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被非法勞教、判刑迫害共七年,遼寧鞍山市五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林為民女士控告元凶江澤民,請求最高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儘快將被控告人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提起公訴,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 被告江澤民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以來至今,利用「六一零」非法恐怖組織及包括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一手挑起、煽動、策劃、組織,並推動實施了一場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被控告人江澤民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首惡元凶,涉嫌犯有駭人聽聞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同時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搶劫罪、綁架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強迫勞動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裁判罪等多項嚴重罪行。 下面是林為民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法輪功(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向社會公開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修煉心性的指導原則,同時通過五套功法鍛煉強身健體。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後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被迫害之前,在短短七年間,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獨特顯著效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吸引了國內上億人修煉,並弘傳至香港、台灣、亞洲、澳洲、北美、歐洲等世界各地,榮獲各國政府、議會和社會團體上千項褒獎(法輪功書籍、功效調查報告和所獲褒獎見法輪大法明慧網)。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被控告人江澤民指示,成立了六一零辦公室,並在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機構,負責直接貫徹由被控告人江澤民授意的各項迫害指示、設計迫害方案與政策、執行秘密警察行動、協調資源行動、情報收集及輿論宣傳等。該機構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和公、檢、法等任何部門職權之上,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非法抓捕、拘禁、殺害、虐待法輪功學員。七月二十日,在被控告人江澤民的權力指揮下,各地公安機關大規模逮捕和拘留法輪功當地聯繫人;隨後,江澤民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宣傳,嚴重侵犯了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學員名譽權。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被控告人江澤民口頭密令、授意指揮下,各級「六一零辦公室」操縱公、檢、法、安全、武警等機構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法輪功學員實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多年來,經核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三千多人,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眾多無辜法輪功學員遭到酷刑、失蹤、虐待;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六一零辦公室」或政府、企業設立的「洗腦班」進行邪惡的「轉化」(以暴力、虐待為手段強制其改變對法輪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還受到政府官員經濟上的敲詐勒索、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 下面是控告人林為民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她本人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在當今人類道德急速下滑的年代,我也跟著隨波逐流,在家庭中經常頂撞父母,長幼不分,鄰里之間因一點小事就大吵大鬧,攪得四鄰不安,我行我素,中國傳統文化仁、義、禮、智、信的美德在我的身上找不到了。一九九六年三月份我走進法輪大法中修煉,修煉後我的變化真是脫胎換骨,道德觀念得到巨大的昇華。我不再吵鬧了,鄰里之間的關心融洽了,尊敬父母,見到單位領導也感到親切了。我按照大法「真善忍」修煉,遇事能為別人著想,身體無病一身輕,心胸開朗了,所有的病症都在一個月內全部消除。 可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出於個人野心、小人妒嫉,濫用職權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以最卑鄙和最殘酷的手段、最惡毒的方式造謠抹黑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已經犯下了滔天大罪。在迫害的這些年當中,我兩次被非法關押。 一、非法勞教一年,又加期折磨一年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我在發放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傍晚街道主任帶著園林派出所兩名警察以找我談話為藉口把我騙到派出所,隨後不出示任何證件到我家抄家,非法搜走大法書十來本、師父講法錄音帶、煉功帶、師父法像、大法被迫害的真相資料等。後把我送到鞍山市月明山拘留所。 在非法拘留期間,那天下著雨,一女管教把我們男女法輪功修煉者叫到走廊站成一排訓話,原因是雨天不准煉功。我站出來說:「我們煉功不受任何天氣的影響,隨時都可以煉」,她認為我頂撞了她,她伸手猛的一拳打在了我的頭上,頓時我感到頭一陣劇烈疼痛,持續七個多小時才緩過來。 非法拘留三十天後,五月二十九日我被勞教一年,送到鞍山市月明山勞教所。被送去就強制洗腦轉化,企圖讓我放棄修煉。那裏每天出早操,因我不配合遭到拳打腳踢,強制我九十度彎腰,腿伸直、手碰地,甚麼時候早操、跳舞做完,我甚麼時候起來。 六月的一天,勞教所放污衊大法的節目,我拒絕看,站起身往外走,兩個女犯抓住我的頭髮連踢帶打,把我拽到號室,一腳把我踹倒在地一陣毒打,打倒了,拽起來,往復幾次。隨後來了一夥男警察,拿著手銬,讓犯人把我銬上,拽到一間小屋。其中一女犯對著我的肚子上去就是一腳,當時我的雙手是背銬著的,撞在身後的櫃子上,櫃子被撞進個洞。隨後三個女犯,一個是協助打,兩個是換著打,一連打了我三個多小時,這時來了管教強迫我必須得看。 二零零二年一月的一天,我正在炕上坐著,突然來了管教和女犯,把我從炕上拖下來,拖到炕沿邊讓我按照她們要求坐著,我不服從,就把我拖到辦公室,三個女犯又是拳打腳踢,大概打了有十來分鐘,一女管教突然喊:「停。」然後把我送回號室。 酷刑演示:拳打腳踢 |
年後的某一天早晨,有四個女犯又一次把我從號室分別拽著胳膊、大腿把我抬到管教會客房間,五個女犯一起對著我拳打腳踢,又把我推到沙發上,五個人輪番往我的前胸上踹。一女犯拿著木棍敲打我腿骨,這些人一直對我不停的打,打了一個小時,打得我滿身是傷,右小腿整個都是黑色的。其中一女犯剛穿的新皮鞋都踢開了一個三寸長的大口子,我被打的躺在炕上喘氣都困難。生活不能自理,還得需要人照顧,一週後把我送去拍X光片子,檢查結果是軟組織損傷,然後證據被他們銷毀。 二零零二年五月份來了一些參觀的人,管教讓我們按照她的要求坐好,我沒有服從,她拿了一個鐵衣架對著我的胳膊猛砍,瞬間我的胳膊多處成了青紫色,然後又把我拽到管教辦公室,問我能否按照她們的要求做,我不服從,就把我拽到間小屋。有兩個女犯看管,其中一女犯拿鞋底抽我全身,一連抽了半個來小時,把我放回號室。又一次給我非法加期半年。上一次對我非法加期是因為鞍山市勞教所走廊裏貼滿了污衊法輪功的畫,被我們揭下來,給非法加期半年,對我非法加期共計一年。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份,把我們集體送到瀋陽馬三家勞動教養所,我們正趕上那裏大規模集體強制轉化,我因不轉化強制罰站、罰蹲,給我上大掛(一種酷刑)銬了一天,還有把我的胳膊背過去,雙腿成雙盤,用繩子捆綁強制進行轉化。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我從勞教所回家。 二、非法判刑五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點半左右,我在學校門前給學生發放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光盤時,被兩個不明真相的女學生打電話給湖南派出所,隨後來了警車把我綁架到派出所,強行搜走了我的鑰匙,然後到我家裏抄家,搜走大法書十多本、師父法像、大法輪圖、師父講法錄音帶兩套、煉功帶、五百個光盤、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資料等。當晚把我送去醫院檢查,檢查完身體後又把我送到鞍山市月明山看守所。 二零零四年五月份,由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在沒有通知我家屬的情況下對我非法庭審,後非法冤判我五年。二零零四年六月,把我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我被分到七監區。 在監獄,我由於抵制迫害,不幹奴工活和不配合其他對我的無理要求,經受著精神與肉體傷害和限制人身的自由。 一入監獄先是對我體檢,可是過了幾天後獄警又一次把我叫去到監區醫院,說是對我抽血化驗,由幾個人按著我強行抽了兩大管血,我一看怎麼用這麼大的針管抽血?這還是我頭一次見過,我當時就問她們:「給我抽這麼多血幹甚麼?我沒有病,身體健康」。她們說是做化驗用的,我說:「你們也太過分了」!我當時還跟她們爭辯幾句,後來才知道抽血化驗是用來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用的。 在那裏,我被剝奪了打電話的權利,給家人寫信被扣押,還經常遭受打罵和非人的折磨。二零零五年四月,因我不幹奴工活,停了我的細糧。從晚上六點到早晨六點不許我上廁所,在這期間我還被羞辱,說我是「寄生蟲」、「精神病」等,還有許多髒話難以啟齒。 有一個半月的時間幾乎天天打我,有幾次還把我關到倉庫或小屋裏打。我的幾條褲頭裏面被寫上我的名字,有的衣服上多處被寫上「女監」的字樣,使我無法再穿在身上。 一次晚上收工回監室,女犯讓我坐在地上,我說:「我要坐凳子。」她們不給。這時一女犯拿起一個塑料小板凳對準我頭的兩邊太陽穴就猛擊了三下,我差點被她打死過去。瞬間凳子成了碎片,這時一女犯說:「快收起來,別讓別人看見了」。隨後她們用報紙把凳子碎片包起來扔到廁所。 女犯曾問過管教:「對林××如何處理」?管教說:「你們看著辦!」有一女犯出於良心的發現曾跟我說過那些人想整死我。有一天我聽到幾個女犯議論說,對法輪功修煉者可以任意想怎麼迫害就怎麼迫害。 又一次收工回監室,我正鋪被,一女犯拿來一把掃地掃把對著我就是一頓亂抽,抽完一腳把我踢倒,用手按著我的頭就往地上磕,我頭一陣劇烈的疼痛、暈眩。她立即逼我站起來,我吃力的從地上爬起來,還沒等站穩就又被踢倒,她又逼我站起來,這樣重複了幾次她才罷休。 那時我才四十七週歲,別人都說我像七十多歲的人。我瘦得已經嚴重脫像,被送到監區醫院檢查時,連獄醫都嚇一跳,我體重當時只有六十斤,血色素剩一半,已經是嚴重的貧血狀態,診斷為肺結核,必須住院。住院期間,我要求回家,他們因我不放棄修煉就不放我回家。一同住院的女犯威脅我說:「你若不用藥就收拾你,你死了就說是病死的」,住了八個月的醫院才出院。住院期間,監獄跟我家索要五千多元錢,說是醫療費。出院後經常受到女犯的虐待,把我逼到牆角強迫我幫她幹活,還經常威脅我。 直到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我才從監獄回家。 這場由被控告人江澤民一手發起、策劃、組織、推動的對上億法輪功學員大規模、系統的滅絕性迫害,已構成人類文明史上最為嚴重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危害人類罪!其不僅給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更是對人類尊嚴、人性和道德底線的公然踐踏和破壞。 在這場殘酷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至少二十三項罪名: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非法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報復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