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江蘇省淮安市法輪功學員李久平,女、60多歲,是淮安市中醫院主管護師,於二零一八年退休。因為修煉法輪功,她於二零二零年八月被綁架、構陷,二零二一年九月被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非法判刑八個月。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接到淮安市社保中心電話,告知停發養老金,並要追回從二零二零年八月份「取保候審」開始,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份,已發放的養老金35萬9千多元。 從二零二五年一月份到現在,退休金被停發,一分錢也沒有,她還要贍養沒有收入的90歲的老母親。李久平多次去淮安市社保中心交涉,告訴他們停發養老金是違法違憲的行為,也多次去淮安市中醫院找院長。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還明確規定了以下兩點:1、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地方政府部門無權制定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2、勞動者享受社會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文件沒有甚麼「除外」之規定,也就是說: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再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同樣沒有甚麼「除外」條款。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繳費滿十五年後,就可按規定,按月、足額領取退休基本養老金,即,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所以,從此條法規看,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扣發、停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李久平女士是淮安市中醫院退休主管護理師,曾經做過護士長。她工作負責,技術過硬,服務態度好,一直受到職工、病人好評。她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份走入大法修煉。 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公開迫害法輪功後,李久平多次遭綁架、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上午,李久平在一小區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遭便衣警察跟蹤,被綁架到閘北派出所;當晚因血壓高取保候審回家。 二零二一年四月下旬,清江浦區檢察院非法起訴李久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清江浦區法院非法庭審李久平,後對她非法判刑八個月。公訴人張韜,審判長蔡宏志,法官趙夜。 李久平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淮安市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她拒絕穿號服,堅持煉功,被獄警剝奪使用生活必需品的權利:不給衛生紙、牙刷、牙膏、毛巾,睡覺不給毛巾被,剋扣伙食,她家人送的衣服也不給她,致使她幾天無法換洗衣服,直到她家人請律師會見才得到改善。李久平被看守所迫害致血壓一度達到高壓181mmHg,低壓103mmHg。 遭非法判刑後,李久平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被劫持到南京女子監獄。她堅持信仰,不「轉化」,五監區監區長林倩紅、副監區長李方洲指使犯人戚惠萍、任金鳳逼迫李久平長時間罰站、罰蹲、不讓她上廁所,還剝奪她的睡眠,剋扣伙食,不給吃菜等。 李久平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結束冤刑,走出南京女子監獄。 養老金是每個參與工作的公民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而且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本身就是非法的,更加不應該根據非法判刑的前提剝奪公民合法的收入。希望相關人員,不要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的迫害政策,補發法輪功學員李久平的養老金 ,停止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為你們自己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淮安市社保中心: 主任:朱勇 副主任:徐剛 經辦人:王樹萍 電話0517-89619003 楊程 電話0517-83888200 淮安市人社局: 局長:曹曙春 副局長:徐承光、周燄、汪登群、嚴斌、周曉波 江蘇省人社廳:電話025-83236014 025-83633708 國家人社部:電話010-84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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