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中國大陸報導)中科院華南植物園博士研究生於亞歐,由於在自己的博士論文致謝頁中寫了一句:「首先要感謝法輪大法,沒有這正信力量的支撐,就沒有這篇論文。」結果使他的畢業環節受到了多方干擾,原定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舉行的博士論文答辯被強制取消。二零一五年新年過後,於亞歐又奔波二千多里到廣州母校一方面看望老師,另外和校領導商談論文答辯和畢業證的問題,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被綁架,遭非法關押迫害。 於亞歐的母親劉濟康女士二零一五年七月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致使她本人及兒子媳婦遭受迫害,要求最高檢察院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依法恢復法輪功的名譽;無條件釋放她兒子,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下面是劉濟康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是因為祛病健身走入大法修煉中來的,未修煉的時候身患多種疾病,貧血、胃炎、關節炎、神經衰弱、心臟病、乳腺增生、闌尾炎等,不知道人到底為甚麼活著。修煉後,我從大法中明白了很多道理,大法要求修煉的人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在很短的時間內使我無病一身輕,心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工作上得到了領導、工人的好評、信任。家庭中由不能幹家務到能包攬全部家務,親戚、朋友同事相處的更和睦。我身心都沁在快樂中。 江澤民於1999年7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使我失去了信仰自由的環境。對我家的非法抄家、及對我的非法關押,對我兒子、兒媳的迫害,及我兒子現在仍然被非法拘禁當中都給我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上、身體上、經濟上的傷害,給我的家人、親戚、朋友造成各方面很大的壓力。 一、控告人及家人遭受的種種迫害 被控告人江澤民在任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實施了滅絕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劃、指揮下,導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1. 控告人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禁 2001年6月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回家,一推門(門是虛掩著的,他們挾持我丈夫開的門)滿屋很多人在到處亂翻。他們是濟南市市中公安分局和舜玉路街道辦事處、舜玉路派出所的人,都穿著便衣,有七、八個人抄走了很多別人放到我家的東西。因為是別人的東西我也不知道具體是甚麼,數量多少。大概有七、八個紙箱。還抄走我本人的大法書、大法師父的掛像、還有孩子學習用的電腦、打印機等。抄家時有專人看著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抄完家後,也不給抄去物品的明細,因此,無法知道到底抄走多少別人存放我這的物品、和我自己家的物品。 抄完家後我和我丈夫被劫持到舜玉路派出所,濟南市市中公安分局舜玉路派出所、舜玉路街道辦事處對我們進行了非法審問。我丈夫被舜玉派出所非法拘禁了一天一宿,大約零點以後,把我送到濟南劉長山拘留所。在拘留所期間被迫睡在地上。 被關押濟南市劉長山拘留所的第二天,又被劫持到濟南市市中洗腦班非法拘禁有一個月的時間。期間我被強制剝奪《憲法》賦予信仰自由的權利。限制人身自由不准出房間,吃飯、睡覺、洗澡、上廁所、和其他人說話等都得經過洗腦班的人同意,還得有人跟著,24小時都有人跟著。被強制看電視錄像、資料、談話、參加會議等。 2.遭受單位、街道辦事處、610多方面的壓力、干擾 2001年7月回到單位後被洗腦班要求:半個月之內只能上半天班,另半天要繼續到洗腦班洗腦。被街道辦事處610要求定期彙報、並脅迫單位出人陪同我去參加他們要求的活動。被單位廠領導談話、被廠紀委多次調查、談話、寫過程、被車間領導多次要求談認識等。還有車間領導告訴我因為我的被非法拘禁,整個車間和車間領導的獎金、年終獎都要受到影響。 我當時的壓力很大、很苦悶,我問車間領導我怎麼了?我做甚麼壞事了嗎?我僅僅是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我在單位的工作、人品怎麼樣這是有目共睹的啊。車間領導甚麼都沒有說,最後說還回原崗位工作吧。回家後長期處於監控中,給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 3. 兒子遭綁架勒索,被非法取消博士論文答辯 我兒子於亞歐是華南植物園博士研究生2008年6月端午節和他妻子李杉杉去桂林在桂林被綁架、拘禁三十多天。兒媳李杉杉出來後手腕、腳腕被戴刑具的壓痕仍然可見。在兒子、兒媳被拘禁期間,桂林市政法委向家庭勒索三萬三千元培訓費。 我兒子於亞歐因在博士論文答謝部份上寫了「首先要感謝法輪大法,沒有這正信力量的支撐,就沒有這篇論文」被非法取消博士論文答辯。 後來在2014年9月我兒子於亞歐走出了被迫害的陰影,再次回到華南植物園要求他博士論文合理答辯,得知被退學。對於亞歐本人、家庭及親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2010年3月廣州天河區610、長興街道辦事處610等、大約六人到濟南,通過山東省省直610、濟南市610、濟南市中區610、舜玉路街道辦事處610到我丈夫單位給我丈夫施壓,要求我丈夫讓他兒子於亞歐在他們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廣州,並且要求把返回廣州的時間、車次告知廣州方面。同時對我兒子、兒媳跟蹤、監控。後來每到他們認為的敏感日都有2─4人輪班在宿舍門口或門口附近看著,給我們家人在精神上、人格尊嚴上、以及工作上、生活上都帶來很大的傷害與不便。 4. 兒子於亞歐再次被劫持到廣東省法制教育所非法拘禁 我兒子於亞歐再次去華南植物園要求他的博士論文合理答辯,被華南植物園拒絕。2015年3月27日被廣州市天河區610、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長興街道辦事處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把我兒子於亞歐劫持到廣東省佛山市三水的洗腦班,現在對外叫「廣東省法制教育所」非法拘禁。至今未歸,完全與外界隔絕。 2015年3月27日下午,家人打電話一直聯繫不到我兒子於亞歐,打電話給房東得知早上8點多被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等人帶走。我於第二天晚上8、9點鐘找到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長興派出所報案,一姓何的女警察經多方查詢後告知我:「因為煉法輪功被送到廣東省法治教育所學習」。後來我去長興派出所要報案回執,他們不給,警號為028424的警察說與他們沒關係,讓我找長興街道辦事處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我就去了,讓他們給我一個文字性的證明,證明於亞歐被他們送到佛山三水法治教育所了。一姓魏的公務員請示廣州市天河區610後說不能給。就這樣近兩個月我跑了很多政府部門都不能給予答覆、解決。建議我還去找天河區610。可是610有甚麼法律依據限制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呢? 5. 對我丈夫的迫害 自99年7 月被告人江澤民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後,我丈夫一直處於擔驚受怕當中,2001 年我被非法劫持、拘禁。我丈夫也同時被關押一天一宿,不法人員還到他工作單位找他領導給他施加壓力。 2008年至2010年對我兒子、兒媳的迫害,我丈夫多次被廣州方面叫去,在濟南更是多次到他單位去找、到家裏叫他、打電話叫他、在宿舍門口蹲點(因住的是我丈夫單位的房子)。在2010年3月廣州一行人來濟南後,他單位領導直接就告訴他暫時不要來上班,在家裏看著孩子。 這次2015年3月27日兒子被綁架至今不放人,也不讓家見人,等等,給我丈夫在精神、工作、人格尊嚴、感情、身體、經濟等方方面面都造成了極大地傷害。 二、被控告人江澤民所犯的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江澤民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屬於故意傷害罪;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事訴訟法》: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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