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本溪市法輪功學員周仁剛,今年75歲。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溪湖區法院法官王冕通知周仁剛,他已被構陷到了溪湖區法院。整個過程,本溪市明山分局、溪湖區檢察院、法院暗箱操作,捏造事實,陷害周仁剛老人。 發送法輪功真相資料 被非法監視居住 二零二二年十月,時年81歲的周仁剛因向路人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本溪市明山區高峪派出所三名警察綁架,後擬非法拘留十天,因當時疫情和他的年齡原因,沒有執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周仁剛在本溪程家集市上向路人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明山區新明派出所兩名便衣警察綁架,之後警察到他家擄走大法師父法像和幾本大法書籍。周仁剛被非法監視居住。 公檢法暗箱操作 陷害周仁剛老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本溪市明山分局非法將周仁剛構陷到溪湖區檢察院,但當時並未告知周仁剛本人。 經過了近四個月後,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兩名本溪市新明派出所警察(沒穿警服)到周仁剛家,把他帶到溪湖區檢察院。 當周仁剛詢問溪湖區檢察院兩名辦案檢察官的姓名時,他們都拒絕告知。所謂「起訴書」上,印有辦案檢察官侯銳的名字,後來得知另一名檢察官叫楊柳。 參與辦案的人員暗箱操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將周仁剛構陷到溪湖區法院。溪湖區法院責任法官王冕,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通知周仁剛,他才知道自己已被構陷到了溪湖區法院。 起訴書中捏造事實 邏輯混亂 溪湖區檢察院所謂的起訴書中,寫著「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偵查終結……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 此處與事實嚴重不符,分明是捏造事實,惡意構陷,因為不可能在同一天(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就把移送起訴、詢問、告知都完成,而事實上,周仁剛被蒙在鼓裏,沒有被告知。 還有,既然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公安就移交起訴到檢察院,周仁剛是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到溪湖區檢察院的,而所謂起訴書的落款時間卻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整個起訴書,文書邏輯混亂,敘述不清,讓讀的人一頭霧水,這就是因為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連公檢法的文書都不合邏輯到如此地步。 修煉法輪功合法 本溪市公檢法又誣陷好人 這是本溪市公檢法炮製的又一起冤假錯案,誣陷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國務院公報【2011】第28號(總號:1387)公布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家新聞出版署50號令。公報第52頁的第99項和第100項,廢止了當時迫害法輪功制定的兩個文件,50號令說明,從那時起,國家政府承認法輪功書籍合法、法輪功出版物合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於二零零零年制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場和態度。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而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但至今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公檢法司系統基層人員卻沒有執行這個文件。也就是說,公檢法司執行的是所謂的「上級命令」,沒有紅頭文件,更沒有法律依據,完全是違法違憲錯誤的。 看看歷史的參照,一九七七年給「文革」平反時,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在知道「文化大革命」運動即將結束的消息時,就上吊自殺了。為甚麼?因為他知道其所犯下的罪惡,沒有「上級」會為他負責!這段歷史離我們並不遙遠,慘痛的教訓,不能不讓人深思謹行。 希望參與其中的公檢法人員能撤銷對周仁剛老人這一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撥亂反正,增添一份正義與良知的力量。 責任人: 本溪市溪湖區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民主路 69號 檢察長:杜恩東 責任檢察官:楊柳、侯銳 電話:024-45836266 024-45830112 侯銳家庭住址:本溪市太子城 手機 13065293699 身份證:21112119910905102X 丈夫:本溪縣交警中隊 李野 15641476666 侯銳 |
楊柳 |
第一檢察部 電話:024-45830112 負責人:衡力源 員額檢察官:曾強、劉思墨、石爽 郵編:117000
本溪市溪湖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民主路4號 本溪市溪湖區法院院長:金上傑 電話:024-45837661 金上傑 |
溪湖區法院法官:王冕 電話:024-42885848 18641467710 郵編:117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