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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監獄惡警王元春體罰虐待李偉(圖)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法輪功學員李偉被冤判,之後被非法關押到吉林監獄後,吉林監獄所謂「教育科長」王元春一直以李偉不轉化為藉口,體罰虐待李偉。在李偉家人不斷的為李偉爭取公民本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過程中,王元春報復性的採取更為嚴重的體罰虐待方式,甚至株連迫害其他法輪功學員。

剛走出勞教所洗腦班後的李偉與他的兒子,攝於二零零四年
剛走出勞教所洗腦班後的李偉與他的兒子,攝於二零零四年

王元春是吉林監獄目前最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惡警,其行為不僅嚴重侵犯李偉及其家人的正當權利,而且嚴重違法違紀,並且觸犯刑法。

(一)王元春對李偉的體罰虐待和打擊報復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法輪功學員李偉因堅持信仰被長春經開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後,被關入吉林監獄,李偉剛入獄,王元春就唆使犯人毆打、侮辱李偉。

當時李偉因身體極度虛弱不能站立,也沒說話,王元春指使犯人閆克輝(外號「大象」)以洗澡為名,和犯人崔青林、張向龍、宮憲新、曹立忠等人將李偉抬到廁所地上,用水管子往李偉身上澆涼水。在涼水的刺激下,李偉一下子坐起來。隨後,幾個犯人給李偉穿上褲頭、抬到光板鋪上凍了一宿。

酷刑演示:澆涼水
酷刑演示:澆涼水

第二天家屬會見前,李偉又遭到犯人毆打。為了不讓家人知道李偉被虐待,接見前,李偉被威脅不准跟家人說被沖涼水、挨凍、挨打的事實。當家人得知李偉被打的事實後,親友給監獄長打電話請求別再打人了,結果王元春讓李偉給家人打電話,警告家人別沒事就往監獄管理局跑去告狀,說這裏(監獄)挺好的。李偉家人莫名其妙,說自己沒有去告狀。王元春破口大罵。

由於不放棄信仰,兩年多來,李偉一直被嚴管,除了吃飯、睡覺、上廁所和午休外,每天從早到晚被強迫「坐著」(實際是一種嚴重的體罰虐待,長時間「坐著」嚴重損害身體健康,已經構成國際法上的酷刑迫害)。由於長期長時間「坐著」,不准活動,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為了爭取李偉適當活動的正當權利,家人一直在向監獄相關負責人反映情況,希望監獄能保證李偉的正當權利,保障李偉的生命健康權。監獄領導也曾答覆要改善條件,但王元春對家人的正當要求始終置之不理,藉口是:李偉不轉化。當家人說:「法律是管行為的,不是管思想」的基本常識時,王元春理直氣壯的拿著錯誤當理說。當家人再次告訴王元春:法律管行為,不管思想。王元春說:我不懂法律。身為吉林監獄教育科長的王元春不懂起碼的法律常識,卻長期侵犯李偉的生命健康權,藉口是:不認罪就要嚴管。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早晨,李偉因襪子掉到地上,他低頭撿襪子時,因身體虛弱,大頭朝下摔倒,頭痛暈了好幾天,但馬上又被叫「坐著」。第二天晚上九點睡覺後,無緣無故的又被叫起來「坐著」,不知道坐到甚麼時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犯人金東希(音)往李偉脖領裏塞冰塊兒,不讓動,一直等到冰塊化掉。

(二)王元春報復,加重迫害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李偉家人再次為李偉爭取正常活動的權利後,王元春不僅沒有恢復李偉的應有的正當權利,而且加重對李偉和其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讓李偉和其他法輪功學員「趴著」(「趴著」是比「坐著」更嚴重的一種酷刑迫害,以前對在押人員施以「趴著」的酷刑時,就是讓人手、腳兩頭扣在一起的姿勢),李偉被「趴著」一天,就四肢麻木,被送進醫院打點滴,直到六月三十日李偉家人再次見到李偉。家人只是通過視頻見到李偉圖象,面容憔悴、十分虛弱,李偉身體的具體情況家人無法知道。

六月三十日,當李偉家人去吉林監獄會見李偉得知這些情況後,遇見王元春,王元春揚言:老坐著身體不好,老躺著身體也不好,那就「趴著」。

在六月三十日李偉家人接見之前,和李偉一樣被強迫「趴著」的還有多名法輪功學員,因受不了這種酷刑迫害,其中一名法輪功學員在監獄的安排下給家人打電話,告訴家人:「趴著」還不如「坐著」,不要再跟李偉家人一起找監獄(要求活動的權利)了,這樣做,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別人還得跟李偉一起「趴著」。

(三)王元春對家人合法申訴、合理訴求進行非法阻撓

王元春一方面加重對監獄裏的法輪功學員的體罰虐待,以此打擊報復為在押人員爭取正當權利的家人,一方面欲挑起被牽連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人對李偉及家人的怨恨,這種做法,不僅用心險惡,而且嚴重違紀,不僅侵犯李偉的公民權利,而且構成刑事違法犯罪。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六月三十日,當李偉家人因申訴事宜想找監獄長及駐監檢察官時,王元春始終跟隨左右,阻撓李偉家人正常了解申訴進展及正當反映情況。

李偉家人每次要求李偉正常活動權利的時候,王元春都說:「不認罪就嚴管」,當家人要求王元春拿出法律依據時,王元春就說監獄管理局有規定,以此搪塞。身為執法人員,王元春不懂得:按照法律常識,法律具有公開性,秘密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依據,此其一;其二,即使監獄管理局真有這樣的所謂法律文件,那也是違法的,因為這樣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規定與憲法和民法等上位法律相衝突,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這樣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也是違法之法的內部文件就是王元春嚴重迫害法輪功的所謂依據。況且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根本就沒有違反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

(四)王元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

王元春身為吉林監獄的教育科長,動輒爆粗口、罵髒話,不僅唆使犯人打人,而且親自動手打人,甚至在會見室眾目睽睽之下操起電話就打,這些行為已經遠遠超越一個警察應有的起碼素質,讓這樣的人當監獄的教育科長,怎能去教育別人,教育別人甚麼?

身為執法警察,王元春親口說他不懂法律,一個連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的警察依據甚麼標準執行法律?王元春強迫李偉長期「坐著」、讓李偉不正常「趴著」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李偉的生命健康權,既違反《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也違反《民法通則》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的規定。王元春的所作所為,不僅侵犯了李偉的基本權利,而且觸犯《刑法》二百四十八條,已經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王元春的惡行,不僅違法了《監獄法》、《人民警察法》的相關條款,同時也構成國際法上的酷刑迫害。中國於一九八八年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國承擔了履行該公約的國際法義務。王元春必須為他自己的酷刑迫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請國內、國際更多的正義人士及各組織團體共同關注吉林監獄王元春的違法犯罪行為,共同制止吉林監獄還在持續的迫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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