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接上文) 三、律師指控公檢法的犯罪行為 針對610及公檢法人員對律師辯護中的各種干擾及違法犯罪行為,律師們也拿起了法律武器,控告公檢法人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北京眾律師控告招遠市公檢法聯合違法 2010年12月,北京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就招遠市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在律師們為招遠法輪功學員辯護時,阻礙律師會見當事人、阻止律師閱卷、不通知律師秘密開庭的聯合違法行為,聯合向山東煙台中級法院、檢察院、山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中共最高法院、檢察院、公安廳,以及各級政協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提出控告。 律師們在控告信中明確表示:根據現有的法律,相關的法院院長、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已涉嫌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提出,為維護法律尊嚴,請各相關部門追究招遠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各部門領導人和實際執行人的違法犯罪責任。 (二)律師控告平度市法官,並建議免除其職務 2012年9月27日,山東省平度市法輪功學員王廣偉的辯護律師,親手向平度市人大及平度檢察院遞交控告信,控告平度市法官劉建國濫用職權、偷偷開庭誣判王廣偉的惡性違法行為,控告平度看守所相關人員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惡性違法行為。律師同時送達了建議免除劉建國法官職務的律師建議書。 2012年3月14日,在平度「610」的指使、密謀下,平度公安局綁架了王廣偉;平度法院原定7月27日對王廣偉非法庭審判刑,後因王廣偉的家人請了兩位北京正義律師做無罪辯護,並向當地廣發邀請民眾參加旁聽的邀請函,引起平度「610」的恐慌,他們一邊四處恐嚇想參加旁聽的民眾「誰去旁聽抓誰」,一邊操縱平度法院將庭審延期。9月24日,律師前往平度市法院,找負責此案的法官劉建國了解案件進展,卻被告知本案已於9月3日偷偷開過庭了,劉建國還表示他自己說了不算,他也沒有辦法。王廣偉後被非法判四年半徒刑。 辯護律師認為,平度市法院在明知已有律師為王廣偉辯護的情況下,不履行開庭通知的法定義務,拒絕告知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剝奪辯護人和被告人辯護權的行為,屬於嚴重濫用職權的惡性違法行為。 (三)律師控告:迫害者是真正的國家敵人 2013年,瀋陽法輪功學員牛桂芳的律師,到瀋陽市檢察院控告參與迫害牛桂芳的相關公檢法人員。律師在控告函中指出: 控告人通過會見當事人、查看案卷材料,發現本案完全是人為製造的案件、拼湊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證據,倒果為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辦案機關強加罪名、羅織事實,其手段拙劣、行徑卑劣,令人髮指。(編註﹕這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時慣用的伎倆) 牛桂芳一案中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訴、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剝奪宗教信仰種種違法犯罪情形並非就是國家機關的行為,而是少數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違法官員為達到其非法目的而濫用權力的個人行為。控告人希望通過控告追訴的努力,讓違法者欲將人為製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圖大白於天下;讓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知曉當事人牛桂芳這樣一位正直樸實善良的普通家庭婦女,僅僅因其個人信仰被非法拘禁迫害的事實,這場殘害百姓、慘無人道的遊戲仍在繼續進行當中。 對包括牛桂芳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其堅持信仰就進行勞教、判刑等種種迫害的做法,都是違憲、違法的行徑。這種行徑、這場運動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根據憲法可知,這種做法根本是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國家、反人類的行為,實施這種倒行逆施行徑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地位多高,他們才是真正的國家敵人!這一行徑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人道災難、社會混亂、國家分裂,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最終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歷史的公審。 (四)群律師:共產黨員應依法迴避 律師:法官和檢察官是共產黨員的就必須迴避 2015年1月23日上午九點,遼寧錦州凌河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徐亞娟。徐亞娟被戴著手銬和腳鐐,進入法庭。庭審一開始,正義律師就提出:法輪功是信神的,是有神論者,共產黨信奉無神論,法官和檢察官是共產黨員的就必須迴避,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雙重身份。法院和檢察院人員當時無言以對,沉默了一會兒,審判長王錦文就將這些人都叫出法庭「商議」去了。大約十分鐘後,這些人又重新落座,王錦文稱,這個提議無效,駁回申請,繼續開庭。 辯護律師為徐亞娟做了無罪辯護,並指出:中國政府早已經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也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對《聯合國憲章》的遵守負有國際義務,這些公約當中有明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的規定,這些相關的規定也應該成為我們的審判機關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時的主要參考和法律法理依據。如果我們能認真嚴肅地對待我們所簽訂的國際條約,我們必定會得出我的當事人無罪的結論。 律師要求審判長等人全部迴避,法院休庭 2015年1月27日,遼寧省阜新市阜蒙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吳俊和等三人非法庭審。審判長宣讀被告人權利後,辯護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說明三名被告目前還不是犯人,要求審判長把他們的戒具拿掉。在場的法警竟插嘴說:「你敢保證他們不自殘嗎?」辯護律師看了這名不知深淺的警察一眼,嚴肅闡明:法警沒有這個權力,這個應由審判長來決定。審判長回答:不予准許。另一位辯護律師回應道:「拿出你的法律依據來。」審判長無語,隨後告訴法警:把他們的手銬放在前面。 辯護律師當庭朗讀相關的法律條文,然後指出,公訴人是共產黨員,審判長是共產黨員,審判員、陪審員都是共產黨員,也就是無神論者,而被告的三名法輪功學員均是有神論者,信仰上面是衝突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31條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對他們進行庭審,會對他們造成利益傷害,這是第一個理由;第二個理由是,這個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實質是一起天大的案子,所以在阜蒙縣這樣一個最基層的法庭進行庭審是不應該的,起碼要在高法才行。因此,申請公訴人迴避,審判長及審判員、陪審員全部迴避。 律師的要求,法律依據充份,審判長自知理虧,只說這個問題需要請示院長,宣布休庭五分鐘。十多分鐘過後,審判長回來了,告知律師對這個要求需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公訴人,如果出庭也需要書面形式申請,遞交阜蒙縣法院院長裁決。隨後宣布休庭。 律師:共產黨的一切成員都要迴避 2015年2月4日,河北邯鄲臨漳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宋振海進行第三次開庭。開庭前,律師讓法院打開給宋振海戴的反銬,並去掉腳鐐。律師說「只有像販毒的、重刑犯的人才戴腳鐐的,宋振海沒犯罪,不能戴這個。」法官讓法警將手銬打開。 律師繼續為宋振海做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從法律的各個層面來闡述煉法輪功在中國並不違法,雄辯之下,整個法庭鴉雀無聲。最後,主審法官實在找不出反駁的依據,便喊出:「宋振海是在反對共產黨。」 律師馬上一針見血的指出:「如果宋振海是真的在反黨的話,那麼要是按照真正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來講,共產黨的一切成員都要迴避。」面對律師的雄辯,主審法官不得不灰溜溜的承認:「你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都吃透了」。 |