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葉茂台鎮派出所所長楊海奇近日綁架法輪功學員陳淑芬,並使其被非法逮捕。 楊海奇陷害陳淑芬的藉口是陳擁有《明慧週刊》。《明慧週刊》是明慧網出版的法輪功學員交流修煉體會的週刊,內容都是善良、光明的,無論擁有多少本《明慧週刊》,都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楊海奇綁架陳淑芬的起因是他們到另一位法輪功學員伊淑賢家騷擾,因為伊淑賢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楊海奇等人幾次來到77歲的伊淑賢家,強迫伊淑賢在他們擬定好的東西上簽字,用以否定控告江澤民的事實。 2015年10月23日,楊海奇帶領葉茂台派出所幫辦鄭興儒等人,又來到伊淑賢家,在炕上發現兩本《明慧週刊》,逼問伊淑賢是不是她的?老人有些害怕不敢說是。 當時法輪功學員陳淑芬正在伊淑賢家,楊海奇就對陳淑芬說:不是她的就是你的。當時陳淑芬沒吱聲,這幾個人就威脅陳淑芬承認《週刊》是她的,否則就把陳淑芬抓走。 當時陳淑芬考慮到她丈夫剛剛得了腦血栓正在恢復之中,自己真的被抓走了丈夫會沒人照顧,女兒在五千里之外的深圳工作,就無奈承認了。沒想到楊海奇看到陳淑芬很害怕,就進一步逼迫陳淑芬在《週刊》上簽上她的名字。 2015年10月30日,陳淑芬很晚還沒回家,她丈夫四處打聽。後來聽說已被楊海奇等人綁架到法庫縣國保大隊。11月11日陳淑芬的丈夫母憲秋接到了陳淑芬的《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 葉茂台鎮派出所從10月30日到11月11日這10多天根本沒有通知陳淑芬家人陳淑芬被他們抓捕之事。楊海奇的這一行為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後來家人經過打聽陳淑芬是去商店買電飯鍋,在回家的路上被抓的。經過調查:伊淑賢家炕上的兩本《週刊》根本就不是陳淑芬的,陳淑芬是在被威脅的情況下被迫承認的。 楊海奇為了進一步陷害陳淑芬讓伊淑賢給出了證,伊淑賢承認《週刊》確實不是陳淑芬的,只是有些害怕。現在陳淑芬被批捕了,很可能楊海奇等人又私自給陳淑芬拼湊了甚麼材料。 信仰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擁有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不違反任何法律,而葉茂台鎮派出所所長楊海奇身為警察無端炮製案情,將陳淑芬綁架,製造偽證將陳淑芬批捕關押至今,完全違背了作為警察的道德操守,楊海奇這種製造偽證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我國《警察法》、《公務員法》、《刑法》,實屬執法犯法。 此前,2015年5月,法庫縣葉茂台鎮派出所警察夥同瀋陽警察共十多人,闖進法輪功學員陳淑芳、陳淑豔家非法抄家.搶走陳淑芳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和大法書籍等物品。當時陳淑芳外出不在家。陳淑豔被綁架。陳淑豔家人曾托關係找到相關負責人,瀋陽警方答應放人,但是所長楊海奇從中作梗,覺得沒撈到油水阻止放人,後來陳淑豔被非法開庭,判刑十個月。 葉茂台鎮派出所警察卜玉祥、幫辦鄭興儒等人,從九九年至今也是多次參與迫害本鎮法輪功學員,可謂罪行累累。 現在陳淑芬的家屬、親戚已將楊海奇舉報到法庫縣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家屬到檢察院找到批捕科長劉洪亮,當面揭發了楊海奇製造偽證的犯罪事實,並提供了伊淑賢的親筆證詞,劉洪亮答應調查此事,但多少天也一直沒給家屬回覆,家屬打辦公電話(座機)詢問此事,檢察院工作人員說劉洪亮不在,以後再打就沒人接了。 法庫縣公安局長:年軍、李兆軍、徐鵬、 法庫縣檢察院批捕科長 劉洪亮 15904030118 辦公電話 024-62703316 法庫縣檢察院批公訴科長 李海波 15904030115 法庫縣葉茂台鎮派出所所長 楊海奇 15002431177 15502619379 民警 卜玉祥(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15998162158 幫辦 鄭興儒(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15242099007 鎮綜治辦:坶立波(多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 電話:13842040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