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法院未開庭審理七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徐秀雲的上訴案,非法維持一審冤判四年的刑期。 徐秀雲老人在修煉法輪功以前,她患有嚴重的類風濕,曾好幾年躺在床上,不能自如行走,生活起居全靠老伴照應。一九九四年有幸修煉了法輪功後,她能自理了,嚴重的類風濕竟不治自癒!家務由她來操持,老伴由她來照料,外孫女上學的食宿、衣物換洗、課業輔導等全都由她來完成。 在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徐秀雲屢次遭受綁架關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徐秀雲老人為了讓更多百姓明白法輪大法好,在發放真相光盤時,被錦州錦鐵派出所警察和凌河分局國保大隊警察,非法關押到看守所,後因身體原因取保在家。之後,國保大隊楊光和黃建幾次到徐家,意欲強行帶徐秀雲老人到法院立案,由於徐秀雲老人抵制,最後此事沒有了音信。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下午兩點多,徐秀雲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在錦州火車站附近講真相時,被車站派出所警察綁架。車站派出所將二人轉交給正大派出所之後,正大派出所所長苗志宏指使將二人送往錦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後被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非法起訴到凌河區法院。 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分別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十二月十四日對徐秀雲兩次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和親屬辯護人在法庭上澄清事實,做無罪辯護,依法要求無罪釋放徐秀雲老人。 辯護律師明確指出,徐秀雲為了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沒有危害社會和國家(徐秀雲老人修煉的真、善、忍,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沒有證據證明她具體破壞了哪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關聯性。兩高關於辦理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違反《立法法》的規定,超越解釋權限、擴大了犯罪的打擊範圍,把破壞法律實施和製作發放完全等同起來,這是非常錯誤,也是不恰當的,用來指控徐秀雲,明顯適用法律不當。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法院,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對徐秀雲非法判刑四年,徐秀雲當庭提出上訴。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錦州市中級法院未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徐秀雲的上訴案,非法維持一審原判四年。 涉案主要責任人: 錦州市中級法院: 審判長孫偉 18941600177、0416-2526661 代理審判員李洪斌 18941601882、2526337 審判員馬立 法官助理:邵麗娜、楊立剛 書記員鳳丹丹 錦州市凌河區法院: 地址 錦州市凌河區南京路6段11號 審判長馮欣18941601623、04162872622 審判員張旭芳18941601654、04162872621 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局長韓俊 錦州市凌河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楊光,警員黃健 李佳偉 陳宏 高鳳延 錦州市古塔區國保大隊單學志 錦州市正大派出所所長苗志宏;警員王秋實 王佔彪 郭立群 程望。 錦州錦鐵派出所巡防隊員張岩(所謂抄家證人),此人現住址/戶籍:古塔區長江裏45-29,身份證號:21070219790510101X. 錦州錦鐵派出所巡防隊員王琦鑫 張強 錦州鐵路公安處民警康耕東 寧有成 石橋子派出所劉永江(所謂證人),此人現住址/戶籍:凌河區榴花南裏18-78,身份證號:210703196308232611. 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周虹 (附)參與迫害徐秀雲的責任人的電話(區號:0416) 一、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電話表 韓 俊 男 局長 7101601 3203111 15502673111 13504167688 2124624 陳 宏 女 副局長 7101607 2358619 15698705001 13504066566 楊 光 男 國保大隊大隊長 7101648 2811858 15698704900 13840624877 高鳳廷 男 國保大隊民警 7101648 2362555 15698705026 13940607899 13941696611 黃 建 男 國保大隊民警(凌河區主要惡警) 7101648 2818898 15698705029 13604968219 李佳偉 男 國保大隊民警 7101648 3166911 15698705101 13841699111 二、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正大派出所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正大里6-49號 電話:3817032 所長:苗志宏 警員:王佔彪 15698704788 /139 4066 7186 程望 131 8812 7552 警號:653040 王力才 138 4163 2405 警號:650256 三、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 區號:0416 地址:錦州市凌河區解放西路5段7─50號 郵編:121000 電話:0416─3126703 公訴科科長:周虹 0416─2912017/ 29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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