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退休檢察官張明朗先生,今年七十九歲,妻子李蓉華女士今年七十三歲,夫妻倆近期控告迫害他們與其他法輪功學員的禍首江澤民,刑事控告書已於前幾天分別送達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 張明朗和李蓉華夫婦在訴狀中控告江澤民在任職時濫用職權,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設立專門負責搞迫害的「610辦公室」,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在全國各地操控公檢法司以及政府各級人員踐踏中國憲法和法律,以謊言欺騙、強加罪名等手段在全國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動用國家四分之一的財力,迫害一個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群體。在這十六年中,江澤民操控「610辦公室」」在各地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政策,使用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慘無人道的各種手段。 在訴狀裏,張明朗和李蓉華夫婦陳述了他們老倆口在江澤民集團滅絕政策的實施下所遭受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巴州區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天。 二零零一年六月東城派出所警察厐大明等五個警察,非法闖進張明朗先生私人住宅,非法抄家,搶奪私人合法財物,綁架到國保辦公室雙手銬在窗戶鐵棍上,非法連續幾天刑訊逼供,並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劉國平、王小兵數人闖進屋裏非法抄家,不說任何理由,非法刑事拘留三天。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夫妻二人在儀隴境內講真相被儀隴縣公安局罰款兩千元,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魏東彬、王小兵等八個警察突然闖進張家搶奪私人物品,強行將張明朗、李蓉華和來張家探親的李蓉華娘家嫂子羅玉芳綁架。羅玉芳沒有煉過法輪功,被嚇得幾天不吃不喝不敢睡覺。事後羅玉芳說:這邦警察跟土匪一樣。嚇死我了,我再也不敢來妹夫家了。這次又對李蓉華罰款1000元、非法拘留15天,而對張明朗則被巴州區法院刑庭非法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三年緩刑四年,收取辦案經費200元。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巴中610人員對張明朗人身自由嚴加限制,非法規定外出要請假,月,季,半年,一年要向檢察院、公安派出所彙報,電話監埪,每年中共黨代會,人大會前夕派出所街道要登門清查人是否在家,扣押私拆私人信件,還在個人身份證上製作了法輪功信息。張明朗說:「子女為我們多次去公安辦海外出境被拒,妻子兩年來,不能正常領到退休生活費。 二零零一年秋,巴州區檢察院專門召開針對張明朗的監管洗腦會議,強行叫張先生的兩個女兒也參加會議,禁止張先生繼續修煉法輪功。 二零零四年四月,巴州區檢察院政工科長張剛強行要張明朗寫不煉法輪功保證書,不寫保證書天天派人跟著,天天給子女打電話騷擾搞得坐立不安,張明朗拒絕寫就威逼他小女兒張小琴去檢察院代寫。 張明朗和李蓉華老倆口在訴狀裏講述了修煉法輪功的受益情況。 張明朗先生一九九七年三月修煉法輪功,修煉大法前,在二十三年的軍營生活中,艱苦奮鬥,拖垮了身體,患有腦震盪、神經官能症、肝炎、胃潰痬和嚴重風濕關節病,纏魘三十多年,生不如死。修煉法輪大法後不久疾病全沒有了,無病一身輕,走路生風。檢察院的幹警、家屬都說,老張變年輕了。李蓉華女士修煉前身患嚴重鼻竇炎、頭痛、頭暈、胃炎、婦科病等,煉法輪功後病痛都祛掉了。 老倆口在訴狀裏寫道,法輪功使我們重獲新生,李洪志師父對我們恩重如山,感恩之心無以言表。從此我們嚴格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真誠處事,善心待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做事不傷害他人。這個法輪功哪一點不好?這個「真善忍」又哪一點不好?「真善忍」教導人做好人、教人說真話、做真事,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哪一點不好了?法輪功使億萬人身心健康、淨化人類靈魂、使人類道德回升,全國人大組織的調查結論是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可是江澤民卻要鎮壓這樣一個淳樸善良的人群。 張明朗先生和李蓉華女士在訴狀裏從法律角度上詳細論證了對他們的迫害是犯罪行為,應當追究首惡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首先,我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這是信仰問題,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言論自由。所以我持有法輪功的書籍、宣傳品是合法的,宣傳、持有《九評共產黨》等評論性書籍、音像等是合法的;講清真相,申訴冤情,上互聯網以及發送信息等都是合法的,是公民應有的權利。我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江澤民治下的法院,在「610」這個江氏集團的淫威下,對我強加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這就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首犯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第二,說我「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任何證據。我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我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我的?我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我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法院沒有任何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巴中市區法院在「610」這個江氏集團的淫威下,把我給群眾講法輪功真相和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行為說成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這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來看,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也沒有涉及到法輪功。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七四次會議,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中國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八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二》說的是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不是法輪功宣傳品。既然,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所以說我「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從第二點來看,沒有證據證明我給群眾講法輪功真相、散發法輪功資料的行為導致了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我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我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呢?而恰恰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江澤民才真正的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 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匡扶正義,依法追究利用職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從而破壞法律實施的首犯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老倆口在訴江狀裏還揭露了江澤民集團用謀殺手段製造天安門自焚事件,用謊言煽動仇恨,以群體滅絕的殘酷手段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除夕)下午,天安門廣場「突發」五人自焚事件。事發僅兩小時,新華社以超乎尋常的速度向全世界發出英語新聞,聲稱「自焚者是五名法輪功學員」。反覆觀看央視焦點訪談節目,自焚偽案的破綻太多了。無需借用福爾摩斯的眼力,只要您稍加思索,就能識破這個「世紀騙局」… 誰見過警察背著糧庫才有的大型滅火器在天安門廣場上巡邏?誰見過石棉線編織的幾十公斤重的兩人才能使用的滅火毯警察一隻手提起來像腈綸毛毯一樣輕飄飄的?誰見過王進東那樣臉部被大火燒變形了而最容易燃燒的頭髮還好好的?誰見過一個切開氣管的人幾天之後可以說話唱歌?等等等等。 還有,這些自焚的人坐的姿勢並不是法輪功學員的坐姿,他們都是江澤民手下的演員,根本就不是法輪功的弟子。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在聯合國倡導和保護人權附屬委員會第五十三屆會議上,天安門自焚案被當場揭穿。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發言說:「我們的調查表明,真正殘害生命的恰恰是中共當局……我們得到了一份該事件(天安門自焚案)的錄像片,並從中得出結論,該事件是由這個政府一手導演的。我們備有這個錄像片的拷貝,以供派發……」面對確鑿證據,中共代表團啞口無言,沒有辯辭。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匡扶正義,對江澤民一夥人用謀殺手段導演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嫁禍法輪功的罪惡進行清算和審判。 老倆口在訴江狀裏特別提到江氏犯罪集團喪心病狂迫害法輪功使中國政府失去民心。法輪功學員同化「真、善、忍」做更好更好的好人,又表現出更高境界的行為,是最老實本份、最遵紀守法、最穩定的社會群體。迫害這些好人牽涉、株連了更多的人民,造成中國政府正在徹底失去民心。對此,同樣應當追究首犯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按照中國政府現行的「法律」,江澤民的「610」江氏犯罪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犯罪,參與迫害的所有人員都是在犯罪。各級法院的審判長、審判員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為他們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枉法裁判。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同時犯了誹謗罪。依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公安人員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多項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瀆職罪、徇私枉法罪、侵佔罪、報復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近幾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二十多名中國高官更是在世界各地三十多個國家被以「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告上了國際法庭。 老倆口在訴江狀裏列出了江澤民所犯的罪惡觸及刑法的條款。 我及我的全家以及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610」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張明朗和李蓉華老倆口在訴狀裏請求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維護憲法、匡扶正義、除邪滅亂,根據被控告人江澤民的犯罪行為和事實,根據中國刑法、刑訴法以及國際刑法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他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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