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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大法獲新生 鶴崗市王清華做好人被迫害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鶴崗市法輪功學員王清華修法輪大法後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提高思想境界,獲新生,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團伙迫害法輪功後,被非法關押、勞教迫害。

修大法獲新生

王清華在修煉前有多種疾病纏身,苦不堪言,有嚴重的頸椎病、血稠、咽炎、氣管炎、嚴重的冠心病,冠心病是心絞痛型的,心絞痛病發作時渾身無力不能動,盆腔炎、生小孩月子裏受風,各關節都痛,手腕關節痛的連枕頭都拿不起來,由於身體不好,也沒有好心情,脾氣變壞,當時單位工資又低、孩子小、還有老人,所以家裏的經濟情況是只能夠糊口的,沒有看病的錢,錢若用看病了,生活費就得借錢。感到很累很苦,這些病看了不少醫生、偏方、又練了假氣功,結果錢花了不少病也沒好,這樣幾次住院在痛苦中煎熬著。

一九九六年四月份有幸看到了師尊的講法錄像,感覺講的法太好了,從此開始修煉法輪功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身體的病就全部都好了,沒有病痛的感覺了,心裏也敞亮了,有病時在單位裏經常請假去看病、休息,病好後不用為了看病用錢、請病假而發愁了,沒有後顧之憂了,在單位上班不用經常請病假去看病了、不用報銷醫藥費了。

她身體好了、心情也變好了,善良、平和待人、工作吃苦耐勞、不爭不鬥。單位的領導和同事們都看到她身體的變化,更看到了她精神的變化。

遭非法關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團伙開始迫害法輪功,而且對法輪功學員監視,興長派出所的警察把她身份證也收走了,警察到家騷擾,居委會的人員到家騷擾。後來她想可能是政府不了解情況,決定去北京告訴國家自己煉法輪功的真實體會,在二零零零年二月六日坐火車去北京,結果在火車上被鶴崗市興安分局的警察給截回到當地興長派出所非法審訊。王清華後來被送往鶴崗市第二看守所,由鶴崗市第二看守所又送往蘿北縣看守所,由往蘿北看守所又送往鶴崗市拘留所,由鶴崗市拘留所又送往鶴崗市第一看守所,直到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三日才被放回家。

這次被非法關押了七個月零七天的時間,在非法關押期間沒有給家人和本人任何手續,非法關押中拘留所要去了六百元錢說是伙食費,鶴崗市第一看守所非法要去了二千三百元錢說是伙食費。

在被非法關押期間,王清華的孩子十二歲,沒有人照顧,爸爸晚上上班時就一個人在家裏,不知道插門、不會做飯,學習成績由前幾名一下子下降到二十多名。還有婆婆七十多歲了沒人照顧。王清華丈夫的膝蓋又得了滑膜炎一個月不能下地,真是苦不堪言。

非法勞教

北京奧運會前夕,二零零八年七月六日下午二點多鐘,王清華從醫院回家剛進屋(在醫院護理母親,母親腦部大面積出血,重度昏迷,剛住院十七天),把母親的尿墊子放到炕上,就有敲門聲,她去開了門,看到是鶴崗市興安分局興長派出所(現興建派出所)的警察嚴明軍和另外三個三十多歲的年輕警察進來了,他們其中一個人拿出了一個所謂「搜查證」,讓她看了一眼,搜查證上沒有派出所的所長簽字,更沒有興安分局局長簽字,然後他們就開始了非法搜查。

嚴明軍就打了一個電話,不一會又來了幾個人,是興安分局的,隨後嚴明軍把王清華綁架到興長派出所去了,剩下的人在他家翻箱倒櫃的非法抄家,這次他們搶走了大法經書、電腦、打印機、刻錄機、移動硬盤、MP3、U盤等私人物品,還有一萬元存摺、現金大約五千元左右(給母親看病的錢)。(註﹕一萬元存摺返還。他們拿走的現金,後經家人堅持去要,要回三千九百元現金。)

當天非法審訊時,警察嚴明軍踢了王清華一腳,旁邊還有人拿著膠皮管子。他們於當晚十一點多鐘將王清華綁架到鶴崗市的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到了第十天興安分局的警察去把王清華提出來說你們被批捕了,然後把她綁架到鶴崗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之後非法勞教二年,九月份劫持到哈爾濱女子戒毒勞教所關押迫害。

在勞教所關押期間,王清華的精神和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勞教所警察指使刑事犯人看管法輪功學員,不許隨便說話,不准隨便活動,幹奴工,裝牙籤、疊紙業等。子宮流血,出去就診從不給病例,流血流的直頭暈,家人要求放人不讓回家等。

被非法加期迫害二十三天,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王清華才從勞教所放回家。回到家時她母親和婆婆二位老人都已經去世了,她們都沒能等到她回來。在這期間她丈夫的身心也受到很大的傷害,他一個人上班微薄的收入,要供給孩子上大學的費用,又要照顧生病的岳母和年老的母親,還要每月去哈爾濱女子戒毒所看望被非法關押的妻子,孩子也惦記媽媽的安危,不能安心學習。

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給了這普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苦難和傷害。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警察嚴明軍又到家騷擾一次。

參與迫害者罪責難逃

從一方面講:參與迫害她的警察你們想過嗎?她和你們無冤無仇,你們也有家庭、妻子、兒女,如果換位思考一下,你們能體會到失去親人的痛苦、老人去世不能盡孝、孩子沒人照顧、夫妻分離,丈夫擔心妻子的安危,你們一次次的騷擾使她丈夫擔驚受怕,他得了心臟病,針對這些你們是甚麼感受呢!任何一件事不是做完就完了,它是有後果的。

從另一方面講:《憲法》的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律是管人的行為,不是管這個人信仰甚麼教。公正的法律都是如此。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而且中共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兩高」的司法解釋沒有「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毫無關係。更重要的是:法輪功學員在「真、善、忍」法理指導下,時時處處要求自己做個好人更好的人、做一個完全為別人的人,做任何事先考慮別人,不管是誰修煉法輪功都會道德回升、人心向善,更不會去做危害他人的事情,對社會、對國家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公檢法「六一零」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所有採取的一切行為、方式,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是在執法犯法。有的說這是我的工作,你們想過沒有《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的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的這一條也堵死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還有二零一三年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文更說明了誰做事誰承擔,終身負責到底。

你們非法抓捕、關押、勞教,構陷判刑法輪功學員,在關押期間打殘、甚至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斑斑血跡,慘絕人寰。其實你們也是受害者,你們想過沒有,讓你去抓,你就去抓;讓你去押,你就去押。你的上司還是暗地裏操控你去違法犯罪抓好人的人呢,你能拿出證據說是他讓你去抓人的?善惡有報是天理,人做甚麼事情不是做完就完了,它是有後果的,善惡有報的例子太多了。(一)、天懲:疾病、瘟疫、車禍,有的殃及家人;(二)人懲:人間的法律,如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王立軍等等這些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在自食其果,沒有任何一個人會給他們承擔任何責任。

你們可能不知道,你們身邊的公、檢、法、司人員有的在記錄、揭露他人的犯罪事實,為自己的將來證明自己清白做準備,也為自己的良心。法輪功學員和你沒怨沒仇,希望你能停止迫害,善待法輪功學員,彌補以前做的錯事,給自己留一條退路,別再幹傻事了。今天你迫害了多少法輪功人員的這些事實,就是明天審判你的證據。當這一頁歷史翻過來時,用一個全新的標準衡定和審判每個人的所為時,你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

當日前一篇文章: 哈爾濱阿城區國保大隊警察楊自橫惡行
當日後一篇文章: 河北張家口李玉林遭受的種種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