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吉林市四十九歲的李文軍在江澤民團伙瘋狂迫害法輪功的這十多年來,多次被綁架,三次被非法勞教,遭受了種種酷刑折磨,九死一生。李文軍二零一五年六月向北京最高檢察院控告發起迫害的元凶江澤民。 江澤民針對眾多廣大的法輪功民眾的迫害,犯下了群體滅絕罪;江澤民下達的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命令,犯下了反人類罪;江澤民為了達到迫害法輪功的目的,有意的放縱地方官員貪贓枉法,造成現在貪官遍地,腐敗橫行,犯下了危害國家罪。 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嫉、違憲違法,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手發動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造成數百萬人被非法勞教、數萬人被非法判刑,被迫害致死有姓名可查者已近四千人,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活體摘取器官販賣牟取暴利,無數學員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摧殘,在經濟上遭受損失巨大。 下面是李文軍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他本人遭受迫害的部份事實: 我叫李文軍,一九九六年三月,我們全家人喜得法輪大法。在修煉大法前,我父母各種疾病纏身,修煉大法後父母無病一身輕,我也在大法修煉中身心得到了淨化,我們一家人親身體驗到了法輪大法的神奇!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我們的修煉環境遭到破壞,電視、報紙,媒體鋪天蓋地對法輪功抹黑、誣蔑,造謠,使億萬法輪功修煉者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我覺得有必要上北京向政府領導人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 一、說公道話,被非法關押、失去工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我到北京信訪辦上訪,剛到那兒就被吉林市派來的警察抓走。期間押送我的警察把我身上一千五百元人民幣拿走,至今未歸還。到吉林市後,高新派出所將我送到吉林市拘留所治安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滿後我回到家,上班僅二天,高新派出所警察閆福君到我單位說找我問一些問題。到派出所後做問訊記錄,就又把我送到吉林市看守所關押,十三天後放回。在此期間,我被強制坐板,如果坐不直,牢頭就對我拳打腳踢。 回到家後,我正常上班,但是單位都在派出所的指使下每月扣我的工資,只留二百多元生活費。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我又一次到北京上訪,這次信訪辦直接由警察接待,讓寫上訪事由和個人信息,之後就給吉林市駐京辦打電話,我們單位公安處和工會的人到北京將我接回,送到當地派出所,又一次治安拘留十五天,期滿後並不放我,由區派出所警察接回到派出所,將我和另一女學員關在一處空屋內,有四個保安看著,非法關押了二天。期間高新區的頭頭來做工作勸我放棄修煉,被我拒絕。當時的高新法制科長,也來讓我寫保證,我不寫,他當時就說要勞教我二年。 二天後正好是週末,各單位放假,我們單位就派來兩名工人整天跟著我,晚上不讓我回家,讓我在單位保衛科和值班人員一起,我睡在辦公桌上。單位上班後先是廠領導讓我寫保證書被我拒絕,後來廠勞資科和公安處工作人員找我說:由於你上訪,總公司的領導都要到街道受批,你是工廠的人,你要麼寫保證,要麼就買斷工齡,你買斷了,工廠就不管你了。當時我被逼無奈,由於堅信大法不放棄信仰,所以只能答應買斷工齡下崗,被迫失去了工作。 二、在吉林市歡喜嶺勞教所遭受的折磨 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我正在家中,吉林市高新派出所的警察來到家中,將我綁架到派出所,後送到吉林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三十天後又將我綁架到吉林市歡喜嶺勞教所,勞教期二年。先後在一大隊、五大隊關押,後又到教育隊。二零零零年十月,將我分到四大隊,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有一天換號,在我身上發現了法輪大法經文,讓我交出經文,我不交,當時的中隊長和獄警等三人將我拖到一間小屋內,用三根電棍同時電我眼皮、嘴、耳朵、脖子、胸等處,直到電棍沒電。 後來又將我用手銬銬在走廊的鐵扶手上。當時正值冬天,室外氣溫零下近四十度,我只穿了一件小羊毛衫和一條毛褲,腳上穿了一雙塑料拖鞋,我被銬的走廊沒有玻璃,和室外溫度相同,我一直被凍了近六個小時,直到出工人員回來,才放我回房內。 二零零一年過完年,我們大法弟子又被集中關押到教育隊。一次在勞教所的減期大會上,我當眾將一封檢舉信交給了當時住所檢察官,信中反映了我被殘酷迫害的經過和我在大法修煉中受益的情況。還有一次我將我們集體寫的給勞教所所長的信交給了來勞教所指導工作的人員手中。 由於吉林市歡喜嶺勞教所的轉化率是當時省內最低的,二零零一年三月,我和二十多名吉林大法弟子,第一批轉送到九台飲馬河勞教所。由於我堅持信仰,勞教所剝奪了我會見家屬的權利,在一年多的勞教所裏,一次也沒讓我和家人見面。期間還強制我坐板,因不念邪悟材料,被勞教所幹事用電棍電擊臉、胸、耳朵、脖子、眼皮等處。 二零零二年七月我又被加期十五天後才放回家。 三、在派出所和勞教所的雙重迫害 二零零三年過完年,當時的吉林市高新派出所打電話到我家,問我幹甚麼呢,要見我。於是我離開了家,在外流離失所一年。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我和一同修要去外地,在吉林市長途客運站的汽車上被吉林市國保綁架,後送到昌邑區維昌派出所。維昌派出所的警察李繼平、白鋼等四人逼問我的姓名,我拒不回答,他們就對我拳打腳踢,還用塑料袋套住我的頭,使我窒息,還將我上背銬,我在掙扎當中,手彎處肉被手銬勒出了深深的傷口,鼻子被打出血。 在他們暴力毆打中,我被打暈,事後有人告訴我,打我的屋內牆上到處是血跡。我手彎處的傷口幾個月後才癒合。二天後又將我送到吉林市看守所,關押了近三十天又被送進了九台飲馬河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 到勞教所後,由於我對非法勞教不服,我先後絕食三次。第一次絕食七天,在這期間勞教所醫務室的院長王春世給我灌過濃鹽水,插鼻管,在插鼻管的過程中,插進去再拔出來,反覆三次,當時插管上全是血。第二次絕食三個月,三個月時受騙不再絕食,以為能放我回家,結果沒有。不絕食後,我給檢察官寫了一封公開信,信中揭露了勞教所的黑暗、腐敗,信在明慧網發表了。 第三次絕食我被送入嚴管隊,一個大法弟子一個屋,由二到四人看管,在這期間,我先後受到過坐板,上刑具十五天,就是將我的雙手銬在床上,腳也用布條綁上,晚上也不鬆開。還有警察講的‘熬鷹’,就是不讓睡覺,他們用的手法是早上三點多起床,坐板,一直到晚上十點多,本應該休息,他們的值班警察來找你做工作,就是跟你說話,不讓睡覺,即使不說話,在你對面看書,也不讓你睡覺,直到凌晨一、二點鐘,三點多還要起來坐板,坐不直,看管我的刑事犯就打,還用針扎等,我被熬了七天鷹。 在勞教所由於長期營養不良,身體極度衰弱,造成電解質紊亂,酸中毒,才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份,保外就醫回家。 四、在紅旗看守所遭受野蠻灌食的迫害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二日半夜十一點多鐘,吉林高新區派出所警察陰憲文等闖入我家中非法搜查,將家中所有法輪功書籍,大法師父法像,電腦,現金一萬元等搶走,並將我從家中拖走。當時到我家的包括當時的吉林市公安局長和一名副局長,還有高新區公安局長,派出所所長等。 到派出所後,他們逼問我口供,我不配合,他們將我關進警察值班室,把我銬在鐵椅子上,當時有近十個人,其中有一人用礦泉水瓶使勁打我的頭,後來他們給我戴上摩托車頭盔後,對我拳打腳踢,又用塑料袋套我的頭,直到窒息昏迷。當我醒來時,看到臉上有青色瘀血塊。 一天後,把我送到紅旗看守所,非法勞教一年三個月。由於我不參加勞動,不穿號服,被看守所強制戴刑具七天(就是上手銬和腳鐐連在一起的刑具)。我這次一被抓就開始絕食,直到回家,歷經十個月的絕食抗議。在絕食期間,警察多次把我拖到廁所裏野蠻灌食,把我綁在鐵椅子上,二個人按住胳膊,一個人按住頭,給我進行野蠻灌食,開始時多次出血。 二零零九年六月,我歷經十個月的野蠻灌食,回到家中,我的體重由原來的一百六十斤下降到八十斤,家裏親人幾乎都認不出我了。我在所有的勞教期間,全都是嚴管,沒有一點自由,也見不到親人。 五、同修串門被警察綁架迫害致死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晚六點多鐘,我在家中休息,吉林市高新國保大隊長胡園夥同社區等人,由社區人員叫門,胡園躲在門邊樓角處,騙開門後,胡園等人闖入家中,非法翻我家東西,發現大法書就打電話給派出所警察,來的是副所長趙威和二個警察,二個警察將我按在床上不讓我動,趙威翻東西。 這時有人按門鈴,胡園和另一個警察開的門。我聽到是同修於學忠找我問我妹夫的車上保險的事,於學忠在保險公司上班,我說我過去看看,二個警察將我按住,沒讓我動。後來我聽到拉扯聲和警察的叫罵聲,他們把於學忠從樓上一直拖拽到樓下,塞入車中綁架了。 後來我也被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家裏的電腦,大法書,師父法像及一些私人物品被警察再次搶走。到了派出所,他們給我做了筆錄,把我綁到鐵椅子上,坐了一天,第二天下午把我綁架到吉林市看守所。 37天後,我被放回家,我才聽說於學忠在派出所被迫害致死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派出所警察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派出所去一趟,我到派出所後,派出所警察讓我到洗腦班學習幾天,我不去,副所長趙威說來這你說了就不算了。他們強行把我綁架到吉林市沙河子曉光村洗腦班,在洗腦班中我概不配合他們的轉化,十三天後正念正行回到家中。 由於我長期被非法關押,勞教,酷刑折磨等,我父親李佔新在擔心、焦慮的巨大壓力下承受不住,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含冤離世。 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迫害開始我家的電話就被竊聽,還發生過因通電話後同修被抓的事,二零一二年後家裏的電話就停用了。 造成這所有苦難,造成這所有人間悲劇的就是江澤民。江澤民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慘無人道的鎮壓,不僅個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造成了全國公安、新聞系統為主要犯罪系統、司法、郵政、電話、電信、勞動人事、民政部共同參與的無數罪案,已經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觸犯了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三條、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八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五條、二百四十六條、二百四十七條、二百四十八條、二百五十一條、二百五十二條、二百五十三條、二百五十四條、三百零五條、三百零七條、三百零八條、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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