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點多,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法院對海城市南台高中優秀教師、法輪功學員王宏柱進行非法庭審。兩位律師從法律的專業角度做了信仰合法辯護。 在法庭上,王宏柱講述了警察將他誘騙到學校綁架不是刑事案,而是政治案,是政治迫害。他所做的一切並沒有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法輪大法是正法,真相終有大白於天下的一天。 王宏柱是一個在社會、家庭及工作崗位上都努力踐行「真善忍」修煉宗旨的好人。這樣一個本該受到社會推崇備至的道德典範,卻因海城市國保大隊掃黑除惡人數不夠,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晚被綁架並關押在南台看守所至今。 王宏柱的親人此次為讓民眾知道信仰法輪大法是合法的,修煉大法是在行使中國憲法所賦予的信仰自由的權利,為其聘請了兩位律師到庭做信仰合法辯護。 律師指出,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此條法律明確了公民有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甚麼宗教的權利,即公民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公民不應因為對神佛的信仰而獲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也規定了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法律是明確的,具體的。 律師並指出,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澄清法輪功真相,擁有和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合法的,公訴人把他的合法物品視為犯罪證據,這是誣告。在王宏柱的出租房內有大量的一元紙幣,上面印有「真善忍好」字樣。這些字是在向世人傳遞普世的真理,告訴人們遵循善惡有報的天理,按著「真、善、忍」的理念做一個道德高尚的好人才會有美好的未來。 律師還指出,海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作為偵察機關,它為自己據以立案的證據出具「認定意見」,這種自圓其說的荒謬做法不具有合法性;並且海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也不是鑑定機構,不具有鑑定資質,這樣的證據必須作為無效證據排除。 對於警察從王宏柱出租房內找到的《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一書,律師表示,這是從另一個角度對共產主義的解讀,雖然與中共所宣傳的認識不同,不過是不同人對這一名詞定義的不同認識。國家是不干涉公民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與思想的,而思想本身不屬於法律管轄的範疇。法律只對人的行為定罪,而不對人的精神定罪。 整個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解東芳對待公訴人與王宏柱及辯護人的態度截然不同,沒有公正的主持此次開庭。公訴人張岩經常在當事人和律師在質疑證據、質疑事實、質疑適用法律、質疑立案、質疑審判程序時,傲慢又粗暴的打斷當事人和辯護人的闡述與辯護,完全沒有考慮庭審現場除她外,還有旁聽席上的親友及普通市民,他們也在行使對此次非法庭審的監督權。對此主審法官解東芳置若罔聞,直至辯護人提出抗議,才予以「柔和」的制止;而對於辯護律師的正當辯護,她卻予以「嚴厲」的警告。 並且在迴避環節,王宏柱提出中共黨員迴避時,解東芳法官竟沒有任何判斷或解釋,就示意公訴人提起公訴,無視當事人擁有《刑事訴訟法》賦予的申請合議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依法迴避的權利。 整個庭審雖是公開的,卻並不是公正的,充份體現了中國國家法律公正公平承諾的虛假。司法部門公正執法本應是一個國家文明與進步的最高體現,然而在中國,整個司法體系卻淪為侵害人民權利的暴力工具,並帶頭破壞國家的法制環境與秩序,其行為本身就在執法違法,知法犯法。而假借法律的名義對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是完全違背天理、公道、人心與法律的,這段逆天叛道的黑暗歷史即將過去,願那些還在盲目執行中共迫害政策而不知前途險惡的公檢法人員趕快醒悟,懸崖勒馬。傾聽海內外善良的法輪功弟子的真心呼喚,為自己選擇美好的未來。因為「真善忍」普世真理才是衡量一切的標準,永恆的標準。 (鞍山市區號0412) 遼寧省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勝利南路25號,郵編114001 書記李勇2210079、13342100031 王建軍2234579、13188018801、811101(主要負責人)
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立山區勝利北路267號,郵編114031 電話6821055 刑庭: 解東芳13704228233、2696235(王宏柱案主審法官) 李月光15941288258 王藝涵15842003991 李勁夫15842225733 曹芷毓15141241333 鄒珺15641201133 院長李繼軍2696201 楊乃新2696202、13604910908 鄢茫2696205、13941212555 王榮2696203、15694128838 於偉2696207、13081220789 張雪2696208、13274129366 趙明2696211、13898035599 陳忠泉2696209、13322119518 王鐵傑2696210、13898000955 專職人員: 專審委員會: 於紹波18141216788 湯洪澤13050002556 辦公室: 劉俊龍13941220006 呂東鞍15942252186 溫寶珺13624223366 胡科宇18842251777 黃繪如13104126009 政治處: 時曦15841283777 張旭15042220905 遲名13942260008 紀檢組: 金岩13998000032 崔士林15841235346 研究室: 劉音13644203636 劉愛玲15104123311 技術室: 王玉13610989995 凌冰13390307979 審管辦: 張威18641253773 董磊13941268376 李迪15941251538 訴調中心: 楊慧勇18004225157 立案一: 王博13390080886 白顯旭15141279988 速裁庭: 付玉13644207377 姜嬿13841210303 王捷13188000298 艾靈17704126277 鐘強15104121331 於連龍13941251119 肖英傑13942240066 劉冬晨15140807166 王崇利15714023060 立案二: 遲曉娜18609806322 宋圓玲13898078113 李文君13904123368 穆俊楠18641242555 審監庭: 張藍文13804125373 張玲13130178057 執行局: 鄒劍13304128333 韓峰13904928657 王祺13314128138 劉堅13941211833 左濤18604229465 孟丹15084084901 王營18241296444 趙躍18941261601 劉小楠15641942922 費曉波18609801811 姜忠良13332109337 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檢察院: 地址:立山區勝利北路209號,郵編114031 電話:6612000 院領導: 馮斌13709500007 時洋13998050000 姜捷13704208848 朱明剛13304200008 楊景慧18004120678 李志剛13942278585 姜學東13514122425 姜凱馨13604208968 王紹強13941240097 張鳳東18641216166 劉國慶18004120707 檢察委員會: 馬寶昌13384227535 偵查監督科: 張岩(王宏柱案公訴人) 科長姜昕 趙龍飛13304224567 富曉秋1800412*737 徐成文13591596466 崔媛媛13354200568 孫傑13941230009 辦公室: 張敬民13514122333 張澄澄15841259461 丁巨珂15641212222 劉雅娟13050086568 馬洪明13188088762 趙耕菱13704921199 趙亮13804225880 薛桐13942226562 檔案室: 崔名揚15941299001 政治處: 馬林18004120716 紀檢組監察室: 於玲13704928808 案件管理科: 顧昕18004120712 呂鑫13942212727 王語13700122999 劉鞍嶺18004120758 公訴科: 張毅18004120705 陳妍18004120720 谷悅15040711561 王蕊18841234262 王治15242868208 王一17604192469 趙維特18341260006 控告申訴科: 黃欣18004120776 王婷13841213909 趙永剛13238199085 劉樹偉13998031999 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國保大隊: 地址:遼寧省海城市興海大街176號,郵編114000 辦公室:3226015 大隊長顧凱3209188、15040667777 副隊長楊松3209388、13841278177、13050078188(迫害王宏柱的負責人) 副大隊長程奎光3226015、13941254800 張林3322155(王宏柱直接辦案人) 韓榮盛(王宏柱直接辦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