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遼寧朝陽市中級法院在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一天非法庭審七名法輪功學員,有北票法輪功學員劉淑花(71歲)、王玉華;朝陽的張豔傑(60多歲)、任曼;建平的林江梅與兩名不知名的法輪功學員。 整個庭審過程中,法輪功學員和律師從信仰自由、檢察員的所有「證據」都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角度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並指出這是一起極大的冤案,要求當庭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 這七名法輪功學員是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被朝陽公安局下令非法抓捕的,一直被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被非法判刑。他們七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此次是二審開庭。 在法庭上,律師和法輪功學員都指出:法輪功學員通過學煉法輪功,原本疾病纏身的身體得到了康復,道德素質明顯得到提升,主動要求自己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這給國家、社會、家庭都帶來極大的益處,說做好人是邪的,那還有甚麼是正的呢? 律師和法輪功學員揭露了從朝陽市公安局抓捕、檢察院起訴、一審開庭整個過程中,公檢法機關所有的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1、警察抓人、抄家沒有合法手續,人被抓走後,警察又去抄家,直接把門鎖撬開,其行為有如土匪。搜查物品清單沒有當事人簽字,公安局提交到檢察院的許多物品不是當事人的,明顯有偽造的證據。 2、檢察院提交的證據鑑定書沒有兩人以上簽名。法庭上提交的證據只有模糊不清的照片,沒有實物,更沒有當場播放、宣讀,根本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檢察院沒有證據能證明當事人參加了甚麼邪教組織?怎麼利用這個組織,破壞了哪條法律使其不能實施,造成了甚麼社會危害?更沒有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證據。所以這個起訴根本不能成立。 3、檢察院一審時出示了一份某法輪功學員當年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書,想以此為藉口證明當事人有前科。但是日期與當事人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明顯是在造假。 4、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刑法三百條和兩高解釋都是針對邪教組織的,應用到法輪功問題上是錯誤的,是必須要糾正的。 法輪功學員說修煉法輪功是為了祛病健身,修心養性,沒有政治訴求,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本來是對國家有利的,卻屢次遭受無端迫害,我向最高檢、最高法郵寄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的訴狀是完全合法行為,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卻反而被抓被判刑,由此可見,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不是一目了然了嗎? 法官明顯已主觀認定當事人有罪,所以這是個偽法庭。當法輪功學員講到因何修煉法輪功和身心受益情況時,就被法官打斷,說這與本案無關。在其它地區法院也出現過這種情況,不讓講。這裏看出法官不想也不敢聽真相,為甚麼與本案無關?公檢法不是以他們煉法輪功的名義抓的人嗎?如果當事人不能講他為甚麼煉法輪功,法輪功是甚麼,那還讓當事人自我辯護甚麼?只許回答是或不是,就給人定罪,那開庭有何用呢? 對於檢察員提交的證據,當事人律師指出的違法之處,並要求提交實物證據,但法官沒有採納,明顯是在故意偏袒檢察院一方。對於當事人加入了甚麼邪教、破壞了哪條法律不能實施?法輪功是不是「邪教」等重要證據要求檢察員當庭提交,檢察員提交不上來。法官也沒有要求檢方提供,就不了了之了。所以這個開庭等於是檢察院和法院聯合起來違法,還有甚麼公平、公正可言,他們才是真正的用公權力破壞法律實施。這個地方律師和當事人應該從法律層面上追究到底,目的是讓公檢法人員認清他們在犯罪。 關於訴江,法官只問你是不是郵寄了,是誰幫你寫的,然後就定有罪,這不是笑話嗎?至於你為甚麼控告,他根本無心聽,直接打斷。當事人說自己因為訴江被抓,而國家憲法規定公民有批評、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舉報人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對其打擊報復時,法官假裝沒聽見。有一名法輪功學員勸法官不要助紂為虐,但也被法官打斷。 所謂「法官」的目的是,只要你承認有大法書籍、真相資料等物品和發真相資料了,那他就判你有罪,所以他會在這上面沒完沒了的追問,直到你妥協為止。可是這些能證明甚麼呢?就如一法輪功學員所言,我信仰這個,我必然有這些物品,這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甚麼關係?法官無言以對。 法官當庭要法輪功學員認罪,說你們不是上有老,下有小嗎?認了罪就減刑或放人,還要進一步讓你供出別人,罵大法和師父等。這裏要嚴正指出法官在違法,法官在法庭上是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核實證據,也就是說他是裁判員,怎麼能直接誘導當事人「悔罪」?還得罵人才能證明「悔罪態度好」,這是法庭嗎?其實公檢法人員在法庭上是漏洞百出的,醜態百出的,法院這麼莊嚴神聖的地方,就這樣被褻瀆了。 這樣的庭審在中國的法院一次次上演,真的很可悲。但是也有許多明真相的法官、檢察官們,選擇了正義,甚至當庭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 相關責任人信息朝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朝陽大街四段7號 郵編:122000 電話:0421-2916010 主審法官:曹學昌,辦公電話:0421-3886122 手機:18642196122 審判員:付玉東,辦公電話:0421-3886064 手機:18642196064 審判員:陶蕊,辦公電話:0421-3886100 手機:18642196100 助理審判員:華政通 辦公電話:0421-3886357 手機:18642196357 書記員:王亮 朝陽市檢察院: 檢察員:韓振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