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我是一名「八零後」的法輪大法弟子,十歲那年隨母親開始修煉大法,在大法修煉中走過了十九個年頭。 一、初到公司,開智有神助 二零一四年年初,我離開家鄉的國有大型設計院,隨父母搬遷到一個陌生的城市。隨後進入一家日本設計公司,從事該國的土木設計。還未到公司報到時,新單位的經理在電話裏面告知我有一個設計任務需要我在年前完成。那時,距離新年還有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我有些擔心會完不成,便立即開始上班。 來到新單位後,不到半天時間,各種壓力接踵而來,我才發現面臨的困難遠遠超出我在家時所預料的。擺在面前的是EXCEL辦公軟件不會使用,完全陌生的專業設計軟件,大量的專業知識匱乏,沒有接觸過日語,在這裏能看到的所有的資料、電腦操作界面、所收發的郵件均是日文版的,最重要的是所有提交的工作任務也必須用日語書寫。讓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設計任務,我一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坐在椅子上,面對著電腦上不知甚麼意思的文字,腦中不停冒出想要回家離開這個地方的念頭。思想就這樣矛盾著,不知過了多久然後想:先儘量放下這些不好的念頭,出去平靜一下,於是我離開工作室,漫無目地的走著,可就在我不想它的時候,忽然,腦中閃出一點想法,一下知道了一點下面可以著手的工作內容。 就這樣,回去又開始做了起來,做到進行不下去的時候,再去平靜一下,就總能有一些念頭顯現在我的腦海,又能夠繼續往下進行一點。就這樣,每到陷入困境的時候,當我把心歸正後,不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方法顯現在腦海裏,就是有同事路過,告訴我怎麼解決當前的問題,將我引出困境。最後,到臘月三十那天上午,終於如期交上了一份八十多頁的日文設計計算書。 每當回憶起這段初到公司的經歷,眼淚都不禁流出眼眶,一次又一次的體會到師尊的慈悲,是師尊開啟了弟子的智慧,一次又一次指引迷途中的我走出困境,我深深的知道,這一切全憑師尊的加持,我個人的力量是無法完成的,我只是動動手,將師尊教給我的去完成,僅此而已。 在事後,項目負責人對經理說起我做的這個業務時,她說:「小Z做的設計又快又準,不像一個新人做的。」 在最近,當我做一個業務需要向日本總部索要一個樣本參照完成。當我看到這個樣本時,心裏感慨萬千,這正是前面提到的我剛剛來到公司,連平假名都不認識的時候做的第一個業務,聽聞此事的同事們都樂了。我自己都不敢相信這竟是出自我的手,在內心裏再一次感謝師尊! 二、「讓他先做,在前面打個樣」 在我們這個比較大的設計公司,新進公司的員工只能做繪圖及計算工程量之類的技術難度較低的工作任務,一般要等到工作滿一年後赴日進修時,才有機會接觸到諸如結構分析等力學運算的難度較高的設計任務,之後在一年後回國成為骨幹,才能正式做設計。由於我所在的分公司有很多新人,正好公司陸陸續續接到很多設計任務,其中不乏一些難度非常高的結構分析等設計。就這樣因緣際會,我不停的做著設計工作。 隨著在新單位裏時間越來越長,我的專業技術在師尊的加持下飛速提高。師尊說:「每一件事情都不是偶然的。」[1]這也許就是師尊給我安排的我要走的路吧!起初接到新的設計任務時,幾個人開始一起做,我花相對別人不長時間就能做出來,每每遇到問題便能很輕易的解決,自己弄不出來時,往往異想天開的一弄,心想沒準就那樣做,結果便把問題解決了。就這樣我的設計就先被送出去審查了。隨後反饋回來的一些修改意見及後續的設計內容,我經常又如前面所述那般較快的完成了,設計的質量還很好,準確度較高。 再後來,在新接到一個設計任務時,日本總部經常跟我的公司經理說:「讓他先在前面做出一個樣本來,在前面打個樣。」之後在日本總部確認後,各個公司的參與人參照這個樣本做設計。 三、由「幹工作不能太較真」到「幹工作相當認真謹慎」 二零一四年夏天,我們幾個新來的員工跟我鄰桌的項目負責人L同事做繪圖任務。在設計過程中,L同事在看我的圖紙時,給我指出了我的一些繪圖錯誤。當我在修正圖紙時,發現了有個地方L同事說錯了,我的圖紙並沒有畫錯。隨後我跟L同事溝通此事,他依舊認為我畫的是錯的,我再繼續說時,結果她有些不耐煩了。 這時我意識到我有爭鬥心了,便回到座位上,開始調整自己,清除那個爭鬥心,師尊的「如遇強辯勿爭言 向內找因是修煉 越想解釋心越重 坦蕩無執出明見」[2]的法理映入眼簾,確認無誤後,便不再言語。 第二次L同事看我圖紙時,又一次指出了這個錯誤,這一次我並沒有想辯解。師尊講的默默圓容的法理進入了腦海,我仔細思考後想,如果按照L同事說的改就會導致安全隱患,而我這樣做是完善的,是對的,那麼我就要堅持,不能勉強修改,但並不再去證明自己的無錯。我想在工作中同樣應該默默的圓容著整體,不僅僅在修煉人之間這樣做,因為我們無時無刻不在修煉之中,同樣世人也在注視著修煉人的言行,因為你的一舉一動都代表著大法弟子的行為。 當第三次,也就是最後一次交圖時,L又一次發現這個問題我依舊沒改時,一下就爆發了。我的心並沒有動,只是心平氣和的給她講述其中利弊,最後得到了她的認同。然而這時當我以為這件事情、這次的考驗終於結束時,公司經理在背後突然說:「小z,幹工作不能太較真,L同事怎麼說,你就聽她的。」我說L同事已經認同了我的做法後,經理才作罷。但晚上,經理把我單獨叫到會議室裏,說:「幹工作認真是好事,但不能太較真了。」我默默的聽著,一點也沒升起辯解的念頭。我想我一定在這方面還有執著的地方,那麼我要去掉它。 時間在飛速推進著,我也在僅僅一年時間裏,在沒有了在原單位的那種父母和自己的人脈關係後,全憑著師尊為我開啟的智慧,從一個新人成長為一個合格的設計人員。 在最近的一次聚餐上,經理同從日本過來指導的領導談起我時說:「小z幹工作相當認真謹慎,又快又準!在日本那邊好多人都知道他。」 四、工作崗位更要懷大志拘小節 在之後的工作中,隨著越來越多的同事知道我修煉大法時,讓我更意識到自己在工作中也更是一直在修煉中,作為大法弟子更要懷大志拘小節,不在法上的一言一行都會給大法抹黑。 諸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有薪加班的時間裏卻沒在做工作,或根本沒在單位。經理有時說我的加班時間少,我知道是由於我為了去掉利益之心,默默的扣除了加班時間中回家吃飯及發正念的時間,隨後我儘量增加一些加班時間。 從前在原國企單位中不經意間還是養成了很多壞毛病,就像有時遲到早退,因為我那時心想反正加上我的加班時間要遠遠超出正常的每天八小時工作時間,就感覺並沒有甚麼。 再有最關鍵的就是幹工作懶散,或多或少的糊弄事。在國企,主任說工程量不要算的太準,要留出一定余富的量。否則施工單位一定會來找的,鬧到上面去,人家一送禮,到時還得給開。就這樣,漸漸的也或多或少的開始「差一不差二了」。 在來到新的工作環境中,隨著修煉的精進,逐漸的去掉了這些在以前工作中的那些不符合法的地方,認認真真,一絲不苟的完成設計任務。 有一天,在工作閒暇時,跟同事提起在看微信時偶爾掃到的一條消息,內容是有一個新上映的電影很火爆,很多人都在搶著看。而那同事卻一反常態的說:「你是念經修佛的還看電影啊!」我尷尬的笑了笑,應付兩句草草收場。我感覺當時我的心仿佛一下被猛揪了一下,是那樣的難受。是師尊在點化我啊,是啊,大法弟子怎麼能還有想看電影的心呢? 五、在工作中抓住一思一念 那是三月初的週一,在我手中已經有四個設計任務需要週五提交,按常理,算上每晚加班,才能勉強有希望做完,卻在這時我被要求把一個三月份剛完成的一個歷時九個月的水處理廠的四套房屋設計從新修改整合後週四之前交。單單這一個任務就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一下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 我的腦袋嗡的一聲,一下子疼得厲害。這可怎麼辦呢?我立即先放下手中的任務,甚麼也不去想,清理那個叫我怕的物質,叫我怨的物質,拿起向內找的法寶,當放下那個怕心和那個怨恨心時,一下豁然開朗,要做的工作每一步都展現在眼前,有種成竹在胸的感覺。於是立即著手,很快的向前推進著。 可是,在做的過程中不停的發現大量的甚至是很離譜的錯誤並不是我做的設計,而這些錯誤都是本次要求改動之外的錯誤,而且這些工作按規定不是我做,應該是自己改自己的設計,然後我再進行整合。面對著這些錯誤,心中壓都壓不住的委屈與怨恨,從內心深處噴湧而出,又從不知何處而來的不好物質向我襲來。那時真是想大哭一場,本就做不完,完全看不到出路。我只好又再次放下手中的工作,靜下心來,在心中念頌師尊的詩句《洪吟三》<尋>,又想起了師尊講的:「神都是這樣想的,而且呢,哪塊有不足,還要無條件的默默的給予補充,使它更圓滿。」[3]這時感覺一下輕鬆起來,感覺壓在頭頂上的重物不在了,令人窒息的感覺被一掃而空。又能開始快速的工作了。 每當又有那個委屈,那個怨恨的物質冒出時就否定排除它,就又能恢復那飛快的速度、飛快的狀態。結果在週四晚上十二點左右提交上去了設計報告書。總共有多少內容呢?每套報告書約一千六百多頁,四套共計六千五百頁的整合任務。真的不敢想像這竟是在僅僅三天時間裏完成的! 而在週一約定的那四個週五要交的設計任務還是不可能完成的,這可怎麼辦呢,我這次沒有動心,一切聽師尊的安排吧!結果週五一上班時,日本總部打來電話說,由於設計條件變更,這四個設計推遲一週再交。一下全都豁然開朗,迎刃而解! 後記 在工作中,在社會中,無時無刻不在證實法中。如師尊所說:「大法弟子啊,無論你做甚麼,上至總統,下至黎民百姓,都能修煉。各行各業都能夠做好人,當今各行各業都是給大法弟子開創的修煉環境。」[4]我們時時刻刻都在修煉之中,時時刻刻都能發現自己要去的執著,時時刻刻都在證實著大法,時時刻刻大法都能為我們開啟智慧。 我在外企這一年來最大的體會就是:我之所以能做到嚴格要求自己,只是因為這並不是為了自己,只為證實大法,把大法弟子的真實展現給周圍的人。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北美首屆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三》〈少辯〉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 [4]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