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據明慧網文章《下午被帶走 凌晨就沒了──武漢胡尚秀之死疑點重重》報導,胡尚秀女士,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兩點左右被一夥人非法闖入家中綁架,並被帶往不明地點審訊。她從當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審訊至次日凌晨,期間僅喝過兩次水、上過兩次廁所。大約在凌晨四點左右,她突然出現不適,而在場人員未採取任何搶救措施,胡尚秀隨即死亡。 剛剛被非法抓捕14個小時後,健康的63歲的胡尚秀就離世了,天下怎麼會有這樣的事?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安辦案人員違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員觸犯了《刑法》多個條款: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兩點左右,一夥人突然闖入胡尚秀女士家中。鄰居們目睹了整個過程。當時家中只有她一人,她隨即被強行帶走,家中也遭到非法抄家。」 胡尚秀是按照真、善、忍做人的合法公民,她在自己家中,被強行帶走,並抄了家。這夥人即使穿著警服,出示了證件和搜查證,也留下了扣押清單,他們也是違法的,更何況上述情況很可能都是違法的呢? 這夥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 正常情況下,被抓捕的嫌疑人,應該拘禁在派出所或看守所,而胡尚秀被帶往不明地點審訊。這觸犯了《刑法》第238條,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條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警方把胡尚秀拘禁在法外之地,必然對她做了非法的審訊,和非法虐待,致使胡尚秀在非法拘禁期間突然死亡。死亡原因需要在屍檢報告中證實,但是屍檢報告能不能出示真實結果,還是個問號。 三、誣陷、誹謗罪 新洲區邾城派出所及「610」人員,非法抓捕胡尚秀的理由聲稱:在新洲章林菜市場有六人公開喊「法輪大法好」,並稱這六人已被抓,其中一人「指認」是胡尚秀組織的。然而實際情況是:當地並無六名法輪功學員被抓的情況;當局也未提供任何姓名、證據;喊「法輪大法好」本身合法,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 依據《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四、濫用職權罪 所有參與胡尚秀人命案的人員都觸犯了《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誰來承擔這起命案的罪責?最起碼有策劃迫害胡尚秀的武漢新洲區政法委、610人員;指揮迫害胡尚秀的新洲區公安分局、政保支隊;非法抓捕胡尚秀的新洲區邾城派出所人員;提供不明地點審訊胡尚秀的單位負責人。現場審訊人員;見死不救者。 以上是從法律層面看,中共相關涉案人員所犯的罪行。在中共這個無法無天的魔鬼體制下,家屬能不能為親人討回公道?犯罪分子能不能得到相應的懲罰?我們都不得而知。但是在神的層面看,所有參與迫害胡尚秀的人,一個都跑不了,上天有比警方執法記錄儀更準確的記錄,這夥人在沒有監控,沒有外人看到的地方,對胡尚秀實施非法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已經像錄像一樣留下來了,所有不為人知的信息,在神那裏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等著神一筆一筆來清算了。 中共本性「假、惡、鬥」,自篡權以來,殺戮不斷,通過周期性的各種政治運動,迫害了中國一半以上的家庭,害死了8000萬無辜的中國民眾。這個死亡數字,超過了兩次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的總和。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慘絕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經參與和正在參與迫害的人,從省、市到基層,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昧著良心犯罪,都將面臨正義的審判。善惡必報。現在沒有遭報,是老天爺想給其中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其實他們才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犧牲品。而且人間的報應只是為了警醒世人,地獄的報應那才是償還惡業的過程,還會殃及子子孫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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