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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保護舉報人規定與訴江案
文/明德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四月八日,中國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明確了十種「打擊報復」情形。報導稱此規定是切實維護職務犯罪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是推行法制建設的舉措之一。

一直以來,同憲法及許多法律條文一樣,中國舉報人保護制度並非空白,只不過是被擱置在一邊,成了一紙空文。《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舉報人特別是實名舉報者遭受打擊報復的例子屢見不鮮。來自最高檢察院的數據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百分之七十(這是來自官方的統計數據,實際比例不會少於此)的舉報人,不同程度的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包括本身就是政府官員的舉報人,基層百姓受到惡性打擊報復的案例更是不勝枚舉。

官方查辦職務犯罪很大程度要依靠民眾舉報,舉報人遭打擊報復的現實,成為查辦職務犯罪的絆腳石。新規定在反腐的大背景下出台,顯然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消除恐懼和顧慮,站出來舉報職務犯罪。但現實的情況是,真正要想達到這樣的效果,就不能越過當前最大的職務舉報打擊報復案──針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報復騷擾案,這是受到海內外民眾廣泛關注的、現今規模最大、犯罪比例最高且有組織實施的報復案件。它在民眾心中投下的陰影至今揮之不去。

二零一五年五月,大陸法院實施「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登記制度,之後,全國各地一些法輪功學員向兩高實名起訴或舉報江澤民,幾個月內控告江澤民的人數已超過二十萬。但是,全國各地都出現了法輪功學員因訴江而遭受當局綁架、騷擾的案件,據明慧網去年九月八日的一份不完全統計,自五月至八月四個月的時間,在全國二十七個省市自治區至少有一千多訴江民眾遭到惡性騷擾,被非法拘留、綁架、抄家、勒索,而更多的報導顯示,威脅表態放棄起訴、或者逼迫承認是造謠誣陷的,各地都大量存在。這種嚴重違法的情況一直到現在仍在持續。

新規定要求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司法警察部門配合檢察院,共同做好舉報人的保護工作,然而對訴江民眾的打擊報復,正是這些部門參與實施的;新規定中明確的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十種行為,其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非法佔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也是這些部門普遍採用的針對訴江民眾的報復方式。

這些由司法部門實施的打擊報復和對法輪功學員的其它迫害一樣,嚴重破壞著法律的實施,摧毀著中國法制建設的基石,然而這些罪行至今沒有得到遏制,參與人員也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正義沒有得到伸張的結果,是這種以國家暴力行為營造的高壓恐怖,持續四處蔓延,為民眾對舉報前景的恐懼和擔憂起著催化作用。這無疑成為舉報職務犯罪的最大障礙。

要消除民眾的恐懼和顧慮,就不能漠視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讓他們免於因訴江被騷擾,並且按照規定中明確的,讓相關人員的打擊報復行為受到法律的追究,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更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啟動訴江案,審判江澤民,將他繩之以法。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讓老百姓相信,法律並非一紙空文,而自己也不是被排除在法律的大門之外。

至於那些參與犯罪的人,切不可以「執法者」的身份心存僥倖。眾所周知,反腐的關鍵是清繳江澤民及其追隨者。每一個被以貪腐的名義治罪的人,都是沾染了法輪功學員鮮血的人。至今還在犯罪的,相關法律就是逼近他的繩索,只是時機而已。中共這幾年頒布的「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正是為這些迫害者量身定做的枷鎖,已經預設了他們罪犯的結局。

中共政法委二零一三年八月出台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以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二者明確指出,對法官、檢察官、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並且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甚至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撤銷了警察職務犯罪的保護傘。這是再明顯不過的暗示,凡是追隨江澤民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終將逃不過被中共拋棄的命運,並且還將在法制健全、回歸正義的時候,受到法律的懲處。

從另一方面來講,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警示。這些司法部門的人如果能夠因此清醒過來,停止迫害,將功贖罪,也不失為重新選擇未來的機會,他們的命運將由此改寫。否則,機會就會很快隨著江澤民的被逮捕而喪失,而等待他們的將是比納粹戰犯更為可悲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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