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在《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中有弟子問:「請問我們還有足夠的時間救下一半的中國人嗎?如果中共在正法到來之前解體,沒退黨的人還有機會嗎?」 師父回答說:「那當然就沒有機會了,所以我說時間是有限的。就包括舊勢力也好,它本來就不想叫你們救那麼多人,我在頂著它們。不然的話,好像是去年它們就要結束了,可是沒幾個人留下來咋辦呢?世界空空的,人類還要給大法開創一個輝煌時期哪,沒有人了,這咋做喲?」[1] 師父還說:「結束了有甚麼用?正法不是為了救人嗎?就我一個人走了,創世幹甚麼?史前安排的一切都白做了。時間的延續是為了你們、為了眾生。」[2] 從法中我悟到:師父為我們操盡了心,用巨大的承受延長著正法結束的時間,給還沒有做好的學員做好的機會,給沒得救的世人得救的機會,為成就我們,師父費盡了苦心。而作為弟子又有多少人能體悟到和珍惜師父為我們所做的一切呢?!這不禁使我想起宋朝的預言大師邵康節。 易學大師邵康節(邵雍),也是《梅花詩》預言的作者。邵康節有一種很準確的卜算方法叫做「皇極術」。這種卜算方法由「數理」和「數術」兩部份組成。此術十分精準,特別是數字的精確,例如,可算到哪年、哪月、哪日能發財,能精確到幾兩、幾錢、幾分(銀子);如果是考試,可預算出哪年、哪月、哪日考試,還能預算出第幾名。在邵康節晚年的時候,他把「數理」和「數術」分別傳給了兩個徒弟。他告訴大徒弟:我傳給你的是<數理>,是「皇極術」的精神,要珍惜用心苦記;他傳給二徒弟「數術」,告訴他這是「皇極術」的精華,一定要認真苦研承傳。 在邵雍將要離世之前,將兩個徒弟叫到身邊。兩個徒弟痛哭流涕:恩師您走了,今後誰來指導我們,我們的學業如何提升?有疑難向何人求教啊?邵雍說:兩個徒弟你們聽好了,我走後你們要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你們尊重對方要像尊敬我一樣,你們誰有新的領悟與體會要及時告訴對方,你們互相要都能做到,你們的技能比我活著時提升更快,果真如此才能把我們的易學發揚光大。二位弟子切記為師的話! 邵雍死後,兩位弟子各自都以為自己得到了師父的真傳,都暗自下功夫研練,他們都想有一天能像師父一樣,有很大的建樹、能雄才天下。所以相互誰也不肯透露一點真機,只是互相透露一點表面的膚淺的東西。多少年後師兄從「數理」中悟到了「數術」,可這時人已到了晚年,而且疾病纏身,師兄想起了師父說的話,恍然大悟,這「數術」的部份一定在師弟那裏,他立即派人叫來師弟,二人把實情一說,都痛悔不已,抱頭痛哭,此時他們才知道邵雍的良苦用心,他們知道兩人都辜負了師父邵雍,因為自己的心胸太狹窄了,沒有同心協力,共同提升,浪費了那麼多寶貴的時間,如果按照邵雍說的去做,兩人都會在易學上發揚光大。於是兩位師兄弟抓緊有限的時間一起鑽研,最後才得以把他們師父的「皇極術」沿襲下來。 而今,我們發願下世來助師正法,大法師父賦予我們每個大法弟子不同的能力,希望能互相配合好,圓容補充,使每個人都充份發揮出自己的特長、能力,形成強大整體,更好的完成我們的使命。由於人心的障礙,使我們修煉的威德力量不夠、正念不足,不能更好的配合,讓很多眾生失去得救的機會。 幾年前,我和幾位年輕同修配合教同修技術,推動資料點遍地開花,使每個人都走出自己的路來。期間遇到了來自同修內部的各種阻力,一起配合的同修因為對問題的看法不一致,矛盾重重,甚至互相抵觸不配合。協調同修也抓住我們以前個人修煉的不足來阻止,在一系列的干擾面前,我們都能及時在法上交流溝通,敞開心扉,找到自己的人心,不去向外指責。 比如:一同修很謹慎,做事穩妥,他看不上另外一名他認為不注意安全的同修,而另一男同修又對這名謹慎的同修有意見。我們在法上切磋,達成共識,就是嚴格要求自己,去掉看不上別人的心。後來這些年輕的技術同修以點帶面,在法上交流使更多的同修走出來,充份發揮整體的力量,承擔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但是,由於我和當地協調同修之間的隔閡,使一些地區的遍地開花做的有缺憾,而這缺憾就是我們的人心造成的。因疲於做事,學法跟不上,長時間流於人做事的狀態,我和協調同修的對峙、怨恨、爭鬥等人心遲遲不放,迴避矛盾繞著走,造成同修互相干擾,給證實大法帶來損失。本應該在做事的過程中相互配合好,形成強大的整體,建立更大的威德,可就是因為人心不去辜負了師父的苦心安排。當我醒悟後,頓感無地自容,誠懇的與幾位當初有間隔的協調同修交心,坦誠交換意見,我們的間隔打開了。 可是,現在才認識到這一點已太遲了,就像邵康節的兩個弟子一樣太晚了,那無法挽回的損失真的成為了永遠的遺憾!那種來自同修內部的干擾、阻力甚至超過邪惡直接的破壞,舊勢力利用我們還沒修去的人心互相拆台、互相指責,把我們能做成的事情給攪黃了。由於不配合、不修自己,使一些能整體起作用的事沒有起到作用,應該得救的人沒有救成。這方面的錯誤再也不能犯了,誤人誤己,叫師父痛心啊!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三年美西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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