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正在單位正常上班的北京法輪功學員王征被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派出所警察綁架。 深夜十一點 當晚十一點許,十多個警察銬著王征,闖到王征的母親蘇蔭華家。 警察指著蘇蔭華問王征:「這是你母親嗎?」接著對蘇蔭華說:「你兒子煉法輪功、講真相,違法。」警察又問蘇蔭華:「你煉法輪功嗎?」 蘇蔭華說:「煉。」警察說國家不允許煉法輪功。蘇蔭華問警察:「國家有文件嗎?有法律規定嗎?」警察不說話了。蘇蔭華又對警察說:「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符合法律規定。」警察說:「你只能跟家煉,不許到外邊講。」 警察開始非法搜查王征的房間。蘇蔭華問警察:「你們有搜查證嗎?」警察稱:「沒有,以後再補。」他們對王征的房間翻箱倒櫃的搜,包括大衣櫃、床、沙發等。 搜完王征的房間,警察又到蘇蔭華房間搜查。蘇蔭華又問警察:「你們為甚麼搜查我房間?」警察說:「只要你煉法輪功,就得搜查你。」警察把蘇蔭華的包整個搶走,包裏有大法書、播放器和私人信件。蘇蔭華說:「這是我的私人財產,你們憑甚麼拿走?你們讓我在家煉,給我都劫走了,我怎麼煉?你們把書給我留下吧!」警察說:「不行,都得拿走。」我說:「我的私人信件你不能拿走,你給我。」警察說:「拿回去研究研究。」 警察抄完家,帶著東西、押著王征走了,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單。 誰在違法? 先看王征和蘇蔭華一方: 王征和蘇蔭華是法輪功學員。法輪功是一種信仰,王征講真相是澄清事實,屬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蘇蔭華說:「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符合法律規定。」是在向警察申明自己的公民權利。 《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到目前為止,國家並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輪功為×教,就連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也不包括法輪功,因此,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合法。 蘇蔭華詢問警察有沒有搜查證,是在提醒警察依法執法,是在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利。蘇蔭華質疑警察搜查自己的房間,請警察留下大法書籍,留下私人信件,是在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利,同時避免警察對大法犯罪。 《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對像、地點以及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公安部門這種「執法犯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權、住宅權和財產權。所以,王征和蘇蔭華不但沒違法,而且是真正的在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再看警察一方: 警察抓捕王征的理由是:「你兒子煉法輪功,講真相,違法。」從上文分析可見,警察所言,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警察抓捕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公民王征,侵入並搜查公民住宅涉嫌違法。而且,說王征「違法」涉嫌誣陷。 警察說:「你只能跟家煉,不許到外邊講。」這話是干涉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涉嫌違法。 警察沒有搜查證,就搜查公民住宅,涉嫌違法。 警察說「只要你煉法輪功,就得搜查你。」這話於法無據,搜查行為涉嫌違法。 警察抄走公民個人物品,卻不出具扣押物品清單,涉嫌違法。 所以,警察一方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為了維護自己的公民權利,蘇蔭華通過北京市紀委舉報平台,向北京市紀委舉報警察的違法行為,並已收到對方回執號74153619.舉報信提出三點訴求: 1、立即無條件釋放王征,並向其工作單位西單亞韓銀行說明情況,恢復名譽。2、退還所有抄走的書籍和物品。 3、賠償個人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已知參與當晚抄家的西長安街派出所警察: 馮未青,警號025931 張義國,警號025063 程峰 西長安街派出所: 書記王加全 副書記劉立群 紀檢委員劉偉華 保衛科人員朱世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