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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枉判四年半 錦州法輪功學員周麗娜上訴
【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錦州市法輪功學員周麗娜,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從多個角度闡述了周麗娜的信仰和行為完全不構成犯罪,是相關辦案機關、人員涉嫌違法構陷,希望法庭能秉持人性與法律原則,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近悉,周麗娜遭枉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半、勒索罰金六千元。周麗娜提出上訴。

一審枉判決定書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週五)下達,一審法院於三月十八日才將判決書寄給周麗娜的辯護律師,目的是壓縮周麗娜的上訴時間,公然侵犯周麗娜及其辯護律師的法律權利。

錦州太和國保警察非法抄家時搶劫的周麗娜的11萬餘元現金,及其他存款,共計19萬餘元,是周麗娜多年靠賣衣服、理髮積攢的血汗錢,還有親屬給湊的部份準備買房子的錢,本人、辯護律師、親屬多次索要,至今仍然沒有歸還。

周麗娜,女,四十多歲,錦州北鎮市人,近年來與法輪功學員孟春英女士租屋同住。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孟春英被錦州市太和區國保警察跟蹤、綁架。警察在非法抄家時,搶走法輪功書籍和大量私人物品,包括十一萬餘元的現金和存單等累計十九萬餘元。而這些現金和存單是屬於周麗娜的。周麗娜是農村戶口,沒有房子,將來也沒有養老金,這些錢是她十幾年辛辛苦苦掙下的,是她今後聊以為生的唯一資產。

太和區國保警察通過孟春英的兒子套取口供,得知到孟春英與周麗娜同住後,竟將抄家的物品和現金劃定為孟春英和周麗娜共同擁有,並將周麗娜設為網逃進行跟蹤。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周麗娜去法輪功學員苗建國家借用電源給電動車充電,兩人被跟蹤而至的太和區國保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到看守所。

接下來,錦州市國保支隊、太和區國保大隊與凌海市檢察院、凌海市法院合謀,對孟春英、周麗娜、苗建國等法輪功學員進行司法構陷。其中孟春英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被錦州市凌海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詳情見《遼寧錦州市六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點,周麗娜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親屬聘請了律師為周麗娜做了無罪辯護。律師從多個角度闡述了周麗娜的信仰和行為完全不構成犯罪,是相關辦案機關、人員涉嫌違法構陷,並呼籲不要按照潛規則辦案,希望法庭能秉持人性與法律原則,為公平正義敲響一次清脆的法槌。

檢察院在非法起訴書中,羅織了偽證,但所謂「物證」全都沒有在法庭上出示,僅僅提供了一張從孟春英家抄走的物品的照片。法庭人員企圖引導周麗娜承認這些物品是她和孟春英共同擁有,被周麗娜否認。辯護律師並指出,周麗娜的訊問筆錄上沒有她本人的簽名,筆錄無效,不能作為證據。

對於公訴人稱周麗娜是「網逃」,周麗娜說:「我想問問公訴人,我為甚麼會被列為網逃,被列為網逃需要甚麼條件?履行甚麼程序?」公訴人竟說:「我沒必要回答你這個問題。」辯護律師也質問:「周麗娜一直沒離開錦州,憑甚麼給定成網逃?」

對於公訴人稱從孟春英家搜出的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經錦州市國保支隊鑑定為邪教反宣品的誣陷,辯護律師給予駁斥:法輪功不是邪教,官方公布的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錦州市國保支隊不具有專業資質的合法鑑定機構,其出具的鑑定意見連法律依據都沒有,更談不上與案件存在的關聯性。周麗娜案明顯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應無罪釋放。

辯護律師還指出,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十一萬餘元的現金及存款累計十九萬元,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

在最後陳述中,周麗娜本人說,我希望法庭能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整個非法庭審持續了約五十分鐘。

從此次非法庭審中可以看出,凌海市檢察院對周麗娜的指控根本沒有任何依據,所謂證據鏈條,也僅僅是周麗娜煉法輪功,與同煉法輪功的苗建國互相認識,就用刑法三百條進行迫害。凌海市檢察院、凌海市法院近年來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程式就是:如果法輪功學員彼此認識,便污衊成團夥犯罪;如果法輪功學員曾經遭受過邪黨迫害,就污衊成有前科、累犯;如果不肯放棄真善忍信仰,不接受邪黨的流氓邏輯,就污衊成不認罪認罰,要加重處罰。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檢法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是用來懲惡揚善,不是當權者隨心所欲迫害人的工具。假「法律」之名,製造冤假錯案,踐踏信仰自由與基本人權、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不可悲嗎?為甚麼還要推波助瀾呢?!現在的天災人禍一波接一波的,那是上天對人作惡的警告,為甚麼還不醒悟呢?!

相關責任部門及人員:
錦州市太和國保:劉長傑、李蕾
大薛派出所(辦案人):金州
凌海市檢察院:李峰
凌海市法院:
審判長:謝麗華
審判員:田放、張萌
法官助理:鐵言
書記員:劉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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