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明慧記者蘇容台灣綜合報導)為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台灣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買賣非法器官,同時規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進行後續醫療時,必須提出器官來源證明。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 |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立法院長王金平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此法案是是針對買賣來源不明器官行為,修法遏止。其中明訂移植器官必須無償提供或取得,民眾如果在國外移植購買得來的活體器官,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及一百五十萬元罰金。如果醫師涉及違規,最重可廢止醫師執照。 而在台灣立法通過前,為了制止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及良心犯器官,全台灣簽名聯署醫師達到五千多人,包括多位現任的縣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多位醫師公會理事長、教學醫院董事長及醫院移植主任,此外,並獲得兩位前衛生署署長施純仁及塗醒哲之公開表態反活摘,呼籲醫界人士都挺身制止這場人類災難。 台灣朝野立委支持修法,可遏止強摘盜賣人體器官。左起台灣立法院跨黨派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國民黨立委徐少萍、民進黨立委田秋堇。 |
台灣立法院跨黨派人權促進會會長尤美女表示:「中共至今仍對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進行不當的中介及買賣,故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能有效遏止器官中介、買賣的惡劣行徑。」 國民黨立委徐少萍表示:「人體器官移植已經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的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或者盜賣活體器官,涉及器官買賣等法律問題,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此次修法更強調禁止器官中介、買賣、境外移植旅行的相關條文及罰責,並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讓台灣的器官移植標準能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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