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甘肅電氣助理工程師王文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迫流離失所,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在蘭州被綁架、非法判刑十年,遭冤獄折磨八年,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責任,要求將其繩之以法。 下面是六十四歲的王文忠先生申訴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是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一九九二年因為一次車禍,腸子斷了四根,右小腿骨折,肚子上先開刀縫合腸子,右小腿開刀接上鋼板,大夫診斷右小腿再不能彎曲,基本上是直腿,採用了烤電,針灸,中藥膏貼,吃各種跌打損傷的藥等等很多辦法都不見效,練各種氣功治療也不見效。後來聽說法輪功好,就想試試吧,開始也不相信,隨著學法煉功,師父就為我淨化了身體,使折磨我的腿疼、高血壓、嚴重的胃病等都奇蹟般的消失了。 大法的超常令我身心愉悅,並誠心的將功法傳給他人。學員們時時處處以「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的好人好事層出不窮,捨己助人蔚然成風,感覺身體輕鬆了,心情舒暢了,知道了人為甚麼活在世上。這也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幸福。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中共的權力,利用國家的權力、政治、經濟、軍事、政法、宣傳、外交等,設立並操控非法組織「610」瘋狂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抄家、抓捕、拘留、判刑、勞教、酷刑、活摘器官等迫害,導致近一億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造成司法的混亂和黑暗、社會秩序的混亂、道德的急速下滑、經濟也隨之崩潰。 被控告人操控的「610」辦公室及地方公安機關,對控告人個人進行了如下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為上北京上訪在蘭州火車站被綁架到蘭州鐵路看守所迫害,後被玉門市公安局指令廠裏保衛人員帶回。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因在嘉峪關車站接王效東,被綁架到酒泉公安處,搶去我衣服口袋《轉法輪》一本,經文和真相資料,搶去現金一千七百八十元和傳呼機。被警察黃壽德、陳軍非法審問,不讓睡覺,非讓承認我的一千七百八十元錢是甚麼「美國中央情報局給的活動經費」(註﹕法輪功學員從未接受過任何政府、公司的資金,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資料全部是學員用自己省吃儉用的錢製作的。) 三日中午,國保隊長鄒紅領一夥警察把我上手銬,從酒泉公安處綁架到玉門市公安局,在強烈要求下,鄒紅才讓打開了手銬。警察徐平撕毀大法師父的像,非法審問我一夜,目的還是要讓承認錢是所謂「美國中央情報局給的活動經費」的謊言。 四日,鄒紅、於成河領一夥警察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講法教功磁帶和兩箱真相資料,還把電話機、煉功墊子、剃鬚刀等物搶走。五日,被綁架到看守所。 六日,國保隊長鄒紅、於成河領一夥惡警,把我綁架到特種水泥廠,抄辦公室,鄒紅指使給錄像,遭到拒絕。走時經過書記鞏守曾辦公室,我大聲給書記鞏守曾喊我口頭宣布退黨。在看守所警察徐平強逼蹲馬步,目的還是要我承認錢是「美國中央情報局給的活動經費」的謊言,遭到拒絕。 五月二十三日,國保隊長鄒紅、於成河領一夥警察把我綁架到酒泉市公安局,晚上公安處警察黃壽德、陳軍、酒泉市公安局警察李紅富、張延江,非法審問了一夜,第二天下午綁架到酒泉市看守所關押。後被非法勞教三年,因高血壓勞教所不收。我不配合出走,他們發通緝令,四處尋找。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我在蘭州做真相資料被綁架,被蘭州城關區法院非法判刑十年。二零零四年四月被非法關押在蘭州監獄迫害,二零零四年七月被綁架到酒泉監獄繼續迫害。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端陽節,看守中隊長寧唯馨把我叫到辦公室,問到:背不背監規,我回答說不背;他又問:寫不寫思想彙報,我回說不寫;他問:進辦公室打不打報告,我回答說不打。寧唯馨氣急敗壞叫包夾犯人任扈偉、李海龍(殺人犯)把我綁架到禁閉室,寧唯馨和這二個犯人用繃刑,他們說是「大鵬展翅」,這是一種很邪惡的刑法,用兩個手銬銬到左右手腕上,把左右兩個胳膊拉直了銬到牆角,兩邊的暖氣管上,被手銬拉直蹲不下也站不直。 繃上後,寧唯馨喊到:有本事出去到聯合國告我,我說:你不配,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你等著報應吧。我被這樣折磨到第二天下午,因為承受不了生不如死的酷刑,我被迫在寧唯馨的眼前跳下禁閉室的樓,在市醫院他們用假名給做手術,左臂骨折,盆骨裂開。做完就急忙拉回監獄醫院,在病床上躺了三個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被強行綁架到酒泉監獄六監區迫害,這是一個農業監區。四個犯人白天黑夜換班跟著我,上廁所都站在旁邊。十一月三十日被關押到文化室強行「轉化」。犯人王峰、倪學軍、程平華、陳二勇、李生貴等十多人輪番用各種語言,有說教的,辱罵的,惡語喊叫的,三天三夜站著不讓睡覺。惡犯們圍著火爐,監區長方向這個沒人性的傢伙,半夜還去給惡犯們加餐。 他們由於沒達目的,十二月十三日又一輪迫害開始了,用卑鄙流氓的手段,不讓監室的人和牢頭們睡覺,開批判會,首惡監區教導員馬文相操縱,叫喊:今晚不轉化(放棄信仰),明晚全監區都不准睡覺,企圖利用所有犯人迫害修大法的我。犯人們由於自己的利益,辱罵的,揮拳的,揮動爐棍,鏟子,凳子等歇斯底里的大喊大叫,揮拳打我。我感到文革的假惡鬥又來了。過去聽人說監獄是人間地獄,被非法關押迫害十年,才體會到監獄迫害人比地獄更黑暗。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假釋出獄又被綁架到當地派出所迫害,大晚上才讓回家,才知道母親頭一年七月去世了,酒泉監獄不答應家裏人的請求,不讓我見母親最後一面。 由於牢獄之災,沒有了工作,沒有了生活來源,只能靠八十九歲的老父親的退休養老金生活。當地公安局,派出所還來父親家騷擾本來就不正常的生活。 本人被迫害期間常常聽到警察說:他們也是工具,沒有辦法,上面讓幹的,他們也不想,他們也是為了飯碗。這個上面不就是被告江澤民嗎? 江澤民操控其「610」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人員搞迫害,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侵犯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違犯憲法第四十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違犯憲法第四十一條,侵犯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被控告人作為迫害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的主犯、教唆犯,構成多種罪行: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報復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觸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罪(包括監控手機、電話、電子郵件)、擾亂公共秩序罪、濫用職權、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以上本人所遭受迫害,都是因江澤民一手發動的對法輪功迫害所致,其是主要責任人。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