間,公安機關有沒有這樣的證據?向檢察院辦沒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如果沒有的話,沒有必要地拘留大法弟子30天構成對法律和權力的濫用,形成非法的超期羈押。
4、通知家屬和對超期羈押的糾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除了特定的情形,拘留後應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並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45條,看守所在羈押人犯期間發現錯拘,應及時通知辦案機關查證屬實並依法處理。
二、勞動教養的問題
1、姑且不論勞動教養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制度,就是考察一下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本身,會發現大法弟子的行為與其無涉。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1條規定,對於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又根據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
(1)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2)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3)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2、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並審查批准收容勞動教養人員。1983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勞動教養工作有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決定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主要事實不服的,由審批機關組織複查。經複查後,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應撤銷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決定和審查程序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在文件的規定上看都是不透明的.
3、根據《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檢察院有權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有義務處理勞教人員及家屬的申訴控告並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發現勞教錯誤的,應提請原審批機關予以糾正,如果原審批機關不予糾正,應報告上級檢察院。可見,即使在真正落實的情況下,檢察院對勞教決定的監督是建議性的和軟弱的.
三、使用戒具的問題
1、《公安部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規定,
(1)要依照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手銬、腳鐐和警繩,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2)戒具只能用於制止和消除人犯實施暴力、脫逃、自殺和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嚴禁以戒具作為刑訊和體罰的手段。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a)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復核的;
(b)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
(c)嚴重鬧監,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d)被押解、提訊、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3)使用戒具要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在緊急情況下看守人員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後報告所長。
(4)給人犯戴戒具時應當鬆緊適度,既要保證安全,又要避免致傷、致殘人犯。嚴格禁止給人犯戴雙銬、背銬、雙鐐。
(5)戴手銬、腳鐐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已判處死刑的除外)。特殊情況下,經主管公安處、局長批准,戴戒具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看守所幹警要加強對戴戒具的人犯教育,在其危險性消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戒具。
(6)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對人犯使用戒具有違法現象,通知看守所予以糾正時,看守所應當及時糾正,並將糾正的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2、《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27條的規定,「 對在勞動教養期間行兇、煽動鬧事或有其他現行危險行為的,經勞動教養管理所領導批准,可以禁閉。禁閉不得超過十天。其中個別情節嚴重的,可以使用戒具,戴戒具不得超過七天。嚴禁戴背銬、腳鐐」。《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50條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1)有強行逃跑、行兇和其它暴力性現行危險備禁閉的;
(2)有破壞場所設施或其他國家財產行為被禁閉的;
(3)在執行禁閉中表現惡劣的。
該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勞動教養人員使用戒具,只限於手銬。嚴禁使用背拷、「手腳連拷」和將人固定的物體上。連續使用戒具不得超過7天。使用戒具應防止造成勞教人員人身傷殘。
3、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和勞教場所使用戒具是否合法和被羈押人員是否受到虐待有監督權。
四、與家屬會面、通信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地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面」。
2、《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52條的規定,「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不檢查。會見家屬時,不旁聽」。
3、在大法弟子被拘留和勞教的情況下,家屬往往沒有得到通知,也不了解被羈押人的情況。通信和會面的權利,對於了解被羈押人的情況和行使申訴的權利以便糾正錯誤的拘留和勞教決定,是十分重要的。
【分類號】 113103199143
【標題】 公安部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公安部
【頒布日期】 19910607
【實施日期】 1991060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刑罰
【文號】
【名稱】 公安部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關於看守所使用戒具問題,過去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自製、濫用戒具,以致造成人犯傷殘甚至死亡,在人犯親屬和人民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的聲譽。為了正確使用戒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17條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依照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手銬、腳鐐和警繩,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銬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0.5公斤,腳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二、戒具只能用於制止和消除人犯實施暴力、脫逃、自殺和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嚴禁以戒具作為刑訊和體罰的手段。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經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或二審維持原判等待復核的;
(二)有明顯跡象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或已發生這類行為需要防止其繼續實施這類行為的;
(三)嚴重鬧監,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訊、出庭受審或者出所就醫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三、使用戒具要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在緊急情況下看守人員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後報告所長。
四、給人犯戴戒具時應當鬆緊適度,既要保證安全,又要避免致傷、致殘人犯。
嚴格禁止給人犯戴雙銬、背銬、雙鐐。
五、戴手銬、腳鐐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已判處死刑的除外)。特殊情況下,經主管公安處、局長批准,戴戒具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看守所幹警要加強對戴戒具的人犯教育,在其危險性消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戒具。
六、各級公安機關對所屬看守所使用戒具的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戒具或者濫用戒具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濫用戒具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要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責任。
七、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對人犯使用戒具有違法現象,通知看守所予以糾正時,看守所應當及時糾正,並將糾正的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分類號】 11210219901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00317
【實施日期】 1990031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公安
【文號】 國務院令第52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八條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章名】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章名】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
【章名】 第六章 會見、通信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第四十一條 看守所應當教育工作人員嚴格執法,嚴守紀律,向人民檢察院報告監管活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 看守所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違法情況的糾正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章名】 第十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看守所在人犯羈押期間發現人犯中有錯拘、錯捕或者錯判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查證核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人犯的上述書、申訴書,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
人犯揭發、控告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中有關看守所的規定即行廢止。
【分類號】 114201198701
【標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最高檢
【頒布日期】 19870723
【實施日期】 1987072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刑訴總類
【文號】 (87)高檢發(三)字第17號
【名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三個文件及其說明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章名】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看守所檢察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細則。
【章名】 第一章 職權、任務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職權是:
(一)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看守所是否依法執行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實行監督。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基本任務是:檢察看守所執行有關法律、政策的情況,保障有關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保障依法羈押人犯;保護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維護在押人犯的合法權益;打擊在押人犯羈押期間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管秩序;通過檢察活動,對人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在看守所檢察中,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獨立行使檢察權。
看守所檢察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八條 檢察看守所在接到有關法律文書後,是否立即釋放下列在押人員:
(一)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經過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
第十八條 檢察看守所幹警、執勤的人民武裝警察(以下簡稱武警)對人犯使用戒具、警械、武器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二條 檢察看守所對人犯死亡是否經法醫或者縣級以上醫院作出死因鑑定,是否經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驗,是否通知辦案單位及其家屬。
第二十三條 檢察看守所幹警和武警對人犯有無體罰虐待、侮辱人格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檢察看守所有無扣壓人犯上訴、控告、申訴材料以及打擊報復控告人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檢察看守所幹警、武警有無對人犯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為人犯通風報信、違法傳遞物品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直接立案偵查看守所幹警、武警在看守所內發生的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
第三十條 辦理看守所內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並參照《人民 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下列申訴、控告:
(一)在看守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在押人犯及其家屬對看守所幹警和武警看守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第三十二條 對申訴、控告案件,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 自行查處,也可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對確屬冤錯的申訴案件,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無理申訴的,一般應當面駁回。
對控告屬實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要求主管部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控告不實的,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其中誣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檢察工作人員在檢察中可以找人犯談話,聽取人犯的反映和意見。
檢察工作人員找女人犯個別談話時,不得少於二人。
第三十八條 檢察發現看守所看管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應當報請檢察長要求公安機關解決。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調查解決。
第三十九條 檢察發現在押人犯喊冤或者有錯拘、錯捕、錯判可能的,應當及時報告檢察長處理。
第四十條 檢察發現有關部門的辦案人員在看守所內有違法行為 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
第四十一條 檢察發現的一般違法行為,可口頭提出糾正;對嚴重違法的,應當使用《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對拒不糾正的,報告上級檢察院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第四十四條 對看守所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檢察機關;下列重大問題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私放未決犯和已決犯、體罰虐待人犯致死致殘、非法擊斃人犯和強姦女犯等。
【章名】 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 察院組織法》,結合勞改檢察工作實踐,制定本細則。
【章名】 第一章 職權、任務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的職權是:
(一)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於勞動改造機關(含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於直接受理的勞改工作幹警、擔負看押任務的武警(以下簡稱武警)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對於公安機關、勞動改造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於勞改檢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檢察勞動改造機關執行有關法律、政策的情況,糾正違反法律、政策的行為,保障國家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檢察罪犯接受改造的情況,打擊罪犯的又犯罪活動,維護監管改造秩序,保障懲罰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順利進行;正確處理罪犯及其家屬的申訴和控告,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通過檢察活動,對罪犯進行法制宣傳和認罪服法的教育;促進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質量。
第三條 在勞改檢察中,貫徹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勞動改造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獨立行使檢察權。
勞改檢察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十條 檢察勞動改造機關對服刑期滿的罪犯和其他依法應予釋放的人員,是否按期予以釋放,並開具釋放證明書。
第十一條 對勞動改造機關在執行刑罰中,認為判決有錯誤轉請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法律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檢察勞改工作幹警有無用罪犯代行幹警職權,或縱容、唆使罪犯為非作歹,造成「牢頭」、「獄霸」逞兇作惡違法犯罪的情況。
第十六條 檢察勞改工作幹警、武警,對罪犯警戒、使用武器、戒具和關禁閉是否符合規定,對關禁閉不當,違法擊斃、擊傷或違法使用戒具造成傷亡的情況,要及時進行檢察,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檢察有無對罪犯實行超體力勞動,生產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檢察勞改工作幹警、武警有無對罪犯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刑訊逼供的行為;有無剋扣囚糧、囚款或者貪污行為;有無對罪犯及其家屬進行敲詐勒索、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漏機密和私放罪犯的行為;有無阻撓、扣押、擅自處理罪犯及其家屬的申訴和控告以及報復陷害申訴人或控告人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四)直接受理偵查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勞動改造機關幹警和武警在監管場所內發生和發現的犯罪案件。
第二十四條 辦理上述案件,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受理罪犯及其家屬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訴和控告:
(一)向人民法院申訴被依法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二)不服法院對監所檢察部門辦理起訴的犯罪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
(三)對勞動改造機關工作幹警和武警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四)申訴、控告受到阻力,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辦理的;
對以上申訴和控告,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自行查辦,或者邀請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確屬冤錯的案件,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改判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改判後應監督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如冤錯案件是因原辦案人員違法亂紀或由他人誣告造成的,確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確屬無理申訴的,應當依法駁回,並配合勞動改造機關教育罪犯認罪服法,接受改造。對控告違法屬實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糾正。對控告不實的,如屬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其《補充規定》,結合勞教檢察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辦法。
【章名】 第一章 職權、任務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的職權是:
(一)對於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勞動教養工作幹警和擔負護衛的人民武裝警察(以下簡稱護衛武警)在勞動教養場所內發生的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
(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勞動教養人員和留場(廠)就業人員的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於勞教檢察管轄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檢察勞動教養機關執行有關法律和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政策的情況,保障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檢察勞動教養人員接受改造的情況,打擊勞動教養人員的犯罪活動;正確處理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的申訴控告,保障勞動教養人員的合法權益;通過檢察活動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認罪認錯和遵紀守法教育。以促進文明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質量。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勞教檢察,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貫徹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勞教檢察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六條 發現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建議原審批機關復核糾正;發現罪應判處刑罰的,建議原審批機關按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是否符合規定,勞動教養期滿後是否按期解除勞教。
第十條 檢察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及有關政策,勞動教養人員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第十一條 檢察對勞動教養人員實施禁閉、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規定,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二條 檢察勞動教養工作幹警、護衛武警有無對勞動教養人員打罵、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刑訊逼供的行為;有無對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行為;有無徇私舞弊、私放勞動教養人員及貪污、剋扣勞動教養人員口糧、財物的行為。
第十三條 檢察勞動教養工作幹警有無使用勞動教養人員代行幹警職權或縱容、唆使勞動教養人員為非作歹、稱王稱霸的情況。
第十四條 檢察勞動教養工作幹警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控告、申訴等信件有無拆檢和扣壓的行為。
第十六條 檢察勞動教養人員的勞動時間、生產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規定,勞動教養人員是否按規定享受應有的勞保待遇。
第十七條 檢察勞動教養人員應有的生活待遇是否得到保障,伙食標準、宿舍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傷病能否得到及時治療。
第十九條 檢察勞動教養人員非正常死亡是否由法醫做出鑑定,是否及時通知其家屬和原工作單位,並會同主管單位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受理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訴和控告:
(一)不服勞動教養決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有錯誤可能的;
(二)對勞動教養工作幹警、護衛武警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
第二十五條 受理不服勞動教養決定的申訴,經複查確屬錯誤勞動教養的,提請原審批機關予以糾正,如果原審批機關不予糾正,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認為提出的糾正意見正確,應當向同級主管部門提出糾正;屬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並配合勞動教養機關教育其服從勞動教養決定,接受教育改造。
第二十六條 受理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對勞動教養工作幹警、護衛武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凡構成犯罪,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轉公安機關辦理。不構成犯罪的,轉其主管部門處理。對控告不實的,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其中對誣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勞動教養場所發生的重大情況,要配合有關部門迅速處理並及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下列情況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打死、打殘,非法擊斃、擊傷勞動教養人員;
【章名】 關於勞改、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二、縣(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的任務問題
按照有關規定,縣(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的任務是: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罪犯,是否依法執行進行檢察;辦理應由基層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複查的申訴案件。此外,還有一部份基層人民檢察院尚需承擔對勞改、勞教單位的檢察。
這次重申縣(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的任務,就是避免一些單位曾經認為縣(區)人民檢察院只有一項看守所檢察任務的誤解。
四、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中有關問題
(二)案件受理範圍問題
根據多數地區的意見,結合近幾年勞改檢察辦案的實際,對受理範圍,作下述的變更:
1、關於受理勞改工作幹警犯罪案件問題,原來在《監所檢察工作試行辦法》中,只規定受理瀆職犯罪,實際上有些應辦案件是瀆職罪包括不了的。因此,這次修改為受理下列三類案件:
一是在勞動改造機關內犯罪,且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是在勞動改造機關外犯罪,且在勞動改造機關內發現的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和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監所檢察部門辦理的。
五、勞教檢察工作辦法(試行)中有關問題
(一)這次修改最大的地方,是將檢察是否符合勞動教養規定這一條刪掉了。因為,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補充規定第五項:「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並沒有具體規定監督範圍和內容。因此各地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尤其是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勞動教養人員時,要不要監督,一直有兩種意見:一是主張監督;二是認為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性的強制措施,沒有監督程序,無法檢察糾正。勞教檢察試行辦法中雖然作過規定,但多數地區並沒有實施,少數地區雖然做了,但覺得矛盾太多,遇到問題難以解決。鑑於上述原因,這次修改為:在檢察中發現有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勞教的,要向原審批單位提出糾正。
(2000年6月21日整理發表)
【明慧網2000年6月22日】
下圖:交流會前後的集體煉功:法輪樁法和神通加持法。
訂閱請發空郵到:subscribe@minghui.org
取消訂閱請發空郵到:unsubscribe@minghui.org
聯系編輯或投稿請發電郵到:article@minghui.org 或 tougao@minghui.ca
聯系技術部請發電郵到:webteam@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