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天津退休工程師李景美、周俊伶夫妻,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刑事控告書」,控告江澤民發動並維持對法輪功的迫害,使他們夫妻與眾多的法輪功學員遭受了慘無人道的迫害。 他們在控告書中指出,這場迫害的手段之惡毒、範圍之廣、時間之長,令人髮指。江澤民為了維持這場曠日持久的鎮壓,用腐敗治國,導致全社會道德急速下滑,社會和生態環境迅速惡化,致使全中國人民處於巨大的災難之中。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三款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申請最高檢察院對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進行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 下面是七十四歲的周俊伶女士陳述他們夫妻的部份控告事實和理由: 一九九四年三月我和老伴李景美在天津八一禮堂參加了李洪志師父的傳法學習班,從此走上了修煉的道路。身體很快恢復健康,無病一身輕。按「真、善、忍」標準做人,工作敬業,家庭和睦。二十年前的我疾病纏身,患有白血球低(二千八百)、血小板低、血色素低、血沉快、血壓低、抗鏈「O」高等血液病,一天到晚低燒,渾身無力,一到下午兩點以後就支持不住了。當時體重只有七十斤左右,走路平地摔跤。因工作離不開,單位領導說你到任何醫院看病都給報銷,上班時可以躺在辦公室休息。那時跑遍了天津市血液研究所和大小醫院求醫問藥都不見效。修煉法輪大法後以上的病都好了,感覺身輕體健,走多遠的路也不覺得累,連三百五十度的老花鏡都摘掉了。二十多年裏沒吃過藥,沒打過針,給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自己也無病一身輕,給孩子們也減輕了負擔。 在修煉前,李景美患有高血壓,修大法後病態無影無蹤。因工作需要他經常到外地出差,在施工現場做技術指導。退休後又在本單位公司返聘,工作六年後才停止上班。他在工作中有許多可以從中得到好處的機會,其他人也都習以為常。而他處處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除自己的正常收入外,其它額外好處一律拒絕。 對大法給我及我家帶來的美好的感激之心無法用語言表達。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午飯後,李景美在居民小區散發大法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華苑派出所警察開警車將李景美綁架到派出所。 當天晚上七點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天津市南開區華苑派出所警察和天華里居委會多人闖入我家,沒出示任何證據,對我家進行非法搜查,抄走電腦一台、打印複印一體機一台、刻錄機一台、切紙機二台、訂書機三個、及碳粉、墨盒、打印紙等大量耗材和U盤、光盤等其它辦公用品,還有法輪功書籍、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和各種講真相資料……等大量物品,以這些私人財產作為我們所謂的犯罪證據。當晚警察把我也綁架到華苑派出所。警察走後家人發現放在床頭櫃內的五千元現金也不翼而飛。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又非法將我們綁架到南開看守所,李景美因身體出現病症,看守所拒收,改為取保候審。我被留在看守所關押近一年之久。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南開區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周俊伶被判刑三年、李景美被判刑七年,因醫院檢查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等疾病,暫予監外執行。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前後我被轉至天津市女子監獄繼續遭受迫害。 在南開看守所期間,我被非法超強度做奴工(做中藥貼),天天加班趕任務,任務急時不讓睡覺,幹到半夜。由於使用了不合格滑石粉,我身體產生了強烈的過敏反應,凡是身體暴露部位都紅腫瘙癢難忍,坐立不安,在繁重的勞動下有時還吃不飽飯。 在天津女子監獄時,有兩個包夾二十四小時隨時跟著,不許和任何人說話。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吃飯、睡覺和大小便。每天強迫看轉化內容的電視和材料,寫思想彙報。長時間保持一個姿勢坐在小板凳上不許動。有的人臀部被坐破,皮肉和衣服粘在一起。三九天被關在陰面沒有暖氣的監室,由於監室溫度非常低,包夾被凍得胃痙攣,晚上痛得在床上打滾,整夜不能入睡,企圖以此製造大法弟子和包夾之間的矛盾。 在天津市女子監獄期間被強迫長期做奴工。幹活環境非常惡劣,加工食品包裝袋,用的材料含有毒製劑(稀料、甲苯等)。冬天門窗緊閉,使人頭痛噁心、胸悶頭暈,嚴重傷害身體健康(天津市市場上用的食品包裝箱、包裝袋絕大部份是監獄犯人加工的)。為了趕任務經常加班加點。由於高強度的勞動,我的右腳腫的四十碼的鞋子都穿不上(平時穿三十六~三十七碼),以致走路困難。後來刑滿出獄,回家後通過學法煉功,走路才漸漸恢復正常。 李景美在監外執行期間,由於失去了修煉環境,而且每天上、下午都得去派出所報到,還要經常到檢察院接受詢問、審查,長期處於精神緊張、恐懼之中,生活無人照顧,致使病情加重。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外出買飯時暈倒在馬路上不省人事,幸被人報警送醫院搶救,回家後思維遲鈍,語言表達不清,肢體活動障礙,生活不能自理。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所、派出所和居委會還經常到我家騷擾,直到最近,一到所謂敏感日派出所警察和居委會人員還來我家騷擾,還進行照相、錄音。(李景美現還在監外執行中)這些年來我們家無法過平靜、安寧的日子。 鑑於我們所遭受的迫害,被告人江澤民構成如下犯罪: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中國是聯合國成員,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政策違反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違犯《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 違犯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犯憲法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犯憲法第三十九條,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違犯《刑法》,進行犯罪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污衊法輪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江澤民作為迫害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國家公、檢、法和宣傳機構,侮辱、誹謗、構陷、迫害眾多的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的善良民眾,構成以下多種罪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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