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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違法庭審 周向陽家屬投訴無門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的父母懷揣著兒子親筆簽字的訴狀分別來到天津市東麗區檢察院、法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控告東麗區法院法官張亞玲在庭審的過程中嚴重違法的行為。同時控告公訴人代號菊蓄意濫用、錯用罪名強加被告人等誣告陷害罪名。

周向陽父母到東麗區檢察院遞交訴狀
周向陽父母到東麗區檢察院遞交訴狀

周向陽,天津市鐵道第三勘測設計院造價工程師,因為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教、判刑九年,遭受種種酷刑:被徹夜電擊至遍體鱗傷、連續三十天熬夜、多次關小號、野蠻灌食等等。李珊珊堅持為周向陽申冤,二零零六年和二零一一年,兩次遭監獄報復非法勞教共計近四十個月。二零一五年新年李姍姍、周向陽驅車回姍姍的娘家時,給汽車去做保養時發現車底下一個「T156DD銳眼遠程監聽監控器」,回到天津不幾天,在三月二日夫妻二人被東麗派出所警察綁架,拿走了偷偷安裝的監聽監控器。四月八日,天津東麗檢察院下達了逮捕通知書,揚言至少判他們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天津東麗法院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庭審過程也嚴重違法。為此周向陽的辯護律師去天津東麗區檢察院控告東麗區法院法官,東麗區檢察院拒不接受控告材料,律師只好將訴狀寄給東麗區檢察院。周向陽的父母也將控告公訴人代號菊蓄意濫用、錯用罪名強加被告人的訴狀郵寄到東麗區檢察院。

一、控告無門

在準備遞交訴狀之前,周向陽的家人諮詢了人權律師,律師的答覆是:刑事訴訟法 、檢察院訴訟規則都有規定:先受理,後分流,不能推諉。控告法官開庭程序違法,不需要等到判決以後。於是周向陽的父母決意要為兒子討公道。

十二月三十日他們首先來到天津市東麗區檢察院舉報中心,一位女辦事員還沒等周向陽的母親說完原因,看了一眼控告書說:你們去東麗區法院,他們本院有紀檢,違不違法到哪就知道了,這個案子判決沒下來,不能告。周向陽的母親說:我們說的是庭審過程。還是沒等老母親說完,這位女辦事員又搶白了一句:沒判決我們不能接。

接著又來兩個男辦事員繼續辯解說這裏不能接控告書,周向陽的母親讓那個女辦事員看看控告書,說:我兒子冤。開庭前我對法官張亞玲說我兒子是好人,你們不要迫害他。她那時和我們說話態度還挺好的,可在法庭上沒有律師,她還不許我兒請律師,強迫開庭,執法犯法。

女辦事員擺出一副偽善的樣子,冠冕堂皇的說:我現在跟你這樣說,在法庭上我也不能和你這樣說。兩位老人很困惑:你現在這樣的態度,到了法庭上會是啥樣呢?周向陽的母親想勸告他們幾句,說到當前社會現狀,提到周永康貪污九百億……幾個辦事員都不讓她說,攆老太太走。

沒辦法,周向陽的父母來到東麗區法院,一進門,一位女辦事員態度刁蠻,要檢查身份證。周向陽的母親要求去紀檢,那人不讓去紀檢,叮囑去信訪辦事處。兩位老人往裏走,辦事員又要檢查包,把周向陽父親的帽子也摘下來看一下。信訪辦事處的女辦事員態度也很兇。周向陽的母親明確告訴她,不和她說就找紀檢。紀檢的人來了,還是不收控告書,老母親把控告書放在桌上說:看看吧,把心擺正,對你有好處。

鑑於東麗區檢察院和東麗區法院接待人員的態度,周向陽的父母去了東麗區檢察院的上一級機構──天津檢察院二分院。結果接待他們的女辦事員更是直截了當說不管,說庭審程序不違法,也就是「工作錯誤」,如果違法了她們這裏才管。女辦事員一邊收拾東西,一邊自說自話,根本不聽周向陽的母親說些甚麼。

周向陽的父母又去天津檢察院一分院那裏以不是一個管轄區為由不接控告書也不給轉交。

奔波了一天,兩位老人沒有得到任何一個檢察部門的真誠接待。

二、周向陽投書東麗檢察院揭露非法庭審內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周向陽將他的手稿交予他的辯護律師,就非法庭審時東麗法院的違法行為和對他的起訴書中,公訴人代號菊蓄意濫用、錯用罪名強加於他的誣告陷害之事予以揭露,澄清事實。由他的母親代為遞交到檢察部門。

周向陽強烈要求給東麗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他在控告書中寫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簡稱《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在不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不管甚麼原因,辯護人未到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只有徵得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開庭審理。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李珊珊的律師未到庭、李珊珊又不同意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法院不可以開庭審理。《解釋》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在我解除了律師,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法庭必須宣布休庭。而張亞玲法官卻不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強制規定,強行開庭審理、強行推進了庭審。

周向陽還提到在張亞玲法官剝奪我獲得律師辯護權利的情況下,庭審中不讓我在法庭上看清證據,致使我無法進行質證,本案的證據沒有質證、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強行推進庭審,其行為實屬濫用職權,請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控告公訴人代號菊的起訴書中,周向陽就代號菊以「涉嫌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他進行誣告,予以揭露。嚴正聲明信仰法輪大法合法,對他的誣告,屬蓄意陷害。他控告公訴人代號菊:蓄意錯用、濫用法律條文(刑法三百條)對無罪行為起訴,涉嫌徇私枉法罪 ;蓄意濫用、錯用罪名強加被告人,誣告陷害,涉嫌誣陷罪 ;濫用職權,無視法律,蓄意製造冤案,涉嫌瀆職罪 。

最後他善心勸告執法者:如今迫害法輪功的高官紛紛因腐敗落馬入獄,形勢正在彰顯著「人不治天治」的天理。執法者是憑著良知去維護公平正義,還是以維護強權的名義用法律去犯罪。這足以讓人三思。當前許多執法者應該警覺了,繼續枉法,共同犯罪只會走向審判台的被告席。控告執法者並不是令人喜悅的事情,但法律應該用來懲治真正的犯罪和警示更多人遠離做惡犯罪,我們也是在以此還法律以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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