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設立,原地址是廣州市白雲區石井鎮西洲北路五十六號,二零零九年五月搬遷至位於石井鎮慶槎路一八三號的廣州市譚崗強制隔離戒毒所內。 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對外打著「法制教育」的牌子,實質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以下簡稱廣州市洗腦班),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人身自由。是中共非法設立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外黑監獄。 十五年來,廣州市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達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明慧網進行了大量的報導和揭露。如《中共對廣東法輪功學員酷刑折磨概述》、《南粵紅禍》、《廣州市洗腦班奧運期間的惡行》、《曝光廣州洗腦班近期迫害法輪功黑幕》、《曝光廣州市洗腦班惡人惡行》、《廣州市「六一零」利用洗腦中心迫害法輪功學員》、《廣東教育學院退休工程師陳憲章舉報「610」十大罪狀》等。特別是連載《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迫害紀實》對廣州市洗腦班的惡人及惡行進行了詳細的揭露。 但廣州市洗腦班對法輪功的迫害卻並沒有減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勞教制度被解體,已經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主要基地的廣州槎頭女子勞教所和其它勞教所也隨之被解散。廣州市洗腦班便很快成了這些勞教所的替代品,勞教所的所有罪惡它幾乎全部都有。而且由於是一個法外機構,它更加肆無忌憚。特別是自二零一五年五月開始的全球風起雲湧的訴江大潮以來,大批依法訴江的廣州法輪功學員未經任何法律手續即被非法強行綁架到這裏遭受迫害。 本文對廣州市洗腦班的幕後黑手、黑社會運作模式、違憲違法行為、對訴江公民的迫害及其社會危害性進行揭露,旨在進一步撕開廣州市洗腦班的黑幕。 一、幕後黑手 廣州市洗腦班的幕後黑手就是廣州市「610」。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中共在其黨內成立了「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即臭名昭著的「中央「610」辦公室」。二零零零年九月,為掩人耳目,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改稱為「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同時為了滿足大面積系統迫害的需要,中共迅速在全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下屬的市、縣、區各級黨委都設立了常設機構「610」辦公室」,區級「610」機構通過行政手段控制下級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再由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控制轄區內的各居委、村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實施迫害。這樣,「610」犯罪組織就延伸到整個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610」自成立之初就是一個非法黨務機構,長期附體、隱身於各級政府機構,以掩蓋其犯罪集團的真實面目,為其犯罪打掩護。區級以上的「610」機構大部份掛靠黨委的政法委員會,街道級的則以「綜治辦」、「維穩辦」作為「610」的辦事機構,從而使「610」成為披著政府機構外衣的公然的犯罪組織。 廣州市洗腦班的直接責任單位是廣州市司法局,其網站公布的廣州市司法局職能的第十條是「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有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610」機構掛靠於司法局的「社區矯正工作處」,該處的全名叫「社區矯正工作處(司法局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由其局黨委委員、治部主任李沃生主管。目前廣州市洗腦班的規模相當於一個勞教所,全部員工約四十多人,其中一半為司法警察,其餘為在社會上招聘的臨時工,如輔警、保安等,還有負責食堂、清潔等人員。 綜上所述,廣州市洗腦班是幕後黑手──廣州市「610」操控司法局、政法委、街道、派出所共同維持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外黑監獄。其目的是將法輪功學員置於法律保護之外,進行長期迫害。其主要工作人員來自各級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些人披著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外衣,享受著公務員的待遇,幹的卻是迫害好人的罪惡勾當。 二、黑社會式的運作模式 廣州市洗腦班對外打著「法制教育」的牌子,實質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它沒有登記註冊,也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或公開的政府文件確認其性質、地位,從籌辦到操作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廣州市司法局的網站上找不到這樣一個下屬單位。在百度輸入「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也看不到任何信息,連最基本的聯繫電話和負責人都沒有,在廣州市石井鎮慶槎路一八三號也沒有掛牌,足見其見不得人的本性。 這樣一個非法機構卻擁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權力。如廣州法輪功學員徐秀玲,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八點多在上班途中經過地鐵燕塘站時,被六個人強行綁架到一輛藍色的車上,然後被送到廣州市洗腦班迫害。通過徐秀玲手機留下的攝像,可以清晰看到,這伙人根本不像正當的警務人員,其中兩個人,配有「禁毒」字樣的肩章,但衣冠不整。交通部南海救助局財務、法輪功學員侯月平,則是先被誘騙到總部上班,然後在單位被強行綁架至廣州市洗腦班。 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洗腦班後,就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被關進單獨的房間,房間內帶衛生間,但衛生間沒有門,只有一面齊脖子高的牆,房間內裝有攝象頭,法輪功學員的一舉一動二十四小時均被監控,毫無隱私可言。房門在外面反鎖,飯由保安開門送進來,學員不寫出洗腦班規定的材料就不准出這個房間。廣州市洗腦班大約有十八至二十幾個這樣的房間。房間有電視機,但信號線被洗腦班拿走。法輪功學員不能使用電話,不能與外界聯繫,也不能見家人,長年累月被關在一個房間裏,外界卻毫不知情。 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洗腦班)校長是曾彬,四十多歲,湖南人。有兩個大隊,大隊長分別是楊永成和孫文輝。其中楊永成是原廣州市第一勞教所惡警,一直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曾囂張地聲稱說見過三百名法輪功學員不止。孫文輝為洗腦班原教育科科長,主管被強制洗腦後的學員所謂「出班驗收」。洗腦班沒有任何章程,辦班過程沒有任何法律程序,也沒有確定的關押期限,可以幾十天、幾個月至幾年不等。如在廣州市白雲區聖嘉皮具城做皮具設計生意的法輪功學員鄧芳郴,被廣州市洗腦班非法關押逾一年半,遭野蠻灌食和人格侮辱;任職於廣州百特僑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的法輪功學員嚴槿,非法關押約兩年;法輪功學員張麗,也遭洗腦班迫害逾兩年。 洗腦班將學員隔離關押,學員如不寫出洗腦班規定的材料,則不允許出房間,無限期非法關押;學員如絕食反迫害,洗腦班立即進行摧殘性灌食,如侯月平、潘明霞等都遭野蠻灌食迫害。洗腦班還雇佣猶大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被廣州市洗腦班長期雇佣的猶大是王忠誠和馮靈萍。其中王忠誠,男,現年六十多歲,原來在廣州市海珠區石榴崗海軍基地擔任處長,退伍後轉業到廣州市芳村區文化局,任辦公室主任。曾被中共關押到廣州花都赤坭勞教所勞教兩年,後來又被判刑八年,從廣東省四會監獄出來後被開除了公職,其妻子劉玲也被廣東省女子監獄關押了七年。王忠誠本來也是中共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慘無人道迫害的受害者,卻被中共的花言巧語所欺騙,加上為生活所迫,當起了猶大。這和文革中丁玲、郭沫若等被中共迫害後反過來為中共當槍手的行為如出一轍,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典型症狀。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是指處在高壓封閉環境中的被害人,出於求生的本能而對加害者產生的一種畸形的依賴。而中共正是這種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的製造者。 其實洗腦班也明白,法輪功學員的修煉日臻成熟,猶大根本動搖不了法輪功學員的堅定信念。且不說猶大的那套說辭沒有任何新意,也不可能有甚麼新意,單就其背叛師門、惡劣低下的人品為真正修煉者所不齒。洗腦班的真正企圖是迫使每一個法輪功修煉者在放棄信仰和迫害無限升級之間作一選擇。對法輪功修煉者而言,前者意味著精神的死亡。哪怕是在高壓中違心寫的材料都是莫大的恥辱,出來後都是後悔莫及。有這樣一個來自公安內部的數字,法輪功學員在洗腦班「轉化」後聲明「轉化」作廢的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有些地區甚至高達百分之百。後者則意味著迫害的無限延伸甚至肉體死亡。許多法輪功學員一出班,收到的第一份禮物就是單位的開除通知。如中山大學醫學院講師孫彩英從洗腦班出來後被開除公職,廣州百特僑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職員嚴槿被單位解聘等等。這種手段實質上就是斷修煉者的資糧,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經濟上截斷」邪惡政策的真實體現。廣州法輪功學員賴繁榮,二零零七年六月被綁架到廣州市洗腦班三個月,導致高額生意損失過百萬計。 從綁架、關押到出班,無不體現出廣州市洗腦班黑社會式的運作模式。由於「610」附體於政府機構,對社會資源無限掠奪,不受任何機構監督,同時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由「610」撐腰的洗腦班行起惡來無法無天,是任何黑社會都望塵莫及的。 三、違憲違法行為 廣州市洗腦班將拘留、逼供、洗腦、勞教合為一體,把被綁架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置於精神和肉體雙重痛苦的境地,也是洗腦班踐踏現代文明與法制的明證。它劫持、綁架、長期非法拘禁、洗腦摧殘、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違憲違法,構成了嚴重犯罪。 (一)違憲 (1)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違反《憲法》第33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2)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侵犯了法輪功學員人身自由權,違反《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4)侵犯了法輪功學員人格尊嚴權,違反《憲法》第38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5)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住宅權,違反《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6)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通訊自由權,違反《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二)違法中國法律的犯罪 廣州市洗腦班的工作人員、參與現場綁架的人員以及幕後操作者,至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了如下十一宗罪。 (1)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否則屬於非法拘禁,是犯罪行為。無任何資質的洗腦班卻綁架、無限期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 (2)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廣州市洗腦班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二年開辦初期非常邪惡,動用酷刑迫害學員以達到所謂轉化目的惡劣行徑成為家常便飯。後來經過曝光,邪惡有所收斂,肉體迫害形式演變為體罰:每天強制灌食、長時間罰站等。 (3)濫用職權罪 中國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憲法》可知,「610」不是屬於國家機構,而是非法的黑社會恐怖組織,其最高頭目李東生已經被逮捕法辦。可是,廣州洗腦班卻聽「610」的指令,擅自抓捕合法公民,造成公民被單位解聘等後果。 (4)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僅是因為和平、合法的修煉法輪功,廣州市洗腦班把所有已知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劃成「罪犯」,綁架、折磨、侮辱他們,作為對他們修煉法輪功的報復。 (5)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部份法輪功學員被廣州市洗腦班強行闖入家裏而遭綁架的,這些人沒有搜查證或傳喚證等任何法律文件,也不出示工作證。 (6)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廣州洗腦班由「610」辦公室負總責,其主要工作人員來自各級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符合「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特殊主體的要求。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一個人保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信仰的權利,就像生命的權利一樣,不證自明。廣州市洗腦班綁架、關押法輪功學員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折磨和其它惡劣的虐待行為,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在這裏,洗腦班成員與學員之間是迫害與被迫害的關係,在法輪功學員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再剝奪他們的信仰自由。 (7)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廣州市洗腦班採用酷刑、摧殘性灌食等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身體。 (8)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 廣州市洗腦班把法輪功女學員關到單獨的房間裏,二十四小時監控,廁所沒有門,僅設半截牆。廣州天河區法輪功學員鄒玉韻,女,時年三十六歲,自訴遭廣州市洗腦班七方面迫害,其中最殘忍的是:強迫在地上大小便,整天浸坐在尿液當中,每隔半小時就灌一大杯水,即使是生理期也不例外。 (三)違反國際法律的犯罪 (9)《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廣州市洗腦班對合法修煉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打擊與報復,使他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洗腦班的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廣州市洗腦班對湖南法輪功學員廖元梅注射不明藥物;將法輪功女學員李紅霞迫害致精神崩潰;將廣東保南能源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婷婷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出洗腦班時體重只有三十多公斤,氣若游絲;二零零一年四月,廣州大學教師王家芳被綁架至廣州市洗腦班,王的同事李曉今副教授則被關到黃浦區洗腦班,李曉今到黃埔洗腦班第二天即被迫害致死,王家芳則被廣州市洗腦班迫害致生命垂危;迫害中科院工程師馮璜致生命危急;連續數天捆綁、侮辱珠海報關公司經理何志維;將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特種門診任職護理師李旻蔚迫害致左腿肌肉萎縮,不能行走等等。 (10)《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廣州市洗腦班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要求。洗腦班實際上是企圖迫使每一個法輪功修煉者在放棄信仰和迫害無限升級之間作一選擇。對堅定的信仰者而言,前者意味著精神死亡,後者很可能導致肉體死亡。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都證明廣州洗腦班是在蓄意滅絕法輪功修煉群體。連七十歲的老人也不放過,當時七十多歲的丁滿菊老太太於二零零二年四、五月期間被綁架至廣州市洗腦班,為抵制洗腦,丁老太太幾次絕食,直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下旬才得以放回家,歷時一年八至九個月。 (11) 反人類罪(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 綜上所述,廣州市洗腦班犯下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兩大罪行,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十一宗主罪。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廣州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不僅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也違反了國際公約,並犯下國際法律中最嚴重的「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也叫萬國公罪,全世界具有普遍管轄權的國家都可以進行司法管轄。 四、廣州市洗腦班對依法訴江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廣州市洗腦班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明慧網曾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迫害紀實(一)》)、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迫害紀實(二)》)、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迫害紀實(三)》)連續刊髮長篇調查報導予以揭露,本文簡要記敘二零一五下半年以來,此洗腦班迫害依法訴江法輪功學員的罪行。 訴江是受憲法保護的,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對任何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我國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為維護憲法第41條,最高檢察院、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和最高法院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最高檢察院作出《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在該規定明確:公民依法向各級檢察機關舉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已任何藉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 二零一五年三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二零一五年六月公安部印發公通字〔2015〕17號《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二零一五年五月,最高法院司法新政,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 在這種背景下,法輪功學員把自己受迫害的親身經歷的事實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是依法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誣告。 廣州市「610」卻無視憲法和最高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室、公安部和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對廣州市依法訴江的公民進行大面積騷擾和綁架。中國《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綁架訴江公民屬於打擊報復的行為,犯下「徇私枉法罪」。目前至少有十二名法輪功學員因訴江被非法關押到洗腦班,其中至少十人被綁架到廣州市洗腦班。根據明慧網的報導,二零一五年下半年以來,廣州市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絕大部份參與了訴江。已經確認的名單有:徐秀玲、侯月平、劉競、莫葉心、葉慧群、黎佩珍、喬光清、曾震軍、陳秀芬、潘明霞、葉鳳群、李婉毅。 另外至少有五十多人被騷擾,有的被長期騷擾。從事這種騷擾活動的主要是街道綜治辦人員和派出所片警。騷擾方式有:打電話、強制約談、上門等。所有騷擾者都會對被騷擾的法輪功學員來一句:「再不簽字,就送你去洗腦班!」。如此標配的語言,想必是廣州「610」與洗腦班有此約定在先。天河區五山街綜治辦人員吳敏長期騷擾五山地區訴江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十多人被嚴重騷擾,被騷擾的學員大多為七十多歲、近八十歲的老人。有的老人被迫離家,到親戚家暫住,吳敏又通過各種途徑找到這些親戚,打電話威脅。與其他騷擾者不同的是:吳敏除了要送這些老人家去洗腦班之外,還要停發他們的退休金。全然不明白中國憲法第33~39條規定的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房權及人身自由權。公安部行政規章《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令第75號)規定,警察進行盤問時,如對方是已滿七十週歲的老年人,則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四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嚴禁變相拘禁他人。而吳敏作為綜治辦人員,竟然敢騷擾年近八旬的老人近八個月。 廣州「610」和洗腦班對依法訴江公民的干預行為已嚴重干擾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已觸犯憲法和法律。 五、追究責任人 解體洗腦班 「610」犯罪集團凌駕在法律之上,利用洗腦班這個法外黑監獄,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洗腦迫害,法外施刑。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依法向廣州市各區級檢察院控告相關責任人時,到目前為止,各檢察院都採取了「不立案、不理睬」的姿態,完全忘了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與「610」串通一氣,將法輪功學員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致使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完全顛覆了中國的法制進程。中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由「610」、各級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街道共同維持的洗腦班,使「依法治國」完全成了停留在紙上的一句空話。 聽說現在廣州洗腦班對被綁架進來的法輪功學員已不使用酷刑了,條件和伙食也有所改善。但這決不是洗腦班改良了,洗腦班大部份還是原班人馬,惡人並沒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迫害學員的楊永成和孫文輝仍然當著大隊長。從二零一五年下半年以來對訴江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來看,洗腦班並沒有收斂,甚至還有擴張的趨勢。 維持洗腦班的人員或許還存在著僥倖心理,認為自己只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即使清算也是清算單位,清算不到自己。因此,在綁架、迫害法輪功學員時都很囂張,「你去告啊,你去告我啊」成了這些人的口頭禪。實際上聽從「610」而犯下的罪惡,不屬於單位犯罪,必須個人承擔。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成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必須具備合法性,即單位本身資格必須合法。而「610」是個非法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迫害法輪功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與納粹戰犯同罪,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個人責任。「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也早已明示,「我們的原則是:誰犯罪誰承擔、集體組織犯罪個人承擔、教唆迫害與直接迫害同罪。根據這一原則,所有在組織、單位、系統名義下所犯的罪行最終將落實到個人承擔。」廣州市迫害法輪功的首惡之徒萬慶良、吳沙雖以貪腐的名義落馬,但人人皆知的是:這是迫害法輪功遭到的報應。廣州「610」頭子王廣平暴斃、公安局副局長鄺曉林自殺,也足以給人警示。 廣州洗腦班之所以還能存在,另一個原因是部份廣州市民還不了解真相,犯罪責任人的家人、親朋好友也不知道他們的犯罪事實,還以為他們從事的是正當的體面的職業。因此洗腦班的黑幕必須撕開,洗腦班的罪惡必須曝光於天下。邪惡最怕曝光,因為一旦陽光進來,黑暗就不存在了。當年勞教所就是因為罪惡曝光於天下失去了存身之處而解體,活摘器官之徒也因為罪惡曝光而惶惶不可終日。筆者曾和朋友交流過如何對付洗腦班非法抓人的問題,朋友說這不是非法拘禁嘛,這個班是誰開的,去告它啊。我告訴朋友說是廣州市司法局開的。朋友說那就去檢察院告啊,我說檢察院不接受、不立案。朋友聽後感慨道:這不是流氓嗎,看來天滅中共是真的。 人類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製造恐懼的人,恐懼也一定會降臨到它的頭上。縱觀歷史,那些殘害人民的罪人,不管當時是多麼的飛揚跋扈、不可一世,最終都落到可恥的下場。隨著真相的廣泛傳播,廣州洗腦班的解體也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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