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原山東省菏澤市單縣人壽保險公司員工、法輪功學員董國華,現年五十五歲,因元凶江澤民發起的對法輪大法的迫害,自二零零零年三月始,加上之後的被通緝,承受迫害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 在這十五年間,董國華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環境,工作、事業、生活、生存和人身安全、自由遭到嚴重威脅和被剝奪。婚姻被耽誤,不能建立一個正常的家庭,失去了人間應有的天倫之樂和老有所養的生存條件,長年承受著苦難。 下面是控告人董國華陳述的受迫害事實: 我於一九九八年古曆的三月二十六日,當時不到三十八歲,經同事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之前我患有十五年的慢性淋巴結核病,一直沒有痊癒,修煉法輪大法不長時間,十五年的頑疾一掃而光,使我的身體和精神受益匪淺。修煉法輪大法,使我懂得了生命的真正意義,更加珍視生命,減少了憂愁,增添了快樂,感到無比的幸福,對人生充滿了希望。 法輪大法教導修煉者按照「真善忍」去做好人,與世無爭,與人為善,跟別人發生了矛盾,首先查找自己的不足,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我當時在單縣人壽保險公司工作,單位中九十多人,從經理到每一個員工都知道我是好人。人們都很信賴我。我在公司的威望相當高。那時我還是縣廣播站通訊員,小說作者,曾在幾家雜誌和刊物發表過作品,並有獲獎作品。我是個很有理性的人,不會盲聽盲從,隨隨便便的相信甚麼。 自接觸法輪大法後,是法輪大法博大精深的法理使我感到折服,尤其他教人重德行善,更符合了我善良的本性,便把「真善忍」植根於自己的生命中,永遠不會放棄。 法輪大法是正法,通過上億人的修煉實踐證明,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我修煉法輪大法,是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的權利,沒有違犯任何國家法律。 一、因正義上訪,二次遭迫害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我去北京上訪,要求還我師父清白,還法輪大法清白,遭北京天安門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單縣公安局劫持到本地看守所非法關押,並被非法抄家。我是古曆的二月二日被非法關押到單縣看守所,古曆的三月三日放出,為期三十天。出來後大概五天時間,單縣政保科又把我綁架到看守所和拘留所非法關押,這次被非法關押四十一天。在被非法關押期間,我曾遭到過看守所警察的謾罵,和犯人的肉體傷害,承受著精神和肉體上的痛苦。因正義上訪,我被兩次非法關押後,又被公司開除,因此也遭到那些被謊言毒害的人們的冷眼和嘲弄。 二、因接觸其他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通緝 二零零一年初秋,我去浙江省樂清市虹橋鎮做生意,接觸了其他法輪功學員,在虹橋鎮呆了幾天,便去了上海。由於我接觸的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時,牽連到了我,因此我被樂清市公安機關通緝,在單縣也被視為重點迫害的對像。從此有家難歸,失去了工作和經商的環境與條件。 在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下,已構成了對我「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的實質性的迫害,嚴重地破壞著我的生活和生存。 三、在家遭綁架 二零零七年古曆的五月四日夜晚兩點左右,我在家裏被單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伙同曹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以及曹縣青堌集派出所綁架。當時參與綁架我的有十多人,他們把我綁架到青堌集派出所,給我戴上了手銬,他們還搜走了我身上的八十多元錢,然後又把我關押到審訊室,把我扣在審犯人的鐵椅子上,兩隻手腕被手指頭粗的鋼筋箍扣著,兩隻腳被鐵夾子夾著,被逼供。我當時給他們講法輪大法真相,告訴他們法輪大法如何教人做好人,和我身心受益的事實,他們不聽。我告訴他們「天安門自焚」是騙局,不是法輪功學員所為,他們亦不聽,他們以為抓到了一個「大人物」,打電話與他們的上級溝通,企圖對我實施嚴重的酷刑迫害,想從我這兒得到甚麼所謂重要信息。 他們對我進行了大約十八個小時的非法審訊,沒有得到任何東西。第二天晚上八時許,曹縣國保大隊的兩個頭目疲勞了,都去睡覺了,留下兩個派出所協警,在室內看著我。這時在法輪大法神威的作用下,我奇蹟般地脫離了鐵椅子,又在兩個協警的眼皮下走出了派出所,免遭一場不可想像的迫害。 我的走脫,當時對單縣和曹縣的公安機關震動很大,他們有些人也見證了修煉法輪大法有著超常的威力和神跡,可是有些人只認眼前利益,不願相信法輪大法的神聖,在事實面前視而不見,一味地替江澤民賣命,迫害良善。之後,我又被菏澤市六一零和菏澤市公安局定位重點迫害的對像。 四、家人的承受 在我被非法通緝、迫害期間,單縣國保大隊和曹莊鄉派出所警察曾多次騷擾我的年邁的母親和其他家人。二零一三年大年除夕之夜,他們翻牆入院,強迫我母親開門,企圖綁架我,卻撲了個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天深夜,單縣國保大隊去了十多個人,手拿警棍和武器,又翻牆入院,弄塌了我家院牆,又強迫我母親開門,企圖綁架我,又撲了空。由於警察多次的騷擾,我的母親和其他家人一次次擔驚受怕,在精神上承受著不該承受的巨大壓力。 江澤民對我的迫害,已構成了違法行為: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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