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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被枉判入獄 韓春龍遭錦州監獄嚴管虐待
【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韓春龍,因信仰法輪大法做好人而被枉判四年入錦州監獄。兩個月後,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韓春龍遭獄警張志明濫用職權關入「小號」,被嚴管虐待四十五天。期間,家人不得見。

法輪大法給他第二次生命

韓春龍,男,今年53歲,家住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鎮安鄉營盤村。在修煉法輪功之前,韓春龍身患腰椎結核、右大腳趾結核、腎結石等多種病症,左腎已失去功能,他是村裏有名的「病簍子」,不用說幹活,連走路都困難。

一九九八年三月,韓春龍有幸開始修煉法輪大法,身體一天天好起來,越來越健壯,能幹重體力活了。他還戒掉了吸煙、打麻將等不良嗜好。他在縣城兌了一個攤位做生意,家庭生活美滿幸福。

熟悉韓春龍的人看到他修煉法輪大法後的巨大變化,讚揚法輪大法的神奇,是法輪大法給韓春龍第二次生命。

獄警枉法濫用職權 好人遭虐待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韓春龍被瀋陽市沈河區皇城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和構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他被瀋陽市大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三萬元。韓春龍上訴後,又被瀋陽市中級法院枉法裁決維持冤判。二零二四年八月,韓春龍已被劫入錦州監獄,被非法關押在九監區。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韓春龍在錦州監獄走步時,沒擺臂,即被監獄內一個叫張志明的隊長叫到辦公室。張志明讓韓春龍蹲下和他說話。韓春龍說,自己沒有犯罪,不是犯人,不蹲。結果,獄警張志明給韓春龍上背銬銬走,以「不服管教」為由,罰韓春龍被「矯治」(即專門對法輪功學員強制洗腦「轉化」的黑窩)嚴管迫害一個月。

中共酷刑示意圖:背銬
中共酷刑示意圖:背銬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韓春龍的家屬去錦州監獄會見韓春龍時,被監獄人員告知家屬不能會見韓春龍,說韓春龍被「矯治」了。監區外的警察說是「關小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家屬去了遼寧省監獄管理局,要求監獄停止對韓春龍「關小號」,允許家屬會見。遼寧省監獄管理局說,他們不管韓春龍被「關小號」的事,但可以讓監獄給家屬回電話,說明是怎麼回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晚上七點多,九監區一獄警給家屬打電話,告訴家屬:韓春龍是十月十三日開始,被關到十一月十二日,理由是他「不服管教」。到一個月,再找他談,看他態度甚麼樣?態度不好,再加半個月。家屬十二月去會見,肯定能見到。

韓春龍從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十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共被「嚴管」(「坐板」)迫害四十五天。

獄警張(志明)濫用職權,虐待韓春龍,對韓春龍人格侮辱,這是違法的。

《監獄法》第四條 「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也就是,監獄是「依法監管」,不是想怎麼管就怎麼管,想怎麼歧視就怎麼歧視,更不是想怎麼侮辱就怎麼侮辱。

《監獄法》第七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條 監獄的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監獄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即使作為一個真正的罪犯,其人格尊嚴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何況沒有違法而被構陷判刑的修煉人呢。

而獄警張志明讓韓春龍蹲下和他說話,不知這種「跟警察說話要蹲下」的做法有甚麼法律依據?如果不蹲下跟警察說話就是「不服管教」,就要「上背銬」拷走,就要「嚴管」虐待,又有甚麼法律依據?以上述理由不讓家屬會見有甚麼法律依據?

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於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先生傳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原則指導人修煉,輔以簡單優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煉人在極短的時間內達到身心淨化,道德回升。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是合法的。

中共殘酷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已經二十五年多,期間顛倒是非善惡,給眾多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和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當日前一篇文章: 遼寧錦州市六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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