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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非法關押、洗腦 南京市老年夫妻控告江澤民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等指令下,江蘇省南京市孫根羅、張秀華夫妻被非法抄家九次、非法拘留二次(刑事拘留)、非法勞教一年、非法洗腦七次,遭受嚴重的身體、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二零一五年六月老兩口要求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下面是六十三歲的張秀華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們夫婦倆本體弱多病,都患有頭痛等多種疾病,整夜睡不著覺。走入修煉後渾身輕鬆,孫根羅的中風症狀也很快消失痊癒。我們按「真善忍」做好人,心變得純潔無私,連十年前撿到的金項鏈都設法交還給了失主。

一、遭受的迫害

可做好人卻被當成犯罪,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十六年,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讓我們受盡折磨。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法外組織「610」,導致近一億修煉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我們被一次次抄家,抓捕。迫害情況概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六月底,我們在南京白下區午朝門公園外石凳上和朋友聊天,當時電視正播放所謂的「傅怡彬殺人案」,我說:「那是造假,一看那人就是個精神病患者。」就在當晚八點,來了一輛一百一十,不由分說就把我抓到瑞金路派出所,隨後就去抄家。搜走了大法書一套。講法磁帶一盒十四盤。三洋牌錄音機一台。第二天我被送到南京市看守所迫害一個月,又送到華翔賓館非法關押一個星期才放回家。參與迫害的是瑞金路派出所的公安及保安,棲霞區610主任潘世清等人。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大召開前,我又被無緣無故綁架到藍燕賓館洗腦班迫害二個月,參與迫害的有棲霞區國保大隊,堯化門派出所的等七、八人,610主任潘世清等,並抄家,搜走大法書及講法磁帶,三洋牌錄音機一台。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戶籍警把我騙到派出所,說所長找我談心,到派出所我被軟禁並抄家。後綁架到藍燕賓館洗腦班迫害二個月。搶走錄音機、磁帶、大法書等私人物品。

二零零六年六月左右,我正在家做飯,闖進七、八個人不由分說就抄家,又一次無故將我綁架到佳佳賓館非法軟禁二個月,並非法搜走錄音機、錄音磁帶、DVD放像機、DVD光盤、大法書等私人物品。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日孫根羅回老家探親,帶了幾張神韻光盤給親朋好友看,隨即在江都被抓,非法關押在江都看守所,公安及610把他押在棲霞區看守所,最後被誣判勞教十四個月。在勞教所裏,他遭受了更重的精神與肉體折磨,及酷刑折磨、被打等。超時間超體力的勞動。之後江都公安來抄家,把我抓走,綁架到南光賓館洗腦班六個多月。在洗腦班裏,610軟硬兼施搞轉化,還被藥物摧殘,偷偷在飯菜中放藥,致使頭昏目眩,血壓飆升。主任潘世清還動手打人。為了達到轉化我的目的,潘世清還帶著大狼狗到我家抄家,連三四歲的小外孫都不放過,讓他在鏡頭前哭喊「婆婆你快回家」。並把抄得一片狼藉的家及親人們哭訴的鏡頭拿到洗腦班放給我看,還讓懷孕的兒媳挺著大肚子來哭求「轉化」,給我精神與肉體上帶來嚴重摧殘。

二零一一年五月在朋友家,我和孫根羅又無辜被南京市國保大隊長肖寧健帶著區國保大隊若干人闖入,綁架到佳佳賓館一個月,又綁架到南京市看守所,被非法勞教十五個月(保外執行)。孫根羅被非法關押在棲霞區看守所,後關押在雨花台部隊賓館,同日綁架到南京市看守所,他再次被非法勞教十五個月(保外執行)。並抄家搜走台式電腦一台、打印機五六台、大法書四五十本、護身符、神韻光盤等若干私人物品。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被戶籍警騙到派出所,說找我談話,國保大隊長把我再次關起來並去抄家,下午綁架到華達賓館迫害一個多月。610還在我家門口按上攝象頭整日監控。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點多鐘我從外面回家,走到家門口就被國保大隊長帶領四個彪形大漢綁架到堯化門派出所,第二天被綁架到華達賓館洗腦班迫害二個月。並抄家,搜走打印機、裝訂機、切紙刀、刻錄機、訂書機、各一台、電腦二台、DVD、MP4、光盤、大法書及資料、手機等。之後,棲霞區堯化門派出所所長翟宗兵將我女兒找去,挑撥母女關係,並稱如果不能阻止我修煉,就停止她現在的工作,給家人帶來許多壓力。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我剛走出家門,被蹲坑的國保大隊帶領四個彪形大漢綁架到堯化門派出所,第二天非法送到南京市洗腦班(青島路華達賓館)迫害,並抄家搶劫,非法關押迫害五十八天。

二、江澤民觸犯多項法律

修煉法輪功,讓我們身心健康,讓社會道德回升。可江澤民卻顛倒黑白,將善良的修煉人往死裏整,是他控制610、公安及各級領導瘋狂打壓法輪功,江澤民違法違憲,犯下如下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2、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違犯《刑法》,犯下了:

侮辱罪、誹謗罪(誣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為×教);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三百條)破壞法律實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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