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河北唐山曹妃甸區居民王芳琴,現年52歲,工程師。王芳琴修煉法輪功以後,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的道德水準,不斷要求自己做好人,更好的人。 但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起對法輪功的瘋狂迫害以來,王芳琴遭受了非法勞教、判刑、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等多種迫害,並被所在單位扣押工資、取消工程師資格等,身體健康被損害,精神上受到壓力,經濟上遭到損失。 二零一五年六月六日,王芳琴向中共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寄出了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的訴狀,並已被兩高院簽收。 王芳琴在訴狀中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傷害罪、誹謗誣陷罪。因此,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是王芳琴陳述的被迫害事實: 1、開除工職威脅、恐嚇:一九九九年八月~二零零零年七月,當時單位書記、保衛科長,不斷強迫我寫不修煉法輪功的保證,因我一直拒絕寫不修煉法輪功的保證,被單位書記、保衛科長不斷的叫去做所謂「談話」。 因被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抹黑、造謠、誣陷,使我在單位被視為異類。單位領導以開除我的工職威脅、恐嚇我及家人,給我及家人造成了精神壓力、傷害。 2、抄家、罰款: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唐海縣公安局原副局長艾永忠,政保科長劉金鐘及單位保衛科長劫持至單位公安處,公安處政保科長帶人到我家抄家,後被強迫交保證金2000元(打白條),至今未還。 3、取消工程師待遇:二零零零年八月至二零零零年九月,我被從公安處放回來後,單位繼續強迫我寫不修煉法輪功的保證,被我拒絕後,單位取消了我的工程師崗位及待遇,下放到單位綠化隊做環衛工。工資、獎金以工人崗待遇,遭受同事、家人的不解及嘲諷,造成了精神傷害及經濟損失。 4、綁架、搶現金:二零零零年十月去北京,在天安門廣場看到有警察用腳猛踹法輪功學員,我告訴警察不能打人,被警察推上警車,關押在車站拘留所,後被唐海縣原公安局副局長艾永忠,政保科長劉金鐘劫持至駐京辦事處,被搶走1600多元現金,至今未還。多次索要,單位保衛科長說在唐海縣公安局,找唐海縣公安局說無法查此1600元現金的記錄。 5、非法勞教:二零零零年十月二日,我被原公安局副局長艾永忠,政保科長劉金鐘、單位保衛科長裝在轎車的後備箱中拉回單位公安處。單位公安處馬姓警察以寫 「不煉法輪功」保證就放回家,否則就勞教。我拒絕違心的寫保證後,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被劫持至唐山開平勞教所。 6、長期監控、騷擾:二零零一年初從開平勞教所回來後,單位公安處長期扣押我的身份證,家裏電話被長期騷擾。 7、電視台假我之名,造謠、誣蔑法輪功:二零零一年被告江澤民為了煽動全國人民仇恨法輪功,製造了「天安門自焚」偽案的第二天,單位辦公室主任把我叫到公司書記辦公室,在我反對的情況下對我錄音、錄像,但在公司電視節目中播放時,只用了我的圖象,其它都是播音員在假我之名造謠、誣蔑法輪功,在單位造成了惡劣影響。 8、工資降級:從二零零三年恢復工程師崗位到現在,工程師崗位調級,一直比正常低一級,當時人事科工資管理員說是公司讓降的,讓他拿出文件來,他說沒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