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二零一六年六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萬大久判處維持一審四年原判。 對於武漢市中級法院不顧上訴人、辯護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質疑意見、不開庭審理、也不發回重審、暗箱操作的手法,萬大久的家人再次提出申訴。 申訴書中說,一審判決中無論對本案的事實認定,還是適用的法律都是錯誤的。 一個明顯的錯誤是,在起訴書中,檢察院起訴人聲稱追究萬大久刑事責任的基本事實是:萬大久「製作傳播宣傳品」,然而這與事實不符。起訴書上明顯可看到是「持有」法輪功資料而非製作傳播;顯然是要為套用兩高司法解釋來陷害萬大久提供所謂的事實基礎。但事實上,兩高司法解釋並非法律,以之作為定罪的依據本身就是違法的。 這也從另一面說明,起訴人和法官都知道,僅僅靠著攜帶法輪功物品,是無法給萬大久定罪的。萬大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其實,就算是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也是屬於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範疇,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合法之舉。 在一審法庭,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無罪辯護,指出: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都規定了信仰自由,中國憲法也規定了信仰自由;萬大久信仰法輪功本身符合憲法的規定,傳播自己的信仰,屬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範疇;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萬大久的行為沒有違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然而萬大久還是被誣判四年。 二審沒有開庭審理,在程序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據刑訴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自訴人極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的,應當開庭審理。本案即屬於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依法應該開庭審理。 而對於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八條中是這樣規定的:「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的,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的,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可見,按照相關法律,如果不予開庭審理,也應該是在發回重新審判的情況下執行,可是武漢中院卻既不開庭審理,也不發回重新審判,顯然是有法不依,暗箱操作。 從整個案情來看,相關公檢法的人員在系統的連環違法。從事實部份可以看到,之前所謂的行政處罰本來就是當局強加給萬大久的迫害,當局不但不予糾正,責罰相關人員,反而以此作為誣判萬大久的證據,其實是錯上加錯;漢陽區法院在明知是冤情的情況下還強加罪名加以重判,實際是打著司法的幌子卻置法律於不顧,嚴重踐踏著法律的尊嚴,相關人員才是在嚴重破壞法律實施,已經觸犯了法律;武漢中院在一審出現上訴明顯違法的情況下,不予開庭,不發回重新審理,暗箱操作,維持原判,也是屬於執法犯法,觸犯了相關法律。如果不予更正,相關人員將來一定會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人最後重申,萬大久沒有違背任何法律,希望相關人員秉公辦事,公正執法,立即釋放萬大久,還她清白與公道。她上有九十歲的老母,下有十歲的女兒,老母生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女兒成長中不能失去母愛,所謂老有所依,少有所養,可憐這一老一少,正迫切需要萬大久回到家中給予撫慰和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