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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道文面臨非法起訴 妻子呼籲檢察機構還公道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湖南省平江縣浯口鎮法輪功學員楊道文在家中被綁架,先後被拘禁在洗腦班和看守所;期間被洗腦人員抽打致使耳鼓破裂。楊道文曾於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七年兩次被非法勞教。

楊道文此次被綁架後,他的家人一直不放棄營救他。他的妻子江鮮豔在得知警察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將構陷楊道文的材料交到平江縣檢察院公訴一科後,遂向平江縣檢察院公訴科遞交了申訴信,呼籲檢察機構還丈夫楊道文公道。

以下是江鮮豔在申訴信敘述楊道文遭迫害事實: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我丈夫楊道文因起訴江澤民在家中被浯口鎮派出所章滔等四人野蠻抓走。先是被非法關押在平江城西郊恆昌山莊洗腦班,剝奪睡眠四天三夜,強制逼迫放棄信仰,爾後被平江國安徐奇文等轉移到岳陽縣秀花園山莊非法關押五天,現關押在臨湘市看守所。在岳陽秀花園山莊期間,遭到強制轉化人員的毆打,致使我丈夫耳鼓膜破裂,疼痛月餘,且聽力受損。此情況我和委託律師已向你院提起控告,並未得到法律援助,繼而你院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批捕,現進入公訴階段。

因依法起訴而以「破壞法律實施」定罪,對此我們感到質疑。按照「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則,現行實施的法律中沒有我丈夫對號入座的量刑條款,是不是還有一個沒經過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個人意志或文件假以法律之名在暗箱操作?否則,不知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何而來,如何解釋?為不冤枉好人,同時避免製造冤假錯案,追責你們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罪,本人有如下陳述,望予主持公道,還我丈夫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我丈夫修煉法輪功是合法信仰。

實名控告江澤民是在維護憲法權威

我丈夫楊道文實名控告江澤民是以實際行動支持和維護「依法治國,以憲治政」的方針,是行使公民的權利,是完全合法的。本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依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北京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新政: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並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來控告發動殘酷迫害法輪功的罪犯江澤民。訴狀遞交方式:通過中國郵政EMS遞交,最高檢已簽收;控告內容:陳述十六年來因江澤民一意孤行發動對法輪功的鎮壓,致使我全家遭受的種種不公正對待的實情,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事情經過都在訴狀中交代(控告狀附後)。

迫害「訴江」公民是違法行為

最高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是要保護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和舉報來的材料,要嚴格保密,核實情況時不要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洩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調查時出示舉報材料,原件複印件,不得鑑定筆跡: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合法權利,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如果打擊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然而,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我丈夫卻因起訴江澤民遭浯口鎮派出所綁架。還說甚麼「誣告濫訴」。其實說這話的,不是在替政府說話,是在替江澤民說話,而江澤民已不是國家領導人,他是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他也不敢站出來為他的所作所為負責。除此之外,到目前我們沒接觸到一個具有最高檢書面授權調查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公、檢人員的調查。而針對訴江民眾採取抓捕、關押,在誰給寫的、誰叫寫的、給誰寫了訴狀上做文章,是在轉移民眾的注意,是在替江澤民掩蓋罪惡,是打擊舉報人。好像發現命案的比製造命案的還要罪加一等。這是正常司法辦案邏輯嗎?應該立即糾正。所以對我丈夫的關押是完全非法的。

江澤民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者

江澤民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權力,一意孤行發動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大量浪費國家正常資源,把國家和民族拖入罪惡深淵。在政府有公、檢、法、司,黨委有監察、紀檢委、政法委的雙重機構之上,成立非法組織「六一零」,該組織干預和左右國家正常司法運作。具體如:剝奪公民信仰自由;隨意抓捕、綁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沒有任何執法手續私闖民宅,搶奪財物等。在國家司法機構之外,設立黑監獄洗腦班(對外稱法制教育學習班),嚴重破壞正常的司法環境,同時也使執政公信力喪失。所以江澤民犯了破壞法律實施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檢法人員是這場迫害的最大受害者

由於這場迫害的非法,十六年來立法機關並沒有針對法輪功立法,換句話說現行公布實施的法律條文中,找不到法輪功三個字。那麼被捲入進來的公檢法司人員,就成了推動和維持這場迫害的犯罪者,也是這場迫害的最大受害者。江澤民對於這個黨的本身、國家和人民,它利用完了也就將其毀滅掉了,它現在自身難保,又能保得了誰呢?他手下迫害法輪功的得力幹將: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周本順等的悲慘下場,已充份說明了這一點,誰能逃過善惡有報的天理呢?將江澤民送上審判台是誰也阻擋不了的,在法治逐步走向正軌的今天,參與迫害的,已發不了財,升不了官,反而是被清算的目標了。你有執行命令的託詞,也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良心選擇;在構成犯罪四要件嚴重缺失的事實下,你有不給領導提供犯罪市場的責任。既保護了自己,也維護了領導。作為受害者,你不應該為自己鳴冤嗎?你也應該控告江澤民。大法弟子實名控告首惡,不是在給你們洗刷罪名提供機會嗎?與罪惡做切割、劃界線,才是對自己負責的選擇。

公道自在人心

作為平民百姓來講,誰不願做一個守法公民。但當法律對某個團體或個人傾斜失衡的時候,這個人的思想行為怎麼守法,也得不到法律的援助和保護。

我丈夫的訴江狀中所列舉的一樁樁一件件被迫害的事實,難道你們看到後就不動心嗎,就不能引起重視嗎?訴狀中陳述: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被警察搶走現金一萬三千八百元,存款六萬元。那是我們多年的積蓄,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警察這是明搶明劫!

你們是法律專業權威,訴狀中列舉的事實,哪一次「執法」經得起法律的檢查和監督,捫心自問,作為檢察機關沉默和無視公安國安和派出所的胡作非為是縱容和包庇犯罪,是違法的。更何況這次因起訴江澤民卻被國安張冠李戴、亂扣帽子,羅織成「破壞法律實施罪」,你們不能裝聾作啞,任人擺布,不為我丈夫負責,也得為你們自己負責啊!認真看看《公務員法》五十九條以及「辦案質量終身問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制」。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好人難,做一個秉公執法的檢察官就更難!在法律文書上簽字是要追責的,如果你們真有難處就讓「六一零」和政法委頭頭簽署裁定,看看反法治勢力來自何處,看看誰做賊心虛,看看誰能對簿公堂。如果檢察機關不能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公民的權利,仍在製造冤假錯案失信於民,那國家的法律誰還敢相信?其後果是可怕的。

其實敢於「訴江」的本身是對高檢的信任,是對中國法治抱有希望的。我丈夫目前的處境雖然令人擔憂,但法治前景仍是光明的。公正化身的影子還是能找到的,只是被一股反法治的勢力左右著而已。大多數人還是良知尚存的。為了經得起良知和時間的檢驗,為了不冤枉好人,為了自己真正的未來而不是眼前的利益,也為了法治清明,請立即制止這起由國安蓄意構陷的冤案。重塑檢察官的公正形像,撤銷對楊道文的公訴和批捕,還司法公正,還好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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