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九日】天津北辰區法輪功學員滑連有,一直是周圍人公認的好人,二零零一年被綁架、非法判刑五年,被迫害致神智不清;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再次被警察綁架構陷、冤判七年,在絕食反迫害六百一十七天後,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濱海監獄獄警用擔架抬回他家。滑連有二零一五年六月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滑連有 |
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當政時,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 「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我及我的家人深受其害,我曾被非法抄家兩次,非法判刑兩次,一次五年,一次七年,並被非法劫持到派出所數天,被原單位天津市顯像管廠開除,身體各關節疼痛,牙齒被強制灌食撬磨出大洞,已不能合攏嚼東西等。妻子田宗麗被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勞教一年;年幼的女兒學業不但受損,身心更受創傷。 下面是滑連有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叫滑連有,一九六二年出生,原天津顯像管廠職工,一九八八年企業管理大專畢業,一九八九年獲助理會計師資格。我於一九九七年修煉法輪功後,身輕體健,心情愉悅而舒暢,鄰里和睦,工作敬業,將祥和、友善溶於家庭、工作、社會之中。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澤民出於妒嫉之心,以個人意志對法輪功發動了一場史無前例的迫害。我及我的家人同許多法輪功學員一樣,十幾年來不斷被騷擾、綁架、非法抄家及非法判刑。 第一次被非法判刑五年、迫害致神智不清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我在河北區家中,被警察騙到當地派出所非法關押三天兩夜,工作受到嚴重影響。 酷刑演示:抻銬 |
二零零一年二月我和妻子田宗麗在打工單位,被幾名便衣警察綁架到河西東樓派出所,此時只有每天需接送上小學的女兒還在學校,無人照管。在派出所,我兩隻手被分別銬在兩側一上一下的兩張床上,既不能直立也不能蹲下,一腿直一腿彎曲,直到第二天手被鐵銬勒破腫脹,隨後將我與妻子以及其他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劫持到河西看守所。 酷刑演示:毒打 |
非法關押了一年多後,中共河西區法院,以散發真相傳單為由非法判我五年、妻子四年徒刑。我被原單位開除。我被劫持到天津市監獄的第二天,為逼迫我「轉化」,幾個犯人在一房間內將我打倒在地,長時間胸口疼痛。在那裏曾被強行按坐「小板凳」刑罰十天左右(此小凳大概長15cm、寬5cm、高5cm),從早上六點一直坐到晚上九、十點鐘,每天除被強制觀看誣陷法輪功的音像、書以外,被辱罵、奴役勞作、「三挺一瞪」罰坐成家常便飯;有一次測出高血壓,被注射一種粉紅色不明藥物後,晚上呼吸緊促,渾身虛汗。 二零零六年二月,五年非法刑期期滿,妻子將已神智不清的我接回家中,此後長時間不能與人正常交談,反應遲鈍,經常發呆。二零零一年打工時的工資銀行卡至今被凍結。為維持生計我曾到包子鋪、五金店、庫房打工,也到過菜市場做衛生等等。儘管二零零七年我被迫從河北區搬遷至北辰區,但仍不斷遭到騷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我被劫持到北辰區佳榮裏派出所,警察從我口袋中強行搶走鑰匙等物,講了一個多小時真實情況後,我才被放回。 第二次被非法判刑七年、迫害致命危 二零一二年四月,早上我準備上班時,在樓下再次被一幫便衣著裝的國保、警察搶走鑰匙、手機後,綁架到佳榮裏派出所。臨近傍晚扭押著我強行破門,抄走私人合法物品:大法書籍、佛像、照片、電腦、打印機、光盤,甚至電鑽、電烙鐵等等生活用品。並將我妻子一同綁架到派出所,連夜將我們非法關押至北辰看守所。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
為抗議多年來的非法對待,在萬般無奈下,我五月份開始絕食。五天後,我被劫持到天津市看守所內的慈濟醫院開始遭灌食。一次一個警察看守命令犯人用刑具將我手腳固定在床上,使我動彈不得,只有便溺在床上。由於手銬過緊卡在腕骨處深陷一坑,從手至肩整條胳膊腫脹麻木。 女兒第一次為我請的律師也受到干擾、刁難,直到對我非法開庭的前一天我才見到女兒第二次聘請的律師。大概九月份在天津看守所內,中共北辰區法院對我非法開庭,儘管律師作了有理有據的義正辭嚴的無罪辯護,但中共法院依然對我非法判刑七年。 大概十月份我被劫持到天津濱海監獄,十幾名監獄警察一擁而上將骨瘦如柴的我按倒在地,強行穿上囚服。過了幾天之後,我被強行灌食。一次一個獄警利用灌食將我兩隻胳膊反背重疊後,用力上提槓壓在木椅背上,我連粗氣都不能喘,幾乎昏厥過去。還經常被包夾們按住強制輸液。 十二月份,我被劫持到監獄系統的新生醫院,那是醫院和康寧監獄雙重單位,在那裏多次遭到包夾暴打。為了不留傷痕,墊上棉襖,即使這樣我的臉仍被打腫變形,順嘴角流血;擰著枯乾的胳膊往鐵床幫上磕、槓壓,長時間胳膊不能活動。利用灌食,一人撅扭我受傷的手腕,一人雙手摳脖子,用兩拇指指尖使勁頂我兩腮,另一人在鐵床幫上槓壓受傷的胳膊,脖子被掐破流血,我全身痛苦的在顫抖著,連他們也經常累出一身汗。為阻止我盤坐煉功,無數次的將我用全力支起的身體重重推摔在床上;無數次的抽血;一次包夾猛打我軟肋骨處,致使長時間才喘出一口氣,幾個月喘氣疼痛不能碰,身體多處被打青一塊紫一塊,直到一個姿勢躺在床上不能動。 大概二零一三年六月,我又被劫持到濱海監獄。我依然不能允許在床上盤坐煉功,依然被無數次的推摔在床上;或被包夾一個姿勢按倒在床;或被幾個包夾拽胳膊壓腿;也曾被用磨尖的胃管灌食;依然被無數次的抽血、驗血以及強按輸液;有時腿被擰壓的一瘸一拐;或被包夾們擰著身體重摔在床,直至我腰部劇疼不能動。 二零一四年一月初我又被劫持到新生醫院,我只能躺在床上動彈不得。一月二十八日,我在被兩名包夾強按胳膊,要求每分鐘不超過十滴的速度輸入不明藥物後,當天晚上在呼吸緊促、近似昏迷狀態中被抬回家中。在妻子、女兒的推喊中,我才漸漸明白此時已在自己家。 江澤民倒行逆施濫用職權和國家資源發動了這場殘酷迫害,違反了國家法律,因為迫害法輪功,把中華民族推入道德敗壞的深淵,其罪大惡極。為使公檢法人員擺脫盜用法律名義、行迫害好人之實的危險處境,使社會恢復公平和正義,徹底結束對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體的迫害,讓善惡有報的天理在人間再現,因此,起訴罪惡之首江澤民。 根據中國憲法、刑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被告人江澤民犯下了如下罪行: 1、侮辱罪(污衊法輪功是×教); 2、誹謗罪(誹謗法輪功是×教); 3、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剝奪信仰法輪大法「真、善、忍」) 4、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遭多次綁架、非法關押); 5、非法拘禁罪(非法關押及其它綁架); 6、故意傷害罪(天津市監獄、天津市濱海監獄、天津市康寧監獄、天津市新生醫院及天津慈濟醫院酷刑折磨); 7、酷刑罪(天津市監獄、天津市濱海監獄、天津市康寧監獄、天津市新生醫院及天津慈濟醫院酷刑折磨); 8、虐待被監管人罪(天津市監獄、天津市濱海監獄、天津市康寧監獄、天津市新生醫院及天津慈濟醫院酷刑折磨); 9、徇私枉法罪(江澤民為一己之私發動鎮壓法輪功); 10、綁架罪(滑連有四次被綁架;田宗麗兩次被綁架); 11、刑訊逼供罪(在河西區東樓派出所內被折磨); 12、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工資銀行卡被凍結、抄家搶走電腦兩台、打印機五台、法輪大法書籍多冊、光盤、打印紙、移動硬盤、電烙鐵、電鑽、裁紙刀、手機卡等); 13、濫用法律罪(濫用刑法第三百條); 14、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 15、反人類罪(江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違反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的規定,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對法輪功信仰群體進行非法懲治的屬於反人類罪); 16、群體滅絕罪(將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群體殘忍的欲予以鏟除); 17、非法搜查罪(不出示證件強搶口袋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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