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四川省絲綢工業研究所65歲的退休工程師錢光瓊女士,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致使她與家人受到傷害,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及精神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錢光瓊女士在控告書中說:被控告人江澤民濫用職權,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瘋狂迫害的16年中,控告人曾經被拘留20多天,勞教一年,給我及家人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根據中國《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對控告人犯下了濫用職權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報復陷害罪;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300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等。 錢光瓊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江澤民的具體犯罪事實 被控告人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於1999年7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 江澤民在中國製造並推行國家恐怖主義的過程中,操縱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脅迫國家、政府調動幾乎所有能夠調動的財力、物力、人力以及所有的國家機器,宣傳機構,欺騙矇蔽國內民眾與國際社會。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教」, 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體都沒有稱法輪功「×教」,這一情況顯示:被控告人江澤民本人親自出馬公開誹謗法輪功進行煽動,從而導致迫害不斷升級。特別是2001年1月23日導演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以及媒體上對法輪功的各種謊言誣蔑,蠱惑、煽動、利用全民全社會仇恨、打壓、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眾,對數以千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實行殘酷迫害;眾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勞教、判刑以及被迫害致瘋、致殘、致死、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居無定所、流離失所、下崗、失業、破產、停學、失蹤,甚至被活摘器官出售的法輪功學員,已無計其數。億萬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親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被控告人江澤民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案例資料見法輪大法明慧網。 二、個人受迫害經歷 我於1995年10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知道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按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的標準指導修煉,返本歸真,我覺得簡直太好了,這正是我人生中要找的。因此誠心按照法輪功的要求修煉,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我原來有胃病,胃病犯時,又吐又拉,必須去醫院輸液才好,修煉十多天後師父給我淨化身體,把胃病清理了,從此再沒有出現過胃病症狀。人越來越精神,心胸開闊,對人也越來越真誠善良。法輪功確實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 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不讓我們修煉法輪功了。大批法輪功修煉者親身在法輪功受益,都覺得這樣對待法輪功是錯誤的,因此紛紛去北京上訪,澄清事實真相,我也於2001年元月去了北京上訪。可是信訪局成了抓人局,去上訪就會被抓捕,不給我們為法輪功說公道話的機會,因此只得去天安門請願。我在天安門剛想拿出橫幅「真善忍」,就被便衣警察抓捕,我奮力的呼喊「法輪大法好」,警察就對我拳打腳踢,眼睛被打腫,腰被打傷,痛了幾個月才見好,腿上被打的全是青紫色。 被綁架上車,拉到天安門派出所關押。在那兒被強行搜身、搜包,10多個小時不給水喝,沒有飯吃,也不讓睡覺,就是問我們哪兒來的。我沒有說,到第二天又被審問,警察央求我說,說我不說,他就要一直陪著不能回家,我可憐他就說了。馬上就被轉送到四川駐京辦,當天成都警察趕到駐京辦,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被劫持回到成都鄉農寺派出所,被非法審問後,直接被押送到成都寧夏街監獄。每個監室只有30-40平米,卻關了40多人,晚上睡覺是最痛苦的事情,大通鋪床上、床下走廊都睡滿了人,只能側身睡著,翻不了身,那裏面叫」打刀片「。吃喝拉撒都在一個屋子裏,不見天日。 在監獄關了20多天後,獄警通知我收拾東西,我以為要放我回家了,出了監室才告訴我被非法勞教一年。在轉運站住了5天,就被押送到車上,戴上手銬,直接被拉到四川資中楠木寺女子勞教所。到了勞教所被迫體檢、搜身,在勞教所被迫看詆毀法輪功的資料,被迫洗腦,轉化,長時間面壁,限制用水,上廁所,打電話,使精神和身體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從勞教所回家後,知道警察在我被關押期間抄了我的家,搶劫了我的大法書籍,煉功帶,師父講法帶,法輪功圖片、師父法像。16歲的兒子當時一個人在家,隨之被帶去派出所審問,後來派出所給他爸打電話被接回家,對兒子的心靈是極大的傷害。 單位對我做了降兩級工資的所謂處理。在勞教期間停發工資,去北京上訪對我勒索7千元。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教」,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體都沒有稱法輪功「×教」。特別是2001年1月23日導演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以及媒體上對法輪功的各種謊言誣蔑,蠱惑、煽動、利用全民全社會仇恨、打壓、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眾,構成了對法輪大法及全體學員的侮辱罪、誹謗罪。 3、被告人對法輪功實施迫害的過程中對我個人的犯罪 被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對我個人犯了下列罪行: 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違反第四十一條: 侵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觸犯《刑法》: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濫用法律(濫用刑法第300條)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破壞憲法實施)等。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對待,都是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由於「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江澤民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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